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
2、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至4年。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1个月至3个月;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3个月至6个月;
3、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4、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有期徒刑1年至2年;
5、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3个月;
6、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每增加12小时,增加1个月。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
3、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基准刑:
1、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因恋爱、婚姻家庭等原因非法拘禁他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什么是量刑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量刑的基础是罪名确定,量刑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由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量刑情节,对犯罪分子行使。
三、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