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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监禁于一定的场所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方法。自由刑的一种。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刑法中,就已经出现了徒刑这一种刑罚方法。中国古代商周时期,欧洲的古罗马、古希腊以及西欧中世纪都有徒刑这一刑罚方法的规定与使用。但是,奴隶制刑法和封建制刑法中的徒刑,均以惩罚性劳动为主,并且适用范围有限,不属于刑罚体系的中心,而广泛适用的是死刑和身体刑。直到近代,资产阶级刑罚产生以后,徒刑才成为刑罚体系的中心。各国刑法对徒刑的分类并不完全一致。中国刑法将徒刑分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两种。并且在徒刑的判决和执行过程中,实行革命人道主义,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含义

1,中国古代刑法中“徒刑”的含义:徒刑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是我国古代五刑之一。“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出现演变

奴隶社会“徒刑”

商朝就已出现的徒刑,西周继承下来,并对此进行了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对徒刑的管理制度。西周将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罢民”《周礼.秋官.司圜》曰“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西周徒刑分3、2、1年期。

在奴隶制时期已有了最早的徒刑制度。实际上,凡是受肉刑的犯人,都要从事一定的工作,执行劳役。如《周礼·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阙,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说明奴隶制时代,对罪犯判处肉刑后,同时还要束缚其自由,附加罚处劳役。此外,西周时还有相当于监狱的“圜土”之制。《周礼·秋官·大司寇》:“以圜土收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又《周礼·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这是最早的、比较有系统的关于徒刑的记载。

封建社会“徒刑”

刑罚制度发展的历史规律,不是要将肉刑与自由刑相互结合及并存,秦代基本如此,而是要求以自由刑来取代肉刑。尤其是劳动力作为一种有使用价值的“物”越来越被统治者认识。统治者由于战争及其奢侈生活的需要,也希望使用健康而又完整的劳动力来为其服务,而不是肢体残缺者。

秦代的徒刑与肉刑合并使用,汉初沿用秦制,仍继续使用墨、劓、刖、宫等残害犯人肢体的肉刑,其刖刑分为斩左右趾两种。汉文帝时实行刑制改革,关于改革的具体过程参见《中国刑法史稿》第168—169页。改革后废除了肉刑,以笞刑代替肉刑,另外建立了一套以有期徒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其徒刑制度是:

髡钳城旦 舂 五岁刑

完城旦 舂 四岁刑

鬼薪 白粲 三岁刑

司寇 作 二岁刑

罚作 复作 一岁刑

除此五等有期徒刑外,还有“输作左校”、“输作右校”、“输作若卢”等不定期刑。由此可见,汉代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徒刑制度。

魏晋南北朝以后,徒刑体系发展起来。《魏律》规定:髡刑有四;完刑(四、三、二年刑)、作刑(一年、半年、百日)各三。髡刑具体内容不详,但肯定都属徒刑,共有十等之差。据《唐六典·刑部》载,《晋律》规定: 髡刑有四:一曰髡钳,五岁刑,笞二百;二曰四岁刑;三曰三岁刑;四曰二岁刑。“髡刑有四”,这点与魏律相同,是否还有完刑、作刑,史无记载,不好妄测。但是,《晋书·刑法志》说:“刑等不过一岁”,自汉以来皆如此。魏晋之髡刑与前世髡刑不同,是徒刑,髡是附加刑,还要加笞,最低为二年。我想,应该还有刑期低于二年,不带附加刑的完刑和作刑,也许名称有所区别。如《梁律》中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梁律》渊源于《晋律》,故晋代应当有低于二年的徒刑。

北魏律》始将徒刑列入五刑之中,分为五等,刑期从五年至一年,每等差一岁。北齐仍用此五等徒刑之制,但各加鞭一百,加笞八十至二十,一岁刑仅加鞭一百,不笞。北周略同,鞭笞之数皆少于北齐,从鞭六十,笞十,逐级加鞭笞,各十。隋代《开皇律》减轻徒刑,刑期从一年到三年,每等仅差半年,不附加鞭笞。《唐律》完全继承隋《开皇律》的徒刑体系。这一徒刑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广州市科信局原处长张实获刑5年9个月

新快报记者 黄琼

在职期间借科研项目审批受贿67.9万,7名行贿人中包括两名中山大学教授

广州市科信局原局长谢学宁违规被查后,广州市科技系统腐败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去年底,该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原处长张实被控受贿近68万元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受审,7名行贿人中有两名来自中山大学的教授,共“进贡”25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越秀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实构成受贿,对其判处 有期徒刑5年9个月。

两中大教授进贡25万

经查,张实1995年博士毕业后即进入当时的广州科委工作,2003年后先后担任广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处长、市科信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处长、市科信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处长。

据指控,2003年至2013年间,张实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广州市高新技术科研项目申报、评比、验收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扶持项目申请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7名行贿者贿送的人民币67.9万元,为他们在申报广州市相关科研项目中提供帮助。

7名行贿者为两名中山大学教授(另案处理)、一名张实的旧同事曾某兵(另案处理),四家科技类公司。中山大学教授罗笑南及3名企业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另案处理。而张实旧同事曾某兵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张实曾两次以借钱的名义让曾某兵共打款20万元用于买房。

起诉书还认定,在2011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张实三次收受上市公司——广州市杰赛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罗旭光的4万元贿赂,其后在广州市杰赛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广州市重点软件企业以及享受相关税收奖励政策过程中提供帮助。

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

此前庭审中,张实对于指控均供认不讳,其供述称,在他担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处长时,涉案企业都是和科信局有业务往来的高科技企业,“企业申报的项目都是和高科技有关的,我提供帮助让这些企业获得立项,企业就能获得资金支持。”

2013年4月底,张实在市纪委人员的陪同下,到广州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开庭前一日,张实的家属陆续向越秀区检察院和越秀区法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指控事实,认为张实构成受贿罪,但其积极退赃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判处,遂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二

原萧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董超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制网合肥6月18日讯(记者 李光明 通讯员 曹杰 周里)记者今天从安徽省宿州中院获悉,原萧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董超涉嫌受贿一案已于近日由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董超受贿800余万元财物被判处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董超利用担任萧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复垦项目承包、工程款结算、土地使用证办理、矿山资源开发、采矿许可证办理以及人事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797.9万元、购物卡3.4万元、价值586925元的丰田汽车一辆、价值24600元的手表两块。案发前,董超因担心事情暴露,退回行贿人177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追回董超受贿赃款共计517.92万元和17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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