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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是指一些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开庭审理前对刑事被告人的预先审查。首见于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此后为欧洲多数国家采用。旨在保证只将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指控提交给一审法院,并在开庭前驳回缺乏根据的指控。仅适用于严重的犯罪。由地方预审法官主持进行。预审法官在讯问被告、进行调査、搜查和扣押、听取证词等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中国公安、检察机关的预审人员,在侦破案件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审讯。目的是核查所获犯罪证据,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情节和其拖犯罪线索。预审一般从逮捕人犯开始,到侦査程序终结结束。

含义

一、预审是一种司法程序

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审判前的程序,叫预审程序(Preliminary Hearing)。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预审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进行的)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1] 美国联邦司法中心主编的法院工作人员培训教材《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流程》中对预审的解释为:“一个指控前的听审,在该庭审中检察官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具有充分理由相信一项联邦犯罪已被实施且该犯罪系被告人所实施。”[2]而在大陆法国家学者看来:“预审法官确认犯罪事实,查证情节,集中所有迹象,力求证实作案人,这就是预审(D instruction)。”[3] 据此可以概括,预审(Preliminary examination)是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是法官行使司法权对侦查和起诉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活动。

分类

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预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拥有司法审查权的主体依法对检控方准备起诉的案件进行审 查,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应当起诉,将案件交付审判的程序。简而言之,狭义的预审仅指对检控方的起诉进行审查的程序,可以将其称之为“纯粹司法审查意义上的预审”,从各国立法来看,主要是指对较为严重的案件的公诉请求进行审查的程序。广义的预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拥有预审权力的主体依法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并对检控方准备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应当起诉,将案件交付审判的程序。

简而言之,广义的预审不仅包括了对检控方的起诉进行审查,而且包括了一定程度上预审权力主体对侦查活动的参与和调控,亦即广义的预审涵盖了一定意义上的侦查程序,可以称之为“侦查兼司法审查意义上的预审”。从各国立法来看,在制度设计上,预审程序在两大法系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呈现出不同的具体特征。

起源

预审制度的诞生最早渊源于三百年前的英国,当时正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最初的愿望和思想是民主与人权,但其革命的不彻底性决定了它的预审制度的繁杂和累赘。概之,预审的历史背景和司法背景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平等、自由、博爱思想,以及关于国家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理论,关于无罪推定、辩论式诉讼自由心证等刑事诉讼理论,关于司法独立保障人权理论的勃兴。预审制度确立的主旨在于通过预审程序避免无罪者(或者说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有罪者)被无端地送到法庭接受审判,保护其名誉不受到侵害,而在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体系当中,尤其在美国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体系里,预审程序除了具有对公民个人权益之保障功能外,还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他们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将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案件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以节约刑事诉讼成本。这些法律思想中,多有闪光的民主精华。当我们的司法思想确定在以法治国、保障公民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他人权益绳之以法等方面的时候,预审制度的思想有很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的预审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必须经过系统的改革整合,促成预审制度的构建和应用。否则无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无法适应以法治国的总体战略。预审

预审

预审(preliminary audit or interim audit),年报审计的一个阶段。绝大多数审计业务都会经过预审。预审分两种,一种是普通的预审,一种是非常接近年报审计的预审。

普通预审

主要做以下工作:

Follow(顺承)上年final(最终)时的审计调整,核对期初的金额;

取得/更新当年的永久性文件;

了解客户的经营风险;

审计风险评估

内控了解(更新)和测试;

填列当年的计划阶段的各项底稿,包括控制性底稿和技术基础性底稿,像重要性水平的计算等;

审计程序

执行报表科目实质性的审计程序。预审时的审计程序和final(最终)的审计程序没有什么实质区别,但是有适当简化,如不执行盘点和函证(毕竟还是预审),重点是实质性的分析程序,也包括相当程度的detail test(实质性程序),如抽样测试,对预审中发现的问题,如果可以confirm(确认),就要求客户调整,对于不确定事件,则留下Audit Findings(审计结果),让负责年审最终审计(这里按“四大”的习惯简称final,下同)的同事follow(参考)。预审阶段会形成一个非常重要的底稿-《完成初步的分析性程序》(直译,不一定准确),是对全部报表科目的非常详细的分析,包括各科目当年发生的主要事项,金额变动分析,余额结构分析,一些比率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现场的主要判断等等,详细程度远远超出local所同事的想象,完成这张底稿既是现场审计工作的详细总结,又是对现场staff的督促,你工作做不到位就写不出东西来,即使编出来也很难经过复核的考验(除非是出色的小说家),这张底稿还有利于manager和partner复核,使其迅速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

详细预审

一般一个客户普通预审和详细预审不会都做(节省成本嘛),详细预审一般截止日是11月末(或者非常接近final的时点),审计程序和final的程序完全一样,包括发函证、盘点。但是一般不包括存货盘点,存货盘点在年末统一做。详细预审就是一次完整的年报审计过程。

客户预审是经过详细预审和普通预审对final(终审)的影响有很大的区别。经过普通预审的客户,final时仍要对全年的情况进行审计,当然有些工作预审做了的可以简化,但是审计重点还是整个年度。 经过详细预审的客户final时只要对最后一个月的变动情况审计就可以了,如果变动不大,一般外勤就很快结束,变动巨大并且合理性有问题的才需要关注全年度情况。就是说经过详审的,final时审计重点是最后一个月(最后一期)。

以上是一般情况,有的重点客户甚至一个季度预审一次,从Q1到Q3,还包括一次详细预审,当然这种情况很比较特殊,但是也不罕见,如IPO过程中的业务有时会遇到一年审好几次的情况,估计这也是控制风险的考虑。

其实50%-70%的外勤审计工作在预审阶段就已经做完了,经过预审大大减轻了final时的外勤工作量,节省了时间,并且在相对淡季做预审,有效的缓解了final时的人员需求压力,并且有利于控制审计风险,增加了对客户的了解,对审计风险控制有一个提前量。预审的作用还是非常大的。很多Local所也做预审,但是预审的详细程度、审计深度&广度、预审的有效程度远远不如四大,更多的时候是对客户的粗略了解,对提前控制风险,减轻年报审计压力的效果有限。容易形成年报审计的时候才发现新问题,搞的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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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词语 司法程序 刑事诉讼制度 司法审查 社会契约 辩论式诉讼 自由心证 司法独立 风险评估 重要性水平 函证 年报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