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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和分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词语概念

基本信息

词目:罪名

拼音:zuì míng

含义: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方最本质特征和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基本解释

[crime;acusation;charge] 罪行;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所规定的名称

罪名是谋杀

因受贿罪名被捕

引证解释

指罪行;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所规定的犯罪名称。

《汉书·薛宣传》:“ 宣 得郡中吏民罪名,辄召告其县长吏,使自行罚。” 宋 王禹偁 《出守黄州上史馆相公》诗:“未甘便葬江鱼腹,敢向台阶请罪名。” 清 李渔 《凰求凤·堕计》:“就使同到阴间,那 阎罗王 审问起来,自然要分个首从,焉知你的罪名不轻似我?”

基本含义

罪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该种具体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反映了一种犯罪与另一种犯罪的本质区别,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本界限,在实践中一般也是决定能否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科学确定和使用罪名对于正确定性,准确量刑,意义重大。罪名一般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性罪名。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分则部分共349条,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据此确定了414个罪名。另外,1998年10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卜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分别对1997年刑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其中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的罪名。

分类

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或同类法益)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十个类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等。类罪名之下,包括了具有该类性质的所有具体罪名。因此,理解类罪名有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性质。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是章的标题,没有具体的罪状与法定刑,刑法对其犯罪构成也没有明确规定。但刑法理论仍然能够根据其性质,抽象出其犯罪构成要件,形成类罪的犯罪构成。所以,理解类罪名,也有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现实中的犯罪都是具体的,故类罪名不能成为定罪得以引用的根据,不能根据类罪名定罪。

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每个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等,都是具体罪名,它们都有其构成要件与法定刑。这种规定具体罪名与法定刑的分则规范,是典型的罪刑规范。具体罪名是定罪时得以引用的罪名,即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事实上,还可能存在一种介于类罪名与具体罪名之间的罪名(可谓小类罪名),如刑法分则第三章与第六章的类罪名之下,分别存在若干小类罪名。刑法理论也可以将类罪名之下的具体罪名进行分类,形成小类罪名,如将刑法分则第四章的具体犯罪分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与侵犯公民其他权利罪,如此等等。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它们所表示的是具体犯罪行为,不可能对它们进行分解。行为触犯一个单一罪名的,没有疑问地构成一罪。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大部分罪名是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它是一个罪名,但它包括了拐卖妇女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于是可以分解为二个罪名。当行为人只拐卖妇女时,定拐卖妇女罪;当行为人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儿童罪;当行为人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选择罪名大致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是行为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因而形成选择罪名。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了三种行为,可以分解成多个罪名。第二是对象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对象,因而形成选择罪名,如上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三是行为与对象同时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与多种对象,因而形成选择罪名。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包括五种行为和三种对象,可以分解成诸多罪名。选择罪名的特点是可以包括许多具体犯罪,又避免具体罪名繁杂。

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行为。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只是恶意透支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定恶意透支罪;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时,仍定信用卡诈骗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由此可见,概括罪名是介于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从罪名本身没有选择余地的角度来看,它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但从其包含了多种行为,只实施其中之一就构成犯罪而言,它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选择性罪名适用:无需数罪并罚。但要注意并列罪名和选择罪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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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词语 王禹偁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