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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品”是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条规定,系指虽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产品和包装上明确注明“处理品”的产品。

同时依照该《条例》规定,“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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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其他 产品质量 条例 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