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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汉语词汇。

拼音: pāo qì,

释义:[abandon;forsake;cast away] 扔掉不要;丢弃

抛弃了过去的那些老框框。

词目

抛弃

拼音

pāo qì

出处与详解

丢弃;扔下

1、元 杨暹 《西游记·逼母弃儿》::“匣子里安藏,水波边抛弃。”

2、元 柯丹邱 《荆钗记·夜香》:“痛儿夫夭亡,不得耀门墙,抛弃萱花堂上。”

3、《东周列国志》第一回:“此女不知何人抛弃,有众鸟衔出水来,定是大贵之人;我今取回养育,倘得成人,亦有所望,遂解下布衫,将此女婴包裹,抱于怀中。思想避难之处,乃望褒城投奔相识而去。”

4、明 冯梦龙 《东周列国志》第三十六回:“重耳见了,呵呵大笑,曰:‘吾今日入晋为君,玉食一方,要这些残敝之物何用?’喝教抛弃于岸,不留一些。”

5、蔡东藩 《清史演义》第一回:“到十个月后,竟产出一男,不但状貌魁奇,并且语言清楚,佛库伦不忍抛弃,就在家中抚养。”

6、巴金 《沉默集·春雨》:“她在家里本来过得好好的,却抛弃了一切来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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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抛弃,在《物权法》上,即抛弃对物的占有权。抛弃物属于无主财产一类,是指所有权人自愿放弃其所有权的物。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有处分的权利,可以实施抛弃行为,自愿放弃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使抛弃物上不存在任何既有权利。对所有人自愿放弃占有、使用,弃置于公共场所或垃圾集散地等处的物品可以被认定为抛弃物。典型的抛弃物为被当作垃圾扔掉的废弃物, 拾荒者可以取得废弃物的所有权。

抛弃应遵循的原则

权利人表示了抛弃的意思,且不会因抛弃而妨碍他人,因此可以发生抛弃的效力。

抛弃的法律后果

抛弃物属无主财产,其上已不存在任何所有或占有权能,即既不属于“公”,也不属于“私”,而是一种无主状态, 民法上对其一般采用先占取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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