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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案件中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400元。

根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最新规定以及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部分诉讼费标准的通知》,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非财产案件中的离婚案件,每件240元。

2、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8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

四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五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六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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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词语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颁布 以及