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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何来“公报私仇”的底气?

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中心小学一年级三班班主任杨老师,因在学校微信群里说“今天下午开会,让狗咬了一下,实在不爽”,被该校叶校长认为是在指桑骂槐,骂了自己。于次日召开全体教师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将该教师停职停薪一周。(12月3日华商报)

就算有充足证据能证实杨老师的“指桑骂槐”针对的就是叶校长,但这也只是两人之间的小恩怨。如个人声誉和形象确遭损害,叶校长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事件中的叶校长采取的召开全体教师行政会议,无记名投票公决,给杨老师停职停薪一周的决定,显然是越权违规行为。我们甚至可以认为,这某种程度上是否正是官本位和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作祟。

叶校长的言行是否存在公报私仇之嫌?该事件原本只是两人之间的小事,叶校长显然把它当作“大事”了。并据此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对杨老师的行为进行公决。很显然,此举具有权力滥用之嫌。表面上,叶校长是想借用全体教师的意志达到自己的意愿,但这无形中也存在一定的“行政强迫”和“意志绑架”。对于这样的校长,有多少教师敢于当众表示反对?由此可见,对涉事教师做出这样的处罚,不能不说没有公报私仇之嫌。当然,这样的行为更是对教育环境的污染。

对于一校之长来说,无论是教师泄情绪发牢骚,还是含沙射影地批评或者辱骂,首先要考虑的是以平静的心态化解矛盾,以教学为重、以学生为重,而不是动不动上纲上线,动用行政大棒,甚至“以公报私”,实现个人意愿。这不但违背法律法规,也有违教育的宗旨,与教育管理者的职业道德极不相称。对此,我们应反思的是,如何将校领导失控的权力关入笼子,还教育一片公平公正的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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