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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指战国时以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主张循名责实,慎赏明罚。后人称为"刑名之学",亦省作"刑名"。韩非子亦尚"刑名"。

基本释义

刑罚的名称。

刑律。

引申为刑事案件

即刑名师爷。[judicial (assistant)]

古代官署中负责处理刑事判牍的幕僚。俗称刑名师爷,亦称“刑席”。

[law (esp. criminal law)]∶古时指刑律

刑名之学

[name of penalty]∶刑罚的名称,如死刑、徒刑等

1.

刑罚的名称。

2.

刑律。

3.

引申为刑事案件。

4.

即刑名师爷。[judicial (assistant)]

古代官署中负责处理刑事判牍的幕僚。俗称刑名师爷,亦称“刑席”。

5.

[law (esp. criminal law)]∶古时指刑律

刑名之学

6.

[name of penalty]∶刑罚的名称,如死刑、徒刑等

基本解释

1. [law (esp. criminal law)]∶古时指刑律

刑名之学

2. [name of penalty]∶刑罚的名称,如死刑、徒刑等

3. [judicial (assistant)]∶清代主管刑事的(幕僚)

刑名师爷

引证详解

原本指形(事实)和名(名称)。先秦法家把“名”引申为法令、名份、言论,主张“审合刑名”,“循名责实”,以明赏罚。

战国时以申不害为代表的学派。主张循名责实,明赏慎罚。后人称为“刑名之学”,亦省作“刑名”。

韩非子亦尚“刑名”。《韩非子·二柄》:“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申子之学,本於黄老,而主刑名。”

明 王錡 《寓圃杂记》:“江阴有周歧凤者,聪敏绝人,百工技艺,异端刑名之学,无不习而能之。”

《东周列国志》第一百五回:“有公子非者,善于刑名法律之学,见韩之削弱,数上书于韩王安,韩王不能用。”

鲁迅《而已集 ·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在他的统治之下,第一个特色便是尚刑名。”

刑罚的名称。

荀子·正名》:“刑名从商。”

隋书·刑法志》:“其刑名有五。”

刑律。

《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圣临国,始定刑名。”

《元典章·刑部五·检验》:“刑名之重,莫严於杀人;狱情之初,必先於检验。”

引申为刑事案件。

《明史·刑法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清史稿·刑法志三》:“外省刑名,遂总汇於按察使司,而督抚受成焉。”

即刑名师爷。

《醒世恒言·李汧公穷邸遇侠客》:“这畿尉品级虽卑,却是个刑名官儿。”

《儒林外史》第二六回:“向 知府听见摘印官来,忙将刑名、钱谷相公请到跟前。”

1.

战国时以

韩非子亦尚“刑名”。《韩非子·二柄》:“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申子之学,本於黄老,而主刑名。”

明 王錡 《寓圃杂记》:“江阴有周歧凤者,聪敏绝人,百工技艺,异端刑名之学,无不习而能之。”

《东周列国志》第一百五回:“有公子非者,善于刑名法律之学,见韩之削弱,数上书于韩王安,韩王不能用。”

鲁迅《而已集 ·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在他的统治之下,第一个特色便是尚刑名。”

2.

刑罚

《荀子·正名》:“刑名从商。”

《隋书·刑法志》:“其刑名有五。”

3.

刑律

《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圣临国,始定刑名。”

《元典章·刑部五·检验》:“刑名之重,莫严於杀人;狱情之初,必先於检验。”

4.

引申为刑事案件。

《明史·刑法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清史稿·刑法志三》:“外省刑名,遂总汇於按察使司,而督抚受成焉。”

5.

即刑名师爷。

《醒世恒言·李汧公穷邸遇侠客》:“这畿尉品级虽卑,却是个刑名官儿。”

《儒林外史》第二六回:“向 知府听见摘印官来,忙将刑名、钱谷相公请到跟前。”

韩非刑名

概述

名学是以名为研究对象的文化思潮。名就是在与实对应的意义上,对各个领域中事物名称的概括。实是自然、社会等领域内的事物。先秦名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在名实关系问题的基础上,研究有关名称问题的一种社会文化思潮。从内容上讲,名学主要包括:名的意义、名的生成基础、名的类型、标准、名的谬误、名言关系等。辩学以言谈论辩为对象的理论。谈,即言谈;辩指论辩。辩学讨论了涉及言谈与论辩的诸多内容:语言的本质与功用,语言的特征与组成,言义关系,语义与语用;论辩的界说、性质与功用,论辩的认知基础,论辩的诸种原则与要求,论辩中立辞的根据与组成,论辩的诸种方法与谬误等。通常我们把名学与辩学合称为名辩学。

韩非把名辩学与法治紧密地结合起来,并使名辩学成为他建立和论证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的工具。我们把韩非的名辩学思想称为刑名学说、韩非的刑名学说主要包括他的“综核名实”的刑名思想和矛盾学说等。

形、名是中国名辩学的基本概念。名一般指名称,也可以指语词或概念;形一般指事实,古代形和刑通用,也就是与名对应的实。值得提出的是,韩非的刑名思想中的“名”有时指自然事物的名称,更多的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名分、法律条文中的名称等。与此相应,韩非用“刑”代替实,有时指自然事物,更多的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实际官位、法律事件等。

“综合名实”

首先,在一般名实关系的问题上,韩非提出“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扬权》)、这说明他主张实为第一性,名为第二性,名的正或倚取决于物的定或徙。

其次,韩非认为制定正确的名是治国的首要之事。“圣人之所以为治道者三:一日利,二日威,三日名。夫利者所以得民也,威者可以行令也,名者上下之所同道也、非此三者,虽有不急也。”(《诡使》)“用一之道,名为首”(《扬权》)。再次,韩非提出了参验原则:“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奸劫弑臣》)这里,韩非明确指出,应当根据名和实是否一致,来判定一个人的言论是非;需要通过比较和验证,来判定一个人的言论是否正确。

最后,韩非对有名无实、不合参验、不当名等“名不称实”的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提出了避免或纠正“名不称实”现象的办法和途径。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韩非的矛盾学说在先秦名辩学中非常独特,“……楚人有鬻楯与矛者,誉之日:‘吾楯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日:‘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日:‘以子之矛,攻子之楯何如?’其人弗能应也。”(难一)这是说楚国有位卖矛与盾的商人,一面吹嘘自己的盾之坚实是任何东西都不能戳穿的,一面又吹嘘自己的矛之锋利是没有东西不能戳穿的。有人问他,用你的矛刺你的盾,结果会怎么样呢?这位楚国人无言以对了。韩非在中国历史上最先提出“矛盾”一词,并提出了矛盾之说。韩非的矛盾学说,在中国思想史上有重大意义,也是中国名辩学上的一个重大成就。韩非认为,物莫能陷之盾与物无不陷之矛是相反并互相冲突的。进而认为,物莫能陷之盾与物无不陷之矛作为相反而又互相冲突的论断来说,是不能同时都能成立的。这里,韩非明确地认识到,这两种冲突的情况不能并存,这两个冲突的命题不能同时是真的。这说明韩非准确地揭示了相当于传统逻辑的矛盾律的内容。传统逻辑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反对或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时都是真的。

社会功能

韩非的刑名思想产生于战国末期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韩非的刑名学说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其一、韩非刑名思想的法治功能

韩非刑名学说的功能主要是从法治意义上明贵贱、定职分。韩非在谈到其刑名学说的社会功能时提出,“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扬权》)这说明,韩非认为,他的刑名逻辑思想中的正名是多种治国方略中最重要的一种,因为,只要有了正确的名(名称、法令),事情就确定了;而如果名有了偏差,事情也就会走样。在此基础上,韩非提出的“循名而责实”、“刑名参同”的刑名思想要求事、功与名、言完全相符,这直接服务于统治者的统治术,不仅言大功小要受罚,而且言小功大也要受罚。例如,韩昭侯喝醉了酒睡觉,“典冠”怕他受凉,替他盖上衣服、韩昭侯睡醒后知道是“典冠”给他盖上的衣服,就既处罚了“典衣”—因为他失职,又处罚了“典冠”—因为他越职、不难看出,韩非“循名责实”的刑名之术,体现了他的刑名逻辑和法治思想的紧密结合。他的刑名思想同时也是他推行法治的工具,这典型地体现了他的刑名学说为社会服务的社会功能。

其二、韩非矛盾学说的论证功能

韩非矛盾学说的意义不仅在于他提出了两个反对关系的命题不能同真,而且,他还利用这个思想丰富了中国名辩学的类推内容,具体表现为利用矛盾学说来设譬。韩非利用矛盾学说所设的都是同譬,即用与所论对象相类的事物设譬并进行推论、前文所引的“楚人有鬻楯与矛者”就是韩非在利用他的矛盾之说论证“尧舜不可两誉”。韩非在《难势》篇中也谈到:“……人有誓矛与楯者,誉其楯之坚,‘物莫能陷也、’俄而又誉其矛日:‘吾矛之利,物无不陷也、’人应之日:‘以子之矛,陷子之循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以为不可陷之循与无不陷之矛,为名不可两立也。夫贤之为势不可禁,而势之为道也无不禁,以不可禁之势与无不禁之道,此矛循之说也、夫贤势之不相容亦明矣。”在此,韩非利用他的矛盾之说论证了“贤势不相容”的论题、由此,推而广之,以后人们认识到任意两个不能并立的思想都可以归于“自相矛盾”、这体现了韩非矛盾学说的论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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