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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是指中国封建时代对官吏犯罪的一种处罚方法,即开除官籍。《秦简》称被开除官籍者为废官,永远不得叙用。汉承秦制,也有除名的规定。《晋书·刑法志》载,魏有“杂抵罪七”,大致就是夺爵除名之类。《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律规定:“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唐因隋制,对除名规定更具体。《唐律疏议·名例》:“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用免官例。”明清律均有类似规定。

基本解释

[remove one’s name off the rolls;expunge sb.'s name from a list] 把姓名从名册上除掉,指取消原有资格,除籍。

引证解释

指除去名籍,取消原有身份。

唐 韩愈《唐故朝散大夫商州刺史除名徙封州董府君墓志铭》:“公不与吏辨,一皆引伏,受垢除名,徙封州 。”

钱泳《履园丛话·梦幻·损阴骘除名》:“此卷系抄袭陈勾山旧作,窗稿中有其文可查。荐而不售,衣巾尚在;荐而或售,据新例必除名,汝虽无大处分,何苦害人耶?”

高云览《小城春秋》第三二章:“管他的工头讨厌这小伙子‘倔’,硬把他除名了。”

《事物纪原》卷十:“何法盛《晋中兴书》曰:‘胡毋崇为永康令,多受货赂,除名为民。’此事不他见,疑始于晋。”

杜甫《敬寄族弟唐十八使君》诗:“除名配清江。”

基本含义

概述

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该条例已被废止,依据:1、《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516号令2008年1月15日)2、《关于转发国务院公布废止的部分涉及劳动保障行政法规目录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8]31号2008年2月18日)停止执行】

条件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争议

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对处理不服发生的争议,就称为除名争议。认定现实生活中的劳动争议是否履行除名争议,也应主要看企业对职工的最终处理结果。这里需要明确一点,1993年劳动部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6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应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这里“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因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也属于除名争议范围。

除名争议的主要处理依据

目前,除名争议处理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等。

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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