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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亦称“国际清算”。通过国际间的货币收付,对国与国之间由于经济、政治和文化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予以了结清算。由国际贸易及其从属费用引起的货币收付称贸易结算;由贸易以外的往来,如侨民汇款、劳务供应、出国旅游、利润转移、资金调拨、驻外机构费用等引起的货币收付,称非贸易结算。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在国际间收付款项直接通过运送货币金属结算的,称现金结算;利用票据转让和转帐划拨结清债务的,称非现金结算或转帐结算。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国际结算主要通过现金结算进行。

基本种类

国际结算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分类依据: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

贸易结算

主要包括票据-资金单据、汇款方式、托收、信用证、保函、保付代理、福费廷等业务。

非贸易结算

主要包括非贸易汇款、非贸易信用证、旅行支票、非贸易票据的买入与托收、信用卡和外币兑换等。

制度

定义

国际结算所遵循的原则和行为规范。

分类

根据使用的结算货币是否可以自由兑换,可分为以下3类:

(1)自由多边国际结算制度,以使用自由兑换的货币为特点。

(2)管制的双边国际结算制度,以使用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为特点。

(3)区域性经济集团内部多边结算制度。

业务分类

按照使用工具、支付手段的不同,大体可分四类:

(1)现金/货币结算。这是原始结算方式,就是买方一手交钱,卖方一手交货,钱货两清,通常称为现金交货(Cash on Delivery),现在较少采用。

(2)票据结算。

(3)凭单结算。

(4)电讯结算。

演进

1从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

2从凭实物结算发展到凭单据结算

3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4从人工结算发展到电子结算

支付工具

(一)使用的支付工具主要有票据,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其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经背书可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票据一般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 汇票是国际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对方于见票时或将来某一时间,对某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汇票本质是债权人提供信用时开出的债权凭证。其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等法定程序,若遭拒付,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汇票可分为4类:

(1)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商业汇票的签发者为企业或个人。

(2)按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在提示时或见票即付。远期汇票是特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3)按有无附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不附单据,而跟单汇票附货运单据。

(4)按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前者是由银行承兑远期的汇票,后者是由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

2.本票指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时间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3.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其见票对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

(二)结算中的单据,分为基本单据和附属单据

1.基本单据指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的单据,有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

2.附属单据出口方为符合进口方政府法规或其他远期而提供的特殊单据。

基本方式

有国际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和托收结算。

国际汇兑结算

是一种通行的结算方式,是付款方通过银行将款项转交给收款方。共有四个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信用证结算

1.信用证是进口国银行应进口商要求,向出口商开出的,在一定条件保证付款的一种书面文件,即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保证。

2.业务程序:

(1)进口商向进口国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进口国银行开立信用证。

(3)出口国银行通知转递或保兑信用证。

(4)出口国银行议付及索汇。

(5)进口商赎单提货。

托收结算

托收是出口方向国外进口方收取款项或劳务价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托收有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将提单等货运单据和汇票交给托收银行,而托收银行在进口商付款后,将货运单据交进口方。光票托收是委托人在交给托收银行一张或数张汇票向国外债务人付款的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

账务处理

3.3.1 信用证的会计处理

3.3.1.1 进口方的会计处理

进口货物通过交易磋商,在签订合同时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进口商应首先向银行办理开证申请,填制开证申请书,申明其将向银行提供支付货款的资金,同意支付银行的手续费和利息。根据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的金额,填写支取凭条,向银行办理从外汇结算往来户转入信用证存款专户。主要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外币

凡无现汇账户的,现行规定不可提前购汇(此时企业无需对外付汇),要用人民币作信用证保证金,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国际惯例银行只收取部分开证保证金,故信用证存款户的资金多数不足以付清货款,还需补足差额。付款赎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商品采购等账户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外币户)

【例3.4】某外贸公司进口A商品100件,国外进价每件100美元,总值10 000美元。

(1)1月1日申请开立信用证,从外汇存款账户按合同价款的40%划出信用证保证金,手续费忽略不计。当日汇率中间价USD=RMB¥8.28,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 ¥33 12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33 120

(2)1月25日收到银行转来全套单据,企业审单无异议,通知银行冲销原保证金,其余办妥购汇手续赎单。当日汇率中间价USD=RMB¥8.28,卖出价USD=RMB¥8.29,会计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进口商品 ¥82 860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33 120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49 740

购汇申请书应作为购汇业务的原始凭证,所购外汇由银行直接对外支付,在企业账上无反映。

3.3.1.2 出口方的会计处理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方作为受益人会收到由通知行转来的进口方开具的信用证原件及信用证通知书,此时出口方无需作账务处理,作备忘记录即可。

出口方发货后,汇集全套单据向付款行或议付行交单,以求尽快获取资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审单相符后即支付货款。由于中国的外汇管理,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款项是人民币,出口所得外汇必须结售给指定银行,银行开具“结汇水单”,作为出口方入账原始凭证。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贷:应收(外汇)账款

3.3.2 托收的会计处理

3.3.2.1 进口方的会计处理

如合同采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出口方发货后向银行办理交单,承办银行开出“进口代收单据通知书”,讲全套单据向进口方提示。此时进口方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商品采购

贷:应付(外汇)账款

若采用D/P方式,在付款赎单日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外汇)账款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外币户)

若采用D/A方式,在承兑日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外汇)账款

贷:应付(外汇)票据

远期汇票到期日:

借:应付(外汇)票据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外币户)

3.3.2.2 出口方的会计处理

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发货后向银行办理交单,在交单日,无论是D/P方式,还是D/A方式,出口方均在此时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若采用D/A方式,出口方凭银行通知在承兑日,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外汇)票据

贷:应收(外汇)账款

在D/P收汇日或D/A远期汇票到期日,凭结汇水单,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外币户)

贷:应收(外汇)账款

或应收(外汇)票据

3.3.3 汇付的会计处理

3.3.3.1 汇出汇款的会计处理

汇款的会计处理与国内业务基本相同,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进行核算。汇款人填制申请书并付款时,凭申请书的回单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或在途资金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外币户)

当收款人领取汇款后,汇款人收到退回的收条,作转销处理: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或在途资金

3.3.3.2 汇入汇款的会计处理

收款人在收到汇款后,应凭汇入汇款通知书及外汇结汇证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外币户)

贷:有关科目

汇款使用的频率较低,通常只用来支付佣金、广告费、杂项费用和货款尾数等。

重要性

国际结算可以促进国际贸易交易,服务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国际金融一体化,进而繁荣整个世界经济;同时还可为本国创收和积累外汇,引进外资,合理使用外汇,输出资金向外投资,起到巩固本国货币汇率,提供本国对外支付能力的作用。

区别

(1)货币的活动范围不同,国内结算在一国范围内,国际结算是跨国进行的。

(2)使用的货币不同,国内结算使用同一种货币,国际结算则使用不同的货币。

(3)遵循的法律不同,国内结算遵循同一法律,国际结算遵循国际惯例或根据当事双方事先协定的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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