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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是士兵的一种,是指服役满一定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改为长期在部队服役的职业军人。志愿兵享受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待遇。志愿兵服现役年限以及服现役期满后转业到地方的安置和义务兵都有不同。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目前也从普通高等学校直招需求专业的大学生

待遇

国发(1978)22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随军志愿兵家属在转业时按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因年老体弱,生产,生活有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退役

国发(1983)16号文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原则

上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 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安置在区,县以上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

七部委(2006)17文件要求: 地方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区分

义务兵与志愿兵有什么不同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部队教育训练管理的基本骨干、装备和技术保障的一线人才、密切官兵关系的重要纽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士官征集一般在每年5-7月份进行,义务兵征集一般在每年10-12月份进行。对直招士官对象有专业限定,没有列入招收计划专业的不招收;而义务兵征集没有专业限定。

相关规定《兵役法》的相关规定 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样规定: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三年;海军、空军四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一年至二年;海军、空军一年。

第十九条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五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八年,不超过十二年,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1998年第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样规定: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2011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样规定: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相关规定1988年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对志愿兵条件这样规定: 志愿兵从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志愿兵,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1999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将“志愿兵”改为“士官”。这样规定: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2010年第四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这样规定: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我国志愿兵军衔1988式志愿兵军衔 1988年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将志愿兵即士官的军衔规定为军士长、专业军士,这是两个类别的相并列的军衔。 1993式志愿兵军衔 1993年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进行第一次修改,规定,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将士官的两个独立平行的军衔(军士长、专业军士)皆分为一至四级,既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1999式士官军衔 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此后,我军志愿兵役制士兵统称为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至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义务兵军衔中的军士、士官军衔中的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士官由低到高分为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五级士官、六级士官。其中一级、二级士官为初级士官,三级、四级士官为中级士官,五级、六级士官为高级士官。 2009式士官军衔 2009年,我国士官军衔由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取消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保留初、中、高3个服役等级,服役时间分别为初级最高6年,中级最高8年,高级可服役14年以上,同时增加中、高级士官数量,减少初级士官数量。2010年第四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则从军事法律的高度确认了2009年对士官的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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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社会 军队兵种 士兵 服役 军人 工资 大学生 志愿 干部 困难救济 组织 生活 中国人民解放军 原则 行政公署 地方政府 士兵 官兵 工资 专业 义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