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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研究(四):注释

  

  注释:

  

  [1] 由于古代人口统计的不确定性,这是一个大致的比例。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公元1000年至公元1500年期间,中国的农业生产力、工业技术、商业、都市财富和生活水准等方面都超过欧洲,中国文明走在世界文明前列。就以钢铁为例,公元1078年中国华北的生铁年产量就达11.4万吨,700年后的英国才达到该产量的一半。详见费正清《论中国》,薛绚译,台北:正中书局,1994年版,第3页、第92页。

  [2] 关于中国是否存在封建制度或封建主义一直是众说纷纭,从马克思的著述及对“封建主义”的定义看,中国不存在封建制度,马克思更倾向于中国属于“亚细亚”社会形态。典型的封建制度是由君主(贵族)等级政治、领主经济、相对独立的城市行会制度和与君权分离的宗教神权等制度构成,这与“大一统”的专制制度是有很大区别的。持中国不存在封建制度的还有中国台湾学者黄仁宇和大陆学者启良等。详见黄仁宇:《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页;启良:《中国文明史》,广州:花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77页。启良认为,中国专制主义的大一统始于夏代,笔者也倾向这一观点。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卷第284页-285页。

  [4]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的教科书将传统中国社会的发展或进化也纳入“五种生产方式论”(五种社会经济形态),即原始的、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之说。这种观点愈来愈受到质疑,经济学家吴大琨先生是最早提出质疑的学者之一。事实上,“五种生产方式论”是以欧洲为蓝本的,马克思还有亚州版本,即亚细亚生产方式之说。在马克思看来、亚细亚生产方式是有别于(欧洲)古代生产方式(即教科书上的奴隶社会)的亚洲特有的社会经济形态。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描述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个人或私有财产在法律上尚未成熟,土地由公社所有,个人占用,“国家是最高的地主,也是社会剩余的主要所有者”的双重的产权制度。二是专制君主凌驾于社会和法律之上,社会没有像欧洲那样分化为不同的等级,表现为“东方普遍的奴隶制”。如果将民主制的希腊和专制的亚洲国家进行比较,那么,“在希腊,政治国家本身是市民生活和意志的真正的唯一内容;在亚洲,政治国家是个人的独断专行”(详见《资本论》第3卷)。三是专制政府作为全社会的统治者和社会大规模经济(如水利灌溉等)的组织者,具有两重性,即“在一个专制国家内,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既包含各种大众的,由一切公社性质而生的事务的执行,也包含各种特殊的因政府和人民大众互相对立而起的职能”。(《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437页)。四是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个人尚未成熟,以自然血缘联系脐带为基础……存在的条件是低级阶段,是简单的生产方式”。五是闭关自守与外界隔绝是保存亚细亚生产方式(或经济形态)的首要条件,如此等等。从马克思的描述看,亚细亚生产方式(社会经济形态)之说基本适用于传统中国。唯一区别的是,中国皇权专制制度是发展到极端的而又完善的亚细亚社会经济形态,且带有中国特色。对此马克思也有指出。他在《对华贸易》、《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等文中多次提到中国专制制度带有的家长或宗法色彩,如“中国的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官僚被看作这种父权的代表”,这种“家长制的权力”是“这个广大的国家机器的各部分间的唯一的精神联系”等等说法在文中不乏例句。

  [5] 详见杨阳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纲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12页。

  [6] 宦官虽是皇帝及后宫的皇家私人事物的管理者,但宦官集团和嫔妃连同亲戚常常越位干预朝政,与正统的文官集团争权。严重的宦官专权、外戚干政式的“乱政”常常引发皇朝的崩溃,之所以发生这种“乱政”现象,虽与皇帝对宦官和嫔妃的宠爱有关,但主要是专制制度中的“公”“私”难分使然。

   [7] 费正清:《论中国》,薛绚译,台北,正中书局,1994年版,第14页。

   [8] 儒家学说虽然在中国取得正统的意识形态地位,但只是取其中的某些部份为统治者所用。单凭儒家之说治理国家统治臣民是不够的,还必须施以酷法,历代皇帝常常是儒法并用,外儒内法或“阳儒阴法”。对官僚的监督和对百姓的统治,必须靠法家的刑法来维持。

   [9] 发端于古代中国和亚洲其它国家的国家控制经济及其国有制与马克思“社会占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两码事。恩格斯曾抨击杜林把国有制和社会占有混为一谈,他讥讽说,如果俾斯麦先生的“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措施的话,那他是德国最早的社会主义者。我们也可以同样说,如果盐铁官营是社会主义措施的话,两千年前的汉武帝可称世界最早的社会主义者。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是否社会主义要看“人民与国家之间是否存在着实体的统一”(详见《资本论》第3卷)。

   [10] 传统中国农民的处境在许多方面不如西方领主经济下的农奴,西方领主经济下的农奴一方面受到领主的“保护”免于外面的干涉,另一方面对自己承担的经济等方面的义务是可预期的,但中国农民所承担的义务常常因官僚们的层层加码而无法预期,在官府和与官府勾结的地主的残酷压榨下,谁来保护农民呢?如果遇上暴君无休止地征劳役,谁来保护农民呢?难怪马克思把这种不似农奴制胜似农奴制的亚细亚经济形态称之为“普遍的奴隶制”。

  [11] 启良:《中国文明史》上卷,广州:花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12] 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北京: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67页-171页。

  [1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8页-316页。当时的欧洲人普遍与孟德斯鸠有同感甚至更情绪化,例如黑格尔对传统中国人的不诚实的抨击更为激烈,他指出,由于专制使每个人都卑微,没有荣誉感,极度的自暴自弃,“造成了中国人的极大不道德。他们以撒谎著称,他们随时随地都能撒谎……都不觉得可耻”(详见注释[12]第174页)。其实这只是谎言盛行的一个原因。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人的价值标准中,“功名利禄”是绝对优先的,如能达到目的,撒谎不仅不是耻辱,而且被视为成功的“谋略”而被大多数人称道。因而,孟德斯鸠是对的,允许谎言和欺骗(即不受惩罚)是谎言及欺骗流行的主要原因。时至今日,卖假货、做假帐、用假秤在我国仍然盛行,“欺诈”仍为民事而不属于刑事范围,这既令人困惑又发人深思。

  [14] 公开的宣传和实际的行为不一致在当今的社会也不乏其例。当年许多天真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而发现农民并非像宣传那样“革命”且粗鄙自私而大吃一惊,后来已是见多不怪了。

  [15] “潜规则”来源于吴思的概念,指灰色的、内部的、非正式的制度和“私下”的规则。详见《中评网》吴思个人主页有关“潜规则”系列文章。

  [16] 就是在今天,盛行于帝王电影中的清乾隆朝大贪官和珅的“光辉”形象仍颇受欢迎,有官员私下说,做官就应像和珅那样……。

  [17]、[18] 吴思:《潜规则》——“官场传统的心声”,载《中评网》吴思个人主页。清人李宝嘉[官场现形记]中有更为生动的描绘.

  [19] 公开的正式规则和私下的潜规则的冲突表面上 是“公”与“私”的矛盾,实际上是委托人皇帝与效用函数不一致的代理人官僚集团在利益上的冲突和博弈。正如诺思指出,代表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总是试图谋求最大的垄断租金,并“设立一套规则以图迫使他的代理人与他自己的利益保持一致。然而,代理人一定程度上并不完全受统治者约束,因为存在统治者权力扩散,这也会降低统治者的垄断租金”(详见注[29]第25页)。博弈的结果是,偏离公开规则的官员获得了不同程度被耗散了的垄断租金,遵守公开规则的官员没有参与瓜分垄断租金而利益相对下降,但无形中增进皇帝或国家的收益,从而造成各级各部门的官员之间苦乐不均,久而久之,寻租的传递效应就会使清官变贪官,贪官更贪,正反馈的寻租越演越烈,转嫁到老百姓身上的负担越来越越重,一旦农民无力承担而奋起造反,皇位的最后继承人就一次性地以生命和江山社稷支付本朝和前朝不断的无限制透支的本息。

  [20] 《逸周书·殷祝》曾记载商汤王灭夏后的一段话。“汤曰:‘此天子位,有道者可以处之。’天下非一家所有也,有道者之有也”。正如费正清指出“儒家的统治机理,以德治国,相反,也以失得为造反的依据”。详见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4版,第56页-57页。

  [21] 中国虽平均200多年改朝换代一次,但其间的皇位争夺始终是激烈而又残酷的,父子相残,兄弟兵戎相见屡见不鲜,可谓“腥风血雨皇权路”。

  [22] 费正清指出,“中国的理想君子,是一个置身于生产需要之上,能够优游岁月,致力于象征安闲的学问的人,……做官就是取得财富和闲暇的钥匙,因为做官拥有最大的机会去从已经得到的东西中增加他的份额”。详见《美国与中国》1972年版第44页。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指出,要清除文官中不愿公开的私欲是不可能的,因为整个社会都认为做官是一种发财的机会。(该书第57页)。

  [23] 中国的“卖身为奴”现象一直沿袭至清末甚至民初,这与西方古代曾有过的出售生命的奴隶或战争沦为奴隶是有区别的,中国的“卖身为奴”事实上是永久出售“身体的使用权”,也可视为把身体使用权没有时间限制的“典当”给买者,花钱再买回来就叫“赎身”。

  [24] 众所周知,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韦伯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和方法论“解读”历史中的“中国”现象。如孟德斯鸠的“自然环境决定论”,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的人类东方的幼年时期论”,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论”以及韦伯的“意识形态及宗教精神决定论”等等。

  [25] 早期的中国人都是从狩猎、捕鱼和采集兼而有之的猿人中进化而来。本文强调“食草民族”之族种及“农耕”文化并不意味着忽视中华大地上的“食肉民族”之族种及“游牧”文化的存在。中国5000年甚至更远年代的历史几乎伴随着“食草民族”的农耕文明与中国西北边缘地带的“食肉民族”的游牧文明相冲突和交融的历史。但是,影响中国几千年甚至到今天的不是游牧文化而是混合并兼容游牧文明某些成份的农耕文化,传统的中国以是否认同农耕文化来识别“非我族类”的。

  [26]、[27] 同注释[11],第35页,[28]同注释[11],第37页。

  [29] 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81页。

  [30] 黄河流域陕西一带的黄土地适合农耕被许多学者所指出。不论家庭式的小农经济是如何产生的,但最早出现在这一区域是无疑的。众多的、支离破碎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是中国皇权专制制度形成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31] 由分散的小农经济构成的部落经济是不可能产生也不需要民主的制度,即使是恩格斯和摩尔根称为“军事民主制”的民主也没有在中国发生过。“军事民主制”是集体围猎时代的遗产,因为围猎需要胆魄和体力而不是突出“长者”的智慧,论资排辈的“禅让”才可能让位于民主的推选。

  [32] 同注释[11],第44页。

  [33] 三皇历来说法不一,多数人认为是指燧人、伏羲、神农。至于五帝说法也有好几种。其中一种说法是指黄帝、颛顼、帝喾、唐尧、虞舜。详见《史记·五帝本纪》、《世本》、《大载礼经》。

  [34] 史家多数同意徐旭生关于古代部落分为华夏、东夷、苗蛮等三大集团,战争就是在这些集团内外进行的。也有学者认为东夷、苗蛮原属炎帝族。当年炎帝族自东往西入主中原为农耕的土著,黄帝族自西北游牧而往东去,两帝族相交而战,炎帝战败,部份人归并于黄帝的华夏集团,部份人被驱逐而形成东夷和苗蛮的主干。华夏集团亦接受农耕文明而成为中华文明的主流。

  [35] 作为完整意义上的国家,夏朝远未成型。但夏朝的政治形式(集权的程度)是专制的。从夏开始,专制制度有一个发育生长过程,真正成形于秦汉,发展完善为唐。其间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有所偏离,但君主专制是没有变的。

  

  [36] 《尚书·益稷》同注释[5]第59页。

  [37] 张荣明认为,秦以前的商周是建立在宗族和血缘组织上的方国联合体的盟主,为“血缘性”国家,秦以后才是“地缘性”国家。详见张荣明:《商周时代的族权、政权与教权》,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1999年第1卷)。也有学者如张宗华认为,古代至上古至先秦发生三次变革,一次是古代的炎黄战争带来的变革;二是商周之际确立分封加君主专制;三是战国秦汉之际确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

  [38] 详见注释[11],第76页-第77页。

  [39] “流寇”(也有译为流窜的匪帮)与“坐寇”(也有译为常驻的匪帮)的概念来源于曼瑟·奥尔森的“独裁、民主和发展”一文。详见盛洪主编的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的译文。奥尔森认为,一个相对固定的政府,即使政府完全出于利己的目的,也总比一个“流动”的政府更趋向于长期利益,更有益于社会福利的增大。相对于动乱中的小国(在一定时期内可视为流寇),稳定的、大一统国家(相当于“坐寇”)当然会着眼于长期利益而有益于增大社会福利。此外,中华帝国长期受到边远的北方游牧民族的侵扰,分裂成众多的小国是无法抵挡其侵扰的,况且大国的人均防御成本要低于小国。

  [40] 孟德斯鸠从“地缘”角度解释古代的社会制度起源,他认为,小国适用于民主,中等国适用于君主制,大国适用于专制,这似乎有道理,因为在交通通讯不发达的古代,专制比其它制度的决策更为迅速,更能确保信息较快地在辽阔的疆土上传递,以制止在帝国的边缘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但大一统和专制是相互作用的。专制一旦形成,不论大、小君主都试图争霸,追求大一统的格局,不容其他专制对手的存在。所谓“天无二日,庙无二主”。

  [41] 同注释[7],第43页。

  [42] 在传统中国,几乎没有留下骚人墨客从整体上反思或质疑传统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墨迹,这似乎与专制制度禁止言论自由有关。但大多数人包括读书人都认为中国(传统)制度是好的,并为此而自豪。“制度是好的,人可能变坏的”观点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如果有问题,则是贪官太坏,没有遵守规则,于是就有反贪官不反皇帝的“农民暴动”或“上访”。即便是改朝换代也是换人而不是换制度。虽然波澜壮阔的农民起义沉重地打击了历代专制皇朝,但却沦为改朝换代的工具而不能建立新的制度。

  [43] 详见注释[4]。

  [44] 稚克·莫诺:《偶然性和必然性》,上海外国自然科学哲学编译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7页。

  [45] 法学家R·M·昂格尔指出,“古代印度的神法限制了君主发布法令的权力,……至少有一个帝国,即中华帝国,几乎没有什么重要的宗教戒律能够逃避政府的控制”。详见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46] 中国文化畸形发展最充分的体现是:“权术”研究的炉火纯青和登峰造极,马基雅弗利的《君主论》对权术的描述可谓小巫见大巫,中国“权术”可称得上博大精深,西方无人企及。一部二十四史和一部资治通鉴,还有法家的权术之作足够一般人读一辈子。但是,权术本质上是一门艺术而非科学。艺术是要靠天赋的感悟能力,而不是靠认知能力的。即使表面看懂文字上的权术而没有天赋的悟性,权术的实施也难融会贯通而得心应手。

  [47] S·兰德斯:《国富国穷》,门洪华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476页-477页。

  [48] 同注[47]第483页-484页。

  [49] 中国古典文言表达的抽象和隐晦,实在不利于科技知识的交流,费正清认为中国的语言文字不像工具,倒象极权的制度。详见《美国与中国》第39-42页。

  [50]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页。

  [51] 相对于无政府状态,专制秩序和君主秩序以及民主秩序(或法治秩序)都是有规则的秩序,即将人类的活动置于规则的管理之下,但它们又是极不同类型的秩序。它们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则的制定权的归属,二是规则的契约性质,三是规则的刚性和“独立性”。对于法治的民主秩序来说,规则的制定权(立宪权)属于全体人民;规则具有契约的性质,它由公民平等自愿签订,公民有签约和退出的自由,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原则行使权力;规则是神圣的,不经法定程序修改,任何人必须遵守现行规则,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君主的治理秩序和民主的法治秩序的区别主要是第一点,第二点有一定的区别,第三点基本相同。专制的人治秩序相比法治的民主秩序差别非常大,对于前者来说,规则的制定权在专制君主,由其随心所欲的制定;规则不具有契约性质而是自上而下的“命令”和指令性质;规则也不具有刚性,专制君主随时可以修改且凌驾于规则之上。就像打牌的游戏一样,打牌的规则不是大家协商和表决制定的,而是由一个人制定并且随他的意志随时修改甚至中途可以推倒重来或变换规则的。这个牌局的游戏规则就类似于专制的人治秩序。这个人就是不受规则约束的“专制者”,打牌的规则只对其他参与者有约束。

  [52] 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保护的法律规定——即被称为“资产阶级法权”的出现,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或许其作用不亚于货币的发明。它产生于西方社会而与传统中国社会无缘。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否认“资产阶级法权”的巨大社会进步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马克思只是从未来社会(至今还没有出现过)的角度批判资产阶级法权违反人的自然本性。在马克思看来,人道的社会应按人的自然需要进行分配而不是按拥有的“法权”进行分配,按法权分配虽比靠掠夺和其它方式分配财富的以往任何社会都进步,但仍没有完全摆脱动物世界竞争的本质,一旦人类按自然需要的原则进行分配,人类就脱离动物界而进入一个“自由王国”,这是人类史前社会的结束和人成其为人的历史的开始。姑且不论马克思学说的伦理性质,但只要资源仍然稀缺,“资产阶级法权”——个人财产权仍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基石。联想到当年在几乎不存有“资产阶级法权”的中国大地上,张春桥一类假马克思主义骗子导演的“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闹剧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53] 事实上,制度变迁不仅需要法律条件的长时间准备和积累(英国在光荣革命之前至少有三百年法律传统的积累和准备),而且需要心理上的变革准备和民主心态的积累。在一个长达数千年的专制社会,专制者和被专制者无疑都会打上专制的烙印的。

  [54] 金观涛:《在历史的表象背后》,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145页。

  [55] 同注[7]第194页。

  [56] 启良指出,如果说清官,王莽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大青天,谁也无法比的,他心里装的才真正是民众的疾苦。(详见注[11]第16页。)可惜王莽不符合专制正统的异姓称王而被视为纂权者至今未与“平反”。

  [57] 同注[11],第13页-21页。

  [58]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1页-143页。

  [59] 不仅官僚集团而且皇帝也会偏离不切实际的、古老的、由他本人颁布的正式规则。因为皇帝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也会把“委托者”——“皇家祖宗的江山社稷”的利益置之脑后,甚至不惜“我死后那怕洪水滔天”。当然,皇帝和整个官僚集团背离正式规则必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大动乱和崩溃。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后,人民中国的缔造者毛泽东一再告诫全党要保持“两个务必”,要遵守党的纪律,要做群众的楷模和表率。即使我国三年困难时期饿死不知多少人,2000多万人“召之即来”进城,又“挥之即去”返乡而没有发生动乱,不仅是我们的人民有多好,更重要的是中共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无私奉献,也可以说没有偏离“正式的规则”。

  [60] 详见佟新:《人口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1] 关于北宋和清末人均田亩数来自赵刚、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5年版,第153页-154页。

  [62] 5-10%的田赋并不高。比同时期的英国等国都低。据考证,凡专制下的税率都比民主制下的税率低,但加上层层加码的暗税前者就比后者高得多。不符法律的“暗税”在法治国家是被严格禁止的,但在中国则是屡禁不止。

  [63] 参见注[54]第51页。

  [64] 同上,第91页。

  [65] 黄仁宇是最早指出中国历朝财政混乱的学者之一。他一再感叹中国缺少“数目字管理”,他认为这是中国不能进入资本主义的主要原因。参见《中国大历史》、《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等著作。

  [66] 行政指令式的政府经济的决策或多或少带有正反馈特征,1958年的大跃进虽是极端的例子,但经济长期处于“一放就乱,一控就死”的大幅度波动状态,正是从反面印证正反馈的作用。

  [67] 传统社会留下的“以暴易暴”一直影响未来人们的改革路径选择,这是一个民族心理的长期沉淀,渐进性改革之难在这里可以找到部份答案。

  [68] 孟德斯鸠认为,“中国的气候异样地适宜于人口的繁殖。那里的妇女生育力强是世界上任何地方所没有的,最野蛮的暴政也不能使繁殖的进程停止”。同注释[3]第128页。

  [69] 参见注[60],第381页-388页。

  [70] 从十六世纪起,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就来中国传教,并带来了一幅中国人第一次见到的世界地图。从明朝嘉靖到清朝乾隆(1552-1779)的227年间,来华的耶稣会教士就达465名,但大多数受到官僚儒生们的轻视。万历四十一年,具有远见卓识的时任南京太仆寺少卿李之藻上书《请译西洋历法等书疏》,这是饱读孔孟之书的官员首次最大的反应,但上书石沉大海,仍然被朝廷不屑一顾。

  参考文献(略)

  该文原载《改革与战略》2003年第十期,为《中国:制度现代化研究》第二章。

  作者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理事、经济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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