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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未核准唐慧女儿案两被告死刑

今天(6月12日)上午10点,受最高法院委托,湖南省高级法院对唐慧女儿被强迫卖淫案两名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死刑复核宣判:两名被告人的死刑未被核准,案件将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理。

 

2012年6月,湖南省高院对“唐慧女儿案”终审裁定中认定,2006年10月3日,唐慧女儿离家出走后,找到周军辉,并被周军辉介绍到秦星、陈刚开设的“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发现。

 

“唐慧女儿案”此前已经过永州市中级法院三次审理,秦星被控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周军辉被控强奸罪,三次被判处死刑。湖南省高级法院两次裁定重审,2012年终审裁定时维持死刑判决。

 

最高法院刑一庭负责人6月12日也就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的结果做了解读。

 

最高法院解读复核结果

 

按照最高法院复核确认的事实,2006年,被告人秦星伙同其男友陈刚(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租房经营“柳情缘休闲屋”,并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女性在该店内或前往宾馆等处卖淫

 

2006年10月1日,在一家理发店上班的周军辉一个溜冰场结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0岁)。之后,张某某去找周军辉,两人一起吃晚饭,后周军辉将张某某带至一出租屋内看碟、留宿并发生了性行为。次日上午,张某某被其舅母发现带回家。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张某某再次到理发店找周军辉,周军辉通过朋友“魏勇”与陈刚联系后,将张某某带至“柳情缘”,交由被告人秦星安排张某某卖淫。此后,周军辉多次从秦星处领取张某某卖淫所得款。其间,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吵并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朝张某某脸部打了一下,周军辉闻讯赶来亦打了张某某脸部一下,要张某某尊重老板、听从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张某某被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饮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同月30日,张某某被其亲属找到并带离“柳情缘”。经鉴定,张某某患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

 

最高法院认定,经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

 

第一,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为迫使被害人张某某卖淫,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虽然周军辉、陈刚实施的暴力程度较轻,但被告人是成年人,且系多人,而被害人年仅10岁,孤身年幼、身心脆弱、易受伤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此情形足以对被害人形成较强的精神强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第二,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明显违背其本人意愿。案发时张某某是年仅10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不具有性的自主权,缺乏自愿卖淫的基础。张某某本人亦始终陈述,其系被迫卖淫

 

该案复核期间,对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已随案移送湖南省高级法院,由湖南高院通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理由,最高法院解释说,根据刑法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二被告人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

 

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四审“唐慧女儿案”

 

最初,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以秦星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侦查,并最终认定秦星仅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

 

2007年2月,经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长、永州市公安局长批示,永州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调查唐慧女儿案。

 

2008年,永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秦星、陈刚被控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周军辉被控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另有4人被控强奸罪或故意伤害罪。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该案,并判处秦星、周军辉死刑,刘润、陈刚无期徒刑,其他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并赔偿,一人在逃未受惩。

 

之后湖南省高院裁定,以原判未为周军辉指定辩护人、限制了其法定诉讼权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9年2月,永州市中院重审,基本维持原判。

 

湖南省高院二审认定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度发回重审。

 

2010年12月,永州市中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并于2011年3月宣判,秦星、周军辉被继续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被继续判处无期徒刑,原处有期徒刑的蒋军军、兰小强被改判无期徒刑,原在逃而未判的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7名被告人赔偿20万元。

 

2012年,湖南省高级法院终审此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最高法院对秦星、周军辉进行死刑复核,未核准死刑,案件将发回湖南高院重审。

 

量刑争议和舆论风波

 

永州三次判决后,被告方和被害人方均表示不服,争议焦点在于量刑。

 

一审判决后,唐慧称法院量刑过轻。永州市中院第三次判决中,将原处有期徒刑的两名被告改判无期徒刑。

 

而该案被告及代理律师则一直认为量刑过重。

 

2013年8月1日,《南方周末》刊发《“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文章的“编者按”中提到:“此案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等情况;而被告人亲属与代理律师甚至相关司法机关,也认为判决结果因压力导致量刑过重。”

 

该报道提到,该案件缺乏“强迫”证据,永州警方以“介绍、容留卖淫”立案,上级批示后,警方加大办案力度,唐慧女儿的陈述中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

 

此外,报道还援引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廖隆章获得的一份内部材料,称永州市中院判决书下达前经过了唐慧的修改、同意,并援引该案死刑复核阶段代理律师说法,称湖南省高院在内部材料上明确认为对被告量刑过重。

 

南方周末报道中提到,因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例极少,无期徒刑也很少见。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多为判十多年有期徒刑。“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两个死刑和四个无期徒刑属于罕见的重判。获刑15年的秦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

 

南方周末同期还刊登《卖淫店老板“假立功”真相》,其中提到,一审期间,“唐慧女儿案”被告人秦星曾在看守所救下上吊自杀的在押人员周兰兰,看守所出具证明,请求办案单位对秦星从宽处理。但随后有媒体披露,周兰兰否认曾在看守所自杀并被救,秦星因此被指“假立功”。

 

周兰兰据此诉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南方周末报社等侵犯名誉权。6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唐慧出现在庭审现场,并对记者称,如果周兰兰败诉,她会考虑起诉《南方周末》。

 

唐慧劳教案

 

由于多年来一直因为女儿的案件上访,2012年8月,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作出“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处罚决定。唐慧对劳教不服开始维权,“唐慧女儿案”又衍生出“唐慧案”。

 

2013年底,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唐慧案”成为劳教废除历程中的标志性案件之一。

 

永州市公安局说明对唐慧作出“劳教”决定时称:在案件审理期间和案件判决后,唐慧为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大吵大闹、堵门拦车,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唐慧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在舆论关注下,后者撤销了永州市劳动教养决定。

 

随后,唐慧向永州市劳教委申请国家赔偿,在遭到永州市劳教委拒绝后,提请行政诉讼。永州市中院驳回唐慧的赔偿请求,但湖南省高院重审支持了唐慧的赔偿请求。唐慧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国家赔偿)19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但唐慧要求永州劳教委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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