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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是地产名词,与使用面积及使用率计算有直接关系。因应国家地区不同,其定义和量度标准未必一致。建筑面积一般大于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是建设工程领域一个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筑建设规模的实物量指标。 建筑面积亦称建筑展开面积,它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它是表示一个建筑物建筑规模大小的经济指标。每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围水平截面计算。它包括三项,即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在中国内地,与建筑面积有关的法规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及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而在中国香港,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的计算则需遵循香港测量师学会发布的《量度作业守则》。在中国台湾则有建筑技术规则,其第九章之容积管制即是关于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的规范。 工程的建筑面积和实际面积不一致。实用面积也叫地毯面积/净面积,就是往地下铺地毯,铺满以后地毯的面积。 实用面积实际上就是套内面积而工程的建筑面积是在套内面积的基础上加上了每户所占的公摊面积。

计算方法

因为建筑面积是计算商品房价格的结算数据,所以对于购房者来说,了解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在住宅建筑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和方法是: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住宅如内部带有部分楼层(如阁楼)也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或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和附墙囱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设面积。

(7)住宅建筑内的技术层(放置各种设备和修理养护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技术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雨棚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棚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有柱雨棚和无柱雨棚计算应一致)。

(9)突出房屋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两个建筑物之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突出墙面的门斗,眺望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阳台不论是挑阳台还是凹阳台,也不论是封闭阳台还是非封闭阳台,均按阳台水平面积的1/2计算阳台的建筑面积。

(13)住宅建筑内无楼梯,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并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房屋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多层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2、假层、阁(暗)楼和斜面结构屋面其室内净高在2.00m以上(含2.00m)的部分,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3、房屋天面上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底层、夹层、地下室中以及独立建造的自行车房、汽车库,层高在2.20m以上(2.20m)的,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作为外墙仅为装饰的,按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7、有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挑楼、全封闭的阳台和挑廊,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复式、跃层建筑中的挑空层部分,不论层高多少,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楼梯井不作为挑空层认定。

另外,在住宅的建筑中,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有: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艺术装饰和挂(壁)板,如:柱、垛、勒脚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宽度在60厘米以内的钢梯。

(3)独立不贴于外墙的烟囱、烟道、贮水池等构筑物。

(4)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间。

(5)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设备层)。

(6)单层住宅的分隔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7)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间。

从以上可以看出,住宅的建筑面积计算起来比较复杂,不仅规定多,而且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消费者在购房时,如果对此不了解,或者对计算出的结果表示怀疑,可以咨询专业人员或请专门测量机构,依照上述标准重新测量计算。

1、国内常用的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实际工作中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主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一般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五条: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结构;

3)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米或2.20米以上;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2、具体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依据计算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三大类:

I.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计算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此条为老规定,新规定是: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阳台不论是挑阳台还是凹阳台,也不论是封闭阳台还是非封闭阳台,均按阳台水平面积的1/2计算阳台的建筑面积)。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I.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只能计算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的一半: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III.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计入房屋的建筑面积: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

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3、与建筑面积有关的几个概念

1) 容积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总占地面积的比值,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

2) 建筑密度是指在具体“宗地”内建筑物基底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如建筑物基底面积和各层建筑面积一致,则宗地面积、建筑密度和房屋总层数的乘积为总建筑面积。

3) 房屋的使用率是指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值。一般用来衡量购买成套房屋的单独占有建筑面积占该套房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比值越高说明该套房越值,有效使用面积会更高。

4、与建筑面积有关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相关标准

定义: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平面面积的总和。也就是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第269号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 王海宏 胡晓丽 陈国立 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 胡建明 程万里 杜浐阳 白洁如 刘大同

赵 彬 泽仁江措

3目次

1总 则

2术 语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 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 架空层 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 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 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 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 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 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 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 骑楼 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 过街楼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 露台 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 勒脚 plinth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 台阶 step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7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9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员是胡晓丽、王彭林、徐金泉、王海宏、李艳海、白洁如、徐佩清、李学范、朱连。

为便于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制组按顺序,编制了包括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等内容的条文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在理解和把握规范条文规定时参考。

目次

1总 则

2术 语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总 则

1.0.1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初是在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之后根据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了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的修订。2005年建设部以国家标准发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此次修订是在总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鉴于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本着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则,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统一和完善。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条文中所称建设全过程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过程。

2术 语

2.0.1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0.5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2.0.13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2.0.14落地橱窗是指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槛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地板,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

2.0.15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2.0.16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9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雨篷,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也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2.0.20门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

2.0.24变形缝是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预先设缝将建筑物断开,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元,或者是划分为简单、规则的段,并令各段之间的缝达到一定的宽度,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根据外界破坏因素的不同,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

2.0.25骑楼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

2.0.26过街楼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路上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8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2.0.30台阶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2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见图1。

图1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

1——围护设施;2——围护结构;3——局部楼层

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因其上部结构多为斜板,所以采用净高的尺寸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对应规则。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设有顶盖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所称的“场馆”为专业术语,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

3.0.5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按本规范第3.0.26条执行;地下室的各种竖向井道按本规范第3.0.19条执行;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本规范第3.0.18条规定执行。

3.0.6出入口坡道分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的挑出长度,为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对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增加的顶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地下室出入口见图2。

图2 地下室出入口

1——计算1/2投影面积部位;2——主体建筑;3——出入口顶盖;4——封闭出入口侧墙;5——出入口坡道

3.0.7本条既适用于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部分住宅、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架空层中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按相关规定计算。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见图3。

图3 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1——柱;2——墙;3——吊脚架空层;4——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3.0.9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见图4。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见图5。

图4 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

1——栏杆;2——架空走廊

图5 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

1——架空走廊

3.0.10本条主要规定了图书馆中的立体书库、仓储中心的立体仓库、大型停车场的立体车库等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起局部分隔、存储等作用的书架层、货架层或可升降的立体钢结构停车层均不属于结构层,故该部分分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3.0.14檐廊见图6。

图6 檐廊

1——檐廊;2——室内;3——不计算建筑面积部位;4——计算1/2建筑面积部位

3.0.15门斗见图7。

图7 门斗

1——室内;2——门斗

3.0.16雨篷分为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有柱雨篷,没有出挑宽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层数的限制,均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其结构板不能跨层,并受出挑宽度的限制,设计出挑宽度大于或等于2.10m时才计算建筑面积。出挑宽度,系指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异形时,取最大宽度。

3.0.18本规范的2005版条文中仅对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本次修订后条文对于向内、向外倾斜均适用。在划分高度上,本条使用的是“结构净高”,与其他正常平楼层按层高划分不同,但与斜屋面的划分原则相一致。由于很多建筑设计追求新、奇、特,造型越来越复杂,很多时候根本无法明确区分什么是围护结构、什么是屋顶,因此对于斜围护结构与斜屋顶采用相同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就按结构净高划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斜围护结构见图8。

图8 斜围护结构

1——计算1/2建筑面积部位;2——不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3.0.19建筑物的楼梯间层数按建筑物的层数计算。有顶盖的采光井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地下室采光井见图9。

图9 地下室采光井

1——采光井;2——室内;3——地下室

3.0.20室外楼梯作为连接该建筑物层与层之间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无论从其功能、还是工程计价的要求来说,均需计算建筑面积。层数为室外楼梯所依附的楼层数,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筑物范围的层数。利用室外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地势砌筑的为室外踏步,不计算建筑面积。

3.0.21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3.0.23幕墙以其在建筑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来区分,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按其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3.0.24为贯彻国家节能要求,鼓励建筑外墙采取保温措施,本规范将保温材料的厚度计入建筑面积,但计算方法较2005年规范有一定变化。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保温隔热层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乘以外墙结构外边线长度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外墙外边线长度不扣除门窗和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所占长度。当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有保温隔热层时,其保温隔热层也不再计算建筑面积。外墙是斜面者按楼面楼板处的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计算。外墙外保温以沿高度方向满铺为准,某层外墙外保温铺设高度未达到全部高度时(不包括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雨篷、飘窗等),不计算建筑面积。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是以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来计算的,不包含抹灰层、防潮层、保护层(墙)的厚度。建筑外墙外保温见图10。

图10 建筑外墙外保温

1——墙体;2——粘结胶浆;3——保温材料;4——标准网;5——加强网;

6——抹面胶浆;7——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3.0.25本规范所指的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是指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变形缝。

3.0.26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区别,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楼层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的,则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

3.0.27不计算建筑面积项目:

1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不与户室开门连通,起装饰作用的敞开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与阳台相通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设备平台部件;

2骑楼见图11,过街楼见图12;

图11 骑楼

1——骑楼;2——人行道;3——街道

图12 过街楼

1——过街楼;2——建筑物通道

3指的是影剧院的舞台及为舞台服务的可供上人维修、悬挂幕布、布置灯光及布景等搭设的天桥和挑台等构件设施;

5建筑物内不构成结构层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包括:工业厂房、搅拌站和料仓等建筑中的设备操作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其主要作用为室内构筑物或设备服务的独立上人设施,因此不计算建筑面积。

6附墙柱是指非结构性装饰柱;

7室外钢楼梯需要区分具体用途,如专用于消防楼梯,则不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是建筑物唯一通道,兼用于消防,则需要按本规范的第3.0.20条计算建筑面积。

确定依据

通常建筑面积在房地产开发不同阶段的确定依据和内涵是不同的。

第一步:房地产投资机会选择和决策阶段

在项目投资机会选择中,开发商面对的可能有多种投资方案的选择,因此需要进行多种方案的比选优化,其中项目选址(地块位置)、地块面积、建筑规模(总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条件是项目比选时参考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过方案比选和投资决策分析后,初步确定项目开发的目标和方案。这个阶段项目的建筑规模主要由地块面积和容积率来确定,为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供是一个大概的建筑规模。

第二步:在项目评估并确定投资项目后,首先需要获得开发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特殊情况才允许协议方式出让。因此开发商要获得土地都得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容积率通常大于1,合同中关于地价款的核算主要依据楼面地价和建筑面积确定。此处的建筑面积都是依据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意见书确定的。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土地具备上市出让之前,土地的收购储备都由地方政府设立的机构负责。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土地,需要按照一级开发的模式,对地块进行土地发开工作,其中关于征地补偿费用估算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估算最重要问题的就是,对于被征收居民或农民的住房的建筑面积认定或对于被征收单位的经营用房或者厂房的建筑面积认定等,换句话说,所有涉及到的被征收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认定和权属性质的认定,是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房屋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往往对此产生争议,需要专业的测绘机构和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给予认定和估算。

第三步: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阶段

开发商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规定了用地性质、位置和界线。而且开发商还需持对拟建项目的说明、拟建方案示意图、地形图和设计单位提供的控制性规划方案及其他材料,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下达《规划意见书》,《规划意见书》主要规定了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红线、建筑控制高度等详细指标。此处的总建筑面积指标是具有法规约束的,开发商不得随意更改规划的总建筑面积和其他规划条件。

第四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

开发商需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要求取得的有关用水、电、煤气、热力等协议,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接此申请后,负责主持召开市政配合会等工作,最后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阶段的工程施工图纸是开发商做预售或预租的重要依据,开发商委托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工程施工图纸进行预售登记测绘,由测绘机构出具预测成果报告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委市场处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之后房地产企业才可以开始预售或预租。

第五步:建筑工程招标阶段

当房地产开发商决定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建筑工程时,不论是采取全程统包、分阶段发包、单项工程发包、分部工程发包或专业工程发包等何种发包形式,在确定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以及包工包料中建筑材料的用量测算等很多情况,都需要应用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单项工程的建筑面积、分部工程的建筑面积等其他建筑面积,这个阶段建筑面积的数据主要是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测算的。

第六步:开工申请及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阶段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取得之后,建设单位就可以正式开工了。

第七步:项目的建设施工阶段

在项目进入建设施工阶段后,全部工程内容可以分解和归纳为单项工程或工序,包括土方工程、基础工程、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屋面工程、砌筑工程、地面工程、其他建筑工程等,每项工程建筑材料的用量、工程成本的测算以及工程工作量的测算等很多方面需要利用项目建筑面积这项技术指标。这个阶段各类建筑面积数据直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测算。

第八步:项目的施工完成后,需做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建筑规模、高度、立面;(2)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3)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等。因此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都是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严格考查的内容。规划管理部门考查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需委托有测绘资质的专业测绘单位到项目所在地依据项目建成后的现状进行建筑物的现状测量,并出具测绘成果报告书来认定准确有效的项目各类建筑面积。然后对比项目规划条件下的各类建筑面积指标与项目竣工后实际建设的各类建筑面积指标的差异,验收要求这个差异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超出限定范围的项目需要向规划管理部门说明加建或者少建部分的原因,并重新申请建筑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手续。

依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目前我国的房屋通过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它是建设(开发商)、设计、施工、监理、公安消防、环保等有关建设行政机关各方,就完工的建筑物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所作的验收报告。

第九步:申请办理房屋的初始产权登记、转移登记等房屋权利人所有的权利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建设项目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之后,才可以委托有房产测绘资质的专业测绘机构对新建项目的现状做初始产权登记测绘,取得测绘成果后,持相关资料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证书。依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只有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之后才能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房屋产权清晰,有力地规范了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初始登记,商品房的交易都在有证的情况下进行,透明度高、安全性强。属于业主的共有公用部位也进行了初始登记,并随时可供权利人查阅,有效的保护了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这个阶段涉及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共有公用建筑面积等其他建筑面积都是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认定的,该数据是可靠的、准确的、合法的、有效的,也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

测量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是由专门从事测绘活动并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来测量认定,只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同时国家对测绘成果实行汇交验收制度。测绘单位的产权登记测绘成果是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唯一认可的房屋测绘成果数据,包括房屋总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等测绘数据成果,也是权属登记中心颁发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重要合法依据。

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或工作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对某些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认定时,就可以委托一家专业测绘机构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合法认定,并要求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此测绘成果就可以作为该房屋建筑面积的客观的合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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