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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规格材质

规格尺寸

1、各级政府、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中央刊国徽,直径为4.2cm, 圆边宽为0.1cm,国徽外刊各级政府或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2、党委机构一律为圆形,中央刊镰刀、锤子,直径为4.2cm, 圆边宽为0.1cm,镰刀、锤子外刊党组织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3、工会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外边为双边,外边为粗边,边宽为0.1cm,内边为细边,边宽为0.01cm.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4、国有企业、国营股份制企业等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门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径为1.4cm,圆边宽为0.12cm,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即单位部门名称放在星下方作横排,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5、专用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0cm,圆边宽为0.1cm,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专用章内容放在章的下边作横排,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6、其他企业所属部门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为3.8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印章上刊刻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字体一律使用简化的宋体。

7、工商企业合同专用章不论何种经济成分一律为圆形,直径为5.8cm,圆边宽为0.15cm,上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央不刊五角星,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电话号码及企业地址,自上而下横排,如刻多枚合同专用章,印章下端应加刻编号,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8、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0cm,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印章直径为3.8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9、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圆边宽为0.12cm,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印章直径为4.0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10、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印章规格为椭圆形,横径为4.5cm,竖径为3.0cm,中央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业标志可准予),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自左而右横排,根椐用章单位的要求,可刻制钢印和中英文印章。

11、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12、学校及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一律为圆形,高等学校印章,直径为4.2cm,中心部位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所属职能机构印章,直径为4.0cm,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职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中等(含中等)以下学校印章,直径为4.0cm,,中心部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所职能机构印章直径为4cm,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各级各类学校钢印,直径一律为.3.6cm

13、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推荐材质

公章最好使用铜、不锈钢、牛角或木头的材质,因为如需在银行开对公账户时红胶、光敏印等属偏软材质,银行不给予备案,无法完成留印鉴的程序。

备注

以上公章规格、尺寸仅供参考,实际请依照所在地公安局规定的尺寸。

刻章手续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一、刻制党政、国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的公章,一律凭本单位的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证明等,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公章。

学校刻印章,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店或工厂刻制。

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外地单位需要刻制公章,首先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介绍信或证明,然后凭此介绍信或证明再到刻字厂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换取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二、刻制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财务章、合同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帐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需凭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经公安机关审查后,签发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三资企业刻制上述印章,需凭营业执照和《三资企业备案证》,如果企业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必须执中方开具的介绍信,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然后凭着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刻章需到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制单位刻制公章,一切私刻公章均属违法行为,所刻印章无任何法律效力。

使用方法

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即每次使用单位公章都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若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务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副职等合适人员批准使用。具体经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办理任何事情。

单位公章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遗失或被盗,除按有关法律、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外,须尽快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一面采取相应措施挽救损失;一面尽快补办手续,尽快补刻启用新印章,以免贻误正常工作。

法律法规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流程

原先刻章需要法人提供身份证,带上公司营业执照,再到相关部门指定的刻章点完成刻章的流程。如今,企业只要在线上“一窗通”服务平台勾选或在线下相应服务窗口现场申请免费公章刻制服务,在领取材料时便可一并领取企业公章、法人章及财务章等基础印章。

来源

“掌大印”、“拿印把子”成为了当官掌权的代名词

从古书记载来看,官印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四千多年前的尧、舜时代。关于官印起源,汉代《春秋合诚图》里有这样的记载:传说尧与太尉舜坐在舟中泛游,忽然,一只凤凰飞到他们面前,将背负的图书交给尧。这图书装在一个赤玉匣子中,长三尺,宽八寸,上有黄玉检斗,用绳子捆扎,两端用泥封固,并加盖了“天赤帝符玺”的印章。这说明,印章最早是作为权力的象征出现的。

比较完备的官印制度,形成于秦代,自丞相太尉到郡守县令,都由国君在任命时授予官印,同时配发穿在印钮上的丝带,叫做“绶”,以便须臾不离地佩带在身上。

秦末,天下大乱。项梁指挥项羽拔剑砍下殷通首级,“佩其印绶”,然后便自封为新的郡守,行令各县,“得精兵八千人”。这个凭印绶当官、认印不认人的制度,又为汉朝所继承。

汉武帝时,穷得连老婆也养活不起的朱买臣忽然被任命为故乡会稽郡守。当其回到下榻的会稽郡驻京办事处时,吏员们仍把他当穷汉看待,不予理睬,直至发现他怀里揣着印绶,“坐中惊骇”,马上排好队,一起跪拜。这种观念的沿袭,便使“掌大印”、“拿印把子”成为当官掌权的代名词。

印绶制度的另一特征,是以铸印材料和绶带颜色区别官阶。如汉代,丞相太尉一级高官,金印紫绶;御史大夫及两千石以上,银印青绶;六百石以上,铜印黑绶;

二百石以上,铜印黄绶。从晋代起,印绶制又改为印囊制,绶囊用皮革制成,盛进官印后佩在腰间,以绣缕区别官阶。

刘邦微时所干的乡亭小吏,倒也有“五两之纶,半通之铜”的一方小印。所谓“半通”,是相对于“全通”而言的:汉制,凡二百石以上的官印,“皆为通官印”,意思是具有发号施令的法律效力,“半通”,就当做具有一半法律效力来理解了。所以,刘邦领一个泗水亭长的“半通之铜”佩在腰间,摇来晃去,也挺神气。

官印脱离个人职级而完全成为施政机关的公章,经历了漫长的时间

当时人对官印的理解是官员之印,而非官府之印。印绶由官员随身佩带,除非因犯法、罢官等缘故例应追缴外,升官调职或告老病殁,都可带走。中央因某个治事官职有缺而另授新官时,通常总是另铸新印,所以官印上的文字书写不可能长期保持统一。

这种一官一印的颁授办法,一直到南朝宋时,才有尚书左丞孔琳之上书提出疑问。他说,既然皇帝公侯的玉玺都是历代递用,并不使人怀疑他们是否拥有行使权力的资格,地位卑下的臣僚又何必非要把印绶佩在身上呢?宋武帝刘裕提倡节俭是出名的,便采纳了这个建议。“

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官印移交制度,大抵就是从那个时候逐渐形成的。这种制度行之既久,给世人所带来的观念上的转变,就是官印乃某个部门某级机关行使权力的信物,这就同现代的“公章”概念贯通了,虽然在习惯上仍旧以“摘印”来指称罢官。

依循这种新的理念,更趋完备的官印制度的创立,应该说是发生在唐代。有个这样的例子:西晋赵王司马伦称帝时,为“取悦人情”,凡当年报名应试贤良方正、孝廉良将等文武各科的生员和16岁以上的太学生,以及各地州郡来京出差的吏员,一律免试授官,难以计数的官员,一概赐印,“金银冶铸,不给于印”,只好用木刻印章代替一时奇缺的金银铜材,舆论乃有“白板之侯”的取笑(《晋中兴书》)。

但是到唐初政体肇建时,作为中央最高政令执行机关的尚书省,只有总办公署(称都省或都堂)和吏、兵两部有印,其余各部司都用尚书省的印信发遣公事。

因为官印只代表官府权力,而非官职,连左右仆射、侍郎郎中这等内阁首相、部长司长一级的高官,也无官印佩带。直到武则天当国时,体制改革,各部司的行政独立性加强,尚书省二十四司才分别置印。

相似的情况在其他部门也存在。唐德宗时薛之舆任谏议大夫,是隶属中书门下的正四品高官。因为并非一级行政机构,也无印信。薛以保密为由打报告给皇帝:“谏官所上封章,事皆机密,每进一封,须门下、中书两省印署文牒。每有封奏,人且先知。请别铸谏院印,须免漏泄。”这话听起来像是伸手讨权,还含有同中书门下闹独立性的意思。未几,此人被平调到中央大学做校长助理(国子司业)。

自德宗以后,内参密命,职权加重,号称“内相”,最终形成了与中书舍人分掌“内制”、“外制”的格局,作为一种标志,便是在宪宗初年的翰林院单独置印。官印脱离个人职级而完全成为施政机关的公章,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从此,政出多元、职司重叠的麻烦大为减少。

形形色色的官印到处都是,只要有人胆敢妄为,辨别真伪还真不容易

说到官印的规格,也有一个从紊乱到齐整的整饬过程。《古玺汇编》中战国时的官印,一颗编号为0007的“君之信玺”的边长才两厘米半,另一颗编号为0227的“左禀”印章的边长,倒有三厘米。再看《封泥汇编》中的两汉官印,不仅低级官印比高级官印大得多,其印面形制也“百花齐放”,有的极为方正,有的近似长方,有的四角呈弧形,还有圆形和椭圆形的,估计多为因材治印,逮到一块什么样的材料便做成什么样的印面。

至于印文的书写以及自左分行还是自右分行的排列方式,同样是五花八门,无章可循。当它们以整体形状出现时,固然可从金银材质、青黑绶色上区别规格,但一旦以封押形式反映在公文上,如非十分熟悉,困惑是无可避免的。

贾谊著《治安策》,揭述矫伪者诈取国库近十万石粮食,冒征六百余万钱赋,骗乘官车驿传郡国,应该说都与这些印制上的缺陷有很大关系。在形形色色的官印到处都是,甚至连离任或去世者曾经用过的官印也依然存在于世间的情况下,只要有人胆敢妄为,辨别真伪还真不容易。

从官印设置从严控制的唐代起,印制规格也趋向周密。诸司之印一律用铜铸,印体为正方形。此外,官印上有把柄以方便钤印的形制,即所谓“印把子”,也是在这个时候推行的。明代,各衙门印信俱由礼部铸印局统一刻制,且有详细的铸、换、辨、验条例,“凡在外文移到京,悉送铸印局辨其印信真伪”。

当然也不能说这样一来便能彻底杜绝诈伪,比如《儒林外史》第十九回中那位在浙江布政司当差的吏目潘三爷,为帮助财主掠买妇女捞取酬谢,让匡超人替他捏造一纸乐清县署的公文,“家里有的是豆腐干刻的假印,取来用上”。不过这些花样只能在基层玩弄,而且是在里外勾结的条件下生效,要想去设有铸印局可辨真伪的京师行骗,就不那么容易了。

地方官员上京汇报,一个错误驳回,重新盖章就要费好几个月的时间

官印的谨慎设置和保管,历来是典章制度的重中之重。如宋代《职制律》关于机关申请置印的规定:“诸官司应铸印记,先具以某字为文,保明申所隶,再行审验,关申尚书礼部。”

如因旧损需换新印者,“给讫限,当日以旧印申纳尚书礼部棰毁”,也有先锉去印面一个角,集中销毁的。作废公章仍完好保留在世间这种事情,绝对不允许发生。官印的保管方式,在秦汉魏晋一官一印的时代,各自随身佩带,朝夕不离。唐代起,印为机关公章,保管在府。

官印的使用程式及责任人员,也有严格规定。以唐代中书门下即政事堂的“堂印”为例,凡需要用印的公文,必须经主管长官判署、签押,并经誊写、校对后,再由“堂头”(相当于政事堂的办公厅主任)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盖印。

明朝宣德年间,御史李浚奉命赴浙江钱塘县督办粮储事宜。当地的县令是个阴险狡诈之辈,准备暗中设计陷害李浚。一次,县令将自己的一名心腹安插到李浚身边做仆役,仆役伺机偷走了官印。当李浚办公用印时才发现官印被盗,经前思后想,他判断官印被盗定与县令脱不了干系。

为找回官印,李浚的属下提出带人到县令府中搜查,被其当即阻止。因为这本是件没有确凿证据的事儿,若兴师动众闹得满城风雨,极有可能逼迫对方将赃物隐藏得更深或干脆销赃灭迹。冷静下来,李浚拿定了主意。他盛情邀请县令来府中摆宴庆贺。正当两人酒酣耳熟之际,院内浓烟突起,仆人惊慌通报,家中着火。李浚连忙起身进密室取出印盒交给县令并大声吩咐:“官印重要,请妥替保管,明日送还,眼下救火要紧……”说完不容县令推辞,离席救火而去。

自然,失火、救火都是李浚亲手导演的一场戏,火势当然不大,不久便被扑灭。而捧着空印盒回家的县令却坐卧不宁,彻夜难眠,左右为难。若明日把空印盒原样返还,很难说清自己接受时印盒里面是空的。而弄丢了上司的官印,自己吃罪不起,势必还会祸及全家。县令越想越怕,只得把那枚刚刚偷来、预谋加罪李浚的官印重新放回印盒之内,第二天他不得不小心翼翼登门将官印完璧奉还。次日清晨,当看到印盒中安放着那枚失而复得、毫发无损的官印,李浚与县令两人目光对视,心照不宣地笑了。

能做到如此谨慎,自然是达到了“印记不得委其胥吏”的要求。也因此,公章也逐渐给地方办公带来了麻烦。按照规定,各地方政府每年都要派上计吏到京师户部汇报地方年度财政收支,经户部审核数目完全符合后,方许奏销。钱谷数字如有分、毫、升、斗“轧不平”,整本财务报表便要被驳回重造。重造报表不难,难的是必须盖上原单位的官印才算合法,这样一个来回,就得多费个把月以至好几个月的时间,才能了结。如此,不仅增添上计人员往返奔走的麻烦,也影响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手续繁琐,也逐渐成为大量使用公章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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