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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8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4个事业单位。

2015年1-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7996亿元,支出124938亿元,顺差23058亿元。按美元计价,2015年1-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3743亿美元,支出20048亿美元,顺差3695亿美元。

2020年1月7日,国家外汇局取消11项办事证明材料,涉及结售汇等业务。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落实逐 步推进人民币

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

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改革核销制度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推广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需再办理现乘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3日发布报告称,今年我国国际收支仍有望保持基本平衡,但顺差规模较上年可能有所增加,同时,多种因素将加剧我国跨境资本流动波动,甚至不排除引发阶段性的资本集中流出。

《2012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称,今年,国内外经济和金融运行企稳,将有利于稳定我国外部需求,吸引长期资本流入;主要发达经济体继续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境内外正利差将刺激套利资本流入我国,重新激发境内“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的财务运作。

报告说,今年世界经济将进入深度转型调整期,经济持续低速增长、金融去杠杆化延续、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等,将抑制我国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同时,我国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着力扩大内需,稳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进口增长有望加速。

报告提出,但今年国内外经济复苏出现反复、发达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转向、主权债务问题恶化或地缘政治冲突激化等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较多,将加剧我国跨境资本流动波动,甚至不排除引发阶段性的资本集中流出。

根据报告,2012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初步形成“经常项目顺差、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的国际收支平衡新格局。其中,经常项目顺差1931亿美元,与GDP之比为2.3%,仍保持在国际认可的合理范围之内;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168亿美元,为亚洲金融危机以来首次逆差,主要是非直接投资项目逆差较大,反映了境内主体境外资产运用的增加和对外负债的减少。跨境资本流向变化明显,资本和金融项目在第一季度呈现顺差,第二、三季度转为逆差,第四季度又重现顺差。

2020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外汇局表示,将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11项内容分别是:

1、银行分行、支行及下辖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事前备案时提供的用于证明其符合办理条件的“总行及上级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2、境内不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在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需要提供的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也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3、非金融企业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时,也不再需要提供的非金融企业(或集团公司)法人或者下属财务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对申请前两年外汇管理合规情况的证明。

4、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新设特许机构(即获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在其辖内异地新增分支机构时,不再需要提供获准经营个人本外兑换特许业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特许机构(即获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申请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时,也不再需要提供特许机构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6、经银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申请境外投资付汇额度时,不再需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7、保险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变更、终止时,也不需要提供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8、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地区外汇局管辖,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申请时需提供的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也将可以省略。

9、跨国公司在办理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所涉相关许可时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以后也不需要提供。

10、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办理进口付汇事前审核、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等变更许可时,不再需要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11、金融机构申请外保内贷履约款结汇或购汇时,不再需要提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相关数据

2016年5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5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2015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2808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1687亿美元,债券类投资1121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美国、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1111亿美元、585亿美元、167亿美元、127亿美元和125亿美元。

发布通知

2020年2月1日消息,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通知,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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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社会 组织机构 政府机构 外汇 宏观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