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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指的是管理一个国家行政区事务的政府组织的总称,全称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国指相对于中央人民政府(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国务院)而言的各级人民政府,宪法第95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简称“地方”。

特点

现代社会,地方政府和这中央政府相比,具有有限的权力,如制定地方税收政策、实行有限的立法等等;很多国家民族自治地区较一般的地方政府具有较大的权利如立法权等;在中国还存在自治地方,香港和澳门在脱离殖民统治以后,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和同行政地位的省和直辖市相比,中央政府给予更大的权力。

现代特征

现代地方政府本质特征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公平为核心,以民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相对于传统地方政府,它要求从体制、机制到文化、心理的综合型转变:

1、从“物本型”转为“人本型”。传统地方政府属于“物本型”管理,政府以物质财富为本位,把人仅仅作为谋取物质财富的手段,甚至将民生福利改善置于次要位置。现代地方政府把现实的人作为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不仅要努力满足人民的生存需要,还要满足其安全、享受和发展的需要。将人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和目的。围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地方政府摒弃见物不见人的思想,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通过履行职能提供良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真正把人的发展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政绩的根本标准。

2、从“全能型”转向“有限型”。传统地方政府被视为无所不能的“超人”,对社会全面行使权力,也包揽所有公共事务。现代地方政府是有限政府,实质上是理性确定自身的职能边界,将政府建构在市场自主、社会自治的基础之上,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法治社会,宪法和法律划定了地方政府行为的明确边界,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政府职能的设置依据法律的规定,政府机构的规模来自法律的约束,所有这些都是一个有限的框架。

3、从“权力型”转向“责任型”。传统地方政府对公民强调义务,却往往忽视其权利;而行政权力则被放大,有时甚至无限制地膨胀。现代地方政府则与责任相生相伴。从政府合法性的角度,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毋庸置疑要对社会公众负责,政府的一切措施与官员的一切行为都须以民意为依归。地方政府责任包括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和经济责任,承担责任成了地方政府的第一要义。

4、从“暗箱型”转向“透明型”。传统地方政府从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到规章制度、运行程序等都不对社会公开,一切事务都由官员进行内部决定和实施,以致被视为暗箱操作。现代地方政府将掌握的信息,除了必须保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外,全部向社会公开。这符合民主政治的本意,可以促使其更好地实现公民权利尤其是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

5、从“设租型”转向“廉洁型”。传统地方政府的官员是权力个体的代表,极易导致人们利用权力获取经济利益的设租行为,这也是腐败丛生的体制根源。现代地方政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营造腐败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的制度环境。通过惩防并举,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设租的机会,确保公共权力为公共利益服务。

分类

我国的地方政府除特别行政区以外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中国大陆地方政府自1950年开始至1980年代,除直辖市以外,实际以三级为主,三级和四级并存;1980年代以后转为四级为主,三级和四级并存。

自1950年代以后,行政区划进行了演变和调整。1980年代以前,广泛存在省会城市管县。1980年代以后,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出现“地区改市”、“县改市”和“撤地建市”、“撤县建市”,随之作为地级行政区的地区和盟多演变为“地级市”、县演变为“县级市”,随着地级市的大量涌现,原来作为省级政府派出机腹的地区行署演变为“地级市政府”,县政府转变为“市政府”;辖域没有多大变化或没有变化,但由准行政区变为行政区,由原来的地区管县,转化为“地级市”管县、市(县级市)。除海南省和直辖市为三级以外,地方政府存在四级形式为∶

省级政府,分别为省、自治区政府;

地区级政府,分别为地级市、自治州政府;

县级政府,分别为县、自治县政府,县级市以及市辖区政府,旗政府;

乡级政府,分别为乡(民族乡)、镇政府。

直辖市:

省级政府即直辖市政府;

县级政府,分别为县、自治县、市辖区政府;

乡级政府,分别为乡(民族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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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专业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