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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自伟:宗教慈善 大有可为

编者注: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副司长焦自伟先生,在11月1日由中国公益研究院主办的京师公益讲堂上做了题为 “宗教与慈善”的主题演讲,随后由慈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主办的第二届慈济论坛,以“佛教与慈善”为主题,于11月3日至4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慈善与宗教逐步近来正成为业内一个热点话题,一个政策背景是,今年2月16日,国家宗教局会同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下发后,受到了包括宗教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焦自伟先生参与了政策的起草和发布。本站特转发焦先生早前的这篇文章,希望能对业界了解这一政策有所帮助。

      《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是国家宗教局今年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的一个重要政策性文件。作为该文件起草和发布的参与者,作者在本文中重点阐述制定和发布该文件的目的,文件制定过程中的体会,对文件若干主要内容的理解和认识。

  今年2月16日,国家宗教局会同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下发后,受到了包括宗教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

  一、制定和发布《意见》的目的

  制定和发布《意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非常明确,就是八个字:支持鼓励、引导规范。首先是支持和鼓励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其次是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

 

        党和政府一贯倡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做贡献。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是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要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这为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鼓励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指明了方向。贾庆林、回良玉、杜青林等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就相关问题做出重要批示和指示。

  多年来,我国宗教界发扬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和开展赈灾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等公益慈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认识还不尽一致,对是否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在哪些领域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等问题把握不准,甚至对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心存顾虑,担心会人为扩大宗教影响。同时,在我国公益慈善法规政策总体上还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具体法规和政策还不是很明确。有关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法规,只有在《宗教事务条例》中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因为没有配套办法和政策措施,落实起来不好执行和操作。因此,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宗教界创办的公益慈善机构和实体登记注册难度大,政府补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难以落实到位,影响了宗教界参与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加上宗教界自身由于受人才、财力、制度等因素的限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所开展的公益慈善事业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活动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公益慈善活动的效果。

  针对这些问题,宗教界通过不同方式和渠道向有关部门进行呼吁,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宗教界的公益慈善活动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和空间。最近几年,国家宗教局办理答复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中,有不少与此相关。学术界和社会有关方面对这一问题也非常关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对这一问题,国家宗教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业务司室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深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负责任地回应宗教界的关切。可以说,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中央关怀、宗教界关切、社会各界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意见》,意义非同一般。

  《意见》围绕鼓励和规范这一主线,以明确政策、统一认识为基点,始终贯彻保护、引导、管理、服务的宗教工作理念,强调了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意义,明确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范围、基本形式、可以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提出了要求,从政策层面基本解决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意见》的发布,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和要求,肯定和重视宗教界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明确和完善相关政策和举措,全面调动和发挥宗教界在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优势和潜力,进一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制定和发布《意见》的目的所在。

  二、《意见》制定过程中的体会

  《意见》的制定和出台经历了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讨论酝酿、反复修改协商等几个阶段,从起草初稿到最后出台,将近3年,实属不易,凝聚了各方面付出的努力和心血。在制定《意见》的过程中,对以下几点有较深的体会。

  一是领导的重视与指导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意见》从酝酿、起草、修改到最后的发布,自始至终都是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进行的。国家宗教局领导一直要求我们,要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和宗教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并把制定和发布《意见》工作列为我局局长督办项目,督促工作进展,把握工作方向。

  二是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是我们做好工作的重要前提。公益慈善活动领域宽,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起草《意见》无论是方向把握还是文字表述,都离不开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与帮助。特别是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委对文件的会签,大大提高了《意见》的效力和权威性。教育部、环保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等部门和机构及时对我们的征求意见稿进行答复,确保《意见》最大限度地得到相关方面的认可。全国政协民宗委多次就相关问题组织调研,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各司室和研究中心全力帮助我们开展调查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三是宗教界的建言献策与积极配合是我们做好工作的重要动力。多年来,宗教界对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呼吁和建议,受到了中央领导的重视,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为《意见》的出台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在我们征求意见时,各团体高度重视,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增强了文件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北京市龙泉寺及其所属的仁爱慈善基金会承办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现场座谈会,他们认真准备、热情接待,使与会代表对宗教慈善的魅力留下了深刻印象,为推动《意见》的出台发挥了独特作用。

  总之,《意见》的出台,是中央领导关怀,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宗教界积极配合的结果。

  三、对《意见》若干主要内容的理解

  (一)关于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范围

  《意见》明确,“当前,重点支持宗教界在以下领域开展非营利活动: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法律和政策允许的、适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明确这些重点支持领域,既体现了导向性,也可以使宗教界做到心中有数,方便操作。

  《意见》列出的这些领域,主要分为两大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界定的,适合宗教界从事的公益事业;二是国家号召社会力量参与,宗教界具有一定优势、传统和潜力的慈善事业。列出这些领域并不是要把宗教界的公益慈善活动全部限制在这些范围,而是鼓励宗教界把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从原则上说,只要是法律和政策允许的,适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的各种公益慈善活动,都是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的。

  (二)关于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形式

  《意见》用列举的方法,明确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形式。列出这些形式,可以明确宗教界的权利,为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依据,减少障碍。

  1.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这种形式组织操作起来相对简便易行,是目前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最主要的方式,大部分也都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操作运作的。这里把它列出来,主要目的在于明确肯定其合法性,推动宗教界相关活动的开展。

  2.设立公益慈善项目。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长期性、专门性的公益慈善活动,比临时性的捐赠活动层次更高,也是宗教界在具备条件时,值得提倡的方向。在这一条里,《意见》提出了“公益慈善项目的设立及活动开展情况,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做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宗教事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情况后,可以更好地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同时也能督促宗教界增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意见》列举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基本覆盖了我国宗教界目前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的主要形式。这些组织申请设立、登记的条件、要求、程序等,《意见》里提到的相关法规和规章都有明确规定。

  在这一部分,《意见》两次提到了“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好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免税资格。

  (三)关于扶持和优惠政策

  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方面最突出的诉求是希望能够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待遇。《意见》对此做出了回应,旗帜鲜明地规定:“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受法律保护,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优惠待遇。”《意见》还简要归纳了国家对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非营利组织给予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并对这些政策同样适用于宗教公益慈善事业进行了明确和强调。《意见》中列出的这些优惠条款虽然简要,但是都是有依据的,在征求意见时相关部门也反复帮助我们进行了修改,得到了认可,完全可以操作。当然,国家扶持公益慈善事业的政策还会不断完善,许多地方都有鼓励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这些都同样适用于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因此,《意见》除明确提出“同等的优惠待遇”外,还特别强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的其他扶持和优待措施”。

  (四)关于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现代公益慈善事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宗教界要想在公益慈善领域有所作为甚至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断致力于提高公益慈善活动的规范性,切实增强公信力和感召力,这是公益慈善事业的生命所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背景,有悠久的历史传统,相信宗教界能够做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在第六部分,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提出了要求。遵守这些基本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坚持“依法开展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既是尊重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宗教界自身权益的根本保障。坚持“坚持自觉自愿,注意量力而行”的原则,才能在践行信仰与服务社会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充分发挥宗教界的优势和特点。坚持“规范科学运作,提高管理水平”的原则,是现代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特征和基本要求,也是宗教界应当努力的方向。坚持“接受指导监督,注重诚信公信”的原则,是公益慈善活动正常开展的关键所在。

  《意见》强调,“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恪守人道、公正和中立的原则,不将公益慈善援助用于政治和宗教目的,这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和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保证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正常开展、争取社会认可的基本前提。比如《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运动和非政府组织灾害救济行为守则》就明确提出“援助不应被用作来促进某一特定的政治或宗教立场”。《意见》的这条规定,与相关国际惯例是一致的。当然,这一规定显然不应当被理解为不得对宗教界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进行适当的宣传报道,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

  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较高的社会公信度。《意见》的发布,无疑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带来了一股春风。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宗教界和相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宗教公益慈善事业一定会迎来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写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发布之际

作者简介:焦自伟,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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