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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具指进行拷讯、拘禁罪犯和执行肉刑时使用的器械,使受刑者在肉体上受到极大的痛苦与摧残。

中国古代的刑具与刑罚同时产生,并随着刑罚的变化而变化。无论国内或国外,古代的刑具种类都很多,而且有针对手足、头颈、腰背等不同部位的刑具,还有全身性的和专对女性用的刑具。

定义

传说奴隶制早期,“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汉书·刑法志》)。斧钺、刀、锯、钻、凿、鞭、杖等都是当时的刑具。据出土实物、甲骨文以及古文献的记载,商、周时代已有专用于拘禁罪犯的桎、梏等刑具。“梏”用以扣手;“桎”用以扣足;“梏”用以扣双手。殷墟小屯出土的陶俑手腕上都带有枷铐,男俑手扣在身后,女俑扣在身前。《周礼·秋官·掌囚》载:“凡囚者,上罪梏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

文化倾向

植根于文化最深层次的价值体系,是决定文化倾向的核心。文化

特点有“内倾”、“外倾”之分;“内倾”型的文化具有“重伦理,轻功利”的特征;而“外倾”型的文化则具有“轻伦理,重功利”的特征。“内倾”型论重视个人道德的自我完善,致力于内心修养,而轻视对外界的探求、进取,因而对生产、技艺等表现出漠不关心,甚至鄙弃。而“外倾”型文化则与之相反。从夏商周三代沿袭下来的千年奴隶制生产方式遭到破坏,新的封建生产方式出现并取而代之,要求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大变革此起彼伏,汹涌澎湃。以秦国“外倾”型文化为主的法家,万马激越,革故鼎新,施行了颇有特色、内容丰富、规模浩大的封建化革新。“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严刑峻法,推动了刑具的跨跃式变革。而皇帝以个人喜恶,随心所欲地立法、司法,专权的宦官、酷吏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在制造无数残酷冤狱的同时,也创造出林林总总设计精巧,式样新奇的刑具。其名目之繁多,方式之酷烈,手段之野蛮,闻之即令人丧胆,成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积沉中最污秽的渣滓。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是多源头的综合体,古代刑具文化是这个综合体中一个怪异的现象,古往今来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本书愿为一块引玉之砖,努力地去探索这其中的历史渊源。

古代刑具

国内

古代刑具,令人闻之森冷,望而生畏,甚至被视为不祥之物。不知是命运使然抑或一念之差,我与这不讨人喜欢又毫无魅力可言的东西纠缠了几十年,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劣性遗产,古代刑具的收藏、研究与整理非常冷僻寂寞。在冷遇和不理解中起步,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心中的梦想,让人们通过古代刑具的实物来了解人类社会是如何从野蛮走向文明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史前阶段直至清末数千年间形成的历史产物,有精华也有糟粕,也含有许多消极因素。但大多都又侧重于重大的历史事件或重要的历史人物。对那些目前尚未引起充分注意的部分,如法律思想史、古代刑具史等也应适当予以关注。中国古代刑具始自远古,直抵近代,虽然在历史进程中常有一些罪恶作为副产品相伴而生,但其剥夺、惩罚、改造、威慑等功能谁也无法否认。在儒学“礼治”、“崇德”柔情面纱的影响下,古代刑具被视为血腥与残暴的化身,甚至被归之为传统法律文化的劣性遗产,令人不屑一顾声名狼藉。殊不知,中国古代刑具伴随着“法”从遥远的旷占鸿蒙直到1949年揭开古国历史崭新的一页,这之前都深深影响着整个中国法制思想观念。

以黄土高原的黄土地和黄河流域的莽原为摇篮的中华民族,在上古时期创造出“灋”字,去追求公平和效率原则,去寻找一种约束机制。“灋”字是我国上古时的“法”字,由三部分组成:

首先是“氵”(水),水的含义最初不是象征性的,而纯粹是功能性的,是把犯罪者置于水中随流漂去,这在当时是无异于死刑的严酷惩罚,水在这里体现刑具的功能;

其次是“廌”,据传是个貌似牛、羊、鹿、熊的独角兽,“廌”,以犀利的像刑具一样强有力的独角将不平者“触而去之”;

再次是“去”,古文的去字由()两部分组成,前者为矢,后者为弓,弓矢是原始人重要的生产工具和武器,将罪大者经神明的廌裁判明白后,用弓矢刑具射杀,剥夺其生命。

上古的先民们是从功能或用途上去理解法、认识法,给法下定义或概念的,并未把法当作判断是非善恶的原则或标准,法并非是形而上,而是形而下的东西。也就是说,法是“器”而不是“道”,是刑具或刑罚。

外国

古罗马朝廷的刑具有十字架、扯皮铁链等。

十字架是将受刑者固定在十字架上,再用五个大型铁钉钉如受刑者的喉颈部、手腕部、脚腕部,使受刑者大动脉血液流干而死。

扯皮铁链则是在鞭打囚犯的同时扯下囚犯的大块皮肉,极为残酷

刑罚种类

中国古代的刑罚种类繁多,大致可以归为五类。隋以前的五刑为;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前四种为肉刑。汉文帝始议除肉刑,至隋文章制《开皇律》,基本上以五刑——笞刑、杖别、徒刑、流刑、死刑取代了旧五刑,以身体刑(又称痛苦刑)取代了肉刑。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提到的自刑、身体刑,基本上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刑,而实际上法外施刑的情况非常普遍,施刑有着极大的随意性,五花八门,十分残酷。

l、汤镬

例:臣知欺大王之罪当诛,臣请就汤镬。(《廉颇蔺相如列传》高中语文第一册)

汤镬:死刑的一种,也作“烹”,是把人放过大鼎或大镬,用滚汤将人活活煮死的酷刑。

2、黥

例: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史记·孙子吴起列传》高中语文第一册单元统习)

黥;又称墨刑,其法是以刀刻凿人面(体)再用墨涂在刀伤创口上,使其永不褪色。汉以前,墨刑主要施于犯人面、额之上,适用于较轻罪犯;以后,墨刑间或有之,主要用于选奴、窃盗和辅助刑。

3、斩

例:君既系狱,……以八月十三日斩于市,春秋三十有三。(《谭嗣同》高中语文第二册)

斩:死刑的一种。古时分腰斩和斩首,腰斩用铁鑕(今铡刀),斩首用刀刃。隋以后新刑告皆指斩首之刑。此处即为斩首。

4、刖

例;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韩非子?和氏》高中语文第三册单元练习)

刖;断脚之刑。刖刑系以膑刑演变而来。膑刑是去掉犯人的膝盖骨,犯人受膑刑后不能行走,受刖刑即断足后,装上假肢仍可行走,故刖刊轻于膑刑。

5、刺配

例;我因恶了高太尉,生事陷害,受了一场官司,刺配到这里。(《林教头风雪山神庙》高中语文第四册)

刺配:脸上刺了字,发放送往远地充军。刺:即上文的黥刑,在罪犯额面或肌肤上刺上字,用墨染上颜色。配;流刑,发往远地充军。

6、笞

例:履至君而制六合,执敲扑而鞭笞天下。(《过秦论》高中语文第四册)

笞:古代新五刑的一种,用竹板或荆条打人背部或臀部。笞刑自十至于五十下。敲扑,刑具,短的叫敲,长的叫扑,这里指用严酷的刑罚来奴役天下的百姓。

7、谪戍

例:谪戍之众,非抗于九国之师也。(《过泰论》高中语文第四册)

谪戍:流刑,将有罪的人流放到边远地区防守。课本注为“被征发戍守边远地区”是不准确的。

8、菹醢

例:伍子逢殃兮,比干菹醢。(《涉江》高中语文第五册)

菹醢:古代的一种酷刑,把人剁成肉泥,制成肉酱。

9、杖

例:宰严限追比,旬余,杖至百。(《促织》高中语文第五册)

杖;自隋起定为五刑之一。用大荆条、大竹板或棍棒抽击人的背、臀或腿部。杖刑自五十至于一百下。

10、宫刑

宫刑;又称腐刑,是仅次于死刑之刑。男子阉割生殖器,女子幽闭。因犯人阉割后畏风须暖,要在蓄火如蚕室之宫刑狱中将养百日,所以宫刑也叫做隐宫、下蚕室。《史记》的作者司马迁就曾因“李陵之祸”而遭受了宫刑。

刑具分类

头部的刑具

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就是从头开始的,而施用于头部的刑具更是不可胜数。

从头开始当属暴君商纣王“金瓜击顶”首开先河。金瓜为古代兵器 ,青铜铸造亦称铜锤,到汉末唐初则作为仪仗有具。施用于同一部位即头顶的还有“商鞅变法”时期的凿颠酷刑。《汉书.刑法志》载:“秦用商鞅,……增加肉辟,大辟有凿颠、抽肋、镬亨之刑。”赵背户村秦刑徒墓出土的M34一具骨架,除头骨上有两个小洞外,其他部位均未发现受刑痕迹,属凿颠而死。所用刑具为铁凿和铁锤,有时击凿过猛,深入颈部,顿时致死。《晋书.苻生传》载:“生推告贼者杀之,刳而出其心。左光禄大夫强平谏,生大怒,以为妖言,凿其顶而杀之。”故此,史书又称凿颠为凿顶。《说文》载:“颠,顶也。”

从头顶稍微下移的部位亦是头部刑具施威的区域。武则天时期酷吏索元礼发明了一种铁箍,给犯人套在头上,在铁箍和头皮的空隙加木楔,有铁锤敲打。铁箍越收越紧,受刑者疼痛如刀劈,甚而至于头颅开裂脑浆溢出,此种刑具便叫脑箍。宋代的脑箍是用结实的绳子箍住头部,再加钉木楔,明代镇抚司的刑具库中也 脑箍。

眼为视觉器官,感受外界影像,弥足珍贵。眼见则如同身受,失去了眼睛之痛苦简直难以想象。施用于眼部的刑具是什么样呢?让我们从汉字“臧”之本源来窥其端倪。甲骨文的“臧”字写为“()”,本意是用戈兵器来刺瞎人的眼睛的情形,古代就是用这种残酷的力法来把人变成失明成为瞎子的刑罚。《汉书》注:“臧获,败敌所被虏获为奴隶者。”历史上有刺瞎、剜眼等刑罚,刑具有矛、尖刀等。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复杂而灵敏的神经和大脑相连,*它产生视觉认知一切,毁了双眼跟死究竟有差别,隋代的鱼赞官至车骑将军,竟然用竹签子刺瞎为他烤肉的人的眼睛,竹签子本是微小之物,也挤上了角色齐全的刑具舞台。

割掉鼻子和耳朵,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破坏了容貌,同时在精神和人格上是很大摧残。割鼻古称劓刑,产生于上古,年代极为久远。夏、商时普遍使用,夏时受劓刑者有上千人。商代盘庚迁都后下诏说:“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周代则正式把劓刑定为“五刑”之一,秦灭六国之后,把俘虏的六国军士和百姓大部分割鼻,造成没有鼻子的比有鼻了的人还多,人们以没有鼻子为正常,有鼻子的反倒觉得丑了:“秦割六国之君,劓杀其民,于是赭衣塞路,有鼻者丑。”

割耳朵,有人说蚩尤时有其刑,未必可信。而此刑广泛运用于商、周时期,则是有据可查的:康王时《小盂鼎》铭文记叙盂奉周王之命,两次大战鬼方告捷,周王在周庙举行庆功大典,功之大小,必须以献耳计数。对拒不投降者,斩其首,接着截耳。

割鼻、耳所用之刑具,显系兵器之利刃。后世繁衍颇多。魏时缺铁或用琉璃碴代之。俗话说“人有脸,树有皮”,脸面于人举足轻重,我国古代奴隶主贵族在对广大人民群众施以残酷野蛮的刑罚时,并未忽略人的面皮。产生于西周的墨刑称作黥面刑罚。就是对应处墨刑的罪犯,先黥(刻)其面部,再在被刻处涂之以墨,让其永远留下受过刑罚的记号,脸颊受到损伤俗称破相,盖有惩罚与羞辱之意。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以前,施行时用兽骨磨制成的骨针。人类掌握冶炼技术以后,尤其是将该技术运用于兵器中,黥面刑具改用为刀。再后来又采用钢针刺面。

墨刑虽是轻刑,但人的面部神经极为敏感,以锐器刺刻也是十分痛苦的,并且伴随终身,对精神的羞辱必将如疮疤一样,深深刻在心上。

口又称嘴,人及一般动物进饮食和说话的器官,用于口中的刑具大部分以剥夺其发言功能为目的,古时用核桃塞入口腔,后世特制分型号之木丸,以防止受刑者愤怒詈骂和揭露某此危及权力者的秘密。最残酷的方法是割舌,又称抽舌,有用刀割舌的也有用剪子将舌头齐根剪掉的。

说起古代刑具,很自然让人联想起林冲、武松戴的木枷;奸夫淫妇过堂时用的夹棍、拶指;还有老虎凳、木驴掌嘴、竹签以及在大堂上抽打白花花光屁股的竹板等等 ,难道还有用于嘴中的刑具吗?回答是肯定的。

秦朝宦官赵高为夺帝位,施展种种卑劣手段拘陷绊脚石名相李斯,卑鄙龌龊之徒得逞,秦二世下令将李斯具五刑、夷三族。赵高在行刑时先叫刑吏用利刃割掉李斯的舌头……

唐朝酷吏魁首来俊臣在洛阳牧院审讯大将军内侍范云仙,范云仙因表白自己奉公守法恭事朝廷,反遭法司冤苦,言词尖锐,来俊臣下令截去其舌头……

北魏崔浩撰史,直书原陷,触动了鲜卑氏贵族的利益。太武帝大动干戈,竟将当时几家著名的大族拉扯进去一并殛灭。行刑那天,崔浩被绑在槛车上,数十名卫士轮流在他身上撒尿。崔浩的脸上泪水和着尿水流淌,他说不出话来,只是发出屈辱的“嗷嗷”声。槛车到了都城南面,在众人围观下,崔浩被斩杀了。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魏浩国史之狱”。

前两侧非常明显是用利刃割去舌头,也非常容易理解。当时赵高因为杀人过多,害怕直臣入朝揭发,便劝秦二世深居宫中,不要和群臣见面。而秦二世胡亥终日沉溺酒色,拥红 依翠,不理朝政,一应国事由赵高决定。赵高设计要去掉李斯这块绊脚石,玩弄种种手段终于得逞,行刑时深惧李斯举劾自己的桩桩劣迹和罪行,残暴无道的将李斯舌头割掉。唐朝酷吏来俊臣出身寒贱,面柔心狠,行险德薄,靠告密钻营赢得武则天的信任。在范云仙慷慨陈词历数政弊之时,唯恐揭了自己的老底,便下令截去其舌,叫你有话说不出。

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最重刑罚,而选择的施刑部位几乎全在头部,人没了脑袋,地球上也就自然少了一条活鲜鲜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时间,从古至今大都定在秋后,《周礼》中刑官的名称就叫秋官,秋为万物肃杀收敛之时,天子设秋官主刑,取肃杀之意。《左传》中就有“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说法。把犯人处死是在执行“天罚”,什么时间执行天罚,也要合乎天意,起源于周朝的“协日刑杀”就是刑杀要选择适合的日期。《礼记.月令》记载,孟秋之月凉风至,白露降,寒蟑鸣,鹰乃祭鸟,始行戮。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孟秋、仲秋、季秋,各为农历的七、八、九月,是秋天的三个阶段。七月,是一伐,但要斩杀必当,违法曲断或有理不申,都是不允许的;九月是杀戮扫尾的月份,要求毋留有罪。

除了在季节选择上有秋冬两季的选择外,刑杀的具体日期一般选在“望后利日”才施行,望是月亮最圆的日子,利的本意是吉利日,就是在每月农历十五、十六以后的适当日子。在望日之前,是不准刑杀。加外,行刑的具体时辰若白天行刑必须到午时,夜间则要等到天明,秦朝名相李斯被赵高诬陷,就是在秦二世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午时被腰斩于咸阳闹市中心。但司法官吏们往往自己践踏法律,寡妇窦娥被诬控杀人,被官府判死刑并在六月执行,窦娥死时血溅白练,六月降雪,大旱三年,冤屈苦情感天动地。从远古时就形成的头部刑具家族,在中华古代五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扮演着刑罚大戏的主角。

颈部的刑具

早在唐以前,就已有了拘束行动自由的刑具,梏、桎、()三种械具就已全备。后出现颈枷。由最原始的树杈夹脖子演化而来,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传说三皇五帝时,有一个长的牛头人身的人名叫蚩尤,他一手执戈,一手执剑。传说是天上的刑神《山海经.大荒西经》载,在一个称为宋山的地方,黄帝在这个地方与蚩尤神大战并俘获了蚩尤神,在处死前将蚩尤的脖子上戴的枷板丢弃在这座山上,不久这座山都长满了枫树,这种枫树的木头被人用来做枷板,干湿不裂,非常坚挺耐磨,从那以后历代朝廷做枷板都用此地的枫木。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起源于商、周之际的梏刑具的变种,梏刑具用圆木夹脖子形成的夹具,发展为由两块木板合成的枷刑具。枷刑具一开始出现时就有人制造了一枷夹两人的情况,同时受打谷农具的启发而名为枷,始于晋代,沿用到清代,达一千五百年之久,在这样长的历史中,规格、重量、样式不断变化,时重时轻,时大时小。也有利用枷的功能分别施用在手上、脚上,更多的还是以枷脖子为主,从材质看,除了以木头为主外,出现过用铸铁枷,皮革枷等,也有用绳子铁链配置的。一般木枷由一个人戴,也有一枷戴两人的,还有一枷戴三个人的现象。

重用枷刑具的首推北魏孝文帝,提出对枷的使用必须对谋逆大罪且有真凭实据的犯人。

枷有种种,唐代酷吏来俊臣发明了“十号大枷”即一号枷为“定百脉”;二号枷为“喘不得”;三号枷为“突地吼”;四号枷为“著即承”;五号枷为“失魂胆”;六号枷为“实同反”;七号枷为“反是实”;八号枷为“死猪愁”;九号枷为“求即死”;十号枷为“求破家”。《旧唐书.敬羽传》载,敬羽做大枷百斤之重,犯人戴上后负重不起,抬不起身子而就地即闷死。隋唐时代以前木枷有一枷枷两人,宋代还有专门写明犯人姓名及罪名的一边短一边长的枷称为长板枷,还有一种叫毕尾榆的大长枷,其枷长八尺余,隋唐以后各代普遍使用木枷,枷的尺寸重量各异,有的称盘枷四周无角,方便犯人的饮食,有的配有铁叶钉在枷板上。大多数为方枷、长枷。

枷《唐六典》规定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历朝枷的尺寸规定,大体相类似。元代枷大小差不多,死罪犯人枷重二十五斤,徒流罪犯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枷重是十五斤,均用枫木制作。并分别在枷上刻明长宽、尺寸和重量。

明代的木枷花样繁多,宦官刘瑾的爪牙为了拷讯犯人,增加木枷的重量为一百五十斤,甚至更重些,受刑者几乎活不成。

北魏时有一种重枷,犯人戴枷后胸前挂上石头站立,这是后世立枷雏形。立枷为明代正式创制,清代称之为站笼,也就是后人称为的木笼,犯人直立于木笼之内,笼子顶部安木枷,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往往数日犯人就会在立枷笼子里死掉,更有甚者在囚犯脚下垫砖,使囚犯脚不能着地,刑吏迫害他时将砖搬掉囚犯如同上吊一样即刻丧命,据说为明武宗时刘瑾所创,锦衣卫经常使用它处决犯人。有人上奏请求废除,皇帝不听,到魏忠贤时大枷多有出现,元代的史料里记述了押解战俘用的是树杈枷,原因是由于战争带来了大量的战俘,木枷少,临时使用树杈代替木枷。

按明代“狱具图”规定,“枷长五尺五寸,共阔一尺五寸,以干木为之,死罪枷重为三十五斤,与唐代相似。

枷,本是用来束缚囚犯的刑具。明代时在犯人应受的戴枷的刑罚之外还要加上枷号刑,这种刑罚即将木枷夹在犯人的脖子上,并在大庭广众之下游街示众。有的为示众招人来看,派卒吏鸣锣开道。

戴上木枷的犯人,是非常悲惨的。枷刑具是两块厚厚的木板,牢牢地夹在脖子上,枷的重量最少十五斤,最多五十斤,六十斤不等,长时间的压在双肩上,几个小时过后,往往肩膀都被压麻了,如同死肉失去知觉,戴枷的犯人每隔一段时间要动一下。遇到夏天枷卡在的脖子处往往会被枷的棱角磨破流血,遇有好心人给一块破布或棉花垫在脖子好儿,没有这个条件的只好忍受着磨破伤口流血流脓水。

戴枷的犯人如戴小枷时可以用手触摸到自己的嘴,接受亲人和别人送给的食物。遇到戴长板枷或者大一点枷的,眼睛只能看到头前的木枷板,其他身下腿脚都看不到,别人给食物吃不到嘴里,遇到好心人会帮助喂一下食物和水,遇不到好心人,看到的食物都无法吃到嘴里,戴枷的犯人多是手被锁铐锁上,有的枷不仅夹住犯人脖子,还同时可夹犯人的双手。生活的自理程度可想而知,明代、清代的枷号刑,有的犯人一戴就是几个月,甚至一年两年,有的最多为永远枷号刑。

一般情况下,叛徒刑一年的,枷号刑二十天。判服徒刑两年的枷号刑二十五天。判服三年刑的枷号刑三十天。应服流刑三千里的,枷号刑五十天。第等刑依次加五天。应充军附近的处枷号刑七十天。远一点处枷号刑八十天。最远的判刑服枷号刑九十天。后来成为各种犯罪都要进行号枷刑,而且成为后业的专门刑罚之一。到了康熙八年后,枷号时间开始不过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后来竟有按年计算或者永远枷号的,枷重七十斤的,轻的也六十斤。到了乾隆五年改定,应枷的犯人一律戴二十五手的枷,但到清嘉庆皇帝后,重枷规定二十五斤。

当然,古代木枷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已经脏了的木枷什么时间清洗有着具体规定。枷号刑和戴枷历朝历代也都有着具体规定。大枷重量都有严格的规定,不是随便使用的。如宋代某御史在检查仁和县监狱时,发现木枷按当时木枷重量规定不符,皇帝知道后下诏令将其官降一级的处罚。这个例子在中国封建专制的历史上是很少见的一次。

木枷,在清代后期,施用广泛,犯人押解,监狱提审等基本让犯人戴上木枷。清代时在闹市和马路、驿站上,经常看到戴木枷的男女犯人,一些西方人来中国考察中国的法律往往用照相机拍下来。这些真实的照片为我们作证清代以前那古老而又落后的中国几千年来传统的刑具历史。后在西方法律的影响之下,才改戴木枷为交罚金随之,木枷才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成为了古代法律的文物。

到战国时,在冶炼中使用了用皮做的“橐龠”鼓风,使得冶炼时的温度大大提高。这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发明,大大提高了炼铁的效率和质量,因为铁的熔点远比青铜高。铁的冶炼取代了青铜器的地位而进入铁器时代。秦汉遗址出土的刑具便为铁制作,出土最多的钳和钛。钛是脚镣,钳是颈部的刑具。《汉书.高祖本纪》载:“自髡钳为王家之奴”下颜师古注:“钳,以铁束颈也。”秦汉遗址大批出土的钳钛,说明秦汉统治者尤其是秦始皇,大兴土木需要大批刑徒们去承担,改梏为钳,用铁链把钳钛连接在一起,既可以严格控制刑徒防止逃亡,又能迫使刑徒们在沉重的铁钳铁钛束缚下,用双手为他们建造地下宫殿。 这就是从梏到钳发展变化的社会根源。

要说丝绢也是刑具,很多人会感到奇怪和怀疑,如果说丝绢是用于颈部的刑具,就会恍然大悟了,最早的绞杀就是用丝绢来实现的,逐渐演化为绳子和铁索 ,刑名也为绞刑所替代。《左传.哀公二年》载:“若其有罪,绞缢以戮。”可见春秋时代就有绞刑了。由于绞索勒紧人的颈部动肪,能在相当短暂的时间内死亡,因而痛苦程度较斩首为轻,怪不得有些人选择了上吊这种方式。

用绳或帛等勒死或吊死的刑罚始自周秦,《左传.哀公二年》载:“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光,下卿之罚也。”《仪礼.丧服》载:“绞带者,绳带也,此以绞缢为下卿之罚,当为周制。春秋时,如鲁杀成得臣、公子侧,亦皆自死,始即此制也。”绞罪之名,汉以前未见,春秋时多称为缢。

秦始皇时,大规模的兴建使全国壮劳力约二百万人在服徭役。男劳力不够,甚至强迫妇女运输。许多人经受不了繁重的徭役,吊死在服役途中路边的树上,出现“死者相望”的悲惨景象。

再说斩首,斩首是砍掉头颅,使犯人身首异处的死刑,初称“殊”。唐颜师古《匡谬正俗》解释:“殊,绝也,异也,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也。”但要把人头一下子从脖 子上吹下来,光凭利刀,利斧和心狠是往往不够的。于是专门执行斩首的刽子手们找到了各种方法,想出了许多窍门。

斩首时通常是由刽子手把囚犯反绑在木桩上,囚犯双腿跪地,头自然向前伸出,刽子手挥刀或利斧从囚犯颈后向前下方猛砍。

明太祖朱元璋采用一种十分奇特的方法,名为“铲头会”来处死和尚。这种方法是在地上挖个土坑,把囚犯埋在里面,只露出一颗脑袋,刽子手用利斧砍在脖子颈处削去。有一次挖了十五个土坑,将抓来的十五个和尚埋在土坑里,刽子手执明晃晃的利斧依次削去那些露出地面的和尚头。

刽子手们都是心狠手黑之辈,不但要有胆量,还要有一定的技术。人的脖颈虽然较细,但因为其中有颈椎骨,再说人血的热度会使刀身弯曲,刽子手也要懂得砍头的窍门。

清朝咸丰年间一次处决五十多名海盗时,对一名海盗连砍好几刀还能砍下头来,就找来一条伐大树的大锯,两名刽子手对拉才锯断这名海盗的脖子。木匠用的大锯,也成了颈部的刑具。施用于颈部的刑具还有砍头刀、剑、戟、戈、铖和斧子等,表现方式都是残酷的将死刑犯的头颅砍掉。

腹背的刑具

腹,一般指人躯干的一部分,介于胸和骨盆之间,人腹后壁通常称腰。腹前壁和腹两侧壁一般称肚皮,其组成部分仅有腹壁肌和筋膜等软组织。

背,指脊背,为脊柱和两旁的肌肉所构成。

人们常以腹背比喻其亲密关系《后汉书.黄琼传》载:“黄门协邪,群辈相党,自冀兴盛,腹背相亲。”

棍棒惩罚最初仅为一种师孺教训弟子的手段,后世笞刑,盖始于此。上古五刑中的“椓刑”,就是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学记》曰:“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夏木;楚,荆木,都被用来挞击腹背。

鞭为中国古代刑具。从“鞭”字结构看,系皮革制作,人类早期则用荆杀和竹片,作为抽打放牧牲畜的工具而再用到同类躯体上,该算是最早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刑具了。传说五帝时代鞭扑就作为刑罚之一。《尚书.舜典》载:“鞭作官刑”就是说鞭刑较轻,一般不会致死,专门用鞭子对官吏进行教训。汉代以后,鞭刑时兴时废,延续未绝,多有鞭刑记载,大多将犯人脱去上衣鞭打其背。

三国时名将张飞为兄仇鞭打范疆三百鞭,范疆怀恨在心,趁张飞熟睡杀之报了鞭仇。《太平御览》载:“鞭皆用牛皮廉成,法鞭生苇去四廉,常鞭用熟靼不去廉,作鹄头,纽头一尺一寸,鞘长二尺二寸,广三寸,厚一分,柄长二尺五寸。”南朝梁的鞭分制鞭、常鞭、法鞭三种。制鞭用生革不去廉棱,法鞭去廉棱,常鞭则用熟革不去廉棱。北齐时鞭用二股、四股或十二股皮条拧成,规定打人时鞭痕须达一尺长。隋文帝杨坚下诏废除鞭刑,而自己并不严格遵守,楚州行参军李君才谏其过分宠信某臣,其大怒,因殿前没找到棍棒,令人用鞭将李君痛打致死,历代法典所载,鞭打最多为二百下,最少四十下。在唐朝初期还有一则笑话,《旧唐书.苏世长传》中载,苏世长任陕洲长史时,治下民众不服教化,他竟别出心裁让伍佰们在闹市鞭打自己,做引咎自责状以图感化百姓。伍佰们讨厌这种弄虚作假的把戏,用鞭时倒比平时还使劲,打得他皮破血流。苏世长见假戏演成了真戏,实在忍受不了惨叫着逃回衙内,引起围观百姓一阵嘲笑。

鞭刑虽有统一定制,行刑时就看人下菜碟了,关键是人情和贿赂多少如何,轻重变通各有不同,见血不疼,疼不见血;油浸的鞭声音沉重,鞭击入肉;水泡的鞭虽然声音脆响只击表皮。明朝洪武三年,湘阴县丞刘英用生牛皮条穿铜钱拧制成鞭,长三尺,鞭击时铜钱撕裂肌肤,血肉横飞,惨不忍睹。清代《兵部督捕则例》载:顺治三年为维护封建农奴制而制定的惩罚旗下逃亡奴仆的法律,凡属逃跑的奴仆,一经捕获后要进行鞭刑一百后归还本主。有窝藏逃亡奴仆的没收家产,还要连累邻里各鞭一百,流徙边远。可见清代鞭刑的施用广泛。兵部督捕房的鞭刑具一般以马鞭为主,多是用来打马匹的而用到了打人的身上,成为两用刑具。《人类酷刑史》载,英国军队流行一种叫九尾猫的皮鞭,由九条在各处打上三个结的皮条制成,鞭击时每条细鞭都 能打进肉里,鞭结撕下皮肉,就像老鹰的利爪将肉从骨头上撕下一样。有个士兵被鞭打时节秦由一只鼓来确定,即随鼓点下鞭,军事法庭判处五百至一千下是经常的,这种刑罚持续到十九世纪,达百年之久。

剖腹,是用金属刃器将人的腹腔剖开,挖出内脏的一种酷刑。商纣王暴虐无道,命令武士把直言进谏的比干剖开肚子,掏出心脏,还将孕妇剖腹,看腹中胎儿是男是女。商纣王可说是剖腹之刑的开山始祖了。

肉刷,是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身上皮肉的酷刑。真正的发明人是明太祖朱元璋,并美其名曰“流洗”。先将犯人剥光衣服,绑缚在铁床上,用开水在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抓扫。就像杀猪褪毛似的,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腹背都要刷到。

乳夹,是用两根木棍贯穿绳索,夹在女性乳房上然后收紧绳索。受到此刑的妇女,由于被夹后的乳房失去血脉,营养供给而成为死肉。另外还有割掉女子的乳房或乳头的法外之刑,极其野蛮和下流。腹背部的刑具可谓五花八门。

腰部的刑具

腰是指胸腹之间的部分,能常指腹后壁。

施用于腰部的刑具主要有斧、铖、铁质(侧刀)等,能为腰斩刑使用。腰斩,古代死刑之一,即将罪犯拦腰斩断致死的刑罚。先秦已有此刑。《周礼.秋官.掌戮》载:“掌斩杀贼谍而搏之。”《释名.释丧制》载:“斫腰曰腰斩。”秦大量适用。《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颁布法令:“不告*者腰斩。”赵背户村秦刑徒墓有一仰身直肢葬者,除头骨有明显刀伤痕迹外,腰部被砍断,属腰斩刑致死无疑。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载,李斯具五刑,腰斩咸阳市,是腰斩本秦制。凡斩,皆裸形伏钻,解衣伏质,考古资料与史籍记载相印证,说明腰斩刑在秦朝已经普遍使用。

最初,腰斩使用的刑具称为铁质,铁是大斧,质是用斧砍人时下面垫的砧板,斧与质是分离的两件东西,后来这一刑具发展为用轴连在一起,铁演变为铡刀,质演变为铡床。《说文》释斩:“截也,从车从斤,斩法车裂也。”铁质刑具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汉书.武帝纪》载,犯大逆天道罪处腰斩,如屈嫠、田仁等均受此刑。

文景为汉代盛世,史称“文景之治”,大臣晁错被冤杀,是历代皇帝恩将仇报的典型。景帝刘启“无为”治国,与民休息,削藩平乱,巩固集权。如此宽厚有德的皇帝尚且如此,基他诸帝可想而知了。

宋代公正无私的清官包公事迹在民间流传甚广,一提到包公人们就会想起包公的三口御制龙头、虎头、狗头铡刀。人们每每似乎并不觉得铡刀是残酷的刑具,倒成了法律公正的象征,恨不得那铡刀再锋利些,再恐怖些,刀口张得再大一些,铡尽天下世上所有的贪官污吏,永不卷刃,永不褪色。

魏晋以后,南朝已无腰斩,而北朝唯北魏尚存。《唐六典》载,崔浩定大辟有、腰斩、诛死、弃市四等。隋初废此刑。唐宋偶尔行之,非常刑。辽初或复置。清代未见腰斩之刑。

臀部的刑具

中国的传统风俗家教,孩子的屁股挨打已是司空见惯,有句老话“打人别打脸,打屁股,打不 坏”。《管子.形势第二》载:“生栋覆屋,怨怒不及。弱子下瓦,慈母操箠”。意思是说用没有干透的木头做栋梁致使房屋倾覆,是不会引起人的怨愤的;而如果小孩子调皮上房揭瓦,就令人生气了,连慈祥的母亲都会拿起鞭杖来教训他了。方法当然是打屁股了。而用什么来打呢?棍棒当是最为随手方便,最为适度的一种了。一根坚硬的粗劣的棍棒,捶打背、臀、腿以及其他可能的部位,就已经足够了。

古代的中国就像一个父权强悍的家庭,平民百姓都是这个特殊家庭中的孩子,稍不听话就可能受到惩处。无代著名戏剧泰斗关汉卿笔下的窦娥,惨受酷刑逼供时唱道:“这无情的棍棒教我挨不的……不由我不魄散魂飞。”官府的淫威,使多少无辜臀肉横飞,屈打成招。

历代执行笞杖之刑时,常常巧立各种名目,加重处罚。五代十国时期,南汉官吏刘铢崇奉阴阳学说,在对人用杖时发明了很多打法,其中有一种就叫“阴阳杖”,又称“合欢杖”。阴阳最初的意义是指日光的向背,向日为阳,背日为阴,后又引申为气候寒暖以及男女的这个概念来解释自然界这两种物质的相互关系,为封建统治者奴役人民而服务。

刘铢创制的“阴阳杖”阴杖用经期妇女的经血以及女人秽液浸渍,阳杖则制成酷似男子阳具的式样。用杖时总是两条杖一齐打,他说事物有正反两面,打人也要打双,两杖齐用好比雌雄公母,两性相吸而能产生快感,疼痛也会减轻,并美其名曰“合欢杖”。刘铢在行杖前,还要问清楚被打者的年龄,施杖时的数目要和岁数相同,年较大的犯人常被当场打死。刘铢言之凿凿,年龄大更应该知道王法,所以应该多打,亲称这种打法为“随年杖”。

在官府衙门里直接对犯人用刑的皂隶们,也有难得的个别心地善良之辈。清朝时浙江秀水县衙役褚锦,很怜悯犯人受杖的痛苦。听说受了杖伤的人喝人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泡在尿桶里。使用这根用尿浸透的竹杖,打人时疼痛明显减轻,伤口也不化脓。褚锦一直坚持了几十年用尿浸竹杖施刑的善举,后来地位显达,儿孙满堂。人们都说他是积了阴德得了善报。

然而,要熟练地挥舞手中的笞杖,不经过一定的训练是不成的。更由于舞弊受贿现象的存在,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手中的棍杖是决不能胜任的。

从来州县衙门掌刑的皂隶,用板子打人都要预先操练熟的。有些虽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伤;亦有些向死里打的,但见皮肤红肿,而内里却受伤甚重。有人说,凡为皂隶的,预先操练这打人的技巧,是用一块豆腐摆在地上,拿小板子打上去只准有响声,不准打破;等到打完里的豆腐都烂了,外而依旧是整整方方的一块,丝毫不动,这方是第一能手。凡是犯罪的人,晓得自己理屈,今日难免责打,必须预先花钱给这掌刑的,托他手下留情。这板子下去是有分寸的,只要打得响,纵使皮破血流,决不妨事,过两天就会好的。若是不花钱,这板子打下去,下下都是要命的。

受封建伦理道德的约束与影响,女性对杖臀的羞辱反应十分强烈,以致有些妇女受刑后不堪羞辱而轻生自杀,虽然历史上曾有几个最高家长即皇帝动了恻隐之心,下令对女性犯人将杖臀改为击背,也只是雨落水中杳无痕。目睹女性赤裸的臀部挨棍棒抽打,耳闻雌性弱者的呼号,既刺激性欲又可借此变相宣释狎亵欲念,这也是衙门官吏喜笞妇女的根本原因。有些性变态的官吏除抽打女性赤裸的臀部外,还要用刑杖抵触妇女的阴道,致其红肿溃烂。

清朝乾隆年间,平阳县令朱铄凡案涉妇女,必千方百计牵扯避*情之事而讯之,有一次审问一名风流烟花女子,朱铄全然不理会命官的身份,并弃男女之大防于不顾,竟然下堂掏去女子胯下护阴的纸絮等物,然后命令衙役把女子扒光衣服予以杖责,并亲自监视裸体受杖过程。也不知县令痛恶**还是性变态心理作怪。

刑具种类中,用于臀部的有木棍、大棒、竹条、皮鞭皮板、木板、竹板和荆条。在永不落幕的刑罚舞台上,施展十八般武艺,无不出尽了风头。

秦汉时代以后规定受杖部位在臀、背和腿上,行杖时不得换人,用力务求平均。但实际上,历朝诸代都不乏违规使用的事例。

唐后期试行的折杖法,在宋代得以全面推行。囚徒入狱时要吃上一百“杀威棒”,臀部的刑具有牢狱监禁中照样有用武之地。

明代的廷杖之酷令往代相形见绌。明孝宗成化十五年(公元1479年)大规模杖责朝臣五十六人,实开历史之先河。

清朝时将各种臀部刑具通通废除,只保留大竹板,规格明显比往代大出许多。好在执行数量折半计算,又进一步减免执行量。荆条细而韧,虽然创伤面积小,但创痕伤到内骨。改用大竹板表面上看是轻了许多,但超常违规,在数量与方式上大做文章,杖下冤魂又怎么能见少呢?

“辛亥革命”使中国末代皇帝下台,具有千年历史的臀部刑具终于在满清王朝末年寿终正寝

手部的刑具

上古时代用于拘束犯人行动自由的械具桎、梏、拲,都是用木料制作的,统称“三木”。拲就是用于手部的刑具。从甲骨文、金文字和有关古老的图画文字中,“幸”字是最古老的手铐刑具的象形文字,不过那时手铐是用木料制作,称为“拲”。“幸”字与“拲”字是同一种刑具,为古代犯人手上的木制刑具。它是商周奴隶制时代的司法产物,同当时的木制刑具中的校、桎、梏等刑具一样。被称为人类初期,手工业与木制品第一次革命的开端,显示出古人的智慧。

《周礼.秋官.掌囚》载:“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这里拲就是专门给犯人手上戴的刑具。郑司农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历史上曾把这种拱刑具称为壶手,也有称为枷手的,古人为什么将这种刑具称为共拲,原因是犯人的双手被套进一块木头上,即两手一木,所以说拲字上面为一个共字,下面是一个手字,与汉字中的“拲”字,同音同义。

拲限制犯人的双手,使之不能做作,方便法人员的使用,随时可供拘禁,又可随时随地松开,非常灵活。犯人手上戴上拲刑具方便辨认,如犯人戴上以后,在拲上可书写犯人的罪名和姓名,标志一个犯人的身份。

关于拲刑具的样式,大小规格,现代人是看不到的。据史料上记载,拲刑具产生在商周时代,沿袭到南北朝,作为木制刑具很难被保留下来。尽管这样,出土的发掘扩大,还是有幸让现代人有机会了解和认识拲刑具的大概样式。

一是甲骨文字中的“幸”字为我们提供了关于拲刑具的直接样式。二是从商代出土的犯人陶俑,进一步证明古代犯人手上拲刑具的准确样式。与上述刑具一直相伴的当属铁制手铐刑具。铁手铐刑具与前面所述刑具的功能一样,更显出威力。当然铁制刑具超过木制刑具,它不仅体积小携带方便,还显示出牢固性。汉代铁手铐为中国历史上较成熟时期,手铐上有的安有挡锁板,里面可安置铁锁于内,防止铁锁被犯人自己弄开。后世承延了汉代的手铐做法,从形体上花样不断增加,如后世还有把手铐称为手肘,有的的铐是方铁形状,手进圆孔中,中间隔铁板,上下贯穿铁鼻子后安锁。有的铁手铐为铁箍死住,中间插式横锁。还有的是活铁箍中穿铁鼻子上锁。清代还有一种用竹简制的手铐,手铐外形像两段竹简,合拢起来后有圆孔,犯人双手从这个孔中伸过去中间铁条穿过枷锁,因竹子见水后更加坚固,这种竹手铐多用于四川、湖南等阴湿地带。

自从出现刑具,用于手部的刑具就一直没有退出舞台。从整个中国古代手铐历史的演变看,固定限制犯人的双手,是始终遵循着不变的功能,随着历史的进化,人们从绳到拲再从拲到木杻到铁手铐经历了三千年的历史,形成了中国古代刑具文化的一部分。

秦汉以后始称“梏”为“杻”,作为手械。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具考》载:“按:杻本手械之名,其后凡械皆以杻名之。杻乃木手械之字,本作“木手”,杻行而木手废矣。”

铁器制作刑具逐渐得到普遍应用后,出现了铁手铐、铁索链等,都用于双手上。

拶子,也叫拶指拶夹,是一种专门用来夹手指的刑具,多用于拷讯女性。由五根圆木组成,各长七寸,径围各四分五厘,用绳子穿连小圆木套入手指,用力收紧绳子圆木就会紧夹手指,使人痛苦不堪。这种刑具产生于隋唐以后,在明清两代被公开广泛使用。拶子给人带来的痛苦最难熬,因为它摧残的是十指连心的手。有许多女子因为忍受不了拶子的折磨而被迫屈招,甚至含冤自杀。

竹签,由此令人想到我们经常用的牙签,就是这样一种很不起眼的小物件儿,也曾在刑罚和拷讯的舞台上大展身手,横行一时。汉朝部员薛安奉命去扬州清查仓库账目,把管理仓库的小吏戴就逮捕,逼他揭发郡太守成公浮。曾将铁针钉入戴就的指甲里,然后逼他扒地上的硬土。唐朝开元初年,酷吏王旭常常将竹签削尖,钉入犯人指甲内,受刑者疼得死去活来。

脚部的刑具

最初用于脚部的刑具是拘束行动自由的木墩,上古时候,民风淳朴,其后由于蚩尤惑乱天下,才把百姓给带坏了。那时跟着蚩尤的一帮子人无不做了盗贼,他们败坏道德,欺诈*邪,简直无恶不作。由于蚩尤是东方九黎族的首领,日子一久,九黎族的一些百姓养成傲慢无礼,不服从君命的习惯,社会上乱得不像话。发展到后来,连蚩尤的话都不听从了,为了维持九黎族的基本社会秩序,这时,蚩尤又不得不反过来,用刑罚去制服约束他们,从而创制了五种酷虐的刑罚。在厚木上凿穿两孔套在脚上,为防止犯人脱逃的木墩,被用来施刖刑……刖,今文作膑,《白虎通义.五刑》载:“膑,去膝盖骨也。”把犯人的两只脚伸入木墩的两孔中,使其却弹不得,然后揭去膝盖骨。此为旧五刑中的第一种肉刑

周穆王以悲天悯人之心,斥责苗民的五虐之刑。为了安定百姓,稳定统治,要吕侯制定刑制,判案时必须两造具备,刑罚适中。《噬嗑》载:“屦校灭趾”校由交木二字组成。《说文解字》载:“交,交胫也。”两胫相交,使不能行动。可见校是系足的械具。与木墩相异之处是,校由两块木板相合于足踝处。因其罪过小,故用校禁锢两足而斩伤其趾。人有小过,校而灭其趾,使其惧怕不敢再犯。防微杜渐,止恶于初,既可使社会免遭更大的危害,也有利于教育挽救初犯者。

在历代使用中,校又称作桎,也有叫木脚镣的。古代拘禁犯人,使之手足和其他部位不能自由行动,以防止自杀,逃跑或暴动的械具,用在手足上的叫做桎梏,用在头颈上的叫做枷。由于三者早期都用木料制成,所以总称“三木”。从汉朝以后,金属所制的镣才逐渐普遍起来,铁制的脚镣刚开始称为“钛”,那是械在脚上的两个环形制品,告待到械住犯人以后,然后再在两者之间锁上铁锁,从而起到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行走自由并防止逃跑的作用。明朝规定“镣链环重三斤”。

刑讯中施用于脚部的刑具,最著名的就是“夹棍”了。刑讯是动用刑具折磨以逼取口供的一种野蛮、落后的做法,但在古代一直很通行,并且写进法律规定,成为一种正当合理的审讯手段。

夹棍,也叫夹棒、脚棍、擅木靴等,是一种用木棍和绳索构成的夹压脚踝的刑具。使用这种刑具往往使受刑者腿部受重伤,甚至夹碎踝骨,造成残废。两根三尺多长的夹棍,在离地五寸处贯穿铁条,每根中间各有帮拶三副。刑讯的时候,把棍直竖起来,然后把犯人的脚放在中间,束紧棍上的三道绳子,再用一根棍贴紧脚的左面,使它不能移动,再用一根长六七尺,宽四寸的大杠,从脚的右面猛力敲足胫。敲不上二三百下,不但皮破血流,骨头也早已碎了。有的酷吏将石屑放于来棍之内,未曾收紧,痛已异常,并美其名曰“美膝裤”。使用这种办汉往往逼得受刑人屈招,铸成了大批冤假错案。

全身的刑具

古代三木者,拲、桎、梏也。重囚兼用其三,轻者唯一桎而已。《易》所谓“何校”,是加在颈上的刑具,所以称为何。将刑狱之具加在各种犯人身上,是拘束自由和防止脱逃的。用校割去耳朵,是意喻剥夺听力和羞辱之意。用梏拘其脖子,是让其失去执持功能。用桎系缚双足,使其失去行履之本能。加诸颈及手足,人体的全部自由本能被剥夺,犹如死之躯干。

具五刑”是秦汉时期五刑并施的酷刑,始于秦朝。对判处夷三族的犯人,都要先受刺面、割鼻、砍去左右脚、笞杀之刑,然后斩首,将头颅悬挂在木杆上示众,尸体剁成肉酱,在闹市示众。有敢诽谤谩骂者,还要先割舌头。《史记.李斯列传》载:“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丞相赵高构陷李斯身上的刑具最多,也最残酷。

到了唐宋时代,全身刑在制造刑具方面得到体现,如匣床、老虎凳等集多种刑具如一身功能的刑具都属于全身刑刑具,就证明了这一点。

清代时,衙门也讲究全身刑,这里指的全身刑,是衙门在拷讯犯人时,衙门里有什么刑具,就都给犯人用上。一个刑具一个刑具依次用,迫使犯人招供画押了事。

全身用刑是古代监狱拷讯犯人,衙门刑讯常见的一种全身用多种刑具和一次刑讯中用较多的刑罚手段。中国奴隶社会时期有把犯人的手上、脖子上和脚上都戴上刑具,这是历史上最初的全刑雏形,这种刑罚使犯人走不动也吃下食物,脖子压着木枷而不能动,手又被扣住,蚊虫叮咬,太阳曝晒雨淋,冬天冷冻都使人难以忍受。

站笼,因令犯人头套重枷而直立,故名,又称“立枷”。明武宗时,刘瑾仿南朝的“立测”而置。笼顶有口,套于犯人颈部,使其昼夜站立,以致身亡。或在犯人脚下垫物,套定抽走,使人悬空死亡。明朝天启年间,五种常备刑具同时施用“五毒俱备,呼暴声沸然,血肉溃烂,婉转求死不得,”魏忠贤控制诏狱,酷刑登峰造极。魏忠贤新创“站笼”着实让刑具之辈拱手称臣。笼顶之孔紧束颈项,头发亦被束牢,双手“拲”于笼柱,双足亦“桎”于笼底。笼之周围铁棘环之,被笼之人裸之,丝毫不敢扭曲转动。险些,笼之高矮可调节,高大者,笼短,反之,亦然。残虐同类,智慧高,招亦损。

老虎凳始于清代,起源虽晚,流传却广,将犯人绑缚于一条板凳上,胸部一道 ,小腿上一道,头发也被束牢。然后将双手反绑于凳下,把砖硬塞进犯人腰底下,渐次加码塞到两块以上,便只有告饶份了。有的塞到四块还不罢 休,又要强搬双脚垫砖,往往导致脚骨断裂。

木手,是古代酷吏独特发明的一种刑罚。木手是木制短木棍刑具的一种,木手除把柄外另一头雕刻成手的形状,所以名为木手。也有雕刻成虎爪形状,所以又称之为“爪手”。这种刑具使用起来方便灵活又便于携带,是狱吏狱卒常用刑具。木手长不足二尺,径粗三寸左右,用坚硬木制作,有的还要用桐油或兽油浸泡,光亮不裂,佩带于腰间,相当于后世警察用的警棍。因这种刑具打人酷烈,往往能把人打成残废或者打死,所以也有称这种刑具为“鬼头棍”。

清末,上海沦为沙皇俄国租界地时,沙皇俄国警察身上佩带一种木棍,其木棍与当时民间洗衣服用的木棒槌相似,与木手相比只差木棍头上没有雕刻手状,其功能一样。木手是中国奴隶制社会时期的木棒刑具的进化产物,是久用不衰的常用刑具,是拷讯犯人和管束监狱犯人的必备刑具。北魏时,一个名叫李彪的狱吏,他对犯人常用木手刑具,当时他所在的监狱的犯人没有不怕的,动不动就被提过来一个犯人,用木手照准屁股或者腿部就是几下子,轻者几天棍伤不好,重者致残。凡是经他审理的犯人没有不被打得血肉模糊的。这还不算,那些确有口供不实让他抓住理的,他就将人剥掉衣服,将木手放在犯人的脊肋处横竖搓刮,由于人的脊肋处肉少肋骨多,用木手的棱角搓刮,轻者青一块、紫一块,重者皮破骨出,造成罪犯如剔骨摘肉一般,死去活来。时间长了,监狱犯人没有不害怕的,每当听到李彪喝令“木手拿来”的话语,没有不心惊胆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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