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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 “贿赂”,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定义

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 “贿赂”,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许多以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案件,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由于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使这部分贿赂犯罪成为法律上的漏洞。

立法现状

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认为贿赂仅指金钱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笔者认为,仅规定财物是贿赂不妥。

完善必要性

(一)非物质性贿赂犯罪必须用刑法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非物质性利益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在某些情况下,财物达不到的目的,性贿赂往往可以达到。性贿赂手段隐蔽,不留痕迹,导致权力变质,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要超过财物贿赂。已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现实的破环,是一种明显、严重的蔑视社会秩序的行为。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是刑法的迟钝和无为的反映。由于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隐蔽、不易证明性,普通的调查手段(纪检、监察的调查方法)已无能为力。将其提升为犯罪从而可以动用刑事侦查手段来收集证据,就能够较为容易的突破案件。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它手段的调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所以必须用刑法来加以调整。

  (二)扩大贿赂罪内容是我国形势发展所需。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贿赂犯罪必然会出现各种新的形式新的特点。这说明贿赂的内容外延及其对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精神生活的改变而改变并日益扩大,这种需求以多样性和层次不断变化性,也决定了贿赂内容手段方法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隐蔽性。以往那种以权钱交易为主的贿赂已被权利交易、权性交易等所取代,传统的贿赂犯罪的内涵、外延上已无法涵盖今天贿赂犯罪的众多形式,贿赂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无法适应当今惩治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

完善立法建议

  任何一种贿赂行为,不管其交易的对象是财物还是非物质性利益,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被动收受还是主动索取,都必然危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威信,这才是贿赂罪的危害实质所在。非物质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行为其实质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应将其归于贿赂罪的客观对象范畴。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贿赂的范围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从理论上来说,贿赂的范围应当与贿赂罪的性质保持一致。一切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财物、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都应认为是贿赂,把财物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排除在贿赂的范围外,确实与贿赂罪的性质矛盾,也不符合贿赂罪的性质。因此应将贿赂罪的内容扩大到非物质性利益。

  比照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规定,可将贿赂罪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利益或非法收受他人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利益的,是行贿罪”。

定罪

有关贿赂犯罪刑法规定如下: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云南"百房"院长涉嫌卖官 科主任价码为30至40万

最高人民检察院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情况。数据显示,今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556件9636人。其中,最高检点名通报了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受贿案的具体情况,指出,2005年至2014年,王天朝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医院基础工程建设、医疗设备采购、医生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35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8000余万元的房产100套、停车位100个。

去年9月被查

在升职公示期间被举报

王天朝,在职博士,1957年9月生,18岁就参加工作。在近40年的工作生涯中,王天朝绝大部分时间都在医药系统工作。他从普通医生做起,后历任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办公室副主任,省卫生人员培训中心主任,龙云医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办公室主任,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等职。

2014年9月11日,王天朝迎来自己仕途终结的“噩耗”。当天,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王天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据医院工作人员介绍,消息发布前一天(9月10日)还曾看到王天朝到医院上班,有员工看到王天朝于11时左右进入其办公室,但很快就离开了,之后便没再回来。

颇有戏剧性的是,当时的王天朝正坐等升迁。在其落马前的一个多月,即2014年7月29日,云南省委组织部曾发布省管干部任前公示,王天朝被拟任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当时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的员工普遍都认为,57岁的王天朝将再升一步,从副厅升为正厅级官员。但是这份任前公示在8月4日截止后,便再无下文。

云南省委组织部一名工作人员介绍,王天朝在公示前并未发现存在问题,而是在任前公示期间被人举报后发现有问题的。云南省纪委在掌握一定线索和相关证据后,向省委组织部提出此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不再适合提拔任用。

任院长近十年

不仅收受房产还涉及卖官

根据最高检通报,王天朝的问题出在他担任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期间。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的前身是云南省立昆华医院,创建于1939年。是云南省最早的中国人自办医院,当地人一直沿用旧习,称其为昆华医院。2004年,47岁的王天朝开始执掌这家医院的院长一职,长达十年。

一名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科室主任表示,王天朝受贿高峰期可能出现在新住院综合楼和安宁分院建设期间,“这两个工程体量巨大”。公开资料显示,新住院综合楼已于2011年7月竣工并投入使用,目前是云南最大的住院大楼。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安宁分院又名“新昆华医院”,位于昆明市下辖的安宁市太平新区,于2010年开工,预计2015年年底完工。另一名医院内部人士表示,王天朝收受的100套房产不排除有一部分位于安宁市太平新区的昆华苑小区内,“这里是医院职工的集资房。”

微信公号“医学界杂志”此前披露,王天朝落马涉及经济问题,一是买官卖官,“据传一个科主任的价码为30万~40万”,二是大型设备采购、基建及药房等方面的腐败,据传王天朝是医院内部药店的主要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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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社会 法律政策 法律法规 刑法 有期徒刑 财物 有期徒刑 刑事侦查 社会危害性 从重处罚 无期徒刑 减轻处罚 没收财产 行贿行为 免除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