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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如下的标准:

第一:由于大脑、脊髓 和周 围神经损伤造成的:1、神经的全部功能障碍,轻视的一些活动的能力有些部分受限;2、外伤引起的癫痫,服用药物的话能够控制,脑电图检查有部分器质性的病变;3、请读表达不清楚或说话障碍;4、一侧稍微面瘫,并且无法恢复; (二)由于头面部的损伤形成的:1、有一侧眼低视力1级;2、一侧眼睑往下垂或畸形;3、一眼视野有缺损盲区(直径小于60°)。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第一,由于外伤导致的神经功能障碍,使平时分活动能力稍微有些受限; 由于外伤导致的外伤性癫痫,服用药物后能够控制,但是脑电图显示有影像学改变;稍微说话有困难或构音困难;

第二,一侧稍微面瘫,治疗或者服用药物不能恢复;稍微的不自主运动,共济失调;妖精的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问题;一侧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没有了。有一个肢体感觉功能完全缺失障碍,稍微节段性感觉完全缺失;影响生殖器的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

第一,单侧眼睛的视力只有1级;单侧眼睑往下垂或畸形;,有一只眼睛视野中度缺损(角度的直径小于60°);眼睛的泪小管有损伤,并且有些溢泪表现;

第二,眼睛里面有不明异物存留,由于外伤引起的白内障;由于外伤导致的脑脊液鼻漏或耳漏;头面部的上颌骨、下颌骨有损伤,暴力导致牙齿脱落4颗以上;嘴里损伤,牙齿脱落8颗以上;

第二,口腔或颞下颌关节受损上,稍微有些张口受限;舌头的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一侧的耳朵二度的听觉问题;或两侧耳中度听觉受损;

第三,单侧耳朵的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鼻子软组织缺失(或畸形);脸上的瘢痕形成,面积大约有6平方厘米以上;或脸上的线状伤痕遭10厘米以上;

第三,脸上有轻度的细小瘢痕(或色素沉着很明显)面积要大于15平方厘米;头上不能生长毛发大于40平方厘米;

骨头损失了大于4平方厘米,稍微有些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大于6平方厘米,但是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头面部的颌面骨及软组织缺失或受损大于8立方厘米。

(三)、脊柱损伤致:

第一、颈椎或腰椎病变,颈部或腰部能活动度丧失大于10%;

第二,胸椎畸形治愈后,稍微对呼吸系统有些影响;

第三,胸椎或腰椎任一椎体骨折大于椎体三分之一的,并且是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第一,有明显的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10%;

第二,稍微对呼吸的功能有影响,

第三,稍微对吞咽功能有影响;

第四,颈部的前方三角区瘢痕面积要大于20平方厘米。

(五)、胸部损伤致:

第一,女性有一侧乳房部分直接有缺失(或畸形);

第二,有4根肋以上都骨折;或者大于2肋缺失;

第三,肺受损后有修补;

第四,外伤导致胸膜粘连在一起或胸廓有变形。

(六)、腹部损伤致:

第一,胃、肠、消化腺等器质性损伤后修补;

第二,胆囊器质性损伤后修补;

第三,肠系膜损伤修补;

第四,脾器质性损伤后破裂修补;

第五,肾脏器质性破裂修补或肾功能性有障碍;

第六,膈肌病变后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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