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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而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直接提供法律保障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2017年央视3·15晚会上,央视曝光了耐克的一款HYPERDUNK 08 FTB气垫鞋并没有气垫,涉嫌虚假宣传,并遭遇消费者维权。

消费者权利

一、安全权

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因素,不希望因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生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产生生命危险。财产安全不 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 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要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

二、知情权

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测,不得隐瞒实情,不得作虚假承诺,否则就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旦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在自己手中。同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四、公平交易权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

五、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权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 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经销者不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六、结社权

消费者组织起来依法成立消费者社会团体,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解决消费纠纷。

七、获得有关知识权

所谓消费知识,包括消费态度知识,使消费者科学指导自己消费行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及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以指导自己作出正确消费选择。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包括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等。

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尊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享有的最起码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加以污辱和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对于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民事制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事制裁。中国有56个民族,各民族饮食、服饰、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禁忌等风俗习惯有所不同,都应受到尊重,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关系到民族平等团结、促进安定 团结的大事。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维权案例

十大案例涉及医疗、房产、汽车、保健品、奢侈品、教育服务等方面。分别是:一、首个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案;二、温州“涌金花园”群体投诉案;三、史上最大运输假烟案;四、锦湖轮胎“鼓包门”案;五、LV箱包案;六、“眼护士”近视治疗仪诈骗案;七、赐富公司冬虫夏草不正当竞争案;八、北大青鸟APTECH授权培训机构提供无效文凭坑害消费者案;九、假冒奥运产品案;十、“轿车合格证质押贷款”案。

十大事件涉及信用监管、三鹿奶粉事件、经营者自律、新消费等方面,分别是:事件一:义乌市场信用监管成全国样本;事件二:举办全国首次规模最大的真假商品比对展览;事件三:整治五类违法广告;事件四:效保障奥运食品安全;事件五:妥善应对处置三鹿奶粉事件;事件六:全国首个“新消费运动日”诞生;事件七:构建12315基层维权网络;事件八:举行“牵手消费爱国行”万人消费体验活动;事件九:开展“十小”行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事件十:推行经营者自律“三项制度”。

耐克气垫门

在2017年央视3·15晚会上,央视曝光了耐克的一款HYPERDUNK 08 FTB气垫鞋并没有气垫,涉嫌虚假宣传,并遭遇消费者维权。

3月15日晚,气垫门经央视曝光之后,舆情迅速升温。新浪、腾讯等多家新闻网站在第一时间作出报道,众多传统媒体还在其官方微博也及时发布相关消息,使得该事件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舆论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耐克“虚假报道”“如何理赔”等问题之上。面对迅速爆发的舆情,耐克很快发表了一份致歉声明,在提出退货并全额退款的同时,将为购买该款产品的消费者提供在耐克官网购买单件产品七五折的优惠券,同时还注明优惠券的限用范围。然而,这一回应非但没有起到平息舆论的作用,反倒招致了消费者对耐克“虚假宣传”“欠缺诚意”“忽悠中国消费者”等更多质疑。

耐克紧接着再发出一版声明,放低了姿态表示,诚恳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将积极解决问题,加强管理。

3月16日,媒体对耐克气垫门事件持续关注报道,网友则通过社交媒体畅抒己见,吐槽和质疑之声充斥荧屏。当天,耐克发出了第三份声明,但除了“歉意”并无其他实际内容,对舆论一再要求的“三倍赔偿”依旧只字未提。

3月17日,相比前一天,舆论关注度有所缓和。这一天,耐克发布了第四份声明,表示“一次性全额退款并提供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承诺兑现“三倍赔偿”。

截至2017年3月20日16点,该博文转评数近3.1万。截至3月20日18点,各大新闻客户端相关新闻共计1017篇,微博超过3700条。

产品质量法

一、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二、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方式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请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发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里的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称为默示保证条件),或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称为明示担保条件)。如国家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还有很多产品都有产品说明、产品标签、广告、样品等,只要生产者、销售者以上 述任何一种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就可以此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只要认定产品与其说明名不符实,就可以判定产品质量有问题。另一类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使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表明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 该产品损失,还有权要求赔偿该产品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损害赔偿的有关时限规定

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免丧失诉权。请求赔偿的权利又叫请求权,指的是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包括生产者、经销者)给予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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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专业术语 消费者权益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求偿权 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