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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银,为清朝特有的官员之薪给制度。创建自1723年的该薪给制度,本意是想藉由高薪,来培养鼓励官员廉洁习性,并避免贪污情事发生,因此取名为“养廉”。养廉银的来源来自地方火耗或税赋,因此视各地富庶与否,养廉银数额均有不同。

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薪水的10倍到100倍。例如,台湾巡抚刘铭传的年薪为155两,养廉银则达一万两。而台湾总兵年俸67两,军事加给144两,而养廉银则为1500两。

制度简介

养廉银为中国清朝特有的官员之俸禄制度。创建自清世宗雍正元年(1723年)的该薪给制度,本意是想借由高薪,来培养鼓励官员廉洁习性,并避免贪污情事发生,因此取名为“养廉”。摊丁入亩、火耗归公后,清政府将所有税收(包括酒醋税等地方税)改归朝廷所有,致使地方财政困难,看似高薪养廉,实际上将地方行政费用归于地方首长所有,导致清朝地方贪腐情况为史上之最。

历史

清初文官的俸禄标准是依据万历《大明全典》制定的低薪制,知县“每月支俸3两,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须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实际上《大明会典》载正七品:岁该俸九十石。内本色俸、五十四石。折色俸、三十六石。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三十五石。折绢俸七石。共该银二十六两九钱五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十八石。该银五钱四分。折钞俸一十八石。该本色钞三百六十贯;合计一年约领大米1,105公斤、27两五钱白银及宝钞360贯,足够12口人一年的开销,再加上明代所有的外命妇、诰命夫人有自己的年俸,并不包含在官员支俸中,地方官府的行政、人事、伙食开销也不需要地方官员负责,再加上七品优免田赋80亩,免丁徭8人,又再加上稍为大一点官多半有兼俸(比如夏原吉领户部尚书、太子少傅、少保三俸,王守仁领兵部尚书、左都御史、新建伯三俸,海瑞亦有吏部右侍郎、南京右都御史二俸,加上外命妇的俸给,各边镇守各官尚有1~20顷的养廉田,这些都不需要“孝敬”京官,也不需要被被内务府或皇帝巧立名目讹诈),明代官员真实的薪俸比目前所认知的要来的高;所以清初延续的并不是明代的薪俸制度,而是关外那套类分赃制的封建制度,且很多官员在雍正前根本无薪水可领,又白银购买力越来越低,所以必须从百姓身上剥削)。因此在康熙末年几乎是无官不贪,甚至康熙本人也不完全反对官员贪污。雍正元年(1723年)特设养廉银,“因官吏贪赃,时有所闻,特设此名,欲其顾名思义,勉为廉吏也”,“知大臣禄薄不足用,故定中外养廉银两,岁时赏上方珍物无算”。养廉银的来源来自地方火耗或税赋,因此视各地富庶与否,养廉银数额均有不同。

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本薪的10倍到100倍。光绪《清全典事例》记载:总督为13,000至20,000两,巡抚为10,000至15,000两,布政使为5,000至9,000两,按察使为3,000至8,444两。例如,台湾巡抚刘铭传的年薪为155两银,养廉银则达10,000两银。而台湾总兵年俸67两银,军事加给144两银,而养廉银则为1,500两银,“都司全年俸薪、马干、养廉银四百四十九两,千总俸薪、马干、养廉银一百九十二两,外委养廉银三十六两,增设各兵加饷银九百五十二两耳,凡共需银四千六百余两。”。

养廉银并没有完全解决官员的生计问题,一般的京官并未有足够的银钱收入,所依赖的是地方官的冰敬炭敬李慈铭在日记中称:“京官贫不能自存,逢一外吏入都,皆考论年世乡谊,曲计攀援。”曾国藩担任翰林院检讨后,家书提到:“男目下光景渐窘,恰有俸银接续,冬下又望外官例寄炭资,今年尚可勉强支持。至明年则更难筹画。”。

另一方面养廉银又助养官员的豪奢,张集馨从道员升任按察使后进京觐见的花费是:“别敬军机大臣,每处四百金,赛鹤汀不收;上下两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如有交情,或通信办折者,一百、八十金不等;六部尚书、总宪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递减;同乡、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应酬,共用别敬一万五千余两”《清朝文献通考》批评:“入愈丰而累愈重,知有私不知有公。纵倍给薪津,岁增经费,何补若人之挥霍,空益小民之负担”,这是因为“廪入既厚,纵侈随之,酬应则踵事增华,服用则豪奢逾度。”再加上晚清财政困难,俸银、养廉银常常停支,官员“借口于养廉不足,肆行侵渔”。

来源

根据史书记载:清朝官员的薪俸非常微薄,一品官(相当于现代的正部级以上官员)的俸银每年不过一百八十两,每月只到十几两银子(京官有所谓“恩俸”,即照原俸饷另给一份;另外给一点有限的俸米),小一点七品官知县之类,每年俸银只有四、五十两。按常理来说,这样微薄的收入在当时的社会中,只能算是小康型或温饱型的生活水准。但是,当时许多官僚生活穷奢极欲,挥金如土,他们哪里有那么多钱呢?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靠灰色收入。

当时,凡是州、县官,主要靠征收钱粮时进行盘剥。钱粮就是田赋,最初征收实物,后来改成“折色”,即征收银子。无论征收实物或银子,都有一种“耗羡”陋规,所谓“耗羡”即指在征收银粮时,以弥补损耗为由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一般情况下,征收的银两中,每两加征四至五钱作为火耗;粮一石加征二升到一斗几升,整个州、县总量是一笔可观的数字,实际上这笔耗羡并不归公,完全入了州、县官的私囊,成为公开的、照例的好处。有时候各种各样的额外陋规,甚至超过正常税收的十几倍。

雍正年间,为了革除这个弊病,就把耗羡归入国库,另外发给官员“养廉银”,例如知县看缺分如何,每年给“养廉银”几百两到一千两不等。

但是地方官并不因为有了“养廉银”而廉,仍然在钱粮上打主意,可以借口银子成色不好,也可以借口粮食质量不好,而任意敲诈勒索,而且田赋可以用钱交纳,经手官员就任意把钱价压低。譬如说,市价二千文合一两银子,他可以定为二千四百文合一两;田赋上缴有一定数量,通常缴到八成就算完成了任务。如果有水灾、旱灾,明明收成是八成,可以报五成,农民实际田赋不少缴。多收的银粮都到州、县官和他们爪牙的腰包里了。此外,人们打官司也是州、县官索诈的好机会。

官场腐败

“小小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一句俗语足以说明当时司法腐败的严重。所以在当时做州、县官的,如果不太黑心,每年总可以弄个一万两银子。如果善于搜刮,自然更不止此。一任(三年)下来,无不作个富家翁。至于知府,除了本身的收入外,还要由所辖的各州、县官“孝敬”,逢年过节免不了收“红包”,自然所得也更多,因而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说法,意思是做知府的不贪赃枉法,仅依照惯例应有的陋规收入,一任也可以有十万银子的进账。

对于道员、督、抚之类的大官来说,不仅有下属“孝敬”,也可以卖官鬻缺,官越做得大,钱越弄得多。

有一些特殊的官职,如管理盐务的盐运使,管理关税的海关道等,是大家公认的肥缺,收入甚多,是大家都想干的差使。即使当一位学政,也有养廉银可拿,做一次主考,也有“棚费”(考试时地方官向人们摊派银两,送给主考)收入的。

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名之“灰色”,实介于“黑白”之间,顾名思义,此收入既非明明白白、正大光明取得,而又不同于典型的“黑色收入”,大都有其“美名”,使受者觉得理所当然,取之无愧。这种情况在封建社会司空见惯。

“冰敬”、“炭敬”

京官不能直接向人民收刮,所以要靠外官将所得的分润一些,美其名为“冰敬”、“炭敬”之类。京官掌握官员任免的大权,外官为了巩固地位,是必须与京官交结的,卖官鬻缺,自然也是京官的最大收入。这里京官指掌权的大官。至于中、下级京官,没有门路为外官拉拢的,就只有靠着代同乡出具“印结”,每月分一些银子以维持生活。所谓“印结”,即以京官的资格,代同乡出具保证书,保证捐官或捐监贡的同乡身家清白,并不虚伪等情。“印结”要被保证人出一笔银子来买的,虽说是同乡,实际并不要彼此认识,完全是一种买卖行为,当时每一省设一印结局,公排同乡里年高德劭的京官主持,叫做管印结官,每两年更换一次,凡是加入印结局,出名为同乡具印结的,每月可以分一次印结费,通常每人可以获得几十两银子。

多数中、下级京官生活是相当清苦的,所以都希望有朝一日能外放实缺,就可以发财了,然而“实缺”“肥缺”毕竟有限,争之不易,只好眼睁睁看着有实权的大大小小官员凭借权力发家致富,大发横财。

养廉银发放

单位:两

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知州知县同知通判
甘肃20000120007000400030002000600-1200600-1200800-1400600
江苏18000120008000-900080003000-60002500-30001000-20001000-1800600-1000500
湖北1500010000800060002500-50001500-2600800-1000600-1680600-1000500-625
贵州10000500030001500-2200800-1500500-800400-800500-900500-800

备注:表中有些数目某数到某数是指从最低数到最高数,中间尚有几个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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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历史 历史事件 清世宗 俸禄 知县 诰命夫人 官府 夏原吉 光绪 总督 巡抚 布政使 台湾巡抚 刘铭传 银钱 冰敬 炭敬 李慈铭 翰林院 张集馨 按察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