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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修正案涉及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在出台之后,其中关于婚前财产归属、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变化,由于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夫妻中的女方,普遍认为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女性权益缺乏保护,之后,立法机关就婚姻法的有关内容几次制定了详细明确的司法解释,那么,最新婚姻法修正案涉及财产的规定是什么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关于最新婚姻法修正案涉及财产的规定问题,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并未对新婚姻法进行修正,最近一次出台的为司法解释三,其中涉及财产的规定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哪些情况一方可以提出分割财产的诉求,对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性质认定,房产赠与行为的撤销,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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