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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以市场和法治为底色

  住建部正在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作为保障房领域的基本法规,该条例成为关系民生的重要立法,因而备受关注。在这两年保障房“大跃进”过程中,以往的住房保障制度逐渐显露出其弊端,在大批量保障房投入使用的当口,为保障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立规,建立符合我国现实的高效、公正、透明的住房保障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此次住建部起草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直指保障房领域纠结的两个核心问题,一是要消除保障房的牟利空间,二是要建立公正、透明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思路相当清晰。

  针对第一个问题,住建部的思路是对产权型保障房如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通过限制其产权使用、限制其直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方式来消除牟利空间,具体说来就是经适房、限价房只能由政府回购,显然这种做法能够有效防止利用经适房和限价房的巨额价差牟取暴利、侵占本应属于全体人民的资产增值收益。可以看出来,这是对香港公屋制度的一种借鉴。其实对比之下,新加坡的组屋转让制度是更灵活、更市场化的做法。

  新加坡规定组屋可以直接上市交易,交易双方可以直接谈判交易价格,不必经过政府回购这样一个程序,但组屋只能转给具备组屋申请资格的人。这种方式更加市场化,政府介入更少。在《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制定过程中,其实可以对新加坡和香港的做法进行更多的对比研究,择其优者而从之。

  当然,正如本报在去年相关社评中所论证的那样,就保障房的两种基本类型:租赁型保障房和产权型保障房来说,更公平的住房保障体系应是以租赁型保障房为主。我们国家在保障房大规模建设的初期,建设部分产权型保障房可以快速回收保障房建设投资,但就保障房体系本身的公平公正性来说,逐步淡化和取消产权型保障房才应是正确的道路。在《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当中对此如何体现,让人关注。

  第二个关键问题是住房保障分配的公平问题。由于信用体系的完善,在美国、日本、欧洲、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家庭的收入状况相对透明,个人和家庭财务信息完备,加之新闻监督机制无孔不入,一个人一旦信用记录有污点,将来会寸步难行。而且骗购骗住保障房相当于欺诈罪,将面临包括罚款和坐牢在内严厉的惩罚。因此,严格按照家庭收入状况制定准入和退出机制相对比较容易。然而,在中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完善之中,个人和家庭的收入信息仍不完备,新闻媒体的监督相对发达国家来说仍不够成熟,对骗租骗购保障房的处罚仍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种情况下,即便《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规定了准入、退出机制,如何有效实施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其三是专业化的保障房管理机构的问题。香港和新加坡都有专业的保障房管理机构。香港的房委会负责全权管理香港的公屋,并且聘用专业房屋事务经理对辖下房屋进行市场化经营,通过经营公屋、出租附属商业设施、建造和出售商业性房产获利,基本能够做到盈亏平衡。在我国大规模建设的公租房上市之后,如何对这些庞大的资产进行商业化经营,在实现住房保障的民生目标的同时,又能够减少财政投入、实现自负盈亏,也是摆在我国的保障房管理机构面前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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