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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要靠谁?

陕西榆林两百多名学生在饮用蒙牛奶后出现中毒症状,重庆警方查获准备制作雪糕的三聚氰胺,加上不久前的镉米、瘦肉精和染色馒头事件,食品安全似乎是每个中国人挥不去的黑影。

 

中国国务院宣称要严打食品非法添加物,今年年底前,卫生部门将制定并公布食品复配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则强调,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加大惩处力度。

 

这些确实都是重要步骤,但只是解决问题的一面,消费者也应该要有自我保护的能力。

 

食品安全的危机其实是许多社会现代化中都经历的,但他们都通过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民间组织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日本在1948年成立主妇联合会,而后陆续成立全国消费者联合会等组织。

 

台湾也走过类似的路,并且是在非民主时期就开始了消费者保护运动。

 

1979年,台中、彰化地区的消费者因食用遭受多氯联苯毒油污染的米糠油而中毒,受害者高达两千多人。当年年底,又发生假酒导致消费者死亡和失明的事件。社会一片恐慌。

 

一群律师和学者认为有必要协助弱势消费者来维护他们的权益,因此促使他们在1981年11月成立“消费者保护基金会”(简称消基会),以“和平、理性、科学”为运动方式,以“推广消费者教育、增进消费者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为三大宗旨,具体工作包括消费者教育、受理消费者申诉和政策游说等。

 

消基会一开始遇到不少阻力。如他们在成立次年发表报告指称市面上贩售的虾米含有致癌的萤光剂,造成民众恐慌。渔会和卫生署则批评消基会的检验方式过于草率。逐渐地,消基会藉由对食品安全的独立检验报告、为消费者请求赔偿、对厂商提出法律诉讼、参与相关政策的研拟,提出关于食品卫生、商品标示与价格计算等诸多问题,一步步获得社会公信力与影响力。

 

当时台湾也有许多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安全的法令,但这些法令主要是规范产品和商家,而不是保护消费者。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草拟消费者保护法,于1987年公布草案,但被消基会和社会舆论反对,所以直到1994年才通过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运动对台湾后来三十年的发展意义重大。这个运动的出现,代表的是从上世纪70年代起逐渐形成的大批中产阶级,开始要求更好的生活品质,争取民众的基本权益,并要求政府负起监管的责任。这是公民社会的自我组织。

 

尤其,在这个运动开始出现时,台湾还没有民主化,但消费者保护运动以专业知识和温和理性的姿态(他们并不走上街头抗议),逐渐获得民间社会的信任,也让政府知道并不需要害怕这个民间团体。

 

这个经验很值得中国借鉴。食品安全问题反映的是市场机制的失灵。市场的问题当然需要政府严加管理食品安全,但公权力之外,还需要社会组织的中介来面对市场失灵。政府应该让民间成立消费者保护组织,来分担监管食品安全与保护消费者的责任。例如,一旦消费者中毒,一个政府与社会都信赖的组织可以为受害者求偿或提出诉讼。

 

中国早已具有大批具有权利意识和专业能力的中产阶级,民间组织并非国家的对立,它可以和政府合作去监督企业,去保障民众权益。如此,才可能建立一个更“健康”的社会。 

(本文作者张铁志,台湾知名政治与文化评论人,现任台湾《新新闻周刊》副总编辑,今年于两岸出版《时代的噪音:从迪伦到U2的抵抗之声》,并担任多个NGO的理事与董事。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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