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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细解“奸淫幼女”犯罪相关认定

根据中国对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日解读称,这说明,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

 

这一解读主要回应了关于如何认定“是否明知被害人幼女”的争议。一个现实中存在的情况是,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

 

最高法院等日前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是认定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主观明知问题的总原则。意见还以幼女年龄是否达到十二周岁为标准,对如何认定“明知”,分别予以指导和规范。

 

意见将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规定为“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十二周岁以下幼女基本都处在接受小学教育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即使极个别幼女身体发育早于同龄人,但一般人从其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足以观察其可能是幼女,而且从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的立场考虑,也不应存在争议。

 

考虑到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年龄段的幼女,其身心发育特点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较为接近,意见规定,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最高法院说,这一规定属于“相对确定的指引”,对于已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幼女

 

“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是指,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接近成年人;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幼女;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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