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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家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缺少标本案件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仍在讨论之中。就环境公益诉讼,北京大学教授、著名环境法学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作为标本的案件并不多。

  汪劲以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环境污染案为例分析说,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看,‘定扒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从案件起诉到做出判决,一直高度关注这一案件的北京大学教授、著名环境法学家汪劲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定扒案件”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所树立起来的“标志”意义给予了充分肯定。

  汪劲认为,“定扒案件”是一个完整的司法判例。“之所以说它完整,是因为这一案件从提起诉讼到证据保全再到请求法院先予执行,以及开庭审理并最终赢得胜诉等过程,走完了全部审判程序。”汪劲说,由社会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像这样走完了全部法律程序的并不多,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所提起的其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他说,这个案件的标志性意义还在于,法院认同了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它为其他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汪劲表示,另一个值得称道的做法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起诉定扒造纸厂时联合了当地另一家社团组织,即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作为共同原告。“这一做法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与诉的利益的关系,与民事诉讼法理非常契合。”汪劲说。

  在充分肯定“定扒案件”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汪劲也对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出了他的看法及建议。

  汪劲在分析了包括“定扒案件”在内的其他取得巨大成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指出,这些案件同时也揭示了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这类公益诉讼案件的背后,实际上都隐含着当地环保部门不作为或渎职的问题。像定扒造纸厂的污染问题,当地环保部门对其已责令其限期治理本身就说明他们知道企业违法行为的存在。依照法律规定,定扒造纸厂违法排污问题完全可以依法予以制裁、并且责令停产关闭。但环保部门没有这样做。”汪劲说,定扒造纸厂在环保部门责令整改后承诺造纸废液“零排放”的说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而环保部门在理应通过环评知道这类造纸企业不可能做到废液“零排放”的前提下却予以许可和认可。

  因此。汪劲认为,就连远在北京的环保团体都有证据证明定扒造纸厂违法排污问题,难道当地环保部门会不知道?这一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监管不到位,甚至可能存在渎职的问题。

  汪劲表示,对于企业故意违法排污的行为,首先应当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而不应直接适用环境公益诉讼,否则会出现既放纵了环保部门不作为、又替代了环保执法职权的现象。“因为如果监管部门真正履行了监管职责并且监管到位的话,企业故意违法排污的行为是完全可以制止的。”汪劲说。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为此“在环保领域针对这类企业故意违法、而环保部门又不作为的案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好是由公民或者环保团体向检察机关举报,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从公益保护和维持环境质量的角度请求法院责令该污染企业承担清污和回复原状的费用。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依法追究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甚至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汪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汪劲认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来说,“定扒案件”确实可以说是具有“标志”意义,但不具有“标本意义”。他认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及其诉讼的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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