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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0年度中国儿童权利十大事件

 

 

2020年,是国家“十三五”规划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收官之年,也是《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 “十四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编制的关键之年。

“十三五”期间,随着儿童福利事业持续推动,儿童保障范围越来越大,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公共服务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加快了从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的速度,构建了家庭、学校、社区、学生共育的儿童发展服务新格局,为“十四五”时期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回首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肆虐,公众的正常生活受到巨大影响。而儿童由于自身的成熟度和能力发展等原因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变化有更强的易感性,在特殊环境中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儿童伤害事件仍然频发,持续聚焦和推动儿童权利保护事业任重道远。

可喜的是,这一年,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在不断完善:为防范疫情影响,国务院印发监护缺失儿童救助方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首次纳入国家保障范围;我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在即,刑法修正案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隔21年迎来大修,中国儿童福利与保护将开新局;《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首次增设“儿童与家庭”、“儿童与安全”两个服务领域,标志中国儿童福利进入全面、现代、普惠和以家庭福利为基础的新时代。

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发展中心和网易亲子一直关注儿童权利事业的发展,自2011年起,连续10年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发布年度十大儿童权利事件。2020年岁末,我们再次评选出年度值得瞩目的“中国儿童权利十大事件”,从热点社会事件到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基层队伍建设三个方面进行盘点,希望寄此勾画出国内儿童权利的现状和挑战,更希望在回首的时刻,期待与公众共同关注儿童权利事业的发展进程,倡导全社会一起加入到儿童权益保护的事业中来。

 

法律法规政策:

1、民法典施行在即,开启妇儿权益保护新时代

2、多部门合力推进强制报告制度 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3、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

4、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隔21年迎来大修,护佑未成年人成长

5、刑法修正案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基层队伍建设:

1、儿童主任基层诞生十年,为儿童提供“最后一公里”福利与保护服务

2、让法治种子在校园萌发:全国已有33102名检察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

3、全国统一儿童救助保护热线12349,建设“一站式”热线服务综合平台

 

热点社会事件:

1、儿童遭受侵害案件频发,多项政策法规护航未来儿童保护工作

2、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国务院印发监护缺失儿童救助方案

 

【法律法规政策】

1、民法典施行在即,开启妇儿权益保护新时代

事件概述: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施行,开辟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新时代。首先,民法典结合新冠疫情,针对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增加了临时监护的条款,强化政府的监护职能;其次,民法典拓展了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并清晰界定了不同年龄段儿童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收养问题上应遵守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将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列为同意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必备要件;民法典还强调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最后,民法典还设置了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救济的特别时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民法典,已决定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

 

推荐语:

民法典的内容处处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儿童自主权原则,并根据当下儿童保护现状,加强了对儿童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参与权的保护,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各方对儿童的保护。

首先,法典有效地回应当下的儿童保护问题,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产生的儿童监护缺失问题,进一步地完善了监护制度,增加了临时监护的条款,明确了在监护缺失情况下的公职监护主体,制度性解决因不可抗力等意外情形发生时儿童的监护问题。同时面对时有发生的儿童性侵问题,延长了未成年人救济的讼诉时效,增强了救济的质效。

 

其次,法典充分体现了尊重儿童权利的理念,尊重儿童基于与其年龄、智力相匹配的认知能力和辨识能力的判断,并在抚养、收养以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方面充分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将儿童的意见视为决定的重要依据。

 

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守护了儿童从孕育到成年的各个阶段。作为一部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规范,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与保护,在让社会各界认识并重视儿童权利起到不可忽视的示范引导作用。

 

2、多部门合力推进强制报告制度 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事件概述:

5月29日,最高检、国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等九部委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报告主体、应当报告的情形、未报告的法律后果以及接受报告后的处理。《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只要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等的九类情况,均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同时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告备案,由主管行政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若因不及时报告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将视情形予以行政、刑事追究;反之,因报告取得明显效果的,将予以表彰、奖励。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主管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强制报告联系人制度,形成多方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同时有关部门在收到报告之后应及时受理、处理。

 

推荐语:

强制报告制度的推出,织就了未成年人保护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通报显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因其发生地点多为家庭、学校、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封闭性、隐私性较强的场所,外人很难发现,以及未成年人自身权利意识、保护意识与自护能力相对欠缺的特点,导致此类案件的发现往往具有极大的滞后性,严重影响了对未成年人帮助的效力、效果,以及对罪犯的有效打击。因此强制报告制度形成了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的儿童问题报告的社会网络,一定程度上缓解儿童侵害案件中存在的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同时儿童问题乃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多部门参与共同解决,而强制报告制度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多方联动的儿童保护协调机制,有助于推进儿童问题的有效解决。

 

3、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

事件概述:

10月17日修订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新未保法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国家保障,并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的保护。新未保法确保了司法环节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还新增了政府保护与网络保护的章节,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以及具体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针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问题,明细了政府主管部门、网络企业等的应尽义务等;细化了监护人责任,确立了国家的亲权责任,针对家庭监护缺位和国家对家庭监护的支持、干预、替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还与强制报告制度相呼应,强化了相关组织和个人在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的情形时的报告义务;针对广泛存在的校园欺凌问题从预防到处置做了专门的规定,并确立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人员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同时为确保各个责任主体能够切实履行责任,新的未报法完善了未切实落实法律地相关罚则。

 

推荐语:

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我国未成年人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构建起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与司法对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系统,破解了此前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同时针对此前未保法宣示性、倡导性有余,可操作性、刚性不足的问题,新未保法还对未成年人面临的很多新的问题做出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有力督促社会各界学习和贯彻这部法律。

 

新未保法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的问题,包括家庭监护不力、校园霸凌、性侵害以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缺位等问题,明确规定建立协调机制,确立民政部门作为我国儿童保护的主责机构,解决了此前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的问题,为建立自上而下的未成年人保护专责体系提供了依据。同时针对恶性事件,建立初步的反应机制,包括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从业禁止制度、强制报告制度与公共场所未成年人安全警报系统等。新未保法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中国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进入全面保护、国家保护和国家儿童福利为主的新时代。

 

4、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隔21年迎来大修,护佑未成年人成长

事件概述:

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是守护当代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根据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包括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该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以教育和保护相结合,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则。法案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并要求将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的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其专门矫治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不得拒绝或怠于行使监护职责。而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此种行为,父母、学校可申请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此外,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工作者驻校协助开展预防犯罪的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推荐语: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吸纳了近年来各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先进理念、实践成果及各方面意见建议,着力回应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等新情况、新特点。坚持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的思路,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则和机制,界定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加强了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充实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的责任,进一步推动了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统筹衔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为更好帮助偏差未成年人再社会化,重视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鼓励支持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犯罪教育以及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干预。

 

5、刑法修正案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事件概述: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大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案还增加了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皆应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等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从重惩处的四种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等。

 

推荐语:

针对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恶性事件与针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频发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出了及时有效的回应。修正案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在预防犯罪教育体系外,适当加大了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惩戒力度。修正案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暴力化倾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做了附程序的个别调整,针对极个别特殊情形,经过法定程序,将其排除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范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一样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根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增加了特殊职责人权性侵犯罪条款,明确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加重情节,全面加大对未成年侵犯犯罪的惩处力度,增加刑法的震慑力。

 

【基层队伍建设】

1、 儿童主任基层诞生十年,为儿童提供“最后一公里”福利与保护服务

事件概述:

自2010年民政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引入试点“儿童主任”至今,儿童主任已经在基层诞生十年。2019年,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儿童主任的具体职责。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初步配备了乡镇和街道一级的儿童督导员4.8万名,在村(居)一级配备儿童主任66.3万名,实现村(居)一级基本覆盖。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基本建成,成为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主力军。通过建档立卡、入户走访、个案工作等具体服务,儿童主任一方面陪伴孩子们学习娱乐亦师亦友,另一方面将儿童福利政策传递到孩子家中,成为连接政府和儿童家庭、政策和实施、服务和需要的关键角色,压实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推荐语:

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是中国儿童福利示范区项目的核心措施,自2010年在基层试点运行,后逐渐推广到全国。儿童主任是建设“县—乡—村”的基层三级儿童服务和保护体系的核心,在基层儿童权益保护、困境儿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去年同期相比,我国在一年间增设了4万多名儿童主任,可见国家对儿童权益和儿童福利事业的重视。2019年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为儿童主任的设立提供了制度支持,儿童主任将向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但如何将儿童主任制度有效落实,还需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推进,通过高质量培训提升儿童主任专业素养并提高儿童主任补贴。

 

2、让法治种子在校园萌发:全国已有33102名检察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

事件概述:

法治副校长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法治副校长进入校园后,积极实施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讲授法制课,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同时为学校提供法律支持,积极化解校园纠纷,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在最高检积极推动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大力支持下,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共有33102名检察官在45108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其中,省级层面实现全覆盖。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官法治副校长讲课3.3万余人次,受众6832万余人。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治副校长工作,鼓励检察机关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让法治种子在校园开花结果。

 

推荐语:

2000年,中央颁布《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方应“改进学校法治教育工作,配齐配强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并就法制副校长的定位、功能做出相应的规范。由此,法制副校长制度获得了中央层面的认可并以逐渐向全国推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也是中国法治的未来。针对目前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缺失和不足的情况,法治副校长积极推动法治教育走入校园,推动将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让青少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谨守法律红线。

 

3、 全国统一儿童救助保护热线12349,建设“一站式”热线服务综合平台

事件概述: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统一的儿童救助保护热线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确定5个省(区)和14个市为全国统一的儿童救助保护热线试点地区,并设置统一热线号码为12349。儿童救助保护热线由民政部门领导专门机构及团队负责热线运行的全面工作,建设“一站式”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热线服务综合平台,解决儿童帮扶诉求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监督难问题。儿童救助保护热线受理内容包括:儿童救助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线索;儿童心理问题疏导、情绪抚慰等服务;帮扶转介服务;儿童生活困难求助受理;其他涉及民政部门职责的儿童救助保护情形。

 

推荐语:

设立统一的儿童救助保护热线是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各类特殊困境儿童群体权益的重要举措。热线服务由民政部门牵头,多部门支持和配合,打通儿童救助保护全链条、上下游各环节,形成工作闭环和保护合力,高效链接各类资源。“一站式”热线服务综合平台不仅打破了部门之间的职能壁垒,实现资源整合;也打破了不同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的壁垒,通过建立民政系统上下联动机制确保热线受理至问题解决的全流程的顺畅运行。热线平台建成后,将发挥“协调员”作用,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极大提升干预、联动效率,更及时有效地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们提供贴心服务。

 

【热点社会事件】

1、儿童遭受侵害案件频发,多项政策法规护航未来儿童保护工作

事件概述:

据最高检今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态势,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犯罪等问题相对突出。

 

“辽宁抚顺6岁女童遭亲妈及其男友虐待险丧命”、“陕西2岁半男童遭父亲抱摔抢救无效死亡”、“广东7岁男童被生父虐待或面临截肢”、“石家庄4个多月大的女婴二次坠楼,父亲多次拒绝救治”、“成都14岁女生遭性侵自杀”……这些新闻都发生在今年,“监护人失职”、“剥夺监护人资格”等舆论引发关注。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家更不是法外之地。所有父母或即将成为父母的人,都应当承担起家庭责任,接受亲职教育,科学育儿,而法律永远是人的行为底线。

 

法律专业人士呼吁对侵害儿童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凡是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恶性犯罪,一定要受到法律严惩。

 

推荐语:

预防侵害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政府要密切配合,全方位发力,让国家保护儿童免受侵害的法律、机制落在实处,让每个儿童切实受到法律的保护。值得关注的是,保护儿童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改完善中。

 

早在201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曾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考虑到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诉讼能力,而伤害未成年人的又是他们的监护人,因此由检察院代为告诉就显得非常重要。

 

今年五月,最高检、公安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学校、社区等责任部门发现了涉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线索,都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站式”关爱保护程序就会同步启动。未成年人“一站式”关爱保护中心是关心、关爱未成年被害人的温馨家园,该项举措是检察机关依法推进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探索创新,对于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救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于明年6月1日正式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总则专设了“监护”一节,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监护职责、国家监护制度。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下发通知,决定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这对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推动新时代未检工作全面、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国务院印发监护缺失儿童救助方案

事件概述:

疫情暴发以来有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有些父母或监护人因为参与防疫抗疫工作需要或其他因疫情影响的原因,造成了孩子临时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这一类儿童统称为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

 

1月30日,一篇揭露”17岁脑瘫患者因家属发热被隔离,疑似无人照料后死亡”的文章在朋友圈流传;文中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华河镇鄢家村人鄢小文因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其17岁四肢瘫痪患有脑瘫的儿子独自在家6天,疑似无人照料后死亡。

 

2月24日,湖北十堰张湾区,社区网格员上门排查时发现71岁老人谭某华在家中死亡,留下一个五六岁的孙子。而老人儿子在广西暂无法回家,街道、社区积极处理老人的善后事宜。小孩事后交由社区工作人员带回家照顾。

 

推荐语:

民政部高度重视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在2月上旬就印发了做好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确实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及时发现报告、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加强救助保护等一系列措施。

 

随后,民政部又提请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了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要求各地切实兜住这些儿童的安全底线。

 

此外,今年1月起,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也纳入国家保障范围,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这次价格补贴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纳入范围,提高了标准,将会有效缓解疫情期间这类儿童群体及其家庭的生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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