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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化再探:一种普世主义视角

世界秩序崩溃之时,即是理当开始反思之时。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就当今主流社会理论而言,情况却并非如此。主流社会理路带着其普遍主义的优越性和天生的不确定性,依然高悬在种种重大转变(气候变化、金融危机和民族国家)的上空。这种普遍主义的社会理论,无论是结构主义、互动论、马克思主义,还是系统理论,如今看来既是过时的,也是偏颇的。说它们过时,是因为它们先验地排除了能被经验观察到的东西:社会和政治在现代性之下经历了一个根本的转变(从第一现代性转向第二现代性);说它们偏颇,是因为它们错误地把发展轨迹、把以欧洲和北美为主的西方历史经验和未来期望、把现代化给绝对化了,忽略了其独特性。

其结果就是,必须在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中引发一次普世主义转向(Beck,2006;Beck/Sznaider,2006;Beck/Grande,2010):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如何才能向一种新近出现的、扭结缠绕的、危及其自身基础的现代性敞开?如何解释21世纪初在资本和风险的全球化背景下形成的种种社会动力(包括意料之外的副作用、支配和权力)的根本脆弱性和易变性?出现了哪些理论和方法上的问题,在经验研究中应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下面我们将就以上问题展开讨论。首先,我们特地指出了一些概念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在这一观念转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二两节);其次,我们会通过中国和欧洲个体化路径的比较,来具体呈现这些问题(三、四两节)。

经典现代化理论的基本前提中有一种美妙的观念:可以把欧洲理论扩散或移用至欧洲以外的地方。长期来看,一切社会都会屈从传统和现代这种现代性的经典区分,并复制西方现代性的典型制度模式,后者是可资利用的“世界通行曲目”(Stichweh,2000,p.256)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发展程度也不同,不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一旦踏上现代化之路,就或多或少会迈向相同的目标……一切非现代的文化和社会结构终将让位于现代文化和社会结构。这是它们的宿命。(Berger,2006,pp.202-204)

现代性也许有各种变体,但却不存在基于不同现代化标准的多种独立现代性(autonomous modernities)。到处都在上演“不同演员参与的同一出戏”(Berger,2006,p.203)。作为这一扩散过程的后果之一,经验研究得出结论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日渐一致的世界中。人们似乎达成了共识:21世纪的社会将是一个“世界社会”,是一个“整体”,在其中形成了某种“元文化”(Stichweh,2000,p.22; Meyer,2005)。将这种逻辑推至极端就意味着,随着现代性这项普遍事业的完成,“历史的终结”(Fukuyama,1992)已成事实。反过来说也成立:我们正面临着历史终结的终结(the end of the end of history)。

这是一种趋同(convergence)预期,相信同质性的、普遍的(西方)现代性模式迟早会遍及全世界。我们的自反性现代化理论恰恰与这种预期相反。社会理论中“普世主义转向”的关键,一方面在于,社会理论要向各种不同的、独立而又彼此联系的种种现代性(“多元现代性”)的可能性敞开;另一方面在于,要向新的、全球性的命令(imperatives)、压力和约束敞开。这些新的“普世命令” 并非普遍给定的,而是在21世纪初(历史地)累积起来的,它们造就了新的冲突结构、冲突动力和新的共同体构筑过程。

个体化理论是自反性现代化理论的一部分,或者说,是有关第二现代性的理论的一部分。可以把这一理论相应分解成三个综合论断:强制个体化命题(enforced individualization)、(世界)风险社会命题、多维全球化(普世化)命题。三个命题遵循同样的论证理路并相互强化。“风险社会”、“个体化”和“普世化”代表着现代化动力的极端形态。由于现代化动力的自我作用,现代化在21世纪初取代了第一现代性时代。在第一现代性下,秩序和行动逻辑的标志在于有鲜明的边界和区分,即在人、群体、活动、行动领域和生活形态方面有鲜明的边界和区分,这就使得管辖权、资格和责任有了明确的制度归属。这种明确逻辑(logic of unequivocalness)——可以形象地称为第一现代性下的牛顿式的社会和政治理论——正渐渐被一种模糊逻辑,或者换个比喻说,被一种海森堡式的社会和政治现实不确定原则所取代。因此可以说,现代性的凯旋进行曲正在动摇其自身的核心原则。现代性本身正在激化,成为对现代化过程带来的无数风险和始料未及的副作用的自觉回应。换言之,现代性似已抵达其当前发展的极限,正迈向一个新阶段,后者可以恰当地称为第二现代性。与此前的第一现代性不同,第二现代性挑战而非理所当然地承认现代增长的基础,后者正被那些模糊、流动和不确定的事件所破坏。

这种有关现代性的观点试图证明自反性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重要性。有人正确地指出,这种观点预设了欧洲或西方的参照框架,忽略了一个问题:在现代性刚刚站稳脚跟的地区,自反性意味着什么。必须以系统的方式进一步发展这种关于第二现代性的理论,以免我们的视线受到干扰。接下来我想说明这对个体化论题有何意味。

首先,我们必须培养一种比较视野,明确把欧洲以外的国家纳入进来,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各种不同的个体化。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想当然认为,个体化进程在世界各地都呈现出相同的基本模式,都采取了相同的制度形式,都转化成了相同的生平模式,并引起了同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相反,必须从理论层面上揭示出一个道理:只有把欧洲个体化路径和欧洲以外的个体化路径并置起来,前者的具体性才是可见的。发展这种方法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要论证最初为何会出现各种不同的个体化。其根源首先在于个体化进程本身,个体化就其本质而言是对新的社会生活之道和社会生活形式敞开的,后者既非欧洲个体化模式的重演,也不是这种模式的延伸。更确切地说,个体化进程的多维性必须摆脱民族的、欧洲的视角之束缚,这种视角把自身当做革新的中心。殖民主义明确区分了第一现代性的中心和被殖民的外围地区,把“西方和西方以外的地区”对立起来。相反,在后殖民时代,有关第二现代性的话语已经废除了这些分界构造(boundary constructions),转而认为纽带——即全球各地之间沟通和联系的纽带——具有关键作用。

其结果就是,关于第二现代性的理论,也包括关于个体化的理论,使得欧洲社会理论向后殖民的适应经验和现代化诸要素的变动敞开了。倘若始终遵循这条思路,我们就再也无法理所当然地认为,欧洲的个体化路径是原生的、真实的、可靠的。我们必须根据相反的前提提出新的观点,即根据欧洲和欧洲以外各种并行的个体化进程来提出新的观点,这些个体化进程通过各种方式相互联系。

倘若以此作为我们的基础,接着就要展开第二步工作,找出各种现代性和各种个体化进程之间的差异。可以用三个维度来代表这些现代性个体化进程:经济生产和再生产(资本主义),政治权威的性质,社会文化整合(个体化、普世化和宗教)。在此基础上就可得出关于现代性历史丛结(constellations)的不同基本类型的种种理想类型式定义。

类型一:欧洲的现代性——调控型(regulated)或协调的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民主;制度化的个体主义(福利国家);世俗化社会。

类型二:美国的现代性——自由的或不协调的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民主;制度化的个体主义和后世俗宗教信仰。

类型三:中国的现代性——国家调控的资本主义;后传统权威(authoritarian)政府;不完整的制度性个体化及多元宗教社会。

类型四:伊斯兰现代性——调控型资本主义;传统极权政府;单一宗教社会禁止个体化

第三步工作是努力识别前现代、第一现代、第二现代和后现代结构原则的组合形式或“混合形态”,尤其是上述欧洲、美国、中国和伊斯兰关于现代性之观念关照下的个体化进程。

从普世的视角来探寻诸种个体化进程,我们无需从头开始,因为已经有了关于东亚个体化路径的一系列杰出论文(Beck/Grande,2010)。从中国(Yan,2010)、日本(Suzuki et al.,2010)和韩国(Chang/Song,2010)个体化路径的“复杂”情况和背景中,我们获得了丰富的概念资源和经验资源来解构和重新界定欧洲的个体化模式。个体化论题(参见本书;Beck,1992;Bauman,2001;Giddens,1991)强调个体化进程的四项基本特征:(1)去传统化;(2)个体的制度化抽离和再嵌入;(3)被迫追寻“为自己而活”,缺乏真正的个性;(4)系统风险的生平内在化(biographical internalization)。阎云翔(Yan,2010)令人信服地指出,个体化论题同样也有两个前提:在理论层面上,它声称与新自由主义对立,并暗地里反对自由主义和古典个体主义;在社会层面上,它是在文化民主、福利国家和古典个体主义背景下来界定个体化进程的。但是,这些前提主要涉及西欧的历史和现实。对这两个前提的强调,实际上使个体化论题局限于具有特殊性的欧洲第二现代性,或者说局限于西欧社会。倘若我们把这两个前提和这四项基本特征分离开来,那么就能看到,个体化实际上是我们时代的一种全球趋势。除了不同程度分有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以外,个体化的全球趋势也呈现出一些并不必然受这两个前提制约的特征。(Yan,2010,p.508)

欧洲模式想当然地认为,资本主义市场中的工具关系在后福利国家中运转,引发了个体化进程,文化民主化的观念已经渗入该过程中。这种说法对中国的个体化进程而言并不成立。中国既没有文化嵌入的民主,也没有福利国家。此外,与欧洲的个体化不同,中国的个体化并未制度性地维系于一个基本权利系统(家庭法和劳动法等)。

这就说明,欧洲语境下呈现出的那种个体化的“普遍逻辑”——即制度化的法律形态和个体化人生模式——其实是有历史和文化局限的特殊形态,是现代化和个体化在西欧语境下的独特融合造成的。中国的情况表明,法律形态和人生模式的发展同样能够分离和重组,并构成不同的个体化路径。

无论在欧洲还是中国,个体化与国家原则上都有紧密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可能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形态,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走向。如果说个体化在中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那么这种个体化既不是发生在一个受制度保障的框架内,也不是基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基本权利,而欧洲人在第一现代性下已经通过政治斗争赢得了这些权利。换言之,这些目标依然是奋力争取的对象,其结局依然是开放的。

引人注目的是,与欧洲相比,中国的个体化路径是以一种独特的逆序方式展开的。在中国,新自由主义对经济、劳动力市场、日常文化和消费的解除管制(deregulation),先于且不涉及个体化与宪法的牵连,这是和欧洲不同的。

其结果就是,政治权利和社会基本权利的获得,必须依托新自由主义的、去政治化的和以市场为基础的个体化。这种倒置的后果之一就是,权威国家取消了社会保障和对集体的义务,正试图设置严密的个体控制网络,给内在于个体化进程中的政治参与诉求设置界限。个体权利被当做特别待遇(privileges)给予承认,而不是作为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个体化是政府需要的,不过政府同时也在努力约束个体化,使其与官方弘扬的国家价值和家庭价值相维系。

总而言之,欧洲的法律和司法机构是为个体化说话的,而在中国,尽管强制的个体化正在兴起,个体化获得了包容,但个体化同时也受到官方的意识形态污名化(Yan,2009)。

东亚的这些经验和视角丰富了个体化研究的概念,使得这个普世主义转向结出了累累硕果,创造力十足。为理解东亚个体化进程和一般性的个体化进程中包含的种种矛盾,Chang and Song引入了一整套不同的个体化维度和形态——陌生化、规避风险的个体化、重建个体化、游牧个体化、人口个体化、制度化的个体化。更重要的是,他们指出,“不必采取绝对的个体主义立场”把个体化的某些形态“置于优先地位,视之为某类(generic)社会文化”(Chang/Song,2010,p.540–565)。很可能存在“没有个体主义的个体化”(individualization without individualism),他们在韩国妇女那里找到了经验证据,这种情况也可能契合“中国的个体化路径”(Yan,2010)。

正如前文所说,就中国的个体化进程而言,那些最引人注目的问题牵涉到经济个体化和政治个体化的关系。这些问题是双重的:首先,如果没有政治自由化(political liberalization),市场经济还能获得最大效益吗?显然,中国的情况表明,人们可以采取许多原本由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所提倡的发展策略,无需排斥西方政治自由主义和第一现代性的基本原则,即个体作为基本权利的承载者。

其次,有必要明确区分制度化的个体化(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基本权利;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和主观个体化(个体取向、意识、想象的共同体)。这一区分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我们必须提出下述问题:在个体化的制度维度和主观维度之间,存在着某种逻辑关联抑或只有某种历史关联?这种差异的确是多样的个体化的一种主要原因和资源吗,正如“没有个体主义的个体化”这个术语所表明的那样?

考虑到这一重要区分,许多研究者(如Ong and Zhang,2008,p.12)认为,中国正在形成一种独特的新自由主义形态,其特征在于:经济自由主义欣欣向荣,市场个体化茁壮成长,但政治自由主义和政治个体主义却并未呈现出这种态势。

阎云翔(Yan,2011)进一步反思了这种区分,他在我们的个体化论题和尼古拉斯•罗斯(Nikolas Rose,1998)的“事业自我”(enterprising self)概念之间做了一个有趣的比较。阎云翔着重关注个体化进程的主观领域,他分析了中国的“奋斗个体化”形成的过程,认为与“事业自我”是对立的。

“表面看来,当代中国的奋斗个体类似于罗斯的事业自我,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在经历类似于西欧个体化进程的社会变迁模式。与事业自我类似,中国的奋斗个体也是自我驱动的、深谋远虑的、坚定的主体,他们希望遵照个人计划改善生活,想方设法过‘属于自己的生活’,或者追求‘自主的人生’(Beck,1992;Beck/Beck-Gernsheim,2002)。主观领域的这种相似性使得许多研究中国的学者借助事业自我这个概念来检视自我调控的主观性(subjectivity)的形成过程。这些研究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发展(Hanser,2001),白领专业人士(Hoffman,2010),公共文化和个体欲望(Rofel,2007),以及包含一整套自我技术在内的中国式新自由主义统治(Ong/Zhang,2008)。客观领域的相似性,即不断变迁的生活情境和人生模式,促使其他学者根据个体化论题来理解个体和个体化在中国社会的兴起(Hansen/Svarverud,2010;Yan,2009,2010)……”

按照罗斯的论述,事业自我的产生乃是基于有关个体自然权利的前提,这些自然权利包括自主、自由(freedom)、选择、自由权(liberty)和身份。事业自我“支撑着政治活动并赋予政治活动以合法性,感染了现代西方的政治心态”(Rose,1998,p.151)。同样,个体化理论也在第二现代性下的个体化浪潮中鉴别出三个先决条件:文化民主、福利国家和古典个体主义(Bauman,2001;Beck,1992;Beck/Beck-Gernsheim,2002;Giddens,1991)……

由此可见,贝克的个体化论题为理解中国的情况提供了一个更加有力的理论框架。因为该论题侧重个体—社会—国家关系中的结构变迁,而非政治哲学或意识形态命令。然而,贝克的理论忽略了这种新型自我的形成的主观领域,上文已经指出,后者是罗斯的事业自我概念的着力点。(Yan,2011,pp.22-24)

如若我们都认为个体化的制度领域和主观领域之间是一种历史的而非逻辑的联系,那么“奋斗个体”(triving individual)这个概念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这个概念不仅基于一套自由主义价值,同时也牵涉辛勤劳动者在传统中国文化中的悠久形象。

从这种社会学视角来看,把注意力全部集中在个体主义政治哲学或意识形态命令上是不足取的。这些争论甚至可能使我们变得盲目,对中国既存的个体化进程的历史/语境具体性和力量视而不见。要揭示和理解这种“个体化力量”,至少有必要着力处理两个相互依存的问题:首先,在中国,缺乏政治自由化的经济个体化所酿成的种种潜在矛盾,在何种程度上以及在哪些条件下是权威国家的力量“能够控制”的?2011年1月的阿拉伯暴乱(Arabic revolt,即利比亚暴乱)表明,个体化进程中政治冲突的烈度(explosiveness)是与社会不平等程度以及穷人的生活条件相对应的。倘若差不多一半人口都属于“穷人”(无论根据怎样的分类标准),尤其是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年轻一代认定自己是“没有未来的一代”,那么权威国家的控制就很容易崩溃。

接下来必须提出并讨论第二个问题:中国中产阶级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为何以及在何等条件下能够弥补政治个体化和自由化需求?或者说,在何等条件下会出现相反的情况:鉴于中产阶级的社会进步,他们要求自由—民主的个体化和自由—民主政体,这是一条通往新的政治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中国式道路,一条关于人们应该如何在一个普世的、对全世界开放的中国共同生活的道路。

作者简介:

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1944-),德国慕尼黑大学社会学教授,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社会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生态问题、风险社会、自反性现代化、个体化、全球化等。

伊丽莎白·贝克·格恩斯海姆(Elisabeth Beck-Gernsheim,1946-),德国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哲学家,埃尔兰根大学社会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变迁与家庭制度的改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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