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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凯,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曾任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4年12月12日,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 2015年4月被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 2016年12月1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2017年5月17日,大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人物履历

2003年8月至2008年12月任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政委(2006年8月主持工作),

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任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

2009年4月任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2013年9月任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大同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

人物事件

接受调查

2014年12月12日,据山西省纪委网站消息,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薛凯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强制措施

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双开处分

2015年4月14日,据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大同市纪委对薛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薛凯在任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委(主持工作)、支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权索取贿赂,单位受贿;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薛凯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索贿、单位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大同市纪委研究并报大同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薛凯开除党籍处分;经大同市监察局研究并报大同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薛凯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凯犯受贿罪、原审被告单位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犯单位受贿罪,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5)矿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薛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被告人薛凯退缴的违法所得202.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和抗诉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凯不服,提出上诉。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矿检公诉诉刑抗[2017]1号刑事抗诉书,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审裁定

2017年5月17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依据上诉人薛凯受贿数额、单位受贿数额、有索贿、利用职务为他人提拔调整的从重情节以及自愿认罪、退缴全部赃款、单位受贿为职工福利、能够悔罪等从轻情节,所作量刑适当。原判对原审被告单位所作量刑亦适当。上诉人薛凯量刑重的意见不能成立,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抗诉机关所提量刑畸轻的意见亦不能成立,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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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人物 政治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