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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现状调查:主客观维度的偏差分析与思考

——基于政党代表性的考察视角

一、问题意识、文献基础与研究设计

现代以来西方学界对政党社会基础的研究主要是置于政党与社会关系视角下考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政党结构与社会结构尤其是社会阶层结构之间的关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学者的观点中:西蒙·李普塞特和斯坦·罗坎提出的关于政党(制度)与社会分裂结构之间的相关性的观点[①],罗塞尔·达尔顿等人对政党与社会联系碎片化的论述[②]等;二是政党类型同社会变迁的关系,包括:莫里斯·迪维尔热对权贵党和群众党产生的社会背景的分析[③]、奥托·基希海默尔对全方位政党与战后以福利国家为中心的社会环境之间关系的分析[④]、赫伯特·基茨凯尔特对运动型政党与后现代社会变迁之间关系的讨论[⑤]。

关于我国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问题,近年来学界给予了较多关注和讨论。概括看,现有文献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一是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历史演变。学者们普遍认为,各民主党派自产生以来,随着社会结构不断变化,其社会基础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实践证明,民主党派有没有活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根据社会结构的变化不断调适自己,是否能将自己的根基深深扎根于社会土壤之中[⑥]。一般认为,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主要经历了“革命时期的阶级联盟”、“改造时期的特殊群体”和“改革时期的政治联盟”三个历史阶段:革命时期的社会基础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改造时期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逐渐演变成接受改造的特定社会群体;改革开放新时期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主体是中高级知识分子及新的社会阶层[⑦]。二是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与利益代表功能。关于民主党派究竟代表谁的利益,学者们之间有一定争论,主要有四种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主党派的参政行为具有公共特征,因而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第二种观点则强调民主党派是一部分社会群众具体利益的代表,应从代表具体利益的要求出发,强化民主党派利益代表机制[⑧];第三种观点提出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具有双重功能,既代表其成员和所联系的社会群众的具体利益,同时又协助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服务[⑨];第四种观点则将民主党派的代表性界定为协助代表人民利益[⑩]。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要结合当地经济、政治发展状况以及党派自身发展的需要来综合考虑,需要将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作为重要因素来确定是否应该增强民主党派在弱势群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代表性[11]。但不论哪一种观点,学界对民主党派应该具有利益代表功能这一观点基本上是持肯定态度的[12],并且认为民主党派在表达和代表特定阶层和群体的利益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而这种优势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体现。三是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与新社会阶层的关系问题。一些学者研究了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与新的社会阶层进行对接的可能性,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既解决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问题,又解决新社会阶层的有序政治参与问题[13]。从现有研究成果看,民主党派社会基础问题已经成为民主党派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现有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很好的研究基础。但是,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还有很大空间:一方面,简单地将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与民主党派的代表性相等同,没有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研究方法上,现有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理论思辨和历史考察层面,对现实状况缺少扎实规范的实证调查和研究。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但背后的学术关怀和现实关怀则是民主党派的代表性问题。因此,本文研究的一个理论前提是对政党代表性与政党社会基础这两个概念的区分。笔者认为,政党代表性的核心和本质是利益代表的差异性。但利益有类型之分,差异有形式之别。就利益的类型而言,既有整体利益,又有局部利益、个体利益;既有民众的眼前利益,又有社会的长远利益;既有经济利益、物质利益,也有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所谓差异,主要是指利益表达形式的差异,它既可以通过政党背后的阶级、阶层和群体的特征来体现(即政党的社会基础),也可以通过具体的利益诉求来体现,同时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政治理想、价值追求和政策主张来体现。因此,政党代表性实际上是一个结构。既然政党代表性是一个结构,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结构里面的序列是可以并且是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的。而从政党本身的属性和功能来看,在政党代表性这个结构中,社会基础具有基础意义。这是因为,就一般而言,政党是一个根在社会、志在国家的政治组织。任何政党一旦形成,就会像一棵树一样,努力扎根于社会土壤,并通过其根系生长于一方土地,以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只有根系发达,才能带来树的枝繁叶茂和旺盛的生命力。从政党代表性的视角看,政党与其社会基础之间构成了一种政治代表的关系。政党充当了代表主体,具有“代表”身份,构成政党社会基础的一定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则成为政党的代表对象,具有“被代表”身份[14]。

关于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历史演变问题,学界已经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本文无意再做重复劳动。本文的研究重点和创新点在于通过实证调研的方法对当前民主党派与其社会基础之间的关系,从主客观维度比较的角度提出新的判断,并就如何调整与优化民主党派与其社会基础之间的关系提出若干思考。

在具体研究技术上,本文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法和提案分析法两种方法。第一,问卷调查法。2009年,笔者所在单位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主党派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实效性研究”获得立项。在国家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在浙江省民主党派骨干[15]范围内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495份,回收476份,其中有效问卷474份。此外,笔者所在单位2005年至2008年,结合2005年度全国社院系统科研项目“政党互动中参政党能力建设机制研究”,在省内外开展了大规模问卷调查,回收民主党派成员有效问卷857份,中共干部有效问卷253份。以上两次问卷调查中的不少题目与本文均有较大相关性,在研究过程中予以了充分利用[16]。第二,提案分析法。本文在研究过程中运用SPSS软件对1990年至2011年间浙江省各民主党派省委会提交省政协的1084件团体提案[17]进行了分类统计和交叉分析,在此基础上探究了民主党派反映和代表其社会基础(即联系对象)利益诉求的客观状况。

二、党派成员对本党派联系对象明确程度的主观认知——基于问卷调查的数据分析

民主党派作为一个政党所必须具备的社会基础,反映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主要就是民主党派与其联系对象的关系问题。基于此,问卷中设计了“您觉得您所属党派的主要联系对象是否明确”的问题。统计结果如图1所示:有74.3%的调查对象选择了“非常明确”和“比较明确”,16.5%的人选择了“一般”,其余9.1%的人选择了“比较模糊”和“非常模糊”。

在上述对民主党派主要联系对象明确程度的总体判断之下,为了解每个党派的具体情况,对“所属民主党派”和“所属党派主要联系对象的明确性”这两个变量进行交叉分析,并将“非常明确”和“比较明确”两项合并为“明确”一项,将“比较模糊”和“非常模糊”合并为“模糊”一项,得出表1:

接着对民主党派主要联系对象的明确度进行定义如下:明确度=“明确”的百分比-“模糊”的百分比。据此,对表1中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并按照明确度从大到小的顺序绘制条形图如下:

根据上图,可以根据主要联系对象的明确度,以60%和70%两个数值为节点,将八个民主党派划分为非常明确组、比较明确组、一般明确组共计三组,每一组所包含的民主党派见表2:

通过分类和比对,可以发现,尽管从总体数据上看,有超过七成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己所属党派的主要联系对象“非常明确”和“比较明确”,但具体到每一个党派而言,其明确度是有差异性的。“非常明确组”下包含了三个党派,分别是民建、台盟和农工党,其主要联系对象的明确度均在70%以上。“比较明确组”下也有三个党派,即致公党、民进和民盟,其主要联系对象的明确度介于60%-70%之间。“一般明确组”下有两个党派,分别是民革和九三学社,其主要联系对象的明确度介于50%-60%之间。如何进一步提高“比较明确组”和“一般明确组”中各个党派(尤其是民革和九三学社)的主要联系对象的明确度,从而进一步巩固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是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需要共同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三、参政议政实践中民主党派反映党派成员及联系对象利益诉求的客观状况——基于浙江省民主党派团体提案的统计分析

民主党派与其社会基础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最终还是要根据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实践中的具体行动来评判。在现有体制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所提供的制度和机制中,民主党派团体提案凝聚了党派集体的智慧,体现了党派作为一个整体的影响力,民主党派的一些最有代表性的观点也往往通过团体提案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对党派团体提案的内容进行统计分析,看看其中究竟有多少内容体现和反映了民主党派成员及其联系对象的利益诉求,可以从一个侧面了解和检测民主党派与其社会基础之间的关系现状。

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提案。”1990年,九三学社浙江省委会向省政协提交《我省农科成果推广的几点建议》的提案,这成为当年惟一一个民主党派团体提案,也是1989年《意见》颁布实施以后浙江省第一个民主党派团体提案,之后团体提案逐步成为浙江省各民主党派组织影响地方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载体。1990年至2011年,浙江省各党派省委会共向省政协提交团体提案1084件,占1990年至2011年这22年中所有团体提案总数(1480件)的73.2%,占所有立案总数(16333件)的6.6%。

从对这1084件团体提案的内容分析来看,反映的基本上都是有关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公共事务,传递的是来自各党派自身、党派成员、各党派联系对象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呼声。可见,在利益取向上,党派团体提案既可以代表本党派及其联系对象表达意见和建议,也可以代表广泛的人民群众反映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通过分析发现,提案内容广泛涉及到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各类公共事务,超越了党派、团体和个人的私利,提案承办单位涵盖了绝大多数的省级机关,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民主党派通过团体提案的形式介入公共政策制定的广度与深度。提案内容的公共性表明民主党派的民意表达功能得到了拓展和增强。民主党派利益取向上的这种广泛性,对于执政党而言,是查漏补缺、是提醒、也是监督;对于民主党派而言,这种超越自身利益的建言,也是对民主党派自身存在的政治合法性的一个证明和加强。此外,民主党派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也有较多关注,主要包括残疾人、辍学女童、下岗人员、个私企业职工、就业弱势人员、农民工、被征地农民、改制企业职工、流动人口、民工子弟、空巢老人、妇女、外来女工等。从统计结果来看,1990年来,这方面的提案共有58个,占提案总数的5.3%。

另一方面,作为政党,在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代表并表达本党派及作为政党社会基础的特定阶层或群体的利益与意愿,是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功能。对于党派自身的利益诉求,1990年以来各民主党派共提了21件团体提案,内容包括党派机关办公条件的改善和机关干部待遇的解决、民主党派开展活动的各种经费落实、完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相关制度(包括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对口联系制度等)、加强对民主党派的宣传报道、党外干部的培养使用、社会主义学院的建设、加强政协与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等。这些诉求都比较具体,其角度类似于一般的利益集团。

至于对本党派成员及所联系群体利益的传达,相对来讲边界不是非常清楚,很难精确统计。我们在梳理和统计的过程中发现,部分民主党派的关注重心与其成员构成的特色有着明显的关联。比如民盟盟员以文教界中上层知识分子为主,因此提案中有关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内容占了较大的比重;民进会员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并且其成员构成中普教教师占了较大比例,所以文化艺术类和基础教育方面的提案数量相对就较多;民建会员中经济界人士和知识分子的比例较高,所以其所提交的经济方面的提案比重较大;农工党是以医药卫生界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一个政党,他们所提交的有关医疗卫生和民众身心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提案在所有党派中是最多的;台盟盟员都是台湾籍人士,他们关心台湾的前途和台胞的利益,积极推动海峡两岸的交流和互相了解,因此,这方面的提案台盟提得最多。致公党主要由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所组成,所以其在外商外资、侨务和归国留学人员工作方面的提案比较多。这种关联,其原因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学者多,对这一领域自然就更能提出有见地的观点和建议;另外也说明了民主党派成员构成的特色对党派在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中的诉求和追求所产生的影响。从总体数据来看,体现党派成员构成特色的团体提案共有287件,占民主党派团体提案总数的26.5%。具体到每一个党派而言,体现党派成员构成特色的团体提案在所在党派团体提案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民建(46%),其次为民盟(29.9%),再次为台盟(29.7%),接下来依次为民进(27.6%)、九三学社(25.7%)、致公党(25.4%)、农工党(23.7%)、民革(8.1%)。从变化趋势来看,1999年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在此之前,体现党派成员构成特色的民主党派团体提案的比重呈逐渐下滑趋势(从1990年至1999年分别为100%、55.6%、50%、83.3%、75%、50%、40.5%、42.9%、28.2%、17.6%),1999年之后则基本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比重(在15%至30%之间浮动,2000年至2011年依次为26.2%、27.4%、26.4%、19.6%、15.2%、15.3%、22.1%、24.2%、18.8%、20%、23.9%、31%)。

四、民主党派利益代表功能的主客观偏差分析——问卷调查与提案分析的对比

在我国现有的政治架构内,民主党派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之一,在利益代表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18]。但从实际情况看,各民主党派对于“利益代表”问题,在认识上还不十分统一,这主要表现为部分民主党派成员对民主党派利益代表功能持谨慎态度。比如,民建浙江省委会的一位领导人表示,他对“代表”两字有看法:“以民建为例,一方面,非公经济中大的代表都不在民建,工商联所属的成员都不希望加入民建,因此民建目前的成员构成代表不了经济界人士,仅仅是代表了一部分[19],顶多只能说是‘联系’。另一方面,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比较难,只能是‘反映’他们的一些合理要求,不能‘代表’。”有人说,“与西方政党受制于集团利益力量不同,中国的各个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都没有自己的利益。各民主党派虽然在组成上有界别的特点,但并不是说就要代表这部分人的利益。”有人认为,“党派有责任反映联系对象的利益,但并不是要代表这些人的利益。”还有人认为,“知识分子自身利益的概念是模糊的,知识分子往往会跳出自身利益而关心整个国家以及其他群体的利益。”在访谈中,民进浙江省委会的一位负责人也告诉我们,民进“主要联系的是出版、教育、科技、医卫界,但是代表哪个阶层与群体的利益不明显,更多地只是作为中国共产党、政府与群众进行沟通的管道而发挥作用”。他还指出,“民进比较注重平时通过信息渠道来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但信息内容广泛,反映面不固定,不受限制,主观上并未特别关注联系对象的利益诉求”。[20]

与这样一种认识相对应的是,在问卷调查中,在“您觉得民主党派参与政策制定最应该重视哪种利益”一题的回答上,52.1%的人次选择了“社会公共利益”,25.1%的人次选择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15.4%的人次选择了“本党派所联系群体的利益”,3.9%的人次选择了“党派成员的利益”,2.5%的人次选择了“不应对某种利益特别重视”,还有极少数人选择了“党派领导人的利益”、“党政部门的利益”、“向党派提供赞助和活动经费的人的利益”和“说不清”。从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民主党派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利益取向与大部分党派成员的价值判断是基本相符的:问卷调查显示,在“您觉得您所属党派在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中最重视哪种利益”这一问题的回答上,50.5%的人次选择了“社会公共利益”,24.8%的人次选择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17.0%的人次选择了“本党派所联系群体的利益”,还有极少数人选择了“党派成员的利益”、“党派领导人的利益”、“党政部门的利益”、“向党派提供赞助和活动经费的人的利益”、“没有对某种利益特别重视”和“说不清”。[21]

在分别了解了民主党派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实际利益代表取向和党派成员对民主党派利益代表取向的偏好后,对这两组数据的排序及分类结果进行比对,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呈高度吻合状态,即在调查对象看来,民主党派在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表现出的利益代表取向与他们的期望是基本一致的。为了对这两者之间的一致程度有一个更准确的把握和精确的衡量,我们将这两组数据在同一坐标系中绘出折线图。见下图:

但从我们对1990年以来浙江省民主党派团体提案的分析来看,反映民主党派联系对象利益诉求的团体提案的比重占到党派团体提案的四分之一左右。事实上,这样的比例我们认为其实不算是低的[22]。而且,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党派成员对于本党派的利益代表功能还是给予了不错的评价:在“您觉得您所属党派在参与政策制定中有没有代表本党派所联系群众的利益”一题的回答上,选择“始终代表”和“经常代表”的人数占到了63.3%(选择“始终代表”、 “经常代表”的人数比例分别为15.8%、47.5%),而选择“偶尔代表”和“没有代表”的人数比例分别为31.3%和5.4%(两项合计占36.7%)。而在“您觉得民主党派参与政策制定使您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了吗”一题的回答上,2.0%的人选择了“完全得到维护”,13.4%的人选择了“很大程度上得到维护”,67.6%的人选择了“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三项合计占83.1%;13.7%的人选择了“几乎没有得到维护”,3.2%的人选择了“完全没有得到维护”,两项合计占16.9%。据此,我们认为,我国民主党派代表所联系群体利益诉求方面比我们原来想象的做得更多一些,但这种客观情况并未反映到党派成员对党派利益取向的主观认知上来,所以,这说到底主要还是一个认识的问题,即对很多党派成员而言,他们并不十分认同和接受“民主党派应该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这样一种观念。

五、简单结论与思考

那么,在民主党派利益代表问题上,中国共产党方面又是怎样看的呢?接受我们访谈的某市统战部副部长谈了他的看法:“我们要求党派体现特色,但民主党派自己不这样想。他们想跳出自己的特色去参政议政。现在很多党派是从全民党的角度在参政议政。而对我们统战部而言,则极力引导各党派通过强化特色来参政议政。……中国共产党会脱离群众,民主党派也会脱离群众。你联系的群众是谁?他们有什么呼声?你们有没有反映过?民主党派如果不能有效地反映各自所联系的群体的利益,也存在脱离群众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协调各方的前提是各方利益、各方面要求都能在党委、政府的面前得到体现,而各民主党派所扮演的正是这样一个利益沟通渠道的作用。目前党派在参政议政过程中很少反映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利益,更多关注的是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但在这些问题上,由于缺乏相关的信息和人才,党派参政很难做到前瞻性。很多问题还没等党派提出来,政府往往已经开始研究或已形成决策。”[23]当然,由于该次访谈的主要对象是民主党派领导人及成员,因此,能直接反映中共方面对这一问题看法的信息和资料相对而言十分有限,不过,我们认为上面这位统战部副部长的话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民主党派发挥利益代表功能的状况,而且其观点对于民主党派认识和处理与联系对象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和参考价值:

首先,作为致力于促进国家发展的参政党,民主党派必须关注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但民主党派的性质和特点,使之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又要反映其所代表成员和联系群众的利益愿望,做到“特殊性寓于公共性之中”。特别是在我国社会日益多样化,新的社会阶层不断产生,而民主党派又都已把他们作为发展对象,并且面临要求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情况下,更应当注意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把各种力量纳入到自己的视野中来。民主党派也只有联系反映社会不同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才“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24]。民主党派代表部分人的利益,并不表示其是利益集团的代表或者说其本身就变成了利益集团。民主党派所代表的“部分”是构成“整体”的“部分”,而非对抗“整体”的“部分”。关键是在“特殊性”和“公共性”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其次,战略思维要求我们讲辩证法,要求我们系统、全面、联系地看待事务和处理关系。但当我们思考具体路径和对策的时候,必须针对现状对所有要素作出排序,找出其中关键的症结所在,搞清楚这些要素中到底什么东西多了,什么东西少了。就像和面一样,面多了加水,水多了加面。那么,民主党派发挥利益代表功能,当然必须兼顾整体和局部、共性和个性,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到底是什么多了,什么少了?我们认为,不是整体少局部多,不是共性少个性多,恰恰相反,是整体多局部少,共性多个性少,而这对于保证和扩大中国政党制度的包容性是很不利的。如果我们对现状的判断是这样的话,那么当我们思考和研究民主党派与其社会基础的关系及其利益代表功能的改进和优化路径时,即在坚持利益代表的公共性的前提下,当前民主党派要更加注重代表和表达党派成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

最后,民主党派为了能更好地发挥利益代表功能,必须加强代表机制的建设[25]。其中,非常关键的是要建立一个高效的利益综合机制。迪韦尔热在论述政党与民意的关系时,将原始民意比作“惰性的面团”,将政党比作“酵母”,认为“原始民意这块惰性的面团如果没有政党这个酵母的话,也是变不了什么花样的”。“政党令到个人的意见明确化,政党丰富和发展了民意,政党同时也强化了民意,在政党出现之前,民意往往都是犹豫的,它被其他力量所分割,被打上官式的印记,但民意通过一个组织而表达之后,它就具有权威性和肯定性。政党更将民意稳定化起来,没有政党的话,民意是变幻莫测的,是摇摆不定的,是经常变易的。……政党还寻求凝聚民意,它为民意这个无形的和混沌一片的东西提供了一个骨架;最后,政党还将相近的民意集中起来,它将个人之间的意见差异减少了。” [26]笔者认为,迪韦尔热对政党与民意关系的这一论述和判断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对中国民主党派而言,既要搞清楚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民众各自具体的利益,更要搞清楚联系对象的整体利益,乃至社会的整体利益;既要搞清楚什么是民众的眼前利益,更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的长远利益,在参政议政时能做到把握全局。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党派的政策主张和建议,并进入政治系统,影响政策制定。

注:

项目支持:2011-2012年度全国社院系统立项课题“政党代表性视野下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XT201122);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主党派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实效性研究》(项目编号:09BZZ020)。

注释:

[①][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3-215页。

[②]Russell Dalton,Scott Flanagan and Paul Beck,Electoral Change in Advanced Industrial Democracies:Realignment or Dealignment.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8.

[③][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党概论》,(香港)青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61-67页。

[④]Otto Kirchheimer,The Transformation of Western Europe Party System.in J.Lapalombara and M.Weiner,ed.,Political parties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6,p.166

[⑤]Herbert Kitschelt,Movement parties. in Richard S.Katz and William Crotty ed.,Handbook of Party Politics.London:Sage Publications,2006,pp.278-290.

[⑥]李金河、黄天柱:《夯实基础 扎根社会——“参政党的社会基础与社会功能”理论研讨会综述》,《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⑦]任士敏:《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历史考察》,《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⑧]黄天柱:《民主党派利益代表功能与和谐社会构建》,《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顾金喜、林奇凯:《民主党派利益代表机制研究》,《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⑨]袁廷华:《论民主党派政治参与的双重功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2007年第6期。

[⑩]朱世海:《协助代表人民利益——关于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的实证研究》,《探索》2009年第4期。

[11]林伟认为,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不应过分强调民主党派在弱势群体以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代表性,而是在满足党派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再考虑其他群众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民主党派成员自身利益已经得到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民主党派的利他性和全局性才是合乎情理的事情。尽管对这一观点,笔者并不十分认同,但对于将区域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作为影响因素纳入对民主党派代表性的考察和研究,确实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参见林伟:《广东省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的原因及其对策的实证分析》,《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12]或者可以这么说,学者们在利益代表问题上的分歧主要是对民主党派利益代表的特殊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理解。

[13]浦兴祖:《现有政治实体与新生社会阶层的“对接”——关于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一点思考》,《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王竞、岳臻:《新阶层的政治参与要求与参政党的利益表达功能》,《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14]参见沈远新:《国外执政党代表机制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15]具体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民主党派省委委员;参政议政专委会成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特约人员;担任政府实职的党派成员等。

[16]引用2005年-2008年的问卷调查数据时,会特别予以说明。如无说明,均为国家课题问卷调查的数据。

[17]2011年的数据为提交当年政协全体会议的提案数量。

[18]参见拙文:《参政党的利益代表功能与和谐社会构建》,《江苏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9]根据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企业研究会2005年共同组织的一次调查显示,在我国私营企业主中,中共党员的比例高达33.9%。2012年12月18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3年《社会蓝皮书》中的一份报告显示,近年来,私营企业主在经济分化中,加强了政治追求,具有共产党员身份的人所占比重已达1/3左右,且有资产规模越大、共产党员占比越高的趋势。调查数据显示,相比起加入民主党派,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意愿更为强烈。

[20]本段中所引党派成员关于参政党利益代表功能的观点,参见“‘政党互动中参政党能力建设机制研究’课题访谈记录”,2006年。

[21]在2005年课题问卷调查中,在“您觉得当前贵党派在参政过程中主要代表的是谁的利益”这一问题的回答上,51.1%的民主党派成员选择了“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3.9%的人选择了“没有明确的利益代表倾向”,只有16.6%的人选择了“代表本党派所联系的群体的利益”,还有极少数人选择了“党派成员的利益”、“向党派提供赞助和活动经费的人的利益”、“党派领导人的利益”及“其他”。

[22]当然,我们在这里仅是就数量而言,没有考虑提案所反映的利益诉求本身的内容和质量问题。

[23]“政党互动中参政党能力建设机制研究”课题访谈记录,2006年9月。

[24]《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

[25]关于民主党派利益代表机制的建设问题,拙文《参政党的利益代表功能与和谐社会构建》(《江苏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中有具体分析,本文不再赘述。

[26]参见[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党概论》,(香港)青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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