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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选举诉讼-历史与现实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上演了一场好莱坞经典大片式的悲喜剧。围绕着佛罗里达州(Florida)选票计算,总统大选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戏剧性局面,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经历了36天的“世纪司法大战”,打得难解难分,天昏地暗。经过36天的总统难产之后,最后一锤定音的居然是非民选的最高法院!

按照民主常识,谁得到的选票多谁就当总统。可是,民主党候选人、副总统戈尔(AlbertGore)虽然比共和党候选人、得克萨斯州长小布什(GeorgeW.Bush)多得了53万余张普选票,但赢得总统宝座的竟然是后者!这种违反民主原则的现象以及随后的司法大战涉及到的总统选举程序问题,把久经“选场”的美国选民弄得眼花缭乱,头昏脑胀,一脑门子浆糊。

常听人说美国是一个民主制国家,美国总统是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但实际上,这一常识性的表述是不准确的。美国的政体是共和制,美国总统也不是由全民直选产生的。根据美国宪法,各州选民在总统大选中选出的只是选举人。大选后,各州的选举人组成全国的选举团,最后由选举团的投票来决定总统选举的结果。

那么,号称高度民主的美国为什么不搞全民直选呢?美国宪法为什么要设立选举团制度?2000年选举为什么会出现难产?这一现象的出现与美国的宪政体制有何关系?美国最高法院在解决这次选举危机中起到了什么作用?造成了哪些影响?探讨这些问题,将促使人们深入思考美国选举制度的合理性和民主性问题。

选举制度独一无二,总统大选危机两度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权力超过其他国家司法部门的权力,但人们仍然很难想象,它居然也能够在决定由谁当美国总统这样至关重要的问题起决定性的作用。

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仍需要从头道来。

别看美国什么都很发达,惟独它的宪法及其所规定的总统产生方式却相当“古老”。选举国家最高行政首脑的程序问题是美国宪政体制的基本事项,也是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吵得不可开交的主要议题之一。经过激烈争吵和明智妥协,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每4年选举一次,先由各州议会自行决定选举或委任与该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的总统选举人(electors),再由他们组成所谓的选举团(electoralcollege),在全国统一的投票日,由选举团最终投票选举总统,赢得选举团半数票的候选人为总统。换句话说,按照美国宪法中关于选举团的规定,决定总统大选输赢的标准不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选票,而是选举人票。因此,严格说来,美国人并没有直接选举总统的政治权利。

随着美国人口的增多,选举权的普及,19世纪下半叶开始选举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团的人数也不断增加,但选举方式却依然如故。由于选举人由政党名确定,哪个党的总统选举人多,也就意味哪个党的总统候选人当选。1961年起,选举团的人数固定为538人,因此,赢得总统选举至少要获得270张以上的选举人票。

美国各州的总统选举人与其国会议员人数相当。不论大州小州,人口多寡,在国会参议院均有两个代表。众议院议员的人数则按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大体上每50万人产生一个众议员,如果州人口不足50万,也可以有一个众议员——阿拉斯加等州就只有一个众议员。(美国首都华盛顿地位特殊,没有国会议员,也就一直没有参加总统大选,直到1961年国会才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它可以拥有三张选举人票。)。这样一来,一些人口小州总统选举人平均所代表的选民数就少于人口大州。而且,美国总统大选采取“赢家通吃”原则,即一个总统候选人只要赢得州一半以上的选票,那么,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都归他。因此,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如果一个候选人以较大优势赢得了很多州的选举人票,而另一个候选人主要是以微弱优势赢得了很多州的选举人票,那么后者可能因赢得了足够的选举人票当选为总统,尽管他在全国范围的普选票可能少于前者。在2000年大选中,戈尔虽然在全国范围的普选票上领先于小布什,但如果小布什最后在佛罗里达以微弱多数胜出,“通吃”该州的25张选举人票,使选举人票在全国超过半数,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当选总统。

在美国宪政史上,这种“少数票总统”或“错误的胜者”(wrong winner)的现象先后发生过4次:1824年选举,当选总统亚当斯只得到30.5%的普选票,而赢得43.1%普选票的杰克逊却惨遭落选命运;1876年选举,民主党候选人泰登比共和党候选人海斯多得了25万张普选票,但却因州选举人票计算惹出的麻烦而落选;1888年选举,民主党候选人克里夫兰获得了5540050张选民票,共和党候选人哈里森只获得了5444337张选民票,但后者却以233张选举人票的明显优势当选总统,而前者只获得了168张选举人票;2000年选举,戈尔比小布什多得了53万余张普选票,但小布什却赢得了总统宝座。

那么,美国制宪先贤为何要设计出选举人票这种明显违反民主原则的总统选举制度呢?难道他们连一人一票、得票多者当选这种最基本的民主常识都不懂吗?若要讲清这个问题,有必要从美国的共和制政体从头谈起。

从理论上说,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是美国宪法的重要原则。但是,在具体的操作层次上,如何抑制野心,防止独断滥用、任意欺压,是200年前美国制宪先贤面临的巨大难题。

按照传统的民主理论,只有实行最广泛的直接民主,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处理国家大事,让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决策、监督政府、充份行使民主权利,才能彻底杜绝君主专制的弊病。这似乎是人类社会通往人间天堂的不二法门。但是,美国制宪先贤却有不同的看法。这帮人,或者经验丰富如富兰克林,或者思想深邃如麦迪逊,或者脚踏实地如华盛顿,在不断争吵和辩论中逐渐形成一个共识,认为这种朴素的民主理论是错误的。因为在任何社会中都会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和派别,正直和无私并非人的天性,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根本就不用建立政府,所以,人民也有可能野心勃勃、拉帮结派、勾结多数、欺压少数。在直接民主的体制中,一个利益集团或派别很容易形成独占多数的局面,造成危害少数利益的恶果。因此,直接而广泛的民主反而极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甚至认为:“即使每一位雅典公民都是苏格拉底,每一次雅典人大会也仍然会是一堆群氓。”

针对这一难题,美国先贤的思想可谓独树一帜。他们出的高招不是用民主对抗野心,而是“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他们在宪法中精心设计的政治制度并非民意至上的民主制,而是一种以分权制衡和多元利益为基石的代议制共和政体。麦迪逊认为:“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预防措施。”他进一步指出:“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不同的政府,然后把政府分得的那部份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而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麦迪逊在这里所说的“两种政府”是指美国联邦与州两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分权,他到的“几个分立的部门”是指政府中执法、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之间的横向分权。这样,在民选代议制政府的基础上,依靠分权和制衡,使任何一个利益集团和派别都无法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达到利益相对平衡和杜绝专制暴政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宪先贤设计的以民选为基础的共和制政体中,总统、联邦参议员和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都违反了“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与民主制相比,美国共和制政体注重对政府和人民的权力都予以严格限制,强调分权和制衡,强调遵循宪政法治的规则和程序,强调联邦与州之间的平衡,在尊重多数人意志的同时又注重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而不是简单地按照“一人一票”或“全民公决”的民主原则治国。在此背景下,美国宪法规定的选举团制度既体现出服从多数、尊重少数的共和制政体特点,又反映出美国联邦制的特殊国情。

美国建国之初,13个州大小悬殊,交通不便,信息阻塞,互不信任,全国普选显然缺乏可行性。根据1790年的人口普查,当时全美人口总数360万,其中宾西法尼亚人口高达43万,德拉华州人口仅为5.8万,如果不硬性规定每州分配两名参议员和实行选举团制度,美国总统将会成为几个人口大州的总统,而不是13个州的总统,人口小州有可能扯旗造反,分家单过。在21世纪的今天,美国人口最多的7个州——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纽约、宾西法尼亚、佛罗里达、伊利诺斯和俄亥俄——的人口加起来已经超过了全美总人口的半数,如果废除选举团制度,按照普选票决定总统选举结果,那么总统候选人有可能不惜一切代价极力争取在这7个人口大州以绝对优势获胜,根本不管其他40几个州的死活。然而,在选举团制度下,Rhodeisland人口虽然只是加利福尼亚人口的六十分之一,但选举人票却是加利福尼亚的十八分这一,这样,小州在联邦中的权益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相对保障。

但是,由于没有料到会出现政党,美国制宪先贤在设计宪法时也有疏漏之处。1787年宪法规定正副总统分开选举,选举人可以投两次票,且无需注明是投总统还是副总统,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为总统,次之为副总统。但是,这一规定在1800年总统选举中暴露出严重的缺陷。当时,开国老总统华盛顿已经退休,他的副总统亚当斯和国务卿杰弗逊分别当选为新的正副总统。他们两位政见不同,分别属于形成中的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一届任期的同床异梦后,两人便分道扬镳。在1800年大选中,杰弗逊和伯尔作为民主共和党候选人参选,亚当斯和平克尼作为联邦党候选人应战。完全按照党派立场投票的结果是杰弗逊和伯尔各得了73张选举人票,亚当斯和平克尼各得65和64张。这样一来,只好根据宪法规定,由各州在众议院以州为单位(一票)来投票,选择杰弗逊和伯尔两人中的一位为总统,另一位为副总统。此时,联邦党人宁可把票投给心怀叵测的伯尔,也不愿选择在他们看来属于“危险激进派”的正人君子杰弗逊。结果,杰弗逊只得了16个州中的8票,伯尔得了6票,均未超过半数。在接下来的一个星期内,众议院进行了35次无记名投票,结果都是如此。这时已是1801年2月17日,离新总统就职的日子只剩下了两周。最后,杰弗逊的政敌、联邦党领导人汉密尔顿表现出把国家利益置于党派利益之上的君子风度。在给他女儿的信中,杰弗逊写道:“汉密尔顿正在用他全部的影响力来保证我而不是伯尔当选。”的确如此,当时汉密尔顿就对联邦党人讲:“在这个世界上,如果我必须痛恨谁的话,那就是杰弗逊。但是,公众的利益必须超越个人的恩怨。”在他的影响下,原来投伯尔票的两个州改投杰弗逊,从而使他以10票当选为美国第三任总统。

由于这一教训,美国国会赶紧制定并通过了宪法第12条修正案,对总统的选举作了详尽的规定,非常具体,不厌其烦,其主要的修正是在未来的选举团投票时举人必须对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分别投票。

虽然有了新的规定,但仍不能避免总统选举出现僵局。这次是在美国内战后的重建时期,与州选举人票的计算规则有关。

内战使共和党以胜利者的姿态控制了全国政治,民主党因为和南方失败的事业紧密相连,一蹶不振。共和党通过内战所获得的政治垄断地位也带来了滥用权力的腐败,重建时期的两届格兰特政府成为美国宪政史上最不廉洁的政府,这使民主党人有了可乘之机,来个咸鱼翻身,险些夺取了“全国政权”。在1876年的总统大选中,民主党候选人蒂尔顿不仅比共和党对手海斯多获25万张选民票,而且还获得了184张选举人票,离规定的185票仅一步之遥。而海斯只得到了165张选举人票。

但是命运之神最终却选择了海斯。原来,当年的选举舞弊盛行,尤其是在重建不久的南方,共和、民主两党都大玩手脚,弄虚作假。结果,南卡罗来纳、佛罗里达、路易斯安那和俄勒冈四州竟然发来两套完全不同的选举结果报告。本来,根据宪法规定,要由作为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在两院全体会议上当众拆封,宣布总统选举结果。但现在,如果由他来决定,肯定是选择有利于自己党(共和党)的报告;如果由民主党占多数的众议院决定,那么肯定是蒂尔顿当选。于是,国会只好成立一个由15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参众两院和最高法院各派5人),其中民主共和两党各7人,无党派的大法官1人。1877年3月2日,离总统宣誓就职仅差两天,委员会以8比7裁定海斯获得全部四个州的选举人票,以一票之差当选为总统。

这个纠纷解决的背后实际上是笔不光彩的交易。南部以不反对海斯当选为条件,换取了后者结束重建、撤出联邦军队的承诺。海斯就职后立即下令撤离了负责保护南部黑人选举权的联邦军队,这标志着“不仅放弃重建,而且放弃了黑人”。一位著名历史学家评论说:两党“妥协的真正受害者是南部的黑人,因为它正是以他们为牺牲品而达成的,从而使写入第14和第15条宪法修正案的各项保证的实际施行延迟了三个世代之久”。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为弥补宪政上的漏洞,1887年国会制定并通过了《选举人票计算条例》,规定州的总统选举人票出现争议时,州立法机关应在选举团正式投票选举总统的前一个星期,按大选前制定的选举规则解决争议,产生该州的总统选举人名单,以免将矛盾推给联邦国会。这就是2000年大选计票大战中经常到该《条例》中的“安全期”条款。此后,美国大选再没有出现过1876年的情形。

2000年总统大选:一波三折,惊心动魄

2000年总统大选的两位主角分别是共和党的小布什和民主党的戈尔。这两位都出自政治世家,小布什的爷爷是来自缅因州(Maine)的国会参议员,老爸作过两届副总统和一届总统;戈尔的老爹则是来自田纳西州(Tennessee)的国会参议员。但就个人经历而言,小布什远比戈尔逊色。

戈尔年方28就当选了国会众议员,后来又当选为参议员,国会经验丰富。在担任副总统8年期间,他与总统克林顿配合默契,积极参与国内外政策决策,活跃于国际外交舞台。

戈尔当上国会议员的年龄,小布什还是公子哥儿一个,对酒的兴趣比政治大得多。只是娶了温柔贤惠的劳拉(Laura)为妻后,小布什才“改邪归正,重新做人”。32岁那年(1978年),他曾经尝试过竞选联邦众议员,但未能成功。此后,利用老爸的声望,他拉上几个不好驳他面子的投资伙伴,买下家乡得克萨斯一支行将破产的棒球队,三弄两弄,愣使它起死回生,狠赚了一笔。受家庭影响,1994年小布什决定竞选得克萨斯州长。尽管连父母都认为他获胜机会渺茫,但出乎很多人预料,小布什居然赢了,而且,在州长的位置他居然干得相当不错,连很多民主党的选民都喜欢他。1998年,他以压倒多数获得连任,开始成为一名有全国性影响的政治家。不过,他毕竟只是一方诸侯,缺乏联邦和外交工作经验,更无国际影响,当州长八年他只就近访问过墨西哥,其他哪儿也没有去,所以很多政治观察家都不看好小布什。

美国总统竞选热闹非凡,候选人飞来飞去,到处演讲,八方拜票。但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由于“赢家通吃”的选举方式,选战的重点都放在那些至关重要的人口大州,特别是民主共和两党势均力敌的大州。传统上,共和党在保守的南部有优势,而民主党在开明的东北部及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占主导。2000年总统大选时,两党的竞选战略家们发现,仅靠传统的势力范围,他们的候选人都不足以保证大选胜利所需的538张选举人票中的半数,因此,他们把选战的主战场确定在东北部的宾夕法尼亚、中西部的密执安和佛罗里达,特别是民主党人认为这是只能赢不能输的“铁三角”。当时一些专家预测,小布什可能赢得多数普选票,而戈尔则有可能赢得多数选举人票。

随着2000年大选接近尾声,这些竞选战略家们深信,这次大选可能是1960年肯尼迪-尼克松竞选以来最激烈的一次,胜负难料,而佛罗里达可能是胜负的关键。佛罗里达是全美第4人口大州(仅次于加利福尼亚、纽约和得克萨斯),有25张选举人票,谁失去佛罗里达,谁就可能失去总统宝座,因此它的每一张选票都成为争夺对象。

小布什在佛罗里达有一个得天独厚的优势,就是他的小弟杰布·布什(JebBush)在佛罗里达当州长,口碑不错,此外,共和党又控制着州议会。但是,选战布阵靠本党,上场卖力还得靠亲兄弟。小布什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决心攻占佛罗里达,打破民主党的铁三角。但戈尔抓住该州南部的拉美裔居民和从东北部移居来的老年选民不放,大肆宣扬民主党的社会福利政策和老年保障主张。为此,在竞选最后几天里,小布什和戈尔几次进出佛罗里达,反复争夺,甚至在投票前几个小时戈尔还在佛罗里达发表了最后一场演说。到选举前,一些民意调查表明,戈尔略为领先小布什。事后统计发现,两党的激烈选战使佛罗里达这次大选的投票率从1996年大选取的67%增加到70%。

11月7日全国计票开始,小布什和戈尔互相领先,一路追逐。双方都拿下自己的“票仓”州和估计获胜州。民主党拿下了铁三角中的密执安和宾西法尼亚,如果再拿下佛罗里达,这总统宝座就非戈尔莫属了。

但问题就出在佛罗里达。大约到了东部时间(佛罗里达)晚9点,根据一家专门对投票后选民进行科学抽样分析的权威机构的数据,各媒体宣布戈尔拿下了佛罗里达。消息传来,戈尔的支持者欢声一片,准备开庆祝会了。在老家得克萨斯等消息的小布什则不以为然,认为媒体的结论下得太早了。

民主党人的好景不长。10点过几分,媒体宣布数据有误,佛罗里达是未定之州。随着点票进行,到了半夜一点,其他各州选票结果大致清楚,此时佛罗里达成了双方的生死之州。当时,笔者和一群美国研究生在南方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熬夜盯住CNN,等待佛罗里达的选举结果。一个美式足球迷对笔者感慨说:“这比看超级杯比赛还要扣人心弦。”到了半夜两点(此时已是美国东部时间8日,星期三),CNN宣布小布什赢了佛罗里达,从而以271张选举人票险胜戈尔。小布什光复失地,起死回生。此时笔者身边几位小布什的支持者感激涕零,喜不自禁,而戈尔的支持者则悲从心起。这一失一复的绞杀战,使很多年轻的政治爱好者大喜大悲。

戈尔颇为大度,按大选惯例,他打电话给小布什承认自己败北,祝贺对手当选,表示愿意在新总统领导下为美国人民服务。“布什赢了!”的头条新闻也在报馆里开印。世界各国领袖纷纷发来贺电,争先恐后向新总统示好。戈尔打完电话后,驱车前往田纳西州议会大厦,准备公开认输。就在戈尔的车队快要到达目的地时,负责佛罗里达选举事务的州检查长(民主党人)电告戈尔:且慢承认失败,因为戈尔与小布什所得选票的差距不到0.5%。根据佛罗里达的选举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票。绝路逢生,戈尔居然又拣回了一条命,活了过来。

马上,戈尔的竞选经理明确宣布:只要正式数据没有出来,竞选继续!于是,戈尔又打电话给小布什宣布收回认输和祝贺。小布什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因为他正准备向近乎狂热的支持者发表接受胜利的演讲。但他还是无奈地接受了现实,并努力安抚其支持者。世界各国领袖也很尴尬,纷纷又收回了祝贺。各路电视主播熬红了眼不说,还要把泼出去的水又收回来,承认自己这辈子从来没有遇到过这么难播的新闻。

现在,全美国甚至全世界都盯住了佛罗里达。令人难以置信,共和、民主两党这场耗资30亿美元的选战拼到最后,竟然是一千多张选票决定总统花落谁家。历史学家说,这是美国历史上最精彩的选举;老人们说,他们有生之年从来没有看到过这么激烈的大选;年轻人说,他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感受到自己的一张选票会决定国家命运;好莱坞的导演说,要是剧本这么写,没有人敢相信会是真的。无论结果如何,这次选举已经让美国历史上所有的选举黯然失色,即使是失败者,也将成为历史中的传奇人物。

11月8日下午,佛罗里达总算完成了67个县的计票工作:在大约6百万张选民票中,小布什赢得2909135张,戈尔赢得2907351张,其他候选人共得139616张,小布什仅比戈尔多得1,784张选民票(相当于佛罗里达选票总数的0.0299%)!

戈尔及其支持者来说,这一不到二千票的微小差距充满了巨大的诱惑,他们相信,通过对选票的重新计算可能会改变选举结果。但对于小布什来说,自然不肯放弃到手胜利果实。结果,佛罗里达计票还未结束,有关选票的争执即起。更绝的是,计票纠纷引发十几桩法律诉讼案,官司一直从佛罗里达的地方法院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这场选举及其引起的世纪诉讼大战引发了无数的批评和评论。香港的一位著名时评家把它称之为美国大选中“最丑陋的一页”,对此,笔者曾经有一篇评论反驳道:“在这场司法大战中,人们没有看到半个月前在欧洲的南斯拉夫、在非洲的科特迪瓦总统大选中出现的两位总统候选人同时宣布自己获胜的情形以及随之而来的混乱,看到的却是对法律的尊重。即使对佛罗里达的四个县进行第二次重新计票(人工计票)不满,布什阵营也只是企图利用法律武器阻止这一做法,在法院驳回他们的请求后也未采取过激行动。如果把这种理性和法治也看作是丑陋的话,那么这世上就没有不‘丑陋’的政治了。”(见阮次山:《美国宪政上最丑陋的一页》,《联早》2000年11月14日;任东来:《美国总统大选是否“丑陋”》,《美中周刊》2000年11月17日。)

选票统计争议乍起,司法大战引人注目

在美国,由于宪法规定的选举团制度,选出总统选举人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属于州政府的管辖权。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所以各州有各自不同的选举法,而佛罗里达的选举法中恰好就有前面到的0.5%规定。如果候选人所得的选票差距在0.5%,各选区(县)选举委员会必须重新机器计票一次。另外,候选人有权在选举结束后72小时以内出人工重新计票的要求,由县选举委员会决定是否可行。该选举法还规定,在大选结束后7日内,各县选举委员会须将选举结果上报州务卿办公室,由州务卿将选举结果(包括大选日后10日内寄达的“通讯选票”)汇总、确认和签署,然后宣布全州的正式选举结果,从而决定本州25张总统选举人票的归属。

11月10日,佛罗里达各县完成了机器重新计票,小布什仍然领先,但与戈尔的差距缩小为令人难以想象的327票!这一情形促使戈尔方面要求对棕榈滩县等若干属于民主党势力范围的选区进行人工重新计票。人工重新计票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为美国各地甚至同一个州内的选票形式各异,美国各地的选票形式各异,投票方式也五花八门,从古老的选票到旧式的打孔机,从光学扫仪到最先进电脑表决器,不一而足。其中打孔机是最普遍的一种选举机器,全美大约31%的选民使用这一方式投票。

佛罗里达的重新计票立即就遇到了麻烦。首先是该州棕榈滩县等县打孔机所用的“蝶形选票”很成问题。设计这张选票的是该县选举委员会的一位民主党人,为了照顾当地大量老年选民,她想把字体印得大一些,结果在一页里就印不下了,只好分列两页,成了“蝴蝶”形。这样一来,戈尔的名字和一个极端保守派改革党的候选人布坎南的名字连在了一起,稍不留神就会选错,把该在戈尔名字旁边打的孔打到了布坎南的名字旁边。棕榈滩县是民主党的重镇,结果布坎南却不可思议地得了几千张选票,面对这种结果,连他自己都感到不可思议。

其次是一些被认为是废票的选票是否重新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在正常情况下,打孔机在孔印处打孔,应该把孔印击穿,孔芯脱离选票,随后,将打了孔的选票由计算机处理,选举即算完成。但很多选民打了两个孔,由此造成至少一万九千张废票。由于大部份废票出现在被认为是民主党支持者的黑人社区,因此,民主党人自然认为,如果没有这一失误戈尔就是总统了。尽管有些选民发现自己投坏了票,告上法庭,但法庭当然不会插手干涉,因为这里面没有丝毫违法舞弊行为,投票失误是每个选民自己的责任,民主党人只好自认倒霉。另一类被认为是废票的是“漏选票”(即机器没有识别出是否选择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人工计票主要是决定它们的归属。漏选票的产生是选票打孔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穿孔不透或纸片残存。确定哪些漏选票有效,哪些无效,实在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对于佛罗里达的重新计票,小布什阵营非常不满。11月12日,小布什不甘示弱,立马向佛罗里达的联邦地区法院出紧急申请,要求法院下令立即停止人工计票,理由很简单:(1)只在部份县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必然造成州内选票统计中事实上的不平等,违背了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平等法律保护条款;(2)人工计票可能比机器计票更容易出错,其结果更不可靠;(3)局部的人工重新计票会引发全州性的重新计票,甚至导致全国性的重新计票,从而否定已有的大选结果。但是,地区法院以人工计票属州法管辖范围、联邦法院不能随意干预为由拒绝了小布什方面的要求。小布什方面于是决定向在亚特兰大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出上诉。16日,该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他们的要求。与此同时,共和党人也开始主动出击。州务卿、共和党人哈里斯女士宣布,11月14后(大选日后第7天)是各县上报选举结果的最后期限,逾时概不接受。

哈里斯依法办事,民主党人却难以接受,因为棕榈滩等县人工计票刚刚开始,不可能在法定的计票期内完成人工计票。民主党控制的棕榈滩等县向州法院出紧急请求,要求给予宽限。失败后,它们上诉到佛罗里达最高法院,要求阻止哈里斯在法院判决之前签署任何选举结果。此举终于成功。但州最高法院判决的党派色彩非常明显,因为7名大法官中有6名是由民主党人州长名和任命的。

11月20日,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开庭。法庭辩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1)县选举委员会是否可以决定进行人工重新计票?(2)州务卿是否有权拒绝逾期上报的计票结果?

戈尔阵营的律师认为,人工重新计票旨在保证选票统计的准确性,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因此,州务卿哈里斯无权拒绝接受人工计票的结果。

共和党方面则回应说,州务卿依照法律和程序办事,忠于法律和职守。州最高法院对此没有司法管辖权。

从根本上说,双方争执的关键在于,如果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高于一切,那就应当不惜任何代价重新精确计票,或者干脆重新投票——只要符合民主原则,在竞赛过程中也可以改变规则和程序。另一方面,如果宪政法治的正当程序和共和原则至高无上,那么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应当注重对多数人的权力予以严格限制,在选举和计票过程中,任何人都不能以民主或民意为理由轻易改变竞赛规则。

11月21日,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以7比0的表决作出两项裁决:首先,如果机器计票和抽样人工计票的结果出现差异,县选举委员会有权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其次,州务卿的确有权拒绝逾期报来的计票结果,但这一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因为选举权是州宪法保障的最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其他公众自由的基础,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技术性法律规定不能凌驾于选举权的实质内容之上”。为此,它宣布:棕榈滩等县可以继续进行人工计票,但计票结果必须在5日内(11月26日下午5时前)上报给州务卿,后者必须将这些结果包括在州大选的最后结果中。(在有关州务卿可否接受逾时报来的选举结果问题上,佛罗里达的选举法的规定不够清楚。该法第102.111条称:如果县逾时没有送报选举结果,该县的选举结果“将被忽略不计”。但在第102.112条中,对同一问题州法又使用了“可被忽略不计”的字眼。到底应该以哪一条为准?州务卿哈里斯和戈尔方面各执一词。为此,州最高法院明显感到裁决这一相互矛盾规定的困难,但因其“不愿意改写州选举法”,它只能诉诸于“启用法院的衡平法权力[equitablepowers]来供一个补救性措施”,并据此作出了上述的决定。布什方面则认为这项决定不正当地超越了法院的权限范围。.转引自王希:《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述评》,《美国研究》2001年第1期。)

针对这一判决,当代美国最有影响的法学家、联邦第七上诉法院法官波斯纳批评说:它是引发大选案几乎不可收拾的关键性失策,因为“它剥夺了州法赋予州务卿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侵犯了立法部门确立选择总统选举人规则的专有权力”。

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裁决显然是民主党方面一个重要的胜利,但他们可能高兴得太早了,要在5天内完成几十万张选票的人工统计谈何容易!人工计票的第二天,一桶冷水就当头泼向了民主党人。11月23日,四个进行人工计票县(另外两个县分别是Volusia和Broward)中的一个迈阿密-戴得(Miami-Dade)县选举委员会突然决定:他们将停止人工重新计票,因为无法在5日内完成该县的人工计票工作。对此,民主党方面立即向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出紧急申请,要其下令该县立即恢复人工重新计票。但这一次他们未能如愿以偿。

11月26日下午5时是人工重新计票的截止时间,只有一个县完成了人工重新计票。当晚,州务卿哈里斯正式签署了佛罗里达选举的结果:小布什赢得2912790票,戈尔赢得2912253票,小布什以537票领先。哈里斯拒绝了迈阿密-戴得和棕榈滩两县的人工计票结果(戈尔在两县分别净增选票168张和215张),理由是前者报来的只是部份统计结果,后者则超过了截止时间——尽管仅仅晚了几个小时。对民主党来说这几乎是一张死刑裁决书。

戈尔阵营决不服输,次日,他们向佛罗里达巡回法院出紧急请求,要求下令哈里斯接受上述两县人工计票的结果,并命令迈阿密-戴得县完成人工计票。12月3和4日,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戈尔的决定:下令两县将有争议的选票运到法院备查,但没有同意恢复迈阿密-戴得县的人工计票。

最高法院出手,大选尘埃落定

戈尔方面还在为维持人工计票而苦苦挣扎时,小布什阵营却采取孤注一掷的战略,向联邦最高法院出上诉,要求审查21日佛罗里达高院决定的合法性。这对民主党人无疑是釜底抽薪。24日,最高法院宣布接受这一案件,决定在12月1日开庭。这样,人们的眼光便从佛罗里达转向了华盛顿特区的最高法院。

在法庭上,小布什方面称,根据美国宪法和1887年《选举人票计算条例》,州议会有权决定各州总统选举人产生的方式,在选票出现纠纷时应按大选前制定的法律解决。而现在,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决定却改变了原定的计票程序和时间表,不仅违反了1887年的《选举人票计算条例》,而且也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的原则(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各州不能剥夺公民享有的联邦权利)。

戈尔的律师反驳说,人工计票是佛罗里达选举法认可的一项正常计票程序,旨在获得一个公正的结果。由于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语焉不详,造成理解上的差异和运用中的矛盾,为此,州最高法院有权对其进行解释,这种做法既没有损害州法和公民的权利,也不违反正当的法律程序,所以不存在州法院越权的问题,最高法院不应干预。三天后(12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作出判决。它对戈尔和小布什的分歧不置可否,只以州最高法院没有说明其决定的法律基础、也没有论及它与联邦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为理由“搁置”(vacate)了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remand)。联邦最高法院虽未作出直接裁定,但这一决定至少表明它拥有干预的权力。

就在同一天,佛罗里达的巡回法院也对戈尔方面的上诉作出了判决,结果却令民主党人大失所望。法院认为,戈尔方面缺少足够的具体证据说明人工计票有可能改变现有的选举结果,州法中也没有规定州务卿必须接受不完整的计票结果,所以,法庭不能强迫迈阿密-戴得县恢复人工计票,也不能否决州务卿哈里斯已签署的选举结果。

显然,选票争执的天平开始摆向共和党。但戈尔仍然不放弃最后的一线生机,再次寄希望于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干预。

12月8日,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以4比3票的票数部份推翻了巡回法院的决定,明确棕榈滩县的计票结果和迈阿密-戴得县不完整的计票结果都应该包括在最终的统计结果(这使戈尔与小布什的差距缩小到154票!),并下令在全州范围内(总共63个县,除已经完成人工计票的三个县外)人工统计大约6万张漏选票,但并没有确定何为漏选票的标准。

显然,这一作法是为了减少对部份地区人工计票不公的批评,给予戈尔一个最后的机会。这一做法的党派倾向非常明显,实际上是无视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小布什方面企能善罢甘休,遂向联邦最高法院出紧急上诉。

12月9日上午,在佛罗里达各县刚开始人工统计漏选票两小时以后,最高法院接受了小布什阵营的上诉请求,发出了紧急命令,要求佛罗里达立即停止人工计票,宣布12月11日再次举行法庭辩论,并将此案正式定名为布什诉戈尔案。这一紧急命令是以5比4票的表决结果作出的,保守和开明两派大法官的立场泾渭分明。赞成停止计票的5名法官中,除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1972-1986年为大法官,1986年起首席大法官)、大法官斯卡利亚(1986年起任职)和托马斯(1991年起任职)3位著名的保守派之外,还有中间偏保守的肯尼迪(1988年起任职)和奥康纳(1981年起任职)。反对停止计票的大法官是史蒂文斯(1975年起任职)、布雷耶(1994年起任职)、金斯伯格(1993年起任职)和苏特(1990年起任职)。

在12月11日的庭辩中,小布什方面的律师主要强调两点:其一,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下令对有争议选票进行人工计票并由巡回法院来制定计票标准的决定,违反了宪法第2条总统选举人产生条款和1887年《选举人票计算条例》的“安全港”条款;其二,缺少统一标准人工重新计票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和正当程序条款。戈尔阵营的律师则强调,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对佛罗里达选举法的合理解释,它没有制定新的法律,只是补救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应该尊重州法院的判决。

显然,布什诉戈尔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内容:(1)对联邦及州选举法规的解释;(2)美国总统的选举程序;(3)州司法机关在有争议的选举中有关的司法行为。换句话说,它涉及到了最高法院对州及联邦各级政府行为的审查。应该说,这些都是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次日晚,在万众瞩目中,最高法院以与9日下达紧急命令时完全一样的5比4一票之差作出了最后裁定:“推翻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命令继续人工计票的决定。”(与通常的法院意见表述不同,这里的法院意见是PerCuriam Opinion,它一般用于案情简单且紧迫的案件,其判决相对简单,无需对法院决定的理由作深入展开的总结,也不要求法官在决定上签名。)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佛罗里达高院的判决存在宪法问题,违反了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必须给予上诉一方(小布什阵营)以补救。多数派法官作出裁决的主要理由如下:(1)一旦州法律授予州居民有权选举总统选举人,这一选举权就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2)如果州政府的行为损害了这一基本权利,联邦法院应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3)在本案中,佛罗里达的法律以及州法院均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说明应当如何进行第二次重新(手工)计票,并且确保每一投票均能以一种平等的方式公平、准确地统计;(4)因此,第二次重新计票,即手工计票,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保护以及为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对待每一个投票者的条款。

最高法院的决定使戈尔失去了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12月13日晚,戈尔向小布什承认失败,并发表了颇为感人的电视讲话。虽然戈尔不失幽默地说,他已经又给小布什打了一通祝贺电话,这回不会再次收回祝贺了,但从戈尔发表这一讲话时并不轻松的面部表情和略带颤音的声调中,人们很容易感受到他此刻复杂的心情,难免对他抱有深深的同情。是啊,在经历近两年的精心准备、近一年的艰苦竞选特别是大选日后36天苦苦的挣扎和前途不定的痛苦等待之后,在领先对手53万余张普选票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佛罗里达几百张选票而与白宫失之交臂,这对任何政客来说都是非常痛苦的。要接受失败的结果,的确需要相当的勇气。

美国的总统竞选很像一场重要的体育比赛,要经历预赛(争取两党总统候选人名的预选)、复赛(全国党代表大会正式名)和决赛(两党候选人竞选)的漫长过程,但较体育比赛更为残酷的是,它只有冠军而没有亚军的位置。戈尔能够平静地虽不是情愿地接受失败的结果,并在认输讲话中表现出君子风度,应该说是“虽败犹荣”。

这样,持续36天的选后诉讼正式结束。36这个数字恰好也是200年前那次总统选举僵局中众议院投票的次数。笔者在当时的一篇时事评论中写到:“200年前的36次投票,200年后36天的等待,最终都是以政治家放弃党派成见、置国家利益于第一位而解决了总统产生的僵局,由此可见,在我们诟病美国选举政治和党派政治弱点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美国政治生活中存在着一股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缺乏的那种强大的凝聚力,这就是戈尔希望他的支持者时刻牢记的名言:‘我们都属于一个民族,有着共同的历史和共同的命运。’”

2001年1月6日,107届国会开幕。非常残酷的是,戈尔以参议院议长的身份宣读他在内心中并不承认的大选结果:在选举团的538张选举人票中,小布什和切尼赢得271张,戈尔和利伯曼赢得266张。在全国范围内,小布什共得民选票50456141张(占总票数的47.87%),戈尔共得民选票50996039张(占总票数的48.38%),小布什比戈尔少了约53万张左右普选票,成为继1888年哈里森之后又一位少数票总统。英国《经济学家》(theeconomist)杂志以“偶然胜出的总统”为题评论说:现代政治史上“极少出现过以如此微弱的胜利赋予人以如此巨大的权力”。

美国民主与法治的平衡:一个永恒的难题

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派的裁决受到了自由派的广泛批评和质疑。有人嘲笑说,5位保守派大法官在这次总统选举中投了小布什两次票:一次在11月大选中,一次在12月的裁决中。批评主要集中在司法对政治的干预和对民主原则的违反。

在美国,选举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根据美国“伟大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留下的宪政遗产,法院一般不应介入政治问题。但人民的选举权乃是人民的一项根本的宪法权利,当整个问题涉及人民的选举权时,法院是否应该介入?如果按照沃伦法院在著名的贝克诉卡尔案(Bakerv.Carr)中确立的先例,介入似乎理所应当。(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裁定,各州议员选区划分中的代表性不平衡问题不仅仅是政治问题,也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的法律问题,因此法院有权干预。)但问题是,伦奎斯特法院一向以保守著称,奉行司法克制哲学,它的介入难免有党派倾向之嫌,有损司法独立的美名,因此,有论者甚至认为这次大选“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总统大选争议的先例,打破了美国宪政中三权分立的神话”。

这个评论可能过于绝对,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抛开党派政治因素不谈,如果认为60年代沃伦法院对贝克案的判决是正当的司法干预,有助于美国民主制度完善,那么同样道理,也很难说大选案不是正当的司法干预、不有助于美国大选政治的稳定,因为按传统的标准,两者分别涉及州议员的选区和总统选举的地方选票问题,都是不适合联邦司法解决的地方政治问题,因此不能因为是开明派的干预就说是正当,保守派的干预就是越权。(据盖洛普民意调查显示,在审理布什诉戈尔案之前,超过70%的被访问者[包括小布什和戈尔阵营的人]认为最高法院是解决选举纠纷最值得信赖的机构,并且能够对案件作出公平判决。最高法院判决后第二天的一项民意测验显示,80%的民众准备接受小布什为他们的总统。)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仅就形式而言也是五十步笑一百步,半斤八两,因为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人工计票决定在先,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在后。一位美国教授的评论可谓一针见血:最高法院的“非法”不过是对佛罗里达高院“非法”的反击。如果在原则上认可佛罗里达高院司法干预的合法性,就很难不赞成联邦最高法院干预的合理性,因为总统选举人的产生显然与宪法及联邦法律密切相关。(张千帆也认为:“因此,问题并不在于法院是否应该干预,而是究竟哪个法院应该干预,并且其决定应被作为最终决定而获得尊重。”他认为佛罗里达高院比最高法院更适合。摘自《论美国总统大选的宪政问题》,原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第415页。)唯一可以指责的是,伦奎斯特法院一向保守,主张限制联邦权力,强调限制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突出保护各州的权力,而它在大选案上的态度有悖它的基本司法理念。

在这次选举纠纷处理过程中,政治化倾向显而易见。州务卿哈里斯(哈里斯本人同时还是共和党在佛罗里达竞选委员会的两位负责人之一,因为这次选票争议,她一时成为全国性人物,在2002年美国国会选举中顺利当选为众议院议员)与棕榈滩等县选举委员会之间的选举法权限之争,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对哈里斯决定的两次否定,联邦最高法院决定的泾渭分明,都显示出党派意志的较量。为此,《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的著名外交专栏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Thomas L.Friedman)甚至表示:“戈尔先生(Mr.Gore)为美国人民挨了一枪子儿。这打在美国人民胸口的一枪是最高法院的5位保守派大法官放的,他们出于政治的动机裁定布什为总统。”不过,所有这些政治较量都限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法律漏洞的利用,基本上没有背离法律本身。讨论这一司法大战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纯粹的法律之争,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党派之争,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如果我们接受丘吉尔的看法,承认民主只是与独裁之间选择中的一种“两害之间取其轻”的制度的话,那么,我们似乎同样也应该接受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尤格尤格(Robert Mangabeira Unger)的见解:“就所涉及的社会方方面面而言,与人寿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法治只 是从恶劣环境中寻求的最佳结果”,因此,实在没有必要把法治理想化。司法独立应该理解 为一种制度上的独立,即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政府部门或党派而存在,理解为对法律的忠诚而非党派政治的顺从。法官并不完全是“众人皆醉我独醒”的超凡脱俗之辈,法院也不可能是 不食人间烟火、不受各种思潮观念渗透和影响的孤立存在。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政治哲学, 它们构成了其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基本框架。完全客观中立的法官只存在于书生的法律王国之 中。

那么,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迫不及待地介入此案”的作法是不是“打破了自己传统的保守主义立场”?他们的决定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政治性决定”呢?似乎很难十分肯定,这从判决书中五花八门的意见中可窥一斑。这个判决书一共分成六个部门,一个多数意见,一个附合意见,四个不同意见,其中只有一个是三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其余三个不同意见都是双重异议。

裁定佛罗里达高院的做法违宪的是7名大法官,其中包括两位开明派大法官布雷耶和苏特。他们认为,佛罗里达人工重新计票一案的确涉及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问题,宪法明确规定由各州议会制定产生总统选举人的方式和程序,并给予选民的投票权以及行使方式以平等的法律保护。由于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判决未能供一个“符合联邦宪法最低要求的”统一的计票标准,同样的选票会得到“不平等的衡量”。这里的问题不是人工计票是否可以拖延,而是人工计票的不同标准是否损害宪法的平等法律保护原则。但这一理由在自由派批评家看来非常荒唐可笑,因为佛罗里达一共有67个县,有着不同的投票形式,根本不可能存在着统一的计票标准,只能是根据各县不同的选票形式和投票方式来决定选票是否有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最高法院裁决本身并没有下令停止人工计票。像美国任何一个上诉法院一样,最高法院只专注于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或联邦宪法和法律,从而保证审判没有法律上的错误,因此,它只是将案件发回,要求佛罗里达高院重审,并作出与最高法院法院意见相符合的决定。显然,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它作出判决的时间(12日晚上10点)离它认为合法的选票统计截至时间(12日)只剩下两个小时,这实际上断绝了佛罗里达高院采取任何补救行动的可能性,也断绝了戈尔的最终希望。

这种做法似有“不诚实”(intellectual dishonesty)之嫌,但却是最高法院的唯一选择,因为它可以辩称,它只是对法律程序而非总统选举问题作出了其权限范围内的判决。此外,确认12月12日为截止日期的并不是最高法院,而是佛罗里达议会根据联邦有关法律制订的选举法确定的。

布雷耶和苏特两位自由派大法官虽然在人工计票案具有宪法性的问题上与多数派站在一起,但他们认为联邦最高法院不必死守12月12日截至时间,而应该允许佛罗里达建立统一的计票标准,并在12月18日选举团投票前完成人工计票即可。他们的这一异议得到了史蒂文斯和金斯伯格两位大法官的部份同意。

真正一致的异议是由史蒂文斯大法官出,布雷耶和金斯伯格大法官加入。针对多数派大法官的说法——佛罗里达高院的决定改写了佛罗里达的法律,史蒂文斯认为佛罗里达高院的决定不过是解读州立法机构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美国宪政实践的传统一向是,在涉及州法的含义时州最高法院的有关决定是最终裁决,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不应介入。在结论中,他甚至上纲上线道:“法治的真正支柱在于对执法者的信心。时间会有一天愈合今天的判决给这一信心所造成的伤害。

但是,有一点是肯定:我们或许永远无法百分之百地确定,到底谁才是今年总统选举的赢家,但确定输家却显而易见,那就是这个国家对法官作为法治无私的守护神的信心。”(值得注意的是,史蒂文斯是共和党人福特总统任命的,一向被认为是倾向共和党的保守派,但这次却成为坚决反对最高法院决定的异议者。显然,保守派和开明派的分类并不十分准确,同时也说明指责最高法院这一决定完全受党派利益支配,根据并不充份。)史蒂文斯和金斯伯格的异议主要强调不应该质疑佛罗里达高院对州法的解释,它并没有改写法律。

在所有的异议中,以布雷耶大法官的异议最为突出,因为他从根本上认为这是个政治问题,具有不可司法性。由此看来,除了布雷耶外,其余的大法官都认为佛罗里达选票争议是可以由司法管辖的,分歧只在于是由州还是由联邦司法管辖。

尽管最高法院最终进行了干预,但实际上这一干预相当勉强。在法院意见书的结尾部份多数派大法官不得不这样表白:“没有人比本法院的成员更明了司法权的根本限制,在尊重宪法的设计——通过他们的立法机关让人民并由政治来选择总统——方面没有人比本院更坚定。但是,当诉讼双方启用诉讼程序后,我们就必须处理诉讼中的联邦以及宪法问题,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很难说保守派大法官因为党派利益改变了他们司法克制观念。因为,正是通常被认为是保守派的三位大法官强调,应由佛罗里达议会而不是州最高法院处理整个选举事宜。他们还指责州最高法院在审理整个案子时不是在解释州法,而是在重新创制州法。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大法官斯卡利亚和汤马斯3人在支持裁决的附加意见中指出:按照佛罗里达法律,只有那些标记清楚的选票才是有效票,而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允许人工计算标记不清选票的作法违反了佛罗里达的立法。本来。这虽然只涉及到佛罗里达内部的分权问题,但本案涉及的却是总统选举这一事关联邦的大事,属于宪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因此,他们才不厌其烦地从法理上说明,在选票汇总上报的截至日期和所谓“合法选票”(legal voter)问题上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如何违反了佛罗里达有关选举的法律和宪法第2条。其次,从技术可行性上说,要在12日之前完成重新计票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判决意见书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布雷耶大法官的异议。通过对总统选举问题的宪法史考察,他强调,布什诉戈尔案涉及的是一个不可司法的政治问题,因为“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和(制订1887《总统选举人条例》的)1886年国会作出的决定,都是尽可能地减少最高法院在解决总统选举难题上的作用,这既明确又明智。对国会来说,解决选举纠纷难题可能是非常棘手和困难,但是,作为一个政治机构,它比非民选的最高法院更准确地表达了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正是选举的意义所在。”在结论中布雷耶写道:“我担心,为使这一久拖不决的、令人烦恼的选举过程有一个明确的结果,我们没能充分注意到有必要‘制衡我们自身权力的行使’,‘我们自我约束意识’”。他还援引著名大法官布兰代斯(LouisD.Brandeis)关于司法克制的名言:“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是什么都不要做。”他认为“最高法院今天所做的其实并不应该做”。布雷耶的看法是最高法院应当进行自我约束,驳回案件而不触及其实质问题。应该说,布雷耶的观点有相当强的合理性和理论上的说服力。

此外,还有一个利益冲突是否应该回避的问题。其背景原因是,已有几位最高法官大法官表示近期将退休,这意味着不论谁上台,新任总统都会名自己信任的人选出任大法官。而大法官自身,不论是开明派还是保守派,当然都希望有志同道合的同僚,这样一来,他们在大选案中就与自己的这一利益搅和在一起,这很可能是保守和开明两派如此泾渭分明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从利益回避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似乎也不应该接这个案子。(自由派批评家还指出,大法官斯卡利亚的儿子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恰好是替小布什在最高法院辩护的那一家,而大法官托马斯的太太则在著名的保守派思想库传统基金会[工作,负责为小布什政府特色合适的官员人选。)

可是,为什么这些观点曲高和寡、无人喝彩呢?这就是现实政治在起作用。俗话说国不可一日无君,“民主”的美国也同样如此。如果让民选的州议会或国会来决定总统人选,如果每一张选票都要由人工重新精确统计,这样的话要折腾到何年何月?在宪政危机的压力面前,民主的逻辑难免显得有些苍白无力。有人评论说:“从宪政秩序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可能帮了国家的大忙;从法律推理来看,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很糟。一句话,最高法院的决定产生了秩序,却没有法律。”因此,你可以说布什诉戈尔案的裁决是一个糟糕透顶的司法判例,极大地损害了司法部门公正独立的形象;你也可以说最高法院果断介入计票争端,成功地化解了一场因总统难产导致的宪政危机;你可以说每一张选票都代表了民众的心声,停止重新计票实际上等于忽视了民主原则;你也可以说遵循宪政法治的规则和程序比“顺从民意”更为重要,共和制比民主制更为根本。对此,主要看评论者的个人偏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场司法大战着实让世人看到了美国民主的成就与局限、美国法治的成功与遗憾。

此外,在这场世纪大案的裁决过程中,大法官之间不同意见畅所欲言、激烈交锋,让人们领略了美国法治的华彩篇章。一位中国学者虽然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略有微辞,但仍然赞扬道:“我们看到一个独立与公正的司法机构对于保证民主选举的完整与可靠是至关重要的,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即在于司法程序本身必须是一个自由、平等与公开的说理过程,其中每个法官(不论是几“品”,有没有官衔)都可以不受压制、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对宪法与法律的观点,而他(她)的任何法律意见——无论是多么智慧或荒谬——也都将受到法学界同行、学者乃至整个社会与历史的无情检验。”

经历了36天的诉讼大战后,戈尔在承认败选的演说中所表现的君子风度和对宪法法治的尊重让人们再一次领略了美国法治的精彩和无奈。他说:“现在最高法院已经说话。尽管我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但我接受它。”这句话充份显示出最高法院在美国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它作出的判决可能会出错,可能会不被失败者内心认可,但却会被无条件地接受。

针对戈尔的认输讲话,《纽约时报》专栏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有精彩的评论。尽管他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带有政治倾向,但他却深信,美利坚民族对宪政法治的信仰是美国强大的关键,因为“判决的失败者接受法治以及法治背后的制度为最终的、合法的原则”,“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只有当我们重申我们对法律制度的忠诚,甚至即使它对我们不利时,制度才能长存、改进并在失误中总结教训”。弗里德曼认为,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真正的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正是这种制度使每一个人可以充份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美国真正强大的力量,在于“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有人说,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使蠢才们可以运作的体系。”

弗里德曼的评论赞扬了美国法治的精彩,但却回避了美国制度中的非民主成份。这次大选使美国选举制度中的几个不够民主的问题暴露无遗:正是选举人制和赢家通知的原则,致使戈尔在领先对手50多万张选民票的情况下功亏一篑;而正是由于非民选的最高法院而不是民选的国会的干预,戈尔失去了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因此,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这一在200多年前因为妥协而形成的总统选举人(选举院)制度是否仍然适合今天的美国社会?很显然,如果没有选举人制,就不会有这场惊天动地的选举诉讼大战。这一制度的不民主成份(来自小州的选举人的代表性远远不及来自大州的选举人)显然与今天很多美国人所信奉的民主观念格格不入,而赢家通吃的选举原则也远非欧洲大陆比例代表制那样公平。但因为选举人制有利于小州,赢家通吃则有利于两大党轮流执政,不让第三党在全国范围内有任何可能的成功机会,这些问题在美国目前的政治框架中根本没有改革的可能性。一百多年来,有关废除或修改选举人制的方案和法案成百上千,但皆无一例外胎死腹中。虽然有严重的问题,但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却依然充满活力,长盛不衰,就如同参加一场极具魅力的体育比赛一样。显然,对于任何一种政治制度而言,重要的不是完美无缺,而是经久耐用,符合国情民意。多少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并不相信民主万能、也没有对其选举制度进行“民主改革”的美国政府却不遗余力地在世界各地倡导和推动民主!

另就程序问题即投票的方式而言,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也存在很多不公正的地方。在美国,选举完全是地方的事务,富裕的县可以不断更新其投票设备,尽可能减少误差,贫穷的县却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投票设备陈旧,容易出错。因此,投票方式的差别实际上反映了经济上的贫富差别所带来的政治表达权益的差别。以打孔机和光学扫仪为例,用前者投票,其出错而无效的机率比后者高三倍。而民主的程序则要求所有合格的选民应该有平等的投票条件和环境,他们的选票也应该得到同样的准确统计。

因此,人们不禁要问,不论从内容还是从程序而言,当美国人连自己国家的选举制度都没有办法民主化时,它还能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民主的榜样和民主价值的倡导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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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美国通胀上升引发的全球风险

美国的通货膨胀持续加速,5月的消费者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5%,对此需要保持警惕不仅仅是美国的中央银行。全球政策制定者尤其是许多金融脆弱的经济体的政府也应做好准...(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