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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征地拆迁中的腐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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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这个问题现在是社会上非常受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对于腐败,政府也有相对应的对策,腐败的这个问题在征地拆迁中也是有的,厦门市也是有着一定征地拆迁腐败问题,而政府对于厦门市 征地拆迁中的腐败 的问题,律图小编为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一、厦门市征地拆迁中违纪违法行为特点

目前,福建省厦门市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岛内外一体化建设,其进程主要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一是优化岛内各功能,如旧城区改造、大型商务区建设、城市主干道的景观整治和绿化美化等;二是经过岛外新城的建设,将厦门城区由不足100平方公里拓展为330平方公里;三是提高软实力,即通过制定一些诸如城市发展定位规划、户籍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或争取成为海西乃至全国“先行先试”的试点等,加快岛内外一体化进程。

随着厦门城市化和岛内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征地拆迁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但与此同时,征地拆迁领域也逐渐成为腐败问题易发高发区,2010年初至2013年7月,厦门市共查处征地拆迁领域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等违纪违法案件39件,处理39人。

从厦门的情况来看,征地拆迁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几个主要特点:一是对象主要为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干部,窝案串案多;二是手段主要是通过虚报、冒领、违法建设等方式骗取补偿款;三是后果严重,涉及资金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二、征地拆迁中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原因分析

现行征地拆迁体制问题。目前征地拆迁体制主要是以“项目带动”模式为主,即引进一个项目,实施一片拆迁,并要求限时完成。为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各区往往被迫采取简化程序、在补偿标准之外另行给予促迁补助或奖励等措施。同时,由于厦门市现行的1996年出台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关于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政策比较滞后且存在许多空白,各区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多是针对补偿范围、标准等,而关于职责、程序、监管等的规定较少,导致各区征地拆迁工作机制既不完善,也不统一,为腐败提供了空间。

基层干部权力行使失范。在镇(街)一级,由于征地拆迁点多面广,多数镇(街)采取领导干部分片负责的办法,导致领导干部在自己所分管的片区权力较大;在村(居)一级,基层组织建设不健全,农村事务权力大多集中在村(居)少数主要干部手中,基层各项制度落实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村务公开不到位,大部分村(居)管理仍然存在暗箱操作现象,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群众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个别思想素质不高的干部有恃无恐,运用手中权力捞取不法之财、获取不法利益,导致腐败问题发生。同时,基层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滥用执法权,特别是在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问题中存在选择性执法甚至权力寻租现象。

监管不到位。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是镇(街)、村(居),在对这些基层单位的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方面是本级监督管理不力,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真正实行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财务人员没有发挥财务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上级监督不到位,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不健全,客观上导致工作过程的监管缺位。各区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工作小组成员多为临时抽调,时间、精力难保证,专业人员也不多。同时由于征地拆迁任务点多面广,工作人员很难深入现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全程监督、审核、指导,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核实,过程监管力不从心。

拆迁户现实利益问题。厦门处于大建设、大发展的阶段,被拆迁户自建住房、厂房用于出租的市场较大,特别是在工业园区和生活、交通便利地区的自建住房、厂房,能够产生的经济效益较大,因而村民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继续投入资金在原有住房、厂房上加盖、搭盖的现象较为普遍。当所处地块即将面临拆迁时,为追求更多补偿,村民铤而走险,采取行贿、勾结有关工作人员等方式获得默许,突击性大规模违建、抢建。

三、防治征地拆迁中违纪违法问题对策建议

1、改革征地拆迁体制机制

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发挥特区先行先试作用,率先推动征地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把政府职能从对城乡土地配置的直接干预转变到间接调控和监管上来,通过完善征地审批、实施、补偿、安置、争议调处与裁决等程序,落实农民对土地征收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申诉权与收益权。

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整体规划、提前部署、稳步推进。对城市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制定3至5年的城市建设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征地拆迁方案,掌握征地拆迁工作的主动权,确保规划一块、征迁一块、收储一块,尽量避免突击征地、突击拆迁

完善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细则。对现行的有关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业主单位、各区和镇(街)以及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各个主体单位的职责与义务,详细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和操作流程、补偿和安置办法等,同时要提高征迁工作队伍的稳定性,使征地拆迁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健全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机制。严格资金拨付、核算程序,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实行专项资金阳光操作,简化补偿费发放手续,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加强征地拆迁资金专户管理,通过单独设置会计账簿,设置网上银行查询功能等,规范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2、完善全程监管体系

开展事前监督。建立事前审核备案制度,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展之前,就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计划、方案、预算及被征地块调查摸底情况等进行初步审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把备案材料作为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据,无特殊理由不得超过原定补偿面积、标准、金额,确实因实际需要必须修改方案的,应经国土部门检查审核同意后再次登记备案。

加强事中监督。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要采取定期走访、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形式加强对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人员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镇(街)、村(居)等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认真收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违纪违法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排查,建立健全发现、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机制,探索建立征地拆迁信访举报专项受理制度,及时查处专项举报反映的问题,严肃查处腐败行为,及时通报,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同时,督促引导征地拆迁实施部门健全完善民主决策、财务公开等制度,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加强事后监督。对已补偿安置的征地拆迁项目,要通过派员随机抽取被拆迁档案、走访拆迁户等核实相关情况,调查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要深挖细查,对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违纪违法人员坚决查处。同时要做好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整改。

形成监督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再监督;财政审核部门要健全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结算机制,把好审核关;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建立村(居)主要干部任期审计、离任审计制度。进一步推动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公示,建立征地拆迁信息网站,对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丈量清理评估、征地补偿金额等进行网上公开。重点强化征地拆迁村务公开,将被征土地的基本情况、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情况列入专项公开的内容,通过村务公开栏、村务会等形式及时公开。每年年终各村(居)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情况向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

3、做好配套保障工作

切实解决征地拆迁对象生活出路问题。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以村为基本单位,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核资折股,量化到村民个人,组建股份合作社,让村民拥有股权,通过土地等资产受益。确保集体发展用地,由村集体按照统一规划,建造标准厂房、写字楼、商业用房、市场等,帮助村民在被征地拆迁后获得长期收益。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采取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地为失地农民推介就业岗位,促使征地拆迁对象改变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观念。

着力解决征地拆迁对象社会保障问题。全面推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的全面稳定的社会保障网络,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城市居民接轨的,由财政托底的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纳入基金管理,用于改善征地拆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做好安置房建设工作,从征地拆迁对象实际需求出发,做好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建设,使其真心支持征地拆迁工作。

帮助解决企业和务工人员用房问题。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从厦门的情况来看,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不仅受征地拆迁补偿这一利益驱使,也源于经济特区大开发、大发展中客观产生的市场需求,一是大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问题主要通过廉价的村民自建住房解决;二是生产加工型企业仍然较多,为降低成本,更倾向于使用租金不高的村民自建厂房。因此,应当采取措施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居住难和企业生产厂房紧张问题。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性住房解决范围,减少对村民自建住房的需求;针对生产加工型企业多的实际,由政府主导建设一批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厂房,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生产加工型企业租用,减少对村民自建厂房的需求;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走集约化、精细化发展道路,使粗放型生产加工型企业逐步淡出市场,推动企业规范有序经营。

腐败这个问题是对政府以及社会的非常不好的负面影响,征地拆迁的腐败不仅给政府带来不好的影响还让人民的利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这对于社会的建设是非常糟糕的一个情况,针对这个问题,政府是必须要按照相关征地拆迁腐败的对策进行整改并且对于腐败的行为严惩,以示警戒。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咸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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