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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杰:肤浅与跛脚

——对《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国发〔2013〕6号)》的评析

人们翘首以盼的收入分配改革《意见》终于“剖腹产”了。但看来更像是“夹生饭”。

一、需要搞清改革和调控的区别

没搞清体制机制设置和运行发展调节的区别,就像没搞清造车和开车的区别。如果车的设计、制造有致命缺陷,仅靠在行车中的操控,行吗?

如果收入分配在运行功能上存在持续性的扭曲,在发展格局上存在普遍性的紊乱,就绝不能仅在运行功能和发展格局的调节上找问题,必须在体制机制的设置上找问题。

如果不能解决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就是把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喊上千万遍,也只是一种宣言,而不会有实际上的进展;就是在运行、发展的调控上费尽心机,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需要改革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从宏观格局看,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各层面、各方面都存在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需要加以改革:

1、初次、二次、三次分配之间失衡

除各次分配本身的体制机制设置有缺陷、运行功能有扭曲、发展格局有紊乱外,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有体制机制设置的失衡,运行功能的扭曲和发展格局的紊乱。

三者之间体制机制设置失衡的突出表现是,未能理顺和夯实初次分配的根基,过度依赖和强化二次分配,严重忽视和弱化三次分配

2、初次分配的根基有待理顺和夯实

应当看到,现行初次分配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要素占用、占有、所有的形成机制(因严重不完善而扭曲);

(2)劳动与其他要素的结合、转换、均衡机制(因有重大缺失和严重不完善而扭曲);

(3)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因缺失符合价值取向的要素分配根基以及非劳动要素积累的马泰效应,而严重扭曲)。

《意见》中明确主张,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并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继续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使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收入初次分配格局趋于合理。

其中,针对以往曾经主张“初次分配以效率为主、再分配以公平为主”的倾向,纠正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

其中,确认初次分配现有格局不尽合理,主要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待提高,有必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等价值取向。这些价值取向符合解放和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动力的要求,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属于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在已经建立符合这些价值取向的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设置符合这些价值取向的更加具体的体制机制,才能发挥健康的运行功能,趋于合理的发展格局,实现科学发展。

其中强调:初次分配的首要机制,是各种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但是没有明确地指出,在现行体制中,要素本身分配的体制机制设置上有严重的缺陷,造成按要素贡献分配的运行功能缺乏符合上述价值取向的坚实根基。事实上,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严重缺陷,已经使“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等价值取向被严重地扭曲。

《意见》完全漠视、回避了这样的基本事实、客观规律和理论原理: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要素的分配(占用、占有、所有)方式,决定按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方式。

《意见》关于初次分配的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把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作为初次分配的首要机制,但是没有把厘清、理顺要素如何分配作为初次分配的制度性、体制性、机制性的根基。这是最根本的要害!

《意见》中尽管在初次分配中涉及到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居民财产性收入中的资本市场以及上市公司分红和企业员工持股、国有资本收益分享、公共资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等问题,但是,没有从整体上以生产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设置作为初次分配的前提和根基,更没有从生产关系再生产的角度梳理要素分配的格局与变化。

此外,如何衡量各种要素的贡献?不同性质的要素,如何量化各自的贡献?有待进一步从体制机制设置上加以解决。

其实各种要素作为劳动的产物,都可以归结为劳动,不过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间的区别。复杂劳动中又有在能力积累成本效能、风险应对成本效能、责任付出回报等方面的差别。

贡献评估方式,表面上是市场机制,依据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市场化的交易形成各自的价格。但是背后的基础,在微观上的抉择,还是基于以往各要素的成本效益、要素投入的发展前景、要素互补的木桶短板效应、要素替代的成本效益可比性等来确定,而这取决于要素产权、投入、流通、交易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和体制机制设置;在宏观上,形成一般平均和竞争均衡的状态和趋势,而这有赖于市场运行载体的体系、规则、机制和功能,除了交易、融资等市场运行载体外,各类派生的信息、信用、资质、评估、协调等市场化的组织机构和导向功能,尤为关键。

3、过度依赖和强化二次分配

应当看到,在初次分配向优化要素组合、注重效率倾斜的同时,在维护公平上缺乏有效的体制机制设置,尤其缺乏以合理的要素分配体制机制设置为根基的情况下,初次分配不可避免地在维护公平的价值取向上出现缺位、失效。这迫使现行分配制度过度依赖和强化二次分配

过度强化的二次分配,又进一步因税制等不完善而扭曲,加重了过度依赖和强化二次分配的弊端。这分别表现在:

(1)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因税制等不合理而扭曲;

(2)国家与集体(各级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因税制等不合理而扭曲;

(3)国家与地方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因分税制等不合理而扭曲;

(4)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因市场机制马泰效应等而扭曲;

(5)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因准入限制和市场机制马泰效应等而扭曲;

(6)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因要素垄断、准入限制等而扭曲。

应当确认的是,社会主义价值取向,是在深刻认识人类历史发展规律、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关系中经济利益与生产力发展中经济效益之间矛盾、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生产关系的个别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等一系列问题基础上得出和确立的,是在近现代历史中经过不同经济社会制度、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道路实践检验的,并在新的经济社会实践中不断经受检验和逐步更加充实、完善的。

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是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与经济社会制度价值取向高度契合的要求,对经济运行载体作出的结构性、功能性设置。

尽可能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质上是发挥市场需求评价和引导市场供给、资源配置的原发性作用。但是,对市场运行载体本身,却需要高度自觉地进行结构性、功能性设置,否则如何确保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能够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价值取向高度契合?如何又能称其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当然,国家政权、政府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控市场运行状况、甚至调理市场运行机制,发挥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作用。但是,在如此盲目、自发地设置市场经济运行载体的结构性、功能性的情况下,在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之间留下这种任意变动的空间,相当于国家机关、政府机构握有过度的自由裁量权。

这是导致当前由市场经济运行引发种种问题的根源。既包括因与经济社会制度价值取向非契合倾向、非契合因素导致的分配不公等、马泰效应、两极分化、矛盾激化等问题,也包括过度自由裁量权导致的体制性寻租和公职、国企人员出现权、利交易的腐败普遍高发等问题。

实际上,过度依赖上层建筑反作用,还有更为严重的问题,就是使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很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进程,总是不断再生产出偏离甚至背离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的利益关系和经济社会矛盾,总是把各种经济社会矛盾集中到居于上层建筑的执政者头上,引发官民冲突;总是不可避免地迫使执政者屡屡增加上层建筑的比重、反复加重社会承载的负担、甚至侵害民众的权益,极易超过社会承载的临界能力,激化社会矛盾,无法摆脱传统社会的历史周期率。

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以往社会制度的根本之处,就在于在发现、认识人类社会运行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能够探求、尝试、做出更加合情、合理、合适的制度安排和体制设置,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提高经济社会运行的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安定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如果不能够秉持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安排经济社会制度、设置经济运行体制,包括健全经济运行载体的结构和功能、完善经济运行的机制和规范,以保证经济利益关系的和谐,不但无法保障其他社会关系的和谐,还会直接损害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效益,损害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

毫无疑问,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发展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必须冷静地看到,改革早已进入深水区,各类利益矛盾日渐积累,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已有的成效难以为继。根本问题就在于,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形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再生产的体制机制设置乏善可陈,不得不过多地诉诸于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收入分配差距仍在不断加大的问题,不过是现有体制缺陷、运行机制的必然结果,不过是已经暴露在表面的浅层表现,但这是深层矛盾亟待解决的一再警示。如果不能善待这种警示,就会引来险恶的颠覆!

这里没有说行业之间、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的问题。在健全的市场经济运行中,行业收入水平本应趋于均衡,只显现出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要素密集特点对比范围内的差别,包括知识或科技含量的差别、风险高低的差别等等,而不应存在由垄断、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等而引起的差别。

行业间收入分配和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一起,都应当按照社会主义价值取向,重新设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占用、占有、所有的体制机制,创新劳动与非劳动要素之间经济结合关系、相互转换关系、利益均衡关系的体制机制,使收入分配等经济利益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中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使收入分配问题尽可能多地在初次分配中得到解决。

这有助于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更多地纳入到经济社会形态演进的自然历史进程中;有利于尽可能大地减少和优化上层建筑的反作用,从体制机制上减轻经济社会的承载负担;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难题。

4、严重忽视和弱化三次分配

所谓的第三次分配,是指基于法人、自然人经济收入的公益性捐赠和志愿者活动,包括捐赠于科技、学术、教育、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医疗、卫生、救助、环保、生态、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公益宣传等等。在《意见》中,这只是在第20条中作为社会慈善而被轻描淡写、一笔带过。

其中还出现两个混为一谈:一是错误地把第三次分配放在性质极为不同的初次分配中。我们应当把握:

第一次分配是指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以经济方式【投入产出、按要素贡献、等价交换等等】进行的分配

第二次分配指的是国家以财政收支等的超经济方式【以垄断暴力为后盾的国家权力支持的各种强制性征收和按国家意志、公共管理渠道】进行的分配,其中以转移支付等公共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参数调控等为主;

其实社会保障体系的分配也主要以第一次、第二次分配为主体;例如前者包括各类商业性保险,后者包括各类保障性财政转移支付。

第三次分配同税收、规费等国家财政收入及其支出类似,属于超经济方式的分配,当然需要国家制度安排、规范、引导。但是这又与国家财政收支极为不同,属于社会建设中的准自治领域,以公民的文化价值、道德价值、美学价值等文明导向,以及公民、法人自愿选择为条件,形成的收入分配渠道和分配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建设、文明导向非常重要的准自治载体和显示器、助推器。

二是错误地把外延更宽的公益性捐赠塞到外延更窄社会慈善中。我们应当把握:

社会公益捐赠包括社会慈善捐赠。就狭义的社会慈善捐赠来说,支出方是市场主体或居民,但收入方只是居民;所以其中包括两头都是居民的收入分配。就社会公益捐赠来说,支出方是市场主体或居民,收入方未必只是居民;所以更为复杂。在三次分配较为完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看到设施最完善、甚至最先进的学校、医院等,往往靠公益性捐赠而建的。公益性捐赠之所以属于分配范畴,关键就在于由市场主体或居民对自己收入的自主支出,为用于超出本身直接消费需求的其他非盈利、公益性社会需求,而进行的再分配;市场主体或居民行使着准自治的收入分配选择权。这既是对二次分配的重要补充,也具有对二次分配校正的参照作用。

三次分配的经济来源来自市场主体或居民,分配选择基于市场主体或居民的文明价值取向。但三次分配的渠道、秩序,乃至文明价值取向的养成,都需要国家法制基础上的制度安排和政府的体制机制设置加以规范、引导;这也包括对参与三次分配的公益性组织、中介机构、基金等的规范和引导。其中对企业或个人直接税的设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5、居民之间收入分配扭曲扩大

因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各有缺陷、彼此失衡,在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关系出现扭曲的格局下,居民之间收入分配也存在体制性、机制性的扭曲,并有继续扩大的倾向。

三、必须深刻理解收入分配的二重性

收入分配既事关生产要素技术组合的优化,更事关经济因素利益结合的价值取向。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从发展生产力、提高生产率的角度看,优化要素组合和资源配置,是经济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基础性要求;但从劳动者是生产力中的主体因素、能动因素、最活跃因素的角度看,有利于劳动者生存与发展、有利于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利益彼此协调的价值取向,具有更为顶层的主导性。

收入分配关系在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的表现形式、运行规律、独特阶段和对生产关系其他层面、方面的反作用。但是,收入分配关系毕竟是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体系的组成部分,不能脱离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普照的光”,即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基本性质、价值取向而片面地存在和运作。更为重要的是,在经济运行中,收入分配关系相对于要素的分配关系、生产资料的占用、占有、所有等关系,是后果性的关系。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资本论》及其1857—58年(政治经济学评判导言)、1961—63年手稿、《哥达纲领评判》等一系列经典著作中,都一再阐述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阐明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不能离开生产资料的占用、占有、所有的状况孤立地谈收入分配。如果《资本论》把第三卷第七篇“各种收入的源泉”作为全书的总结,那么收入分配关系不过是全书论述的生产关系的直接生产和再生产、个别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生产的必然结果,是生产关系再生产中的一个环节。

这就是说,离开要素分配关系的根基来谈收入分配关系的规范与调整,显然是肤浅的、片面的。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凡是事关经济利益关系的体制机制设置和改革,包括收入分配的改革,都必须遵循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站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高度,把握价值取向与现实条件,进行顶层设计。如果说违背了客观规律,不会有正确的顶层设计;那么脱离了价值取向、战略目标,就根本不算是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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