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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2018年12月23日,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资源税暂行条例将上升为法律 。

概念定义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产生发展

1984年,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两个文件都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但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发文《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通知要求,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其他自然资源将逐步纳入征收范围。考虑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但对具备征收条件的,授权省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018年12月23日,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资源税暂行条例将上升为法律 。

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价征收

2016年7月1日,我国实行资源税改革,资源税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改革目标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21日在《经济日报》上发表文章,对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解读时,阐述了下一步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提出要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除尽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外,未来还将适时把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纳税规定

1、资源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计算减免

资源税计税依据

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1年11月1日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 目税 率
一、原油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焦煤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
七、盐固体盐每吨10-60元
液体盐每吨2-10元

资源税税目、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资源税的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可照顾减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计税依据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的原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固体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由于对盐征税的品目既有固体盐,又有液体盐,而且液体盐与固体盐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为确保对盐征收资源税的不重不漏,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盐的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生产并销售液体盐的,以液体盐的销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连续加工碱等产品(固体盐除外)销售或自用的,以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没有液体盐移送使用量记录或记录不清、不准的,应将加工的碱等产品按单位耗盐系数折算为液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例如,某烧碱厂利用自制液体盐生产烧碱,该厂烧碱的单位耗盐系数(该系数的计算公式为:耗盐系数=生产的烧碱数量÷耗用的液体盐数量)为 1:6。已知该厂1995年2月生产烧碱3万吨,则该厂2月份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3×6=18(万吨)

③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再加工为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液体盐不再征税);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计算固体盐应纳税额时,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从中抵扣。

④纳税人利用盐资源直接生产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销售或自产自用量为课税数量;以上述固体盐连续加工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或者用于连续加工酸碱、制革等产品,应按单位加工产品(再制盐、碱等)耗盐系数折算为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再制盐的耗盐系数是指单位再制盐的数量与其耗用的原料盐数量的比例。例如,如果1吨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分别需要耗用1.1、1.2、1.5吨的海盐原盐,那么,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的耗盐系数分别是1:1.1、1:1.2、1:1.5。这种情况下海盐原盐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海盐原盐的课税数量=加工的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数量÷耗盐系数

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再制盐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同海盐原盐。

期限规定

1.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2.如何填写《资源税税收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0)

3.如何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1)

资源税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自用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购未税矿产品: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税制改革

2010年5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新疆工作部署作了讲话。

温家宝指出,为推动新形势下新疆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必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新疆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中央投资继续向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倾斜,“十二五”期间新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比“十一五”期间翻一番多;鼓励各类银行机构在偏远地区设立服务网点,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到新疆设立分支机构;适当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适当放宽在新疆具备资源优势、在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有市场需求行业的准入限制;逐步放宽天然气利用政策,增加当地利用天然气规模等。

中央制定的这些政策措施,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新疆发展的首要目标,将加快经济发展同发展社会事业、解决关系人民生活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解决新疆问题的根本举措,将解决短期突出困难同夯实经济长远发展基础结合起来;坚持以改革开放破解发展难题,把有效发挥政府作用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坚持立足于增强新疆自我发展能力,把中央和各兄弟省市的支持帮助同充分发挥新疆自身的比较优势、后发优势结合起来。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发展的坚定决心。

推广进程

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分析人士指出,暂行条例的修改意味资源税改革向全国推广的进程有望加快,对于完善税制、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节能减排、扩大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积极意义。  分析人士表示,实施从价计征将大幅提高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资源税成本,相关板块估值将受到冲击,这一影响将较为长远;煤炭未明确表示列入计价征收资源税行列,暂时免于不利影响;新能源板块或将受益;未来如果稀土、水资源、铁矿石等资源品也纳入计价征收行列,影响面将进一步扩大。

资源税改革时间窗打开

国务院9月7日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此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像此前市场预期中那样将资源税改革推广到更多地区或全国,从价征收的品种也用了“原油、天然气等品目”的表述,没有明确将煤炭纳入,但无疑仍是资源品价格改革跨出的重大一步。“今后从价征收就有了法规政策依据,而不仅是几个地区的试点。”分析人士表示,从地域和品种上进一步推广从价征收无疑已经提上日程。

2010年,为了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2010年12月1日起,又将在新疆实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

西部相关省市负责人透露,西部省份在此次率先实行资源税改革中所新增的税收,都将主要用于资源产地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这将有效促进当地资源、能源的合理开采与可持续利用。

在油气资源税改革已落实到位的新疆,前4月,新疆入库资源税19.37亿元,同比增收14.70亿元,增长314.6%。而12个省、区、市以外的地方政府对推广资源税呼声很高。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两会”上曾表示,会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理顺资源类产品价格,有利于促进节约使用资源、保护环境,同时也能够相应地增加中西部地区、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收入,更好地提高保障改善民生的能力。

分析人士认为,当前,全球市场动荡导致的国际资源品价格下跌,输入型通胀趋缓,这些都为资源税价格改革提供了契机。同时,国内8月份物价涨幅出现回落也为资源税改革打开了时间窗口。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此前表示,如果下半年物价能够趋于平稳,资源税改革的宝贵时间窗口就已临近,应该把资源税的覆盖面扩大,包括区域覆盖面和品种覆盖面。

石油天然气板块受冲击

从价计征即按照征税对象的销售金额来计征。随着资源价格的持续飙升,实施从价计征将大幅提高相关行业的资源税成本。分析人士表示,一旦资源税改革向全国范围内推广,石油天然气板块将受到负面冲击。在资源税改革向西部12省推广时,中金公司曾预测,这或令中石油在2011年全年盈利减少2.5%。

不过,在此次暂行条例修改中,此前市场关注的煤炭和稀土行业的资源税改革并未提及。分析人士表示,此次条例修改对石油股有负面影响,对煤炭股影响有限。同时,由于传统能源成本的提高,对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核能等行业或有有利影响。

从长期来看,未来随着资源税的改革到位,资源品的价格将理顺。同时,上游勘探开采行业的暴利现象也有望得到缓解。

资源税改革有望成电力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切入点

“从全局的资源配置来看,在一般商品价值由市场决定的情况下,我们国家当前资源产品的价格,特别是基础能源仍然存在严重的价格形成机制扭曲的问题,对国家经济形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2012世界华商转型发展论坛上表示。

贾康认为,当前最突出的例子是我们国家在国民经济命脉层面从煤到电的体制,有严重的扭曲。这就不能使上中下游各个相关主体节电降耗,也恰恰不能形成解决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激励机制。

我国煤电矛盾由来已久,每当用电高峰期,煤电之间的不顺机制就凸显。同时,电价仍由国家控制,煤价也没有完全市场化,电力体制改革成了半拉子工程。

对破解电力体制改革,贾康表示,我国资源税方面的改革有望成为我国基础品价格改革电力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切入点。

不过,随着眼下经济增速放缓、煤炭价格处于下行通道的情况下,备受关注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又到了两难的境地。按照中央有关资源税改革说法,煤炭最终纳入从价计征范围是既定的改革方向,但关键是何时推出。

纳税范围

资源税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征税品种

资源税税法中将资源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它是资源税征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现行资源税税目,大而言之有7个,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现行资源税税目的细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需要(确定相应的税额)而设置的。原油、天然气税目是按开采企业设置细目的。煤炭税目具体又分为统配矿和非统配矿细目或子目。煤炭中的统配矿子目又按开采企业设置更细的品目,非统配矿子目进一步又按省区细划。其他矿产品主要是按品种划分子目,量大的矿产品,如铁矿石、铜矿石、铅锌矿石等等又按资源的等级再细划。而授权由各省开征的品目则划分得比较粗,盐的税目也划分得比较粗,主要按盐的形态及其大的产区划分子目。

纳税税率

计算课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资源税额的比例。现行资源税税率采用定额税率,简称为税额或单位税额。

资源税在税额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如何确定税额,二是由谁确定税额。

资源税税额基本上是按照应税产品的资源等级并兼顾企业的负担能力确定的。

资源税资源等级的划分,主要是组织行业专家按照不同矿山或矿区的资源赋存及开采条件、选矿条件、资源自身的优劣及稀缺性、地理位置等多项经济、技术因素综合确定的。

资源等级的高低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各矿山资源级差收入的高低,所以资源税就根据资源等级相应确定了级差税额。等级高的,税额相对高些;等级低的,税额相对低些。另外,部分税目资源税税额的确定同1994年流转税负的调整是统筹考虑的,如铁矿石、镍矿石、铝土矿、盐等。因为一部分矿产品原矿和盐的深加工产品实施规范化增值税后降低的税负过多,为稳定财政收入,这部分税负需要前移并通过征收资源税的方式拿回来。通过对原矿征收资源税,推动矿产品价格的提高,拿回其深加工产品降低的税负,但确定资源税额有一个限度,即:某一矿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加上资源税税额,不高于进口同类产品的价格。资源税依照应税产品的品种或类别共设有7个税目和若干个子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定额税率(简称税额)。

考虑到资源税的税目多(还涉及划分矿产品等级的问题)、税额档次多,而且随着资源条件的变化需要适时调整税额,这样,资源税税额的核定权限就不宜高度集中。因此,资源税现行税额采用了分级核定的办法。

首先,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其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即子目)、税额,由财政部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并可根据纳税人资源条件及级差收入的变化等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再次,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含调整),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部分子目”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这些子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

“一部分纳税人”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为确保不同的应税品目都能能执行其相应的规定税额,如果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的应税产品,未按规定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从高确定其适用税额。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规定如下:

资源税(1)原油8.00~30.00元/吨

(2)天然气2.00~15.00元/吨

(3)煤炭0.30~5.00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20.00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30.00元/吨

(7)盐:固体盐10.00~60.00元/吨

液体盐2.00~10.00元/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实施细则

财政部网站2011年10月3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2011年11月1日起,石油、天然气将在全国范围内“从价征收”,税率定为5%。

此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油气资源税实行从价征收,税率在5%~10%,煤炭等其他资源实行从量征收。随后财政部和税务局确定油气资源税暂按5%征收。实施细则确认了这一税率,清晰界定了油气资源的概念:原油是开采的天然原油;天然气是专门开采的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根据中央决策,自2010年6月1日起,。2011年11月1日,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暂行条例增加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规定对原油、天然气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自此,资源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现存问题

我国对矿产资源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资源税是我国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我国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在设计之初,只是对部分矿产品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1986年3月1日,我国《矿产资源法》开始颁布实施并提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但当时并没有征收。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此时矿产资源补偿费才开始正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的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合理开发和保护,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其征收的范围是矿产品,标准是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征收率根据矿产品的种类进行区别设置,范围为0.5%~4%,并结合矿产品的开采回采率,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的开征早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发布了《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根据这两个法规,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企业征收矿区使用费。1994年税制改革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石油特别收益金。2006年3月25日,国务院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对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度缴纳。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起征点为40美元/桶。征收率分为五级,最低20%,最高40%。除上述税费外,矿业企业还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勘查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 应该说,现行资源税费政策对调节收入和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

一是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1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都普遍征收,使资源税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征收的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既具有原有的资源税调节级差的性质,也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如此看来,在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税”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况下,我国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作用上已基本趋同。这种对具有相近性质和作用的税和费,采取不同形式征收的做法,造成资源税费关系的紊乱。同时,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在收费上,各地管理不相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在内的资源税费标准偏低,导致资源的使用成本相应较低,难以起到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作用,也不利于形成合理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三是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计征方法,对课征对象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额,税负与资源价格不挂钩。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源浪费。

四是没有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包括到征收范围中,实现对全部资源的保护。

五是税制设计中没有考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如回采率和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等。因此,加快我国的资源税费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思路

国务院2007年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为此,针对我国资源税费的现状和问题,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有偿制取代无偿制,促进矿产资源产品合理价格体系的建立,是资源税费改革思路的重要前提。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察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品真正反映其价值。具体包括: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中央财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资源收益的良性滚动机制;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矿业企业承担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不断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宏观调控。当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难度很大,是一项量大、面广的工作,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税费并存,发挥各自不同的调节作用。税、费本质上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我国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在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

一是资源税作为普遍调节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资源的乱挖滥采,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时,通过征税,也为政府筹集治理环境的必要资金,维护代际公平。

二是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特殊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并非只针对石油,对一些价格暴涨的矿产资源产品(如铜、钨等有色金属)也应适时开征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三是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专门的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提高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因此,回采率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基本依据。四是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其主要作用是促进矿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

进一步深化现有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就资源税改革而言,主要是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计征办法不适用、计税依据欠合理、征税范围偏窄的问题进行改革或调整。具体来说,主要内容应该包括:

一是改革计征方法,将“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以产品金额为单位乘以一定的税率来计算税额。在能源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起到更大的调节作用。

二是提高税负水平,即在现有税负水平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税率。

三是扩大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征收范围。

四是将回采率或者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情况与资源税的税率水平联系起来,制定鼓励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

其他各项资源收费的改革应主要包括:

一是制定并规范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够依法调整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费率。

二是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

三是适当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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