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xx省xx县xx乡农民,住x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xx省xx县环境局,地址:xx省xx县xx乡xx街x号,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环境局x字(xx)第x号环境处罚决定,特向xxxxxx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字(xx)第x号环境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申请人_____
20xx年x月x日
附:1.申请书附本1份;
2.证据材料2份。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行政复议法》将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15天改为60天,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稳定环境行政管理关系。若无复议申请期限的限制,将使环境监督管理活动因复议申请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造成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不畅甚至阻塞。因此,对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环境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另外,为尽快解决环境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还必须遵守2个月的复议时限,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收到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公民、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若是认为自己没有实施环境的违法行为而不应该受到处罚,或者是说虽然确实实施了环境的违法行为,但却不服从处罚等的情形,都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书写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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