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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妾即娶妾,即纳入作为妾的女性的婚姻行为。又称填房。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和封建主事实上存在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或纳妾制而平民相反大多数是一夫一妻制。古代妻对妾生杀予夺,妾就是男主人的性奴,没有财产权,没有人身自由,没有平等地位,可以被买卖交换与赠送。由于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妾地位低于妻,妾只能算奴婢,妾,作为名词,古来称地位低贱者,《尚书传》说:“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周礼注》也说:“臣妾,男女贫贱之称。”《战国策·秦四》:“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注云“男为人臣,女为妾”。《说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为奴隶,因此“妾”的本义就是“女奴”。有时也用来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春秋》云:“女为人妾。”妾,不娉也。一夫多妻的意思是所有的妻子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可以继承分割家产。一夫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是低于妻的,法律地位也要低于妻,被限制了自由,是男主人的性奴。妾的地位待遇好坏全看主人与妻的态度。

婚姻行为

由来

“妾”字为会意字。从辛,从女。甲骨文字形上面是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下面是“女”字。合而表示有罪的女子。本义是女奴。“妾”在先秦和秦汉时是指女奴,由于在奴隶制度下,男性主人往往和女奴发生性关系,甚至使女奴的专属于男主人的性行为对象,于是妾的词义开始改变。又称姨太、陪房、偏房、侧室、妾侍,亦有小老婆的俗称,以及如夫人的雅称,主要指一夫一妻多妾制结构中,地位低于正妻的女性配偶。

发展

由于社会的发展,中国奴隶制度的演变,以及良贱制度的产生,妾开始指一种半自由人:她出身于良民家庭,是由购买而成为夫家的成员,这种行为被称之为“纳妾”,但她又不全属于奴隶,身份仍属于良民。虽然在当时的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奴,属于贱民)成为妾,也禁止妾直接成为妻,但实际上这些法律经常被违反。正妻死后,若妾要成为继室,要经过一重仪式,称为扶正。例如唐玄宗开元时,以孝友闻名的李日知“卒后,少子伊衡,以妾为妻”。唐德宗时大臣李齐运,“以妾卫氏为正室”。

在中国历史上,妾所生的子女称为庶出,正室所生的子女称为嫡出,一般情况下,除非正妻无子女,否则庶出子女没有爵位及宗族继承权。流动财产上庶出子女拥有部分财产继承权,但一般低于嫡出子女。《大明律》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

李氏朝鲜,庶出的子女需把父亲、嫡母和嫡出的兄弟姊妹视为主人侍奉。

中国

周代贵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陪嫁,称为,媵会成为侧室,地位比妾高。后世媵和妾渐渐不分。

《礼记》: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 妾 ...

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

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 妾。"

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汉代以后一般的士大夫、平民都只有一个正妻(正室),同时可拥有多个 妾。多数正妻是丈夫的第一位配偶。但也有“先纳妾后娶妻”的例子,如章太炎于1892年纳妾王氏,王氏去世后与汤国黎结婚,但只称王氏为妾。

多数朝代都禁止同时拥有多名正室(皇帝的正室为皇后,平民的正室为妻)。很少情况下,会有多个平妻的情况。因此严格的说,在中国历史上,一夫多妻几乎一直是不合理的,也很少发生。其实中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官宦和豪富之家妻妾成群。

男子纳妾视为荣耀,所谓“大丈夫三妻四妾”。为妾者虽有明媒聘娶,但只能坐小轿进门,受大老婆管束,受人鄙视。民国时期虽然规定一夫一妻制,但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各种变相的多妻制仍然存在。官宦和豪富之家看见穷家小户的女儿稍有姿色,便纳为妻妾。若明纳不成,则纠结强徒抢亲,供其淫乐,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如简阳贾家场富人刘某某,纳妾7个,其最末一个小老婆是在刘78岁时用三百个银元在某地所纳,年仅18岁。旧社会,自愿把女儿与人为妾者,大多是穷困到了极点,或是迫于官宦富豪的淫威,不得以而为之。富豪人家十之八九都要纳妾,而穷苦人家却有一辈子打单身的。

纳妾习俗始于商代。妾的起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买来的为妾。在奴隶社会,妾可以随意买卖。《礼记》中就多次提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其吉凶的古老习俗。《淮南子·道应训》载:鲁国法律规定,将散落在各国做妾的妇女赎回国者,可到官府领赏。孔子的大弟子子贡富有而不爱财,赎回许多鲁女却不肯去领赏。孔子对此很不满,他说:“国家的穷人太多,你不肯领赏,今后就不会有人肯做这种事了。”由此可知.当时在外作妾者很多。由于妾的买卖合法,所以有许多公开的拍卖妇女的市场,被卖者“以绿巾裹头,以别贵贱”,按等级论价。(《七修类稿))据说“戴绿帽子”这一民间骂人用语就源于此。

私奔来的为妾。《礼记·内则》上明确地说着:“聘则为妻,奔则为妾。一夫一妻制确立之后,只有符合婚嫁礼俗的两性结合,才被认为是合法夫妻。因而,不管男人有没有妻子,私“奔”而来的女子都无法取得妻的地位,而只能是个妾。《左传·昭公十九年》及《史记·楚世家》就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楚平王作为公子的时候逃居蔡国,守边小官的女儿同情他的遭遇,对他细心照料,这位落难公子很受感动,两人结为夫妻。后楚国国内形势发生了变化,这位公子被迎回当了国王,只是把儿子带回国做太子,太子的母亲却因结婚时未行婚礼,只好留在边境做守活寡的妾。司马迁在《史记》中提到孔子乃“野合而生”。原来孔子的父亲叔梁绝是个没落贵族,妻子连生了九女后,他纳了一妾。该妾虽生了个儿子,却是个玻脚。叔梁绝求嗣心切,年近七十,又与少女颜征在“野合”,生下孔子后不久就去世了。颜征在死时,由于身份不正,孔子也无法安排她与父亲合葬。孔子成名前为此很受歧视,参加大贵族季氏的宴会时曾被赶出大门。孔子讲自己“吾少也贱”,实是有感而发。

抢夺来的为妾。抢妾的行为在当时很普遍。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的战争频繁,因此战争中抢夺美女为妾成为寻常的事情。如晋献公攻打骊戎时,就抢来了骊姬和她的妹妹。整个封建社会,上至王公大臣,下至乡间强霸,抢夺民间少女为妾的事多不胜数。

妾除了上述几种起源外,还有因媵婚而成为妾侍的。媵婚,是最早的一妻与众妾共事一夫的婚姻方式。

在中国大陆,妾的合法性止于民国政府建立,但真正严格地禁止主要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纳妾制度被废除,真正意义上的妾已经成为历史,但开始有以同居名义纳妾的,即包二奶,民间也称之为“妾”。在香港和澳门等地亦是法例所禁止的,否则是犯上了重婚罪;较为特别的是,香港政府直至1971年才完全废止大清律例,禁止纳妾。

一说古代中国娶妾是因为正室不能生育,传统上有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妻子如未能生育,害怕丈夫绝后,妻子为了维持自己在夫家的地位,所以才出此下策,晋朝时,有人名张硕,“妻无子,娶妾”。但后来却成了男人为了欲念而做的一种行为。另一方面,则认为这是传统社会“男尊女卑”的延伸。亦有人类学方面的观点,认为是生物保存血统的自然性,但此说仍未有充足证据证明。

虽然法律已禁止了“一夫多妻”及“纳妾”,但已婚男子有婚姻之外的同居女子的现象还存在着。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称这种现象为“包二奶”,被视为是不合法行为。

成语“三妻四妾”、“妻妾成群”就是形容妻子与妾侍很多的意思。

其他

在闪米特诸教经书《圣经旧约》中,亚伯拉罕的妻子撒拉不能生育,于是把自己的婢女夏甲给丈夫做妾。夏甲在怀孕后对撒拉不敬,于是被后者虐待报复,说明她和撒拉仍然是主仆的关系。《旧约圣经·创世纪》: “撒莱亚伯兰说,我因你受屈。我将我的使女放在你怀中,她见自己有了孕,就小看我。愿耶和华在你我中间判断。亚伯兰对撒莱说,使女在你手下,你可以随意 待她。撒莱苦待她,她就从撒莱面前逃走了。…… 当时,撒拉看见埃及人夏甲给亚伯拉罕所生的儿子戏笑,就对亚伯拉罕说,你把这使女和她儿子赶出去,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可与我的儿子以撒一同承受产业。” 《创世纪》中还记载雅各娶利亚与拉结姐妹二人(平妻)。二人又各自将自己的使女给雅各为妾。两个妾所生的儿子被视作是其主母的儿子。

在伊斯兰教国家,实行一夫多妻制度,各个妻子的地位原则上是平等的。伊斯兰教认为先知穆罕默德的祖先是哈哲尔(即夏甲)所生的儿子易司马仪圣经和合本以实玛利),并称哈哲尔与撒拉是平妻的关系,具有相同的地位。

参见

婚姻

嫡庶

一夫一妻制

情妇

一夫多妻制

第三者 (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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