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于地级行政区,是建制与地区相同的市,由省、自治区管辖。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
1982年,地区的数量高达170个,占当时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1983年地级行政区改革后,大部分地区被撤销,而地级市则以撤地设市、地市合并等方式被建立。目前,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仅剩7个地区,而地级市的数量则达到了293个,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中国共计293个地级市。
历史沿革
地级市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的"州",和明清时期的"府",下领县和散州(相当于今县级市)。它是一种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单位,由一级行政单位的省(元明清时期称省,唐宋时期称道或路)所直领。
民国初期,废府存县,各省置道,原府所辖各县划归于道,改省、府、县三级制为省、道、县三级制,1927年,废道改为省、县(市)二级制,并在原府治所在县,分出县城设市,地位与县平级。
1932年,中华民国开始于省与县之间设置“行政督察区”,属于准行政区划单位,其管理机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机构。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
1971年又改专区为地区。
1980年代,地区与市合并,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为当今地级市之肇始。
市管县体制最早源于20世纪50年代早期。1950年,旅大行署区改为直辖市旅大市(1981年改名大连市),管辖金县(1984年改名金州区)、长山县(1953年改名长海县),改制为辽宁省辖市后,继续管辖金县和长海县。
1951年,浙江省将省直辖的杭县(1958年撤销)划归杭州市管辖。
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武清、静海等12个县划归省辖天津市领导。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市管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
1960年,全国已有52个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这次市管县体制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缺乏客观的经济文化基础,随之很快降温。
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大量市管县县恢复原有体制,河北省恢复了全部专区和专员公署。至1966年全国管辖县的市降至25个,管辖的县数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县体制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时,省辖市的辖区范围内,仍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
1979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派一批专家调研四川省产业结构问题,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刘明夫明确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至此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且在国家的行政区划序列里,正式将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
2011年8月22日,安徽宣布撤销地级巢湖市,并对原地级巢湖市所辖的一区四县行政区划进行相应调整,分别划归合肥、芜湖、马鞍山三市管辖。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南市、莱芜市行政区划,撤销莱芜市,其行政区划并入济南市。
设立标准
1、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
2、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3、地区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
4、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
5、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现行名单
河北省
数量(11个) | ||||
石家庄市 | 唐山市 | 秦皇岛市 | 邯郸市 | 邢台市 |
保定市 | 张家口市 | 承德市 | 沧州市 | 廊坊市 |
衡水市 |
山西省
数量(11个) | ||||
太原市 | 大同市 | 阳泉市 | 长治市 | 晋城市 |
朔州市 | 晋中市 | 运城市 | 忻州市 | 临汾市 |
吕梁市 |
内蒙古自治区
数量(9个) | ||||
呼和浩特市 | 包头市 | 乌海市 | 赤峰市 | 通辽市 |
鄂尔多斯市 | 呼伦贝尔市 | 巴彦淖尔市 | 乌兰察布市 |
辽宁省
数量(14个) | ||||
沈阳市 | 大连市 | 鞍山市 | 抚顺市 | 本溪市 |
丹东市 | 锦州市 | 营口市 | 阜新市 | 辽阳市 |
盘锦市 | 铁岭市 | 朝阳市 | 葫芦岛市 |
吉林省
数量(8个) | ||||
长春市 | 吉林市 | 四平市 | 辽源市 | 通化市 |
白山市 | 松原市 | 白城市 |
黑龙江省
数量(12个) | ||||
哈尔滨市 | 齐齐哈尔市 | 鸡西市 | 鹤岗市 | 双鸭山市 |
大庆市 | 伊春市 | 佳木斯市 | 七台河市 | 牡丹江市 |
黑河市 | 绥化市 |
江苏省
数量(13个) | ||||
南京市 | 无锡市 | 徐州市 | 常州市 | 苏州市 |
南通市 | 连云港市 | 淮安市 | 盐城市 | 扬州市 |
镇江市 | 泰州市 | 宿迁市 |
浙江省
数量(11个) | ||||
杭州市 | 宁波市 | 温州市 | 嘉兴市 | 湖州市 |
绍兴市 | 金华市 | 衢州市 | 舟山市 | 台州市 |
丽水市 |
安徽省
数量(16个) | ||||
合肥市 | 芜湖市 | 蚌埠市 | 淮南市 | 马鞍山市 |
淮北市 | 铜陵市 | 安庆市 | 黄山市 | 滁州市 |
阜阳市 | 宿州市 | 六安市 | 亳州市 | 池州市 |
宣城市 |
福建省
数量(9个) | ||||
福州市 | 厦门市 | 莆田市 | 三明市 | 泉州市 |
漳州市 | 南平市 | 龙岩市 | 宁德市 |
江西省
数量(11个) | ||||
南昌市 | 景德镇市 | 萍乡市 | 九江市 | 抚州市 |
鹰潭市 | 赣州市 | 吉安市 | 宜春市 | 新余市 |
上饶市 |
山东省
数量(16个) | ||||
济南市 | 青岛市 | 淄博市 | 枣庄市 | 东营市 |
烟台市 | 潍坊市 | 济宁市 | 泰安市 | 威海市 |
日照市 | 临沂市 | 德州市 | 聊城市 | 滨州市 |
菏泽市 |
河南省
数量(17个) | ||||
郑州市 | 开封市 | 洛阳市 | 平顶山市 | 安阳市 |
鹤壁市 | 新乡市 | 焦作市 | 濮阳市 | 许昌市 |
漯河市 | 三门峡市 | 南阳市 | 商丘市 | 信阳市 |
周口市 | 驻马店市 |
湖北省
数量(12个) | ||||
武汉市 | 黄石市 | 十堰市 | 宜昌市 | 襄阳市 |
鄂州市 | 荆门市 | 孝感市 | 荆州市 | 黄冈市 |
咸宁市 | 随州市 |
湖南省
数量(13个) | ||||
长沙市 | 株洲市 | 湘潭市 | 衡阳市 | 邵阳市 |
岳阳市 | 常德市 | 张家界市 | 益阳市 | 郴州市 |
永州市 | 怀化市 | 娄底市 |
广东省
数量(21个) | ||||
广州市 | 韶关市 | 深圳市 | 珠海市 | 汕头市 |
佛山市 | 江门市 | 湛江市 | 茂名市 | 肇庆市 |
惠州市 | 梅州市 | 汕尾市 | 河源市 | 阳江市 |
清远市 | 东莞市 | 中山市 | 潮州市 | 揭阳市 |
云浮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数量(14个) | ||||
南宁市 | 柳州市 | 桂林市 | 梧州市 | 北海市 |
防城港市 | 钦州市 | 贵港市 | 玉林市 | 百色市 |
贺州市 | 河池市 | 来宾市 | 崇左市 |
海南省
数量(4个) | ||||
海口市 | 三亚市 | 三沙市 | 儋州市 |
四川省
数量(18个) | ||||
成都市 | 自贡市 | 攀枝花市 | 泸州市 | 德阳市 |
绵阳市 | 广元市 | 遂宁市 | 内江市 | 乐山市 |
南充市 | 眉山市 | 宜宾市 | 广安市 | 达州市 |
雅安市 | 巴中市 | 资阳市 |
贵州省
数量(6个) | ||||
贵阳市 | 六盘水市 | 遵义市 | 安顺市 | 毕节市 |
铜仁市 |
云南省
数量(8个) | ||||
昆明市 | 曲靖市 | 玉溪市 | 保山市 | 昭通市 |
丽江市 | 普洱市 | 临沧市 |
西藏自治区
数量(6个) | ||||
拉萨市 | 日喀则市 | 昌都市 | 林芝市 | 山南市 |
那曲市 |
陕西省
数量(10个) | ||||
西安市 | 铜川市 | 宝鸡市 | 咸阳市 | 渭南市 |
延安市 | 汉中市 | 榆林市 | 安康市 | 商洛市 |
甘肃省
数量(12个) | ||||
兰州市 | 嘉峪关市 | 金昌市 | 白银市 | 天水市 |
武威市 | 张掖市 | 平凉市 | 酒泉市 | 庆阳市 |
定西市 | 陇南市 |
青海省
数量(2个) | ||||
西宁市 | 海东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数量(5个) | ||||
银川市 | 石嘴山市 | 吴忠市 | 固原市 | 中卫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数量(4个) | ||||
乌鲁木齐市 | 克拉玛依市 | 吐鲁番市 | 哈密市 |
撤销名单
已撤销地级市 | 所属省份 | 建制存在时间 |
莱芜市 | 山东省 | 1992年11月22日—2019年1月9日 |
巢湖市 | 安徽省 | 1999年7月9日—2011年7月14日 |
东川市 | 云南省 | 1958年10月20日—1998年12月6日 |
重庆市 | 四川省 | 1954年6月19日—1997年3月14日 |
万县市 | 四川省 | 1992年12月11日—1997年3月14日 |
涪陵市 | 四川省 | 1995年11月5日—1997年3月14日 |
沙市市 | 湖北省 | 1979年6月21日—1994年9月29日 |
公主岭市 | 吉林省 | 1985年2月4日—1985年12月19日 |
梅河口市 | 吉林省 | 1985年2月4日—1985年12月19日 |
天津市 | 河北省 | 1958年2月11日—1967年1月2日 |
补充说明
主要分类
地级市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
1.既设市辖区,又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此类地级市占绝大多数。
2.只设市辖区,不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不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如乌海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鄂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海口市、三亚市、克拉玛依市。
3.既不设市辖区,又不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不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这些地级市下面直接辖乡级行政区,如东莞市、中山市、三沙市、儋州市、嘉峪关市。
设立类型
就其产生的途径来说,1983年以后的地级市大致可以分为几种类型,即:
1.直接继承自原来的省辖市,或者划入几个新的县。
2.“地市合并”。即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政府同驻一个中心城市的情况,遂将该地级市和地区行署合并为一个地级市。如石家庄市、承德市、唐山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温州市、宁波市、九江市、桂林市均是将地区行署并入同名的地级市,大同市、哈尔滨市、十堰市分别是由大同市和雁北地区、哈尔滨市和松花江地区、十堰市和郧阳地区合并而成,则是原地级市和地区并不同名。这种情况,一般的操作是将地区行署撤消,其所属各县全部划归相应的地级市。但也有例外,如1994年荆州地区和沙市市合并为荆沙市(后改名荆州)时,则以荆州地区为主体,因沙市市没有下属县,且荆州地区并不驻在沙市,而是驻在当时属于江陵县境内的荆州城。
3.“地改市”,即将原来的地区行署直接改设为地级市。如郴州市、怀化市、毕节市、日喀则市、昌都市等均由同名地区行署改制而来,永州市由零陵地区、泉州市由晋江地区、漳州市由龙溪地区、崇左市由南宁地区、来宾市由柳州地区、鄂尔多斯市由伊克昭盟分别改制而来。
4.由县级市或县升格为地级市。如三门峡市、漯河市、大庸市(今张家界市)、中山市、东莞市、三亚市、儋州市等,设地级市前均为县级市。深圳市、珠海市、揭阳市、清远市、河源市、防城港市、濮阳市、中卫市,设地级市前为县建制。这些县级市或县,并不是地区行署所在地。
特别说明
汕尾市,这种名字采用原来所属的下级行政单位的名字(可能是县级、也可能是乡科级),作为新地级市名字的方式,不属于由乡镇直接升格为地级市。汕尾市是由原惠阳地区析出、分离而设置,不是由一个镇直接升级而来的,汕尾市(地级)设立后,管辖海丰县等。
概念辨析
按照1982年《宪法》的规定,大陆主要实行省、县、乡三级地方行政区划体系,省、县两级之间只有较大的市和自治州可以管辖县。但是宪法实施之后,很多市经国务院批准开始管县,他们并不是自然形态上的“较大”,也非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批准的“较大的市”。
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是法律上的用语,基本等同于地级市(两者区别在于:1、直辖市设区但其非地级市。2、地级市有5个未设区)。
所谓的地级市、县级市是从过去的行政区划称谓演变来的。以江苏省为例,省会是南京市,所以叫省会市;1949年南京解放,成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全国13个直辖市之一。1952年9月与苏南、苏北(苏中)行政区合并,成立江苏省。11月15日,南京改为省辖市。1953年1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南京为省会。全省原来划分有徐州地区、苏州地区、无锡地区、常州地区、镇江地区、扬州地区、南通地区、连云港地区、淮阴地区和盐城地区,这些地区也叫行署,行署的所在市就叫县级市,地区行署下辖县级市和县。20世纪80年代后期,江苏省取消了地区行署,由地级市辖管县。改革开放后,有的县经济发展很快,县城基础建设不断提高,经过省和中央审批,符合条件的县可以撤县改市,虽然也称“市”了,但仍归原地级市管辖,它的行政级别仍是正处级。像苏州的常熟市、昆山市、张家港市、南通的海门市、启东市等,就属于县级市。
法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二),“市”不是直辖市,而较大的市为“市”的一种建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只有国务院才可以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划。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54年颁布时的条文中已经有较大的市的建置,远比1982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早,也就是说至少在1982年修订《地方组织法》之前,宪法中的“较大的市”是指较大的“市”、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而宪法全文中”只有“直辖市”、“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这几种描述,并没有“县级市”“地级市”等另外的说明,那只是按常识引申出来的行政级别名称。
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