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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强:有权益保障才有幸福

  

  10月10日广东省政府公布《建设幸福广东评价指标体系》。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春林称,制定指标体系,是为了引导各级政府要更加关注民众的需求,以普遍增强民众幸福感作为政府的工作导向,从而从制度上督促各级政府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东省率先在全国出台省级幸福指标体系,并将有关指标考核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这是值得称道的。只要是不做表面文章,实实在在地按指标去考核各级干部,必能促使干部转变观念,给人民带来更多的幸福。

  我查看了《建设幸福广东评价指标体系》,觉得该体系有不少亮点,可圈可点。比如,将“城镇最高最低组别收入比”、“农村最高最低组别收入比”及“劳动者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列入二级指标,必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将“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列入二级指标,对保障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有着积极的意义;将“食品和药品安全指数”列入二级指标,在当前有极强的针对性。但我觉得这个体系有一个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权益保障指标的设计不够合理。

  该体系共有十个一级指标,其中第九个是“权益保障”。它所占的权重为8分,仅比“公用设施”与“社会服务”略高,而低于其他一级指标。或许在“权益保障”情况正常的前提下,这个权重是适当的,而在当前公民权益常常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形下,这个权重就显得有些低了。不仅如此,二级指标的设计也存在问题。目前,该体系在“权益保障”中有五个二级指标。应该说,这五个二级指标都有存在的必要,无须从这五个二级指标中删除哪一个,而是要增加一些二级指标。我们知道,强拆、强行截访、剥夺公民在传统媒体及网络上发表意见的权利,是当前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是政府侵害公民权益的严重行为,为遏制这些恶劣的风气,应该在整个体系中添加有针对性的二级指标。我甚至认为,凡是发生政府侵害公民权益的严重行为,对官员的考核可以一票否决。比如,只要出现了强拆行为,只要发生了将身体正常上访人员送进精神病医院的行为,相关政府官员的考核即应该为不合格。

  从增加民众的幸福感来看,提高“权益保障”的分量,遏制侵权行为特别是遏制政府的侵权行为是十分必要的。设想一下,一个家庭的收入不算低,子女受过良好的教育,养老、医疗也不成问题,但遭到了强拆,出现了自焚事件,这个家庭还有幸福可言吗?这个家庭成员的亲戚、朋友、邻居的幸福难道不会大大地被打折扣吗?近几年来,各地出现了不少群体性事件,弄得老百姓人心不安,而这些事件有几起不是与政府侵权有关?即使不是像强拆那样蛮横的侵权,至少也是侵犯了老百姓的知情权、言论权。可以说,哪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哪个人就不可能幸福。哪里公民的权益受到普遍侵害,哪里的百姓幸福感就低。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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