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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是指各种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的人。具体表现为感知觉、思维、注意、记忆、情感、行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碍。由于心理活动障碍,致使患者歪曲地反映客观现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或伤害自身和扰乱社会秩序者总称为精神病人。

症状

精神病是由于人体丘脑、大脑功能的紊乱,而导致患者在感知、思维、情感和行为等方面出现异常。常见的精神病有多种类型,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不同类型的精神病具有不同的临床表现,治疗方法也各不相同。

精神病多在青壮年时期发病,有的间歇发作,有的持续进展,并且逐渐趋于慢性化,复发率高、致残率高,如不积极治疗,可出现精神衰退和人格改变,不能适应社会生活,难以完成对家庭和社会应担负的责任。但是,如果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患者也可以完全痊愈疾病,正常地生活、学习与工作。

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病程迁延、病情波动易复发,需要持续规则的药物治疗以控制症状和预防复发。众多研究表明:提高精神患者治疗的依从性是控制精神症状,改善精神病预后的关键。尽管新一代抗精神病药物和新型抗抑郁剂疗效肯定、副反应较少,已受到普遍欢迎,但精神患者对这些药物治疗的认知和依从程度仍然是目前精神科临床治疗和护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病因

精神病致病因素有多方面: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因素、器质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等。许多精神病人有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缺乏自知力,不主动寻求医生的帮助。常见的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性精神病、更年期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及各种器质性病变伴发的精神病等。患者及家属应和精神科医生配合治疗。

还有不少人爱把神经病与心理疾病特别是精神病等同起来,总爱用嘲笑的口吻说:你有神经病。其实神经病是指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的器质性病变,并可以通过医疗仪器找到病变的位置。常见的神经病有:脑炎、脑膜炎、脑囊虫病、脑出血、脑梗塞、癫痫、脑肿瘤、重症肌无力等。患者应去神经科寻求诊治。

起因

目前对精神病的起因众说纷纭,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 精神刺激:人的心理与社会因素密切相关,个人与社会环境不相适应,就产生了精神刺激,精神刺激导致大脑功能紊乱,出现精神障碍。不管是令人愉快的良性刺激,还是使人痛苦的恶性刺激,超过一定的限度都会对人的心理造成影响。但一般认为,引起人们的损失感、威胁感和不安全感的非良性刺激,容易致病。

(2) 个性素质:在同样的环境中,承受同样的精神刺激,那些心理素质差、对精神刺激耐受力低的人易发病。通常情况下,性格内向、心胸狭窄、过分自尊的人,不与人交往、孤僻懒散的人受挫折后容易出现精神异常。

(3) 遗传因素:精神病中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家族中精神病的患病率明显高于一般普通人群,而且血缘关系愈近,发病机会愈高。此外,精神发育迟滞、癫痫性精神障碍的遗传性在发病因素中也占相当的比重。

(4) 躯体因素: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内分泌、代谢及营养障碍等均可导致精神障碍,但这类疾病随着躯体疾病的好转而缓解。脑萎缩属于不可逆性疾病,由此引起的精神障碍也不易缓解。但应注意,精神障碍伴有的躯体因素,并不完全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有些是由躯体因素直接引起的,有些则是以躯体因素只作为一种诱因而存在。

现状

各类精神病患者。可表现出许多生理功能与心理社会功能的异常,并缺少对这些心理异常的自知能力,因而不能正确地区别实幻和控制个人的行为。多数不能自动求医。在现今的医疗条件下,许多病人经治疗和社会支持可以获得不同的治疗效果乃至康复,也有些病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或行为缺陷,成为残疾人,终生需要社会照顾。

由于一般人对精神病的本质缺乏理解,而病人在患病期间的行为表现远离习俗,甚至古怪离奇,所以精神病人往往受到有别于各种躯体疾病患者的社会待遇。在科学文化落后的历史年代里,世界各地普遍视精神病人为"狂人"而加以歧视、虐待、关闭甚至杀害。即使在当今社会中,许多人对精神病人仍有一定程度的偏见与歧视,精神病人得不到恰当、及时而合理治疗的情况决非罕见。为了改变歧视精神病人的状况并改善其待遇,必须广泛宣传精神卫生知识,借以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同情和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制定精神卫生法规,从法律上根本解决精神病人的权益、治疗和监护诸问题。

权益

首先,要维护精神病人的人权。精神病人是受疾病侵害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加以欺辱、歧视或虐待。对精神病人的工作和生活应予以妥善的照顾。当疾病得到控制时应对之采取过渡性康复措施,以利逐步恢复原有工作。对精神病患者的婚姻问题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现症患者不能婚配;已经治愈者则应准予登记,但须进行婚前的例行检查;对有明确遗传倾向的重精神病患者则应劝说其节制生育。

为了维护精神病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国家对伤害精神病人并形成严重后果者,对奸污精神病患者以及唆使、挑动精神病人肇事者均应绳之以法。

治疗问题

精神病人享有接受妥善治疗并受到监护的权利。精神病人的治疗,同样是以自愿为前提。但是,鉴于多数病人在患病期内丧失了区别实幻与控制行为的能力,而且拒绝治疗,故当其行为有可能造成自残或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治疗措施。执行强制性治疗措施之前,须取得家属、单位领导或有关社会监护人的同意。强制性医疗应有一定的时限,逾期未愈仍须住院者,医师须向家属或监护人申明需继续住院医疗。

涉法责任问题

涉法,特别是因肇事构成刑事问题的精神病人,须经由司法程序提交授权的精神科专家,或医师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其他人士或未经专业训练的医生不得受理鉴定案例。

原则上讲,肇事当时对自身行为丧失辨认能力和丧失控制个人行为能力者,可认定为无责任能力;反之为有责任能力。从精神病类别上看,现症重精神病患者,如患各型精神分裂症、躁郁症、偏执性精神病以及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者,可以考虑认定为无责任能力,但要做具体分析。以上几种重精神病的缓解期则具有责任能力。对患有发作性的精神障碍者应进行健康调查与有关的检查。确属因疾病发作而肇事或存在意识障碍者应认定为无责任能力。但是一般的饮酒过量引致行为改变或慢性酗酒产生的一时性精神异常,通常不认定为无责任能力。

照管设施

在精神病人的管理问题中关键是医疗。在现今医学发展的条件下,国家应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精神病院内外的医疗活动。应按人口开办有一定床位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以利患者住院治疗。此外,还应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医疗,借以扩大治疗面,使患者就近就医、就近收容或管理。由于精神病的治疗与管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故各级行政区划均应设置精神卫生领导机构,以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使病人得到社会照顾与监护,使精神卫生事业得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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