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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狱purgatory一词来自拉丁文动词purgare,有精炼之意。在基督教会的传统中,炼狱是指人死后精炼的过程,是将人身上的罪污加以净化,是一种人经过死亡而达到圆满的境界(天堂)过程中被净炼的体验。在非基督宗教中,也用了许多拟人化的说法来表达炼狱的思想,如轮回或灵魂在阴府中的情况等。

简介

但丁《神曲》中描述的炼狱计有9层,生前犯有罪过,但可以得到宽恕的灵魂,按人类的七大罪过,分别在那里忏悔罪过,洗涤灵魂。

伊斯兰教信仰的后世惩罚处所,亦译“炼狱”,或“火狱”。阿拉伯语“哲罕南”的意译。中国穆斯林多沿用波斯语Duozakh一词的译音,称作“垛子海”,或谐音译意为“多罪海”。在阿拉伯语中,用于指称火狱并见之于《古兰经》的词汇还有哲希姆(al—Jahim)、侯泰迈(al-Hutamah)、“纳尔”(Nar)、“塞伊尔”(al-Sa'ir)、“塞盖尔”(Saqar)等。与“天园”相对,同为伊斯兰教六大信仰之一——信后世的重要内容,被视作刑罚严酷、阴森恐怖的地方,为拒不信奉伊斯兰教并作恶多端者复生后的永久归宿。

《圣经》中并未清楚地论到炼狱,只有旧约晚期犹太宗教才采用了阴府的概念。耶稣时代则将阴府视为赏报之处,所以炼狱不但含有阴府的概念,也和生活中的伦理道德有关,此外,在阴府之后又有死人复活事件:

(1)《旧约》只有一处好似提到炼狱(加下12:40-45),里面记载犹大为死者献赎罪祭,以帮助亡者和已亡的义人平等地站在雅威面前。但并不表示此处含有狭义的炼狱之意。

(2)《新约》中有三处像似提到了炼狱:

1)玛12:32,干犯人子的,可能有机会被净化而得赦免。

2)玛5:25-26,教父们认为此处有炼狱之说。

3)格前3:10-15,此处上下文中都不提到炼狱,只提到末日的审判,或基督来临时审判的庄严现象。

这三处综合来说,形成了教父时代炼狱思想的一种来源。

观念简史

炼狱的思想

教父时代,因为面对神学和牧灵上所产生的问题而发挥了炼狱的思想:

1)圣经中所强调是救恩为改造人内在生活的过程;这救恩过程一方面将结束,但这结束并不一定在死亡中已完成。

2)在牧灵工作上,教会自第二世纪起就开始为亡者代祷。

3)从第三世纪时,教会在感恩礼中为亡者代祷。

4)直到第六世纪,教会准许给信友一生只有一次可以领受和好圣事并做补赎。但在和好圣事之后所犯的罪以及应做的补赎,既然此事生前无法交清,只有在死后才得到完整的答案。其实,在第四世纪时的宗徒宪章中已含有相当清楚的炼狱道理,教会向爱人的天主祈求着,希望他宽恕人有意或无意中所犯的罪。

综合而论,西方学者如奥斯定(Augustine,354-430)、戴尔都良(Q.S.F.Tertullian,约160-230)、西彼连(Cyprian,约200-258)等较为强调炼狱中惩罚的面目;至于东方学者和亚历山大的克雷孟(Clement of Alexandria,约140-217)、奥力振(Origen,约185-254)、金口若望(John Chrysostom,约344-407)等则多描写炼狱的教育及治疗过程的面目。

历史

在教父时代,已流传和接纳此教义,其中著名的有:特土良、亚历山大的克雷孟、奥古斯丁和金口若望。

公元593年,教皇额我略一世宣布炼狱之存在。

在1095年时,教皇乌耳班二世曾为鼓励十字军的士兵,演说应许参加圣战的人可以减少在炼狱中受苦的时间,而丧生者,更可不经炼狱直接进天堂。

十二世纪法国的瓦勒度派(Waldensians)主张教会应恢复纯以《圣经》为唯一真理,反对炼狱的说法,并视为异端之说。

1439年的弗罗兰斯会议中,宣布炼狱为信条。

炼狱与宗教改革

十六世纪初, 教皇良十世以修缮圣彼得大教堂为名,下令在欧洲各国售赎罪券,声称购买赎罪券,可以使在生者的罪得赦免,使亲友的灵魂减除炼狱痛苦。在日耳曼,根据马丁路德九十五条论纲第二十七条,“他们(赎罪券教士)鼓吹的仅仅是人的主张,说什么,当钱柜中的银币叮当作响,炼狱中的灵魂即会应声飞入天堂。”这样赎罪券无形中就成了犯罪通行证。为抨击罗马教廷发行的赎罪券和教宗的赦罪权,路德于1517年10月31日发表了著名的“九十五条论纲”,从而拉开了宗教改革的序幕。

教会训导

1.教会训导当局面对三种主张而发表了教会的看法:

1)东方教会否认炼狱的惩罚和补赎的意义。

教会在里昂第二届大公会议(1274)(参200)(DS 856-858)及佛罗伦斯大公会议(1439-1445)(参209)(DS 1304)中都主张:当人愿意做补赎时却猝然而死,他的灵魂需要被净化,其中未提大赦问题。

2)东方教会否认为亡者颁发大赦的意义。

3)宗教改革者(参273)根本否认炼狱的存在。

2.教会在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面对上述两个主张而指出人虽在领受大赦时得免永罚,但并不意味着一切“时间性的罚”(temporal punishment)已被取消。所以人在生前可得大罪及永罚的赦免,但不一定也得到“时间性的罚”之赦,即仍然有暂罚(就是“时间性的罚”)存在(DS 1820)。这种思想源于教会为已亡者的代祷观念,特别是在感恩礼中为已亡者的代祷。因此应该注意,特利腾大公会议提到炼狱时,只提到圣经及古代的传承,但却不特别提出圣经的章节。然而这个理由到底是什么?却仍隐藏在他智慧的最深处。

3.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后,教义部又于1979年5月17日所发布的《关于末世论的某些问题》文件中第七号说:有关被造的人,教会相信他们在得到荣福直观之前有某一种炼狱,但这和地狱之罚本质上不同。

东方文化

在当代东方文化中,系统神学要发挥和当代思想有关的炼狱神学:

(1)不应让炼狱思想过度时空化,而应强调炼狱是一个被动接受的整合过程,使整个的人被整合于其生前的基本抉择中。

(2)因着生活的天主和复活的主的共融,使生者和亡者之间动态性的关系更加密切,为此生者为死者代祷得以帮助亡者获得益处。

(3)暂罚来自于因着人的罪行所带来的后果,而非天主主动的惩罚。为此,基督徒可以和相信轮回的人交谈,共同寻找对人死后“尚未”完成的情况的神学说明。虽说“罚”已表示人在某一方面做了一些相反末日圆满的事,但在解释如何实现末日圆满则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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