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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互殴,还有教育容身之地吗

网络上连续报道了两起师生互殴事件,让人大跌眼镜。师生互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尽管不可能是各打五十大板,但双方要承担大小不等的法律责任。笔者想的更多的是,身处教育殿堂的老师和学生,居然能在大庭广众之下拳脚相向,一定是事出有因,那究竟是什么原因致使他们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又该如何防范类似的状况再次发生?

我想,身处矛盾冲突中的教师和学生,首先必须搞明白的是,师生关系究竟应当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 “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就是上对下的关系。这种意识下“教师认为学生的无知是绝对的,教师以此来证实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弗莱雷)。或许正是因为这样的根深蒂固的观念,我们这些教师容不得学生的“忤逆”与“反抗”。而学生方面,因为每家一个孩子,他们在家就是小皇帝、小公主,“任性”惯了的他们,根本不会理会我们的那一套。当教师的言行,超越了他们所能容忍的范围时,也就无所谓“上”与“下”了,他们要的就是尊严——做人的尊严,尽管他们还不一定明白做人的道理。

因此,作为教师我们不能不考虑处于教育实景中的这种特定的关系。其实质就是人与人的交往的关系,它不是天然存在的,与家庭中的父子关系、母女关系是有区别的,是应了某种特殊的需要而聚合在一起的。这种关系,就是所谓的教育关系。

加拿大教育家马克思•范梅南认为最好的教育关系是“职业教育者与学生之间的那种孕育了某些特殊品质的关系”,以一种个人的方式——比如个人的亲和力出现在学生面前并发生作用。在这样的关系中,教师不仅是老师,同时也是学生,孩子们也身兼学生和教师的双重身份。作为成人的教师,要用我们美好的情感去影响我们的孩子,努力唤醒他们作为一个健康的人所必须有的美好的情感。在这种关系中,学生才可能在老师身上体验到其人格魅力,对生活的热情,强烈的责任感等,并以平等之心,敬畏之情对待教师。

教师万不可将孩子视为接受教导和填充知识的对象,操控的目标。学生也不能以“老子天下第一”、 “你能拿我怎样”的心态来对抗教师的教育。马丁•布贝认为师生间的关系绝不应当是一种冷漠的“我——它”式的主体与客体关系,而应当是一种感受对方情感的“我-你”关系,即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尽管师生在知识的积累和储备上是不一样的,但是,他们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他们应当分享彼此的知识、情感和追求,以人的方式分享对方的生活。

只有当师生充分认识到双方的关系是一种对等的“你和我”的关系而不是“我对你”的关系时,教师才可能在教育行动中,努力避免以统治和命令态度对待学生,进而自觉地、有意识地改善教育方式与方法。学生也才可能理解教师所采取的教育行动,进而自觉地在学校生活中学会尊重。

作为教育者,一方面我们不仅必须有强烈的依法治教的意识和心理学视角,还要在采取具体的教育行动前,对教育对象进行比较全面的、充分的了解,养成 一种基于对个体的尊重的、相互帮助、相互扶持的,指向他人成长的某种影响的需要的“前反思”。有了这样意识和反思,即使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遇到某些意向不到的状况,我们也会在法律意识和教育关系的驱使下克制和规范自己的言行,进而有效地影响教育对象。

作为学校,应该从依法治教的高度反思学校管理的问题,从心理学和社会学乃至管理学的视角重塑师生关系,从学校管理制度入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师生之间 “我和你”的关系。除非达到法律规定下的正当防卫情形,否则,不论师生之间发生何种冲突,老师都应该是克制者,都不应该与学生一般见识。同时,有关方面,必须重视师生的心理健康问题,防止将心理问题视为品质问题处理,人为地将心理问题上升为品行问题和法律问题来对待。

从相关的社会机构和家庭教育的角度来看,必须有意识地引导孩子充分认识自身的欠缺,坦然面对批评和挫折;学会被人说“不”,虚心接受来自各方的教育;学会尊重他人,确立尊师重教的意识;学会合理表达个人意愿,坚持依法维权,和平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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