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长宽比例为3:2。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四颗小星环拱在一颗大星的右面,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设计者是曾联松,来自浙江瑞安。随着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中取得胜利,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1949年7月发出了征集国旗图案的通告,曾联松设计并提交了他的国旗样稿。在2992幅 (一说为3012幅 )应征国旗图案中,曾联松的设计被选入38幅候选草图。经过多次讨论和少量修改,他的设计被选为了新政权的国旗。
图案确立
1949年6月16日,新政协筹备会决定成立国旗、国徽图案初选委员会,同年7月14日至8月15日在《人民日报》等报纸发表征求启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初选委员会从收到的3012幅图案中选出38幅印发全体代表讨论。经全体代表分组讨论后,9月25日晚,毛泽东主席召开国旗、国徽、国歌、纪年、国都协商座谈会。在关于国旗的讨论中,会议研究决定去除原设计稿中意识形态浓厚,且与苏联国旗相仿的镰刀斧头标志。最后形成以红色为底色,四小星拱卫大星的五星红旗方案。
毛泽东指出,五星红旗这个图案表现革命人民大团结,因此,又是团结,又是革命。
而《史记·天官书》中也提到:“五星分天之中,积于东方,中国利;积于西方,外国用(兵)者利。五星皆从辰星而聚于一舍,其所舍之国可以法致天下。”
这一设计满足了各个阶级,各文化,各民族人群对于国旗的需求和想象,因此得到了普遍的欢迎。
规定
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第四点规定:“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底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和政协主席团通过的制旗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长方形,红色象征革命,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大团结,星用黄色象征红色大地上呈现光明。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3/10,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1/10,环拱于大星之右侧,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表达亿万人民心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如似众星拱北辰。旗杆套为白色,以与旗面的红色相区别。
历史
1949年10月1日,第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由毛泽东在天安门广场首次升起。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以后,历次宪法在倒数第三条当中均保留这个规定。
为了更好的维护国旗尊严和提高全民国旗意识,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发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
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国家发布《国旗》和《国旗颜色标准样品》两项国家标准,规定了国旗的形状、颜色、图案、制版定位、通用尺寸、染色牢度等技术要求,并宣布于199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确立过程
1949年7月4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 六小组决定发出征集国旗、国徽图案和国歌词谱的启事。经过毛泽东和周恩来的修改审定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为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词谱启事》,于7月15日到26日间在《人民日报》、《北平解放报》、《新民报》、《大众日报》、《光明日报》、《进步日报》和《天津日报》等各大报纸连续刊登。该启事中列出了国旗图案的注意事项:
中国特征(如地理、民族、历史、文化等);
政权特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形式为长方形,长阔三与二之比,以庄严简洁为主;
色彩以红色为主,可用其他配色。(草案中曾使用“以赤色为主”,周恩来后来将它改成了“以红色为主”)
征集国旗图案的启事发出后,当时在上海工作的曾联松希望设计一幅国旗图案来表达他对新国家的爱国热情。时值七月中旬,他在自家的阁楼上开始 了国旗图案的设计。他想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红军是以五角星作为自己的标志的,而且中国共产党又是中国人民的大救星,进而决定用五角星来象征它。而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则指出当时人民由四个社会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组成,因此他决定用四颗小五角星来象征由四个社会阶级组成的人民。在确定了五颗金星的位置和大小后(他曾设想在旗面的中心置放五颗金星,但因其在视觉上过于局促、凝滞而放弃),他于八月中旬将自己的设计“红底五星旗”寄给了筹备会。
1949年8月20日,国旗国徽评选委员会共收到了2992幅(一说为3012幅)国旗图案,郭沫若、陈嘉庚等筹备会成员也提交了他们设计的样稿。这些应征图案在临时选阅室内进行了展示,评选委员会从中精选出38份草图, 并将之汇编入《国旗图案参考资料》,提交给新成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曾联松的方案最初并未入选,后来在田汉的主张下才被收为“复字32号”“红底五星旗”,并根据小组讨论的意见去除了类似苏联国旗的锤子镰刀的标志。
1949年9月23日,政协全体会议代表分组讨论了国旗方案,但并未形成定论;会中有代表觉得32号方案中的四颗小五角星提法不妥,认为不应提到资产阶级。毛泽东和大多数代表起初都赞成一颗星一条横杠的4号图案,但张治中后来向毛泽东表达了他的反对意愿,认为一条横杠有分裂国土、分裂革命之嫌,而且容易使人联想到孙悟空的金箍棒。1949年9月23日当晚,彭光涵向周恩来推荐了32号图案,而周对该设计感到满意,并要求彭绘制较大的图样。此外,陈嘉庚也曾向毛泽东和周恩来提出建议,认为政权特征比地理特征更为重要,因此无需坚持使用象征黄河的横杠。两天后,毛泽东在中南海召开了座谈会,说明了他赞成红底五星旗的理由,并在与会代表间取得了共识。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正式决定采纳红底五星旗的方案,并将其改名为“五星红旗”。1949年9月29日,《人民日报》上 刊发了新国旗的图样和制法说明,提供给社会各界制作使用。1949年10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大典上,五星红旗首次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升起。第一面飘扬在天安门广场上的国旗由女缝纫工赵文瑞缝制,她在9月30日下午1时完成了这项工作。(另外有国旗、国歌、国徽评选委员会的秘书彭光涵,北平市国营永茂公司的宋树信等两种说法)曾联松最初并不敢确信五星红旗是他设计的,因为在公布的图案中,大五角星上没有镰刀和锤子。然而,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后来给他寄送了公函,正式告知他就是国旗的设计者,并随信附带了五百元人民币作为酬谢。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后至今,五星红旗一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定国旗。
礼仪
法规
1990年6月28日,中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于同日通过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旗法》不仅规定了国旗的制法、悬挂场合及悬挂方式,还强调了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每个公民与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升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为确保国旗的圣洁和完整,天安门广场上空的国旗基本上几天更换一面。每逢重大节日,必须更换新国旗。即使国旗不受损,悬挂的最长时间也不得超过1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这里的“应当”,就是“应该”和“理所当然”的意思。现实中,有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怕麻烦、图省事,只见国旗“早晨升起”,不见“傍晚降下”,甚至一升起就任凭国旗经受风吹日晒雨淋,即使褪色、破损也不更换。尤其是那些在建筑物高处升挂国旗的单位,“只升不降”更是普遍。类似行为不仅有损国旗的权威,更严重违反了国旗法相关规定,必须制止和纠正。
天安门广场的国旗旗杆最初是1949年开国大典上毛主席升旗时用的那根旗杆,高22米。由于升旗的系统是由电力控制,升旗这个差使理所当然地被交给了懂电的人。开国大典上,毛泽东站在天安门城楼上按下开关,国旗就升起来,那个开关就是由胡其俊所在的北京电力局设计的。因此,此后升旗的任务就由北京电力局负责。
1991年5月1日重新修建了国旗旗杆,高度达32.6米。1991年,当国旗护卫队代替了国旗班负责升旗时,旗台进行了改造,已经不需要翻越护栏才能进入了。胡其俊用过的22米高的旗杆,如今变成了32.6米高,升旗的人数也从3个,变成了36个。
更换旗杆基于两种考虑,一是已站立了42年的国旗旗杆确实有些老化;二是天安门广场及长安街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高大雄伟的人民大会堂、中国国家博物馆和毛主席纪念堂修建起来了,旗杆的高度已明显显低,与之不相衬。改建后的国旗杆基座颇有讲究,共分为三层:内层四周是高80厘米的汉白玉栏杆,东西两边各有2米宽的出入通道;第二层是环绕基座的2米多宽的赭色花岗岩带,象征“人民江山万代红”;第三层是5米宽的绿化带,四季常青,象征社会主义祖国欣欣向荣。国旗基座四周是用56个黄色铜墩连成的护栏,象征56个民族手拉手心连心,团结在国旗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升旗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当国旗在2分07秒的时间内降到国旗杆底座时,一名战士迅速用双手将国旗托住,而后另一名战士将旗面均匀地打成折叠状,此动作精确在13至15把之间。
中国的航空公司中只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可以在飞行器上喷绘中国国旗。
其他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国旗的升挂使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出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以及边防哨所、海防哨所等处,均应每日太阳升起时升挂国旗。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政协地方委员会,应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以外,也应每日升挂国旗。在国家法定的节庆日,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都应升挂国旗。企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都可升挂国旗。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体活动,也可升挂国旗。
如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对国家、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逝世,应下半旗致哀。对于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也可以下半旗致哀。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和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时,以及当发生了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务院决定。而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逝世时,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
附:历次下半旗列表
次数 | 致哀对象 | 致哀对象身份 | 日期 | 场所 | 依据 |
1 | 任弼时 |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 1950年3月 | ||
2 | 斯大林 | 苏共中央总书记、苏联部长会议主席 | 1953年3月7日-9日 | ||
3 | 克莱门特·哥特瓦尔德 | 捷克斯洛伐克总统 | 1953年3月19日 | ||
4 | 冈奇金·布曼增迪 |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主席 | 1953年9月25日 | ||
5 | 斯大林 | 苏共中央总书记、苏联部长会议主席 (纪念斯大林逝世一周年) | 1954年3月5日 | ||
6 | 波莱斯瓦夫·贝鲁特 | 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 | 1956年3月16日 | ||
7 | 安托宁·萨波托斯基 | 捷克斯洛伐克总统 | 1957年11月18日 | ||
8 | 彼得鲁·格罗查 | 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主席团主席 | 1958年1月10日 | ||
9 | 格奥尔基·达米扬诺夫 | 保加利亚国民议会主席团主席 | 1958年11月30日 | ||
10 | 威廉·皮克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统 | 1960年9月10日 | ||
11 | 帕特里斯·卢蒙巴 | 刚果民主共和国首任总理 | 1961年2月18日 | ||
12 | 罗荣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 | 1963年 | ||
13 | 格奥尔基·乔治乌-德治 | 罗马尼亚部长会议主席、国务委员会主席 | 1965年3月24日 | ||
14 | 胡志明 | 越南劳动党中央委员会主席、越南民主共和国主席 | 1969年9月9日 | ||
15 | 阿卜迪拉希德·阿里·舍马克 | 索马里共和国总统 | 1969年10月19日 | ||
16 | 戴高乐 | 原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 | 1970年11月11日 | ||
17 | 谢富治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上将 | 1972年 | ||
18 | 何香凝 | 民革中央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 1972年 | ||
19 | 邓子恢 | 原国务院副总理 | 1972年 | ||
20 | 李富春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 | 1975年 | ||
21 | 董必武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 1975年 | ||
22 | 康 生 | 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 1975年 | ||
23 | 周恩来 | 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 1976年1月 | ||
24 | 朱 德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 1976年7月 | ||
25 | 毛泽东 | 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名誉主席 | 1976年9月9日至18日 | ||
26 | 郭沫若 |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 1978年 | ||
27 | 罗瑞卿 | 国务院副总理、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将 | 1978年 | ||
28 | 苏振华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第一书记、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上将 | 1979年 | ||
29 | 铁托 | 南斯拉夫总统 | 1980年5月5日 | ||
30 | 刘少奇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 | 1969年刘少奇逝世,1980年平反恢复名誉后补降半旗 | ||
31 | 宋庆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副委员长 | 1981年5月30日至6月3日 | 天安门、新华门,外交部和驻外机构 | 1981年5月29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公告》(宣布国葬)1981年5月29日《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公告》(决定下半旗) |
32 | 1981年6月3日 | 全国和驻外机构 | |||
33 | 廖承志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 1983年 | ||
34 | 刘伯承 |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 1986年 | ||
35 | 叶剑英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 1986年 | ||
36 | 胡耀邦 | 原中共中央总书记 | 1989年 | ||
37 | 徐向前 | 原国防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 1990年 | ||
38 | 聂荣臻 | 原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 1992年 | ||
39 | 李先念 | 全国政协主席、原国家主席 | 1992年 | ||
40 | 邓颖超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政协主席 | 1992年 | ||
41 | 王 震 | 国家副主席 | 1993年 | ||
42 | 姚依林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 | 1994年 | ||
43 | 金日成 | 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1994年7月20日 | ||
44 | 陈 云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 | 1995年 | ||
45 | 邓小平 | 中共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 | 1997年2月20日至25日 | ||
46 | 彭 真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 1997年 | ||
47 | 杨尚昆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家主席 | 1998年 | ||
48 | 1999年五八事件遇难中国记者 | 1999年5月12日 | 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省级人民政府、香港特区政府、新华社澳门分社 | ||
49 | 2008年汶川地震遇难者 | 2008年5月19日至21日(全国哀悼日) | 全国和驻外机构 | 1990年《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2008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告》 | |
50 | 2010年海地地震遇难中国警察 | 2010年1月19日 |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 ||
51 | 2010年1月19日至21日 | 公安部 | |||
52 | 2010年玉树地震遇难者 | 2010年4月21日(“全国哀悼活动”) | 全国和驻外机构 | 1990年《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2010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告》 | |
53 | 2010年8·7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遇难者 | 2010年8月15日(“全国哀悼活动”) | 全国和驻外机构 | 1990年《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2010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告》 | |
54 | 香港旅行团在马尼拉被挟持事件遇难者 | 2010年8月26日 | 香港特区政府及中央驻港机构 | ||
55 | 南丫岛撞船事故遇难者 | 2012年10月4日至6日 | 香港特区政府 | ||
56 | 诺罗敦·西哈努克 | 柬埔寨王国王父(中国官方称“太皇”) | 2012年10月17日 | 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外交部、中国驻柬使馆,北京医院、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 |
57 | 乔石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 2015年6月19日 | 首都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边境口岸、对外海空港口,中国驻外使领馆 | |
58 | 万里 | 国务院原副总理、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 2015年7月22日 | 首都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边境口岸、对外海空港口,中国驻外使领馆 |
制作法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1)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2)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 上方。
(3)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1)长288厘米,高192厘米。
(2)长240厘米,高160厘米。
(3)长192厘米,高128厘米。
(4)长144厘米,高96厘米。
(5)长96厘米,高64厘米。
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 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颜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 12983-2004:国旗颜色标准样品》规定了国旗所使用的颜色。该标准按照CIE标准照明体D和CIE 1964补充标准色度系统给出了下列的色度数据。
国旗颜色标准样品的色度
项目 | 刺激值Y | 色度坐标 | 允许误差 | ||
化学纤维织物 | 红色 | 9.4 | 0.555 | 0.328 | 均为 |
黄色 | 41.2 | 0.446 | 0.489 | ||
丝绸 | 红色 | 12.3 | 0.565 | 0.325 | |
黄色 | 32.4 | 0.450 | 0.463 | ||
棉布 | 红色 | 9.2 | 0.595 | 0.328 | |
黄色 | 33.0 | 0.467 | 0.463 | ||
旗杆套 | 白色 | 78.0 | - | - | 刺激值 Y不得低于78 |
国旗相关
重要人物
曾联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星红旗设计者。
王大珩——国旗标准倡议人,国旗和国旗颜色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玉坤——国旗法倡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提案人。
孙秀如——国旗和国旗颜色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国旗升挂装置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香港、澳门区旗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
贺嗣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标准化的设计与制作的参与者。
国徽
1950年6月23日,全国政协一届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组成。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1990年2月1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选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为“五星花蕊的动态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
1990年2月1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选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模仿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设计,内圆有一朵白色洋紫荆花,红色底色。外圈则为白底红字,写有繁体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文“HONG KONG”。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为“五星莲花绿旗”。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上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以绿为底色。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以繁体中文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下为澳门的葡文名“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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