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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来信:女性NGO工作者的生育困惑

首先声明,我不是NGO工作者,媳妇从事NGO工作多年,我们晚婚,都30过了,最近试纸检测怀孕了,高龄怀孕不容易,倍高兴,还没告诉家人朋友,先急急忙忙网上买了放辐射服,中午媳妇在办公室收到防辐射服了,下午领导找她谈话了,以下简单转述下谈话内容,领导说:“今年工作任务指标重,你给老公做工作,明年再要孩子,就当这事没发生过,或者离职,机构得保证项目执行率,需要更优秀的人”。挺高兴的事,当头冷水。

 

媳妇的想法:辞职吧,NGO项目的资金筹集不容易,因为自己怀孕生育而影响工作,还要拿工资,对不起捐款人。领导之前对我好,领导要业绩,不能拖后腿,再说自己不出差,工作只能推给同事了,也是负担,工作协调不好,带来各种麻烦,影响身心健康,对孩子发育不好。

 

介绍我们的情况,媳妇全职工作人员,单位买五金,包括生育保险。我们经济情况比较差,按揭一套房,用媳妇的公积金贷款。   

 

如果媳妇辞职,肯定不会再找到其他工作,辞职以后不能在享受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保也无法报销(城市医保,断缴,住院看病无法享受医保的报销)。在这种情况下,我压力山大,还房贷的同时养育孩子,没法想象。我不清楚NGO是不是有潜规则,怀孕的妇女得主动或被动的辞职,因为工资来源于善款,没有相应付出,受之有愧。媳妇毕业以后一直从事NGO工作,喜欢这个职业,也曾梦想做自己的NGO机构,我也受媳妇影响,对NGO有一点点认识理解,也认可她的思想观念,支持媳妇工作,对于捐赠财务、长出差等都能理解支持,但在孕期辞职这件事上有诸多想法,说出来和大家分享讨论一下,相信这种情况不是个别,多个家庭都可能存在。

 

想法颇多,组织有点乱,特别是对NGO仅仅是表面的理解,专业用语不当的及理解错误的地方,望君指正。

 

以帮助弱势群体为重要工作的NGO组织,领导为业绩要求高龄女职员推迟生育或放弃工作,是不是也在把职员推向弱势群体,这好像不是精兵简政之策,更像是拆西墙补东墙,高效的团队就不该有家庭的束缚拖累么?

 

作为NGO工作者的家属,我搞不清NGO工作者是不是一个单独存在的一个人群? NGO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是不是这类人就应该多奉献多付出,崇高到,以至于在孕期肌体能力下降的时候,为了不影响机构发展而离职,变成个失业者。

 

是什么样的工作性质影响改变一个团队组织,让领导放弃弱势队员,让队员需要主动离队。在你们忙着碌助人扶困时,有没有关注过自己身边的人,你的家人、朋友、同事,他们是不是也需要你。

 

如果NGO这个职业,让这类人需要无私奉献,领导可以要求高龄女职员不要孩子,抛开劳动法,暗示女职员离职,女职员心存愧疚,引咎辞职,放弃劳动法赋予孕期妇女的权益,是什么精神和理念让这个团队有这样的领导和职员,让我这样的平民百姓仰望而辟之不及,我就是这么俗。

 

受此影响,媳妇12点了还没睡着。

 

不敢和怀孕的媳妇的争辩,怕影响孕妇的心情,对胎儿不好,对媳妇是看着心疼,气的顿足。只能在网上晒晒。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还是希望有过好小家了,再顾大家。也常听说好些业内人士生活过的乱七八糟,关注工作的时候也注意下自己的生活,你们是不是也该有个稳定的家。

 

致敬坚持保护地球,扶贫救困,爱好动物等等公益组织的人们,你们辛苦了。

 

 

编辑后记:【众评】

 

对于这封来信,公益人陈至也认为,“这是以项目效率为导向,不顾员工个人权利的粗暴行为。如果以项目优先,个人权利次之,即使为达到社会正义的项目获得优效,那这种优效是建立在某一代价之上的。为此,我们要警惕这种项目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反思这种唯项目至上的做法。而员工个人负疚感的产生让人稍为难过,其实同样是一种唯项目至上的心态,人之幸福选择有多种方式,一旦‘道德至上’恐对不起捐赠人的想法,实际是对自己不义的同时,某种程度也是置捐赠人于不义,毕竟牺牲个体权益而顾全社会正义的做法,并不值得鼓励,唯有个体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社会正义才能得到更好的张扬,而权益自主本身也是社会正义的一部分。”

 

上海社科院文学所研究人员,性别平等研究者陈亚亚:“NGO的性别意识匮乏,好像不只中国特有。一来公益机构的性别意识匮乏,国内尤甚;二来国际ngo也可能有问题,如sos儿童村(国内和国外都一样)要求里面任职的爱心妈妈不能结婚。可参考这条微博:http://t.cn/8sbL8pv (备注:据其工作人员说,爱心妈妈不让结婚,规定结婚就离职。《中国SOS儿童村妈妈招聘条件》中也有一条:年龄25至35周岁,未婚或离婚、丧偶无亲生子女。)。我的建议是跟单位协商,指出他们违反法律。如果对方不改,注意保留证据(比如之前谈话可录音),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从更大范围来看,我觉得国家应该立法,鼓励男性参与育儿,以及在生育成本上由政府作出一定补偿。在这件事情上,自己愿意主动辞职,没有问题,但对方不能解雇。至于工作能否完成,我以为没必要假设怀孕了就无法工作,或者一个本来优秀的员工就不优秀了。ngo如果有资金压力,可能通过找实习生、志愿者,让她帮带的情况下减轻工作量,都可以协商解决。如果不想辞职,没必要跟领导客气,可以直接找他谈清楚。我觉得领导的做法是对员工不负责,这种理念来做公益也是不合格的,不能妥协。”

 

作为一家NGO的负责人,李思磐则表示:“其实这个问题挺难解的。比如说,新媒体女性的全职员工是女的,通常这个年纪都在育龄,而且我们只招一个人,一旦怀孕,我们也没有多余的钱去请另外一个人来替代。而且即使有人替代,这个替代的人也是阶段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社保能覆盖产假的薪水,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公益机构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很难像商业公司那样去选择。就这件事里提到的具体情况而言,放弃怀孕肯定不合适,但离职也不是一个好办法。建议双方共同协商出一个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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