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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学,又称诠释学(hermeneutics),是一个解释和了解文本的哲学技术。它也被描述为诠释理论并根据文本本身来了解文本。

简介

西方哲学、宗教学、历史学、语言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文艺理论中有关意义、理解和解释等问题的哲学体系、方法论或技术性规则的统称。有关解释学的研究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它作为一种哲学学派形成于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释义学"  早在人类远古文明时期就已存在如何理解卜卦、神话、寓言意义的问题。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已涉及理解和解释的问题。“解释学”一词的词根 hermes就来自古希腊语,其意为 "神之消息"。当时,人们已把如何使隐晦的神意转换为可理解的语言的研究看作一门学问。中世纪的A.奥古斯丁、卡西昂等哲学家在对宗教教义进行新的解释时,逐步把以往对解释问题的零散研究系统化。16世纪的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提出如何直接理解圣经本文的原则与方法的问题,对解释学研究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此外在法学、历史学、语言修辞学等传统研究中也一直涉及解释学的问题。“解释学”一词于1954年首次出于J.丹豪瑟的著作中。但在18世纪以前,有关如何正确理解文意内容的研究往往被称作"释义学"。这类研究往往从实用性出发,实际上是一些零散解释规则的汇集。

亦泽“阐释学”、"释义学”、“诠释学”。广义指对于文本之意义的理解和解释的理论或哲学。涉及哲学、语言学、文学、文献学、历史学、宗教、艺术、神话学、人类学、文化学、社会学、法学等问题,反映出当代人文科学研究领域的各门学科之间相互交流、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既是—门边缘学科和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又是一种哲学思潮。狭义指局部解释学、一般解释学、哲学解释学等分支、学派。局部解释学泛指任何本文注释(包括古往今来的法律、《圣经》、文学、梦和其他形式的本文解释的规则和方法的理论体系。从古希腊人解释荷马的史诗和其他诗作开始.欧洲的古典学者就有注释古代文献的传统。中世纪后期形成了有关《圣经》经文和法律条文解释的“古典注释学”和考证古代典籍的文献学。一般解释学是对本文的理解和解释的—般方法论研究。它不同于各种局部形式的解释学,其目的在于建立以连贯—致的理解哲学为基础的一般而普遍的方法论。代表人物为施莱尔马赫、狄尔泰和意大利哲学家埃米里奥·贝蒂。埃米里奥 贝蒂为了响应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发表《作为精神科学的普遍方法的释义学》和《普遍解释是人文科学的方法》(1967)两书,试图建立以考察多学科中解释的模式为基础的普遍“理解”方法,规定一套解释的标准。哲学解释学泛指对理解和解释的现象的各个层次和各种情况的研究,它不是一种方法论,而是对方法论、对理解中意识形态的作用以及对不同形式的解释的范围和假定等的哲学“反思”。哲学解释学有两种形式;

(1)分析的解释学。涉及理解和解释、思维机器和日常语言等问题。它虽然也涉及方法论,但是主要属于哲学性质。

(2)人文主义的哲学解释学。其代表人物包括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利科和德里达等人。他们根据现象学的传统及其对客观知识的批判,对本文解释的条件进行反思。

伽达默尔和德里达根据海德格尔对存在——神学传统的批判研究,力图在形而上学问题的具体情况中理解解释。利科与前两人不同,试图调和德国的解释学传统和语言分析哲学、心理分析学、结构主义思潮,认为体论只存在于解释的方法论中.并只有通过各种解释之间的“冲突”,才能获悉被解释的存在。

定义

“Hermeneutics”源自于希腊语( ρμ νευω),意思是“了解”。这是从希腊神赫耳墨斯(Hermes)的名字得来。解释学(Hermeneutics),又称诠释学、解释学美学,是在现象学与存在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美学流派,近代解释学的基本特点是客观主义。

解释学是一个解释和了解文本的哲学技术,它也许被描述作为诠释理论并根据文本本身来了解文本,强调忠实客观地把握文本和作者的原意。

“文本”的概念 “文本”的概念被扩展为书面文件。例如:讲话、表现、艺术作品和事件。因此,任何一个人都在细说或者诠译“社会文本”

古典时期

作为一门理论来研究。解释学是由19世纪德国哲学家 F.E.D.施莱尔马赫(1768~1834)和W.狄尔泰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开创的。施莱尔马赫致力于圣经释义学中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有关正确理解和避免误解的普遍性理论,使神学的解释成为普遍解释理论的一种具体运用。狄尔泰被看作是西方传统解释学的集大成者,他仿效为自然科学奠定哲学基础的I.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提出了作为"历史理性批判"的解释学。他所关心的中心课题是:处于具体历史情境中的解释学如何能对其他历史性的表现进行客观的理解。他认为自然科学中的因果"说明"原则与精神科学中的"理解"原则根本对立,彼此各有其适用范围,互不逾越。他还把文化现象中的"理解"看作是一个生命(作品解释者)"进入"另一个生命(作品创作者)的过程。也就是说,一切社会文化现象都相当于在种种符号中固定化了的生命表现,理解这些现象就相当于把握符号创造者的主观精神世界。狄尔泰以前的各种解释学研究,在西方往往统称为古典解释学。古典时期对解释学有贡献的研究者还包括文艺复兴以来的I.M.弗拉休斯、B.斯宾诺莎、J.克拉德纽斯、A.G.鲍姆嘉通、L.迈耶尔、K.W.von洪堡、G.A.F.阿斯特、F.K.von萨维格尼,L.von兰克和J.G.德罗申等。

现代时期

现代解释学的开创者是20世纪的德国哲学家M.海德格尔,他把传统解释学从方法论和认识论性质的研究转变为本体论性质的研究,从而使解释学由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转变为一种哲学,并发展成为哲学解释学。海德格尔通过对"此在"的分析达到对一般"存在"的理解,并把理解作为一种本体论的活动。他提出了"解释学循环"这一著名理论,认为解释者对被解释对象的"认识预期"是待解释的意义的一个部分,理解活动的完成因而依赖于理解的"前结构",即一组在理解之前业已存在的决定理解的因素。于是,这一基本"循环性"始终存在于"前结构"与解释者的"情境"之间。不过,他强调这不是一个"恶性循环",而是"此在"进行认识活动的基本条件。

50年代末德国哲学家H.-G.加达默尔把海德格尔的本体论与古典解释学结合起来,使哲学解释学成为一个专门的哲学学派。他本人的学说也成为60年代以来欧美解释学的基础之一,影响甚广。加达默尔关于解释学的基本观点是:人文科学不可避免地具有历史相对性与文化差距性。他在美学、历史与语言这三个领域中,分别对这一主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人的存在局限于传统之中,其认识会有不可避免的"偏见"。人类历史由传统的各种力量积累而成,他称之为"效果史"。在"效果史"中,过去与现在相互作用,当前的认识受制于过去的传统因素。他认为真实的理解乃是各种不同的主体"视界"相互"溶合"的结果。

现代解释学前期的另外两位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宗教解释学者R.K.B.鲍尔特曼(1884~1976)和意大利"解释学理论"的研究者E.贝蒂。鲍尔特曼受狄尔泰与海德格尔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解释学循环论,其基本观点是:宗教信息解释者必须先有信仰才能理解,但理解的目的正是为了获得信仰。他还提出使圣经解释"非神话化"的原则,认为只对圣经作历史的与语言的解释,就足以判定它所包含的宗教信息。他的弟子E.福赫斯与G.艾伯林把其学说移入语言学研究中,在宗教解释学中也有较大影响。贝蒂则反对本体论解释学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他直接继承了古典解释学的课题,恢复了把解释学作为人文科学方法论以及一般解释理论的意义。他认为人文科学中的理解应具有相对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来自心灵的"客观表现"。但由于客观表现(如文字)与接受者之间存在着距离,因而理解的客观性就不可能完全实现。同时也由于心灵凝结于永恒的形式中并与作为 "他者" 的其他主体相对而结成相互依存关系,这就使理解不只是了解文本字义,同时也要求文本的创作者与解释者彼此在理智、情感、道德诸层次上互相融通。尽管贝蒂对解释活动的技术性问题进行了较详细的研究,但他对哲学解释学的影响不很大。

现象学解释学

20世纪60年代以来,解释学与西方其他哲学学派以及人文学科中的有关研究结合,并由此形成了一些新解释学学派。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国保罗·利科的现象学解释学和德国的批判解释学。保罗·利科的解释学是存在主义、结构主义、弗洛伊德主义(见S.弗洛伊德)以及日常语言哲学的综合物,其研究内容与风格同德国解释学哲学有相当差异。保罗·利科指出,不应把解释学当作认识论研究,而应把它看作一种方法论,它首先需要研究多重意义结构,然后从表面意义中揭示隐蔽意义。他指出,本体论只能存在于解释的方法论中,并只有通过各种解释之间的"冲突"才可获悉被解释的存在。

批判解释学

批判解释学主要代表是J.哈贝马斯和K.O.阿贝尔。这两位解释学哲学家都重视实践问题,认为解释学应对社会改进有所影响。哈贝马斯反对哲学解释学的主观主义,指出,行为的意义并不能由行为者的主观意识来确定,决定其意义的根本因素是社会中的劳动与支配系统,这二者加上语言系统构成了人的客观环境。人对意图的理解与意图实现的程度均由这种客观环境所决定。阿贝尔也指责以往解释学的唯心主义忽略了历史发展的物质性条件。他强调在社会整体内部存在着限制自由的力量与改善环境的愿望之间的张力关系。批判解释学通过揭示社会机制达到对社会行为意义的理解,并希望以此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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