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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磐:东莞为谁挺住?

本文作者:李思磐(原南方都市报深度记者,广州新媒体女性网络召集人,女性时评作者。)

 

大年伊始,沉寂已久的新浪微博再次迎来了热点时刻,关键词是“东莞”。“东莞挺住”、“东莞不哭”——央视设定的“依法查处”的议程,在网络迅速转向“卖淫合法化”框架。事件的视觉形象也很快浮现:表达悼念和祈福的蜡烛,根据新闻拆字的游戏,都以性奋勃起的男根为主体。

 

忽然“女权”的男斗士

 

一群人在激愤、亢奋甚至群体狂欢之时,另一群人失语沉默。后一群人,她们几乎绝大部分是女性,迟疑了一天之后,几乎是从同一个角度提出她们的质疑:为什么突然涌现那么多 “妇女权益”的斗士(@安澜堂—晒太阳的猫)?

 

高考招生性别歧视他们认为这是“性别差异”的合理结果,反对招聘性别歧视他们认为伤害了企业的“自主权”,男女退休不同龄他们认为是“保护妇女”,他们可能年前还在坦白表示对高学历女性增加的不满,当女大学生“阴道独白”告白女性性权、反对性暴力的时候,他们感叹世风日下不再有对性无知和羞耻的女性。他们的“合法化”,在捍卫谁的权益?

 

正如网友@肖郎平 指出的,如果真是支持性工作者权益,应该喊“小姐妹挺住”,而不是“东莞挺住”。

 

当然,男网民也赞美遭受“扫黄”冲击的东莞性工作者是“爱岗敬业”的“业界良心”,表彰“莞式服务”以客为尊童叟无欺。不要忘记,母亲和妓女这一正一邪的形象,自古以来以各种正负能量循环转换的狗血模式,一直为男性知识分子的道德感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能量。这两种最古老的职业,从不与男性抢地盘,永远以他们的需求为核心考量;母亲顺从父系家族延续需要的道德,最终追求是母以子贵,获得朝廷诰命,相当于央视主旋律;妓女满足难登大雅的男性欲望,可以进入文人掌管的书写领域,稗官野史,诗词歌赋都会歌颂属于她们的仁义道德和才干,相当于今天的网络民意。

 

这就是为什么,在女性不断扩大职业领域,并几乎注定要在所有领域与男性并驾齐驱的今天,男文人既不讴歌女博士,也不赞颂敬业的女司机和快递员,被毫不犹豫堆砌溢美之词的,仍然是母亲和妓女。

 

只是今天,性工作者很难在“德”、“才”上名垂青史了。并不依赖与男性的关系登上历史舞台的女演员,女作家和女革命者,取代了《桃花扇》一类的剧情,历史开始有了新的样貌;现代之前,中国男性几乎唯一可能谈恋爱的对象是妓女,而今天也不复如此了。那么,用什么名义来表达男性对性产业(包括AV产业)的厚爱?答案是:自由。

 

坦白地说,自由和色情在今天中国的共性,仅仅在于名义上国家对二者都实施管制;常常以父爱式的管制色情之名限缩前者。但是,当你即便只看一个新闻页面都有机会点击网页边角密布的色情链接,这种管制的真实性是可疑的;甚至有学者认为,对色情信息的网开一面,正是为了消蚀对自由的追求。

 

事实上这是有效的。对性自由=性产业 这个公式的深信不疑,让大多数男性论者在自己需要的自由前停住了思考的脚步,而忘记将自由与平等推而广之,投向更广阔的人类,譬如,女人。

 

性的不等式

 

譬如,只需要问一个简单的问题:你愿意你自己的长期女伴享有同样的买春自由吗?相信诚实的男性会语塞。男性和女性在这场争论中表现出来的立场冲突,来自性道德的双重标准。一方面,女性情欲不被鼓励,更不允许“东莞不哭”这样壮观的公开表达,性的欢愉本质上不被视为女性需要的。

 

女性的性被视为被动的,是用来交换(钱权地位和婚姻)的消费品,越禁忌越贞洁越有稀缺性(相当于限量版产品);另一方面,男性的性饥渴被视为男性气质的主要特征,因此多多益善,更重要的是,在一个男性控制大部分资源的世界,其拥有的钱、权力,最后兑现为其“占有”女性的数量。到东莞消费的男性,有多少比例没有妻子和固定性伴?多少人在享受性产业提供的性自由的同时,他们恪守性忠贞承诺的配偶独守空门?这一双重标准也设定了女性的性道德等级,性工作者是其中最低级的——这可能意味着性工作永远成不了真正的体面工作,因为对其进行道德污名的规则,也正是其存在的基础。

 

尽管存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男性和跨性别从业者,性产业仍然是一个高度性别分化的产业,主流仍然是男消费女服务。性产业有两个基础:一,男女不平等,譬如,今天的中国女性的平均收入仅为男性的4成,这个比例在过去的20年几乎下降了一半,因此,男性买得起女人;二,女性性禁锢和男性性放纵的双重性道德——因为女性性禁锢而造成稀缺,因此部分边缘女性可以进入市场销售;男性因放纵而不满于与单个女性的性关系,因此需要不断购买。

 

如学者Pateman所言,“性交易的存在,等于认可男性的性主导权及女性屈从的可售性。”

 

在这个真相面前,央视和挺莞派都撒了谎。央视声称的那种没有性交换的社会从未存在过,挺莞派所鼓吹的性消费自由,前提是“良家妇女”性的不自由——假如所有女性都拥有跟男性一样的性自由,不仅可以做,还可以说,并且是一种荣耀——性还需要购买吗?

 

有些男性论者在东莞事件中指出,社会上层的性交易(无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权色、钱色交易)与东莞的“同行”——“民间”性交易(被界定为非法)得到的待遇是不公平的,但他们并没有继续去质问,性交易中交易双方的关系是否公平?性消费男性与他们的长期性伴之间的关系是否公平?男性可以在买春现场,与工作伙伴和客户建立更加稳固的社会关系,而卖性的女性通常承担污名,并且不愿意自己家人朋友知道自己的职业,还蒙受性病、暴力和怀孕的风险——别跟我说合法化就不会这样,全球皆然,即便在性工作被作为普通职业纳税上社保的德国,还是有很大比例的性工作者选择了地下状态。

 

很多研究表明,即便是性产业合法化的国家,进入性工作的女性,其人生状态相当脆弱,吸毒和自杀率都高于一般人,大多希望有朝一日离开这个行业;并且,即便合法化免去了警权骚扰,她们仍然面对性暴力、业内强奸和毒品控制。

 

谁的合法化?

 

因为仅从男性角度考虑,在挺莞派中,性交易合法化的不同面向和层次,并没有被清晰讨论。一个层次是性工作非罪/合法化,将性工作视为一种劳动,实现性工作者权益的国民标准。第二个层次是性服务作为产业,与其它产业获得平等的存在和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

 

如郭宇宽所述,“莞式服务”固然是恩客福音,但对于工作者,只是一种类似富士康的低人权标准的准军事管理而已。除了性工作者可能被剥削之外,性产业还要整个社会付出其他社会成本:暴力、毒品、人口贩运以及后台运作的黑恶势力。因此,性工作除罪化并不意味着性产业不受任何限制。

 

从保护人权的立场出发,很难不支持性工作者的非罪化。作为边缘女性,其“自愿”从事这个行业背后,有着千万个不得已的故事,如果社会不能给她们更好的发展机会,就不能否定其从事这一特殊劳动的权利。

 

不过,如果说这网上性交易合法化的呼声是出自对性工作者的关爱,那我认为应该多问几个问题:你是否同意对违背对方意愿不用套的性消费者进行处罚?你是否同意,将明知性交易对象是人口贩卖受害者而不举报的嫖客作为人口贩卖的嫌疑人?你是否同意,对与18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的嫖客以刑法进行惩处?

 

除了不被劳教,不被罚款或收容,性工作者还有哪些权利要考量?这些权利哪些是非罪化能帮助实现的,哪些是非罪化于事无补的? 这个春节前,网络上曾经发生准性交易导致怀孕的“何红卫事件”,男主人公与女主人公在支付报偿的前提下亲密交往,交往内容包括聊天说情话,看电影、吃饭和性交。

 

有证据表明,男方在发生性关系中,执意不用安全套。在女主人公怀孕并且坚持要生下孩子的事件发生之后,网络民意一边倒地谴责女方“缺乏职业道德”,认为她没有单方面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也支持男方不赡养孩子。尽管这一事件很难定义为东莞式的性交易,但不难一窥某些人对于性工作者人权的真实态度——她们作为血肉之躯的功能和作为自主的人的意愿和需求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决不能给(男)顾客添麻烦。

 

在全球化的时代,强制劳动和性交易,是人口贩运的两个主要终点站,在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二者皆占4成多;此外,在整个亚洲和发展中国家,未成年人参与性交易都非常突出,东莞自然不例外。当我们将东莞想象为男性乐土的时候,我们是否记得珠三角媒体时常报道的少女被骗、被逼从事性工作的事件?

 

我第一次去台湾时,台湾的女权人士一再跟我们这些大陆的同行讲述2004年的一个案件。

 

31岁的电脑工程师杨某和几个朋友,带着兔女郎和海军装束来到东莞,专门找不到十四岁的未成年性工作者交易,并且要求对方扮装拍成光碟,在网上有偿与同好共享。尽管这件事发生在台湾的“境外”,但杨仍然被判刑事罪名——台湾对与18、16、14岁以下未成年人性交易,皆按“强制性交罪”处罚,只是量刑不同;与很多国家和地区一样,我国台湾对于发生在“境外”的儿童性交易罪行并不豁免,因为与儿童性交易是“万国公罪”。

 

反观我国大陆地区,对未成年人性交易的保护年龄只到14岁(并与强奸罪法条冲突,事实上起到保护加害人的作用),这是低于周边地区标准的——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大陆的性消费者,又多了不少“自由”。

 

重思罪与罚

 

产业是客观存在、很难因禁止而消亡的行业,尤其在性别不平等严重的地区,更难奢望其完全不存在。像东莞这样的劳动力密集工业区,性产业并非像政府官员所言,是城市文明的破坏者;资本的跨边境流动,需要可以离家工作的男性,因此需要满足其需求的性产业,正是性产业在内的产业布局,在农田之上造就了这个城市。

 

考虑到现实的有序化管理需要,更考虑性工作者的权利,中国法律固然应该走向性工作者的除罪化;然而,法律如何对待性产业,却不仅仅关乎买卖中的个体,更关乎社会对性别平等以及妇女和儿童权利的看法,以及对产业负面社会效应的控制。

 

作为一个男女严重不平等的标志存在的性产业,国家采取宽松的政策,还是严加管束?性产业历史性地勾连有组织犯罪、性剥削和人口贩运,以及对儿童的性暴力,为了最大程度地防止负面效应,是否需要对从事性产业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譬如,允许香港式的“一楼一凤”的业者“个体经营”,但严禁非性工作者借他人牟利进行组织化经营,严禁东莞工厂式的“选秀作业”?

 

荷兰在十四年前的开始施行性产业合法化,也在同一年,该国人口贩运的数据开始大幅上升。而在瑞典、挪威、冰岛和法国等国,则相继实施了被简称为“罚嫖不罚娼”的法律,即性工作合法,性消费非法;立法的理由,是将性交易视为对女性的性剥削,以法律阻吓性产业的终端需求,而达到限缩性产业的效果。

 

这个从瑞典开始的立法,从沿袭传统对男性性欲的观点看起来,很不“人性”,很不“自由”,不过,从清末民初的纳妾者看起来,一夫一妻制也是如此。

 

问题在于,我们对于性欲是否能够有更多的想象?更多自由和欢愉,是否仅仅意味着买得起更多女人?有多少性产业的消费欲望来自“自然的性欲”,而又有多少是来自能力的缺乏——缺乏对女性的尊重和对性的了解,缺乏创造和享受平等协商,相互取悦的伴侣关系和性关系的能力?当你们希望东莞“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时候,是否是指,在性方面,男买女卖,男主女从,男在性上的不知餍足和女性的守身如玉或囤积居奇,这些文化、习俗和制度不需要经过任何批判、反思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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