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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行政处罚权拥有么?

宅基地是村民重要的集体土地,有的村民不遵守规定,擅自搞违章建筑,侵占他人的宅基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乡镇政府处于我国行政体系中的基层,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而行政处罚正是行政机关作出的。那么,乡政府行政处罚权拥有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学习了解下。

一、乡政府行政处罚权拥有么?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乡镇人民政府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因此,不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2、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3、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4、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5、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县区以上政府部门。因此,乡政府行政处罚权是没有的,如果其对村民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村民表示异议的,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行政处罚的措施有很多,包括罚款、拘留、警告等。行政处罚仅次于刑事处罚,主要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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