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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残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度

       11月25日,民政部官方网站发布了(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助残社会组织纳入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范畴,实行直接登记制度。”

 

       直接登记等

       多项利好政策出台

       《指导意见》从登记制度、购买服务、发展环境等多个方面,给出了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相关措施,以满足残疾人多层次、个性化、类别化需求。

       登记管理方面,成立在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服务、扶贫济困、法律救助、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社工服务等方面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指导意见》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做好基层助残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工作,简化登记程序,为助残社会组织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残联、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不断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目录,制定具备承接项目资质的助残社会组织的规范和标准,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提供服务平台和依据,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将适合由社会组织开展的残疾人服务工作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岗位等形式交由助残社会组织承担。

       发展环境方面,支持助残社会组织优先进驻现有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中心,探索整合利用各级残联、民政部门现有综合服务设施或服务场地,为初创期助残社会组织提供支持;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对助残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助残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激励、引导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资金资助支持或捐资设立助残社会组织

 

       残联、民政

       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在提出一系列促进助残社会组织的措施的同时,《指导意见》还强调要加强规范管理,建立残联、民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民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方面,要切实履行职责,将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强化评估、规范和监督。将助残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结果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接受财政补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的重要依据。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将助残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情况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建立奖诚信罚失信的奖惩机制。

       残联方面,各级残联及所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残疾人专门协会要充分利用在残疾人服务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开展助残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咨询、智力引进、服务购买等工作,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助残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

       助残社会组织自身方面,要求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主机制,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提升依法治理能力。

       行业自律方面,要引导助残社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成立自律性联合组织,发挥管理服务中的枢纽作用,建立助残社会组织服务标准、行为准则和行业自律规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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